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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住房公積金單位開戶條件

發布時間: 2021-04-18 19:19:43

Ⅰ 南京市公積金標准

南京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細則

南京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細則
(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2006年11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南京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以及國家、省、市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工作。
第三條 住房公積金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第四條 在職職工為下列人員:
(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員。
(二)與單位依法訂立勞動合同並領取工資的勞動者。
(三)經有關管理部門認定與單位有勞動關系並領取工資或者傷殘津貼的勞動者。
本細則所稱在職職工不包括單位中的外籍及港、澳、台人員。

第二章 繳存登記、賬戶設立及變更

第五條 新設立的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攜帶下列材料原件及其復印件到管理中心(區縣管理部)申請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
(一)單位設立批准文件或營業執照副本。
(二)國家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組織機構代碼證。
(三)人民銀行頒發的銀行基本存款賬戶《開戶許可證》。
(四)經辦人的身份證。
單位應當自繳存登記之日起20日內持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託銀行辦理本單位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
第六條 單位錄用在本市未建立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的職工,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攜帶下列材料原件及其復印件到管理中心為職工申請辦理繳存登記:
(一)錄用職工的證明文件。
(二)職工身份證。
(三)經辦人身份證。
單位應當自繳存登記之日起20日內持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託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
第七條 每個職工只能有一個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八條 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等與住房公積金管理相關信息發生變更的,單位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攜帶下列材料原件及其復印件到管理中心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一)工商部門出具的變更登記材料。
(二)經辦人身份證。
第九條 職工姓名、身份證號碼等與住房公積金管理相關信息發生變更的,職工或單位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攜帶下列材料原件及其復印件到管理中心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一)職工身份證或公安部門出具的身份證明。
(二)職工所在單位出具的證明。
第十條 單位撤銷、解散、破產的,單位或清算組織應當自撤銷、解散、破產之日起30日內攜帶下列材料原件及其復印件到管理中心辦理注銷登記:
(一)機關事業單位被撤銷的,提供上級部門批准文件。
(二)企業破產的,提供人民法院裁定書。
(三)單位解散的,提供工商注銷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四)經辦人身份證。
單位或清算組織應當自辦妥注銷登記之日起20日內持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託銀行辦理單位住房公積金賬戶注銷手續。
第十一條 注銷登記前,單位應當按下列要求將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清理完畢:
(一)核實職工姓名、身份證號碼。
(二)符合住房公積金銷戶提取條件的,通知職工辦理提取手續。
(三)不符合住房公積金銷戶提取條件的,為職工申請辦理轉移手續。

第三章 繳 存

第十二條 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
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
單位新調入的職工從調入單位發放工資之日起繳存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
按照國家有關工資總額組成和本市的工資總額規定確定職工工資總額。
第十三條 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由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擬定,經市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省人民政府批准,並向社會公布後執行。
第十四條 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繳存基數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為繳存基數乘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第十五條 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所在單位每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單位應當自每月發放職工工資之日起5日內,將單位繳存的和為職工代繳的住房公積金匯繳到職工住房公積金專戶,由受委託銀行計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
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逾期繳存或者少繳。
第十六條 單位應當按管理中心核定的月繳存額繳存住房公積金。少繳的應當補足。多繳的部分由單位和職工本人申請、受委託銀行確認、管理中心審核後,由單位辦理提取手續,劃回繳存單位。
第十七條 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每年4月至6月進行調整。繳存基數的調整方案由管理中心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經管委會批准,向社會公布後執行。
第十八條 單位應按當年的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方案調整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並將調整結果告知職工。職工對調整結果無異議,單位應當攜帶下列材料到受委託銀行辦理繳存基數變更手續:
(一)單位上一年度相關工資、稅務報表。
(二)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花名冊。
單位進行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時,應當同時核對職工姓名、身份證號碼和單位基本信息。
調整後的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的執行時間從當年7月1日起至次年6月30日止。
第十九條 單位確有困難,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管理中心申請降低繳存比例或緩繳住房公積金:
(一)發生嚴重虧損或處於停產、半停產狀態的。
(二)經依法批准緩繳養老和失業保險金的。
(三)其他確有困難的情形。
第二十條 單位需要提高、降低繳存比例或緩繳住房公積金的,應當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攜帶下列材料,在當年5月31日前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請:
(一)職工代表大會(工會)同意該事項的決議或全體職工簽字同意該事項的決議。
(二)上級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或董事會、股東會同意該事項的決議。
(三)經稅務部門審核蓋章的單位上一年度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及附表或全體職工簽字的上一年度職工個人月平均工資明細表。
提高繳存比例的單位只須提供(一)、(二)項材料。
單位應當自接到批准通知之日起15日內,到管理中心辦理相關變更手續。
第二十一條 單位降低繳存比例、緩繳住房公積金的時間不得超過一年,超過一年需要繼續降低繳存比例、緩繳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在期滿之日前30日內重新申請。
經批准降低繳存比例、緩繳住房公積金的單位,待經濟效益好轉後,應當恢復到規定的繳存比例或補繳緩繳的住房公積金。
第二十二條 單位欠繳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先按原繳存額補繳欠繳的住房公積金至當年6月,然後再按調整後的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繳存當年7月起的住房公積金。
單位緩繳的住房公積金如果未按規定補繳,應當視為欠繳職工住房公積金。
單位為職工補繳住房公積金時,應當向管理中心提供職工逐月應繳住房公積金明細表。
第二十三條 單位合並、分立時,原單位應當為職工補繳以前欠繳的住房公積金。無力補繳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在明確住房公積金補繳責任主體後,才能辦理合並、分立手續。
第二十四條 單位補繳住房公積金的數額,按照下列原則核定:
(一)單位從未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應當自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頒布施行之日起補繳住房公積金。
(二)補繳住房公積金的,按照本市歷年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和繳存比例的規定核定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
(三)單位和職工均無法提供職工工資情況證明材料的,按照本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確定職工工資。
第二十五條 管理中心應當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單位和職工設立明細賬。
第二十六條 本市住房公積金的利息結算、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以及繳存基數的執行年度均為當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第二十七條 住房公積金自存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之日起按照國家規定的利率計息,利息歸職工個人所有。管理中心每年7月1日將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利息計入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四章 轉移 封存

第二十八條 單位應當自與職工中止勞動關系之日起30日內,攜帶下列材料及其復印件到管理中心為職工申請辦理變更登記,並自變更登記之日起20日內持管理中心審核文件,到受委託銀行辦理轉出手續:
(一)與職工終止勞動關系證明文件或職工工作調動證明文件。
(二)經辦人身份證。
(三)職工身份證。
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後在本市新單位工作的,單位持上述材料、新單位的接收證明辦理變更登記和轉出手續;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後到外省市單位工作的,單位持上述材料、外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接收證明辦理變更登記和轉出手續。
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後暫未就業或新單位尚未設立住房公積金賬戶的,其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到管理中心集中管理。
第二十九條 住房公積金賬戶在管理中心集中管理的職工重新就業或新就業單位已設立住房公積金賬戶的,新單位應當自錄用該職工或新單位賬戶設立之日起30日內,攜帶下列材料原件及其復印件到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並自變更登記之日起20日內持管理中心審核文件,到受委託銀行辦理轉入手續:
(一)與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或錄用職工證明文件。
(二)新單位的接收證明。
(三)經辦人身份證。
(四)職工身份證。
第三十條 職工與單位保留勞動關系但不領取工資的,單位應當自停領工資之日起30日內,攜帶相關材料、經辦人身份證和職工身份證到管理中心為該職工申請辦理住房公積金封存登記。恢復住房公積金賬戶的,單位應當持相關材料、經辦人身份證和職工身份證到管理中心為該職工申請辦理啟封登記。
第三十一條 單位不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變更登記、封存、轉移、啟封手續的,職工可以按照《南京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本《細則》的規定向管理中心申請督促辦理。經督促,單位在15日內仍不辦理的,管理中心可以依職工申請予以辦理。

第五章 查詢 對賬

第三十二條 管理中心向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發放《住房公積金卡》。職工可以持本人身份證或《住房公積金卡》到受委託銀行查詢列印本人的住房公積金信息。
第三十三條 管理中心向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和職工提供電話、網路、簡訊等查詢服務。
第三十四條 職工、單位有權查詢本人、本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情況。職工、單位對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有異議的,可以持本人身份證、單位證明申請受委託銀行復核;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持本人身份證、單位證明和銀行的復核結果申請管理中心重新復核。受委託銀行、管理中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給予書面答復。
第三十五條 管理中心每年與繳存單位核對單位和職工賬戶信息。管理中心在每年7月31日前向繳存單位發放信息核對單。繳存單位在每年8月31日前將信息核對情況書面通知管理中心。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細則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Ⅱ 單位住房公積金賬戶確認需要帶什麼材料 南京的

帶著身份證就行了。

Ⅲ 南京繳滿多久公積金可貸款買房 六個月還是一年

六個月,申請貸款前借款人單位和本人須住房公積金開戶並且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滿6個月(含)以上,其個人和單位住房公積金賬戶處於正常狀態。

申請貸款前借款人單位和本人須住房公積金開戶並且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滿6個月(含)以上,其個人和單位住房公積金賬戶處於正常狀態。

3.具有南京市城鎮常住戶口,外地戶口的需提供戶口簿和出具南京市公安機關的《暫住證》。

4.具有合法有效的房屋買賣合同、協議。購買商品房的,在買賣契約簽訂後一年內,購買二手房買賣契約簽訂半年內。

5.具良信用穩定經濟收入償貸款本息能力。

6.購買商品房首付款比例少於購房總價30%,購買二手房首付款比例少於購房總價40%且購房總金額=首付款金額+貸款金額(公積金+商業性)+房款差額。

Ⅳ 南京公積金開戶後首次繳存需要哪些材料

1.一、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新設立的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
中心負責辦理對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登記和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為了確保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的核算準確和資金安全,單位辦理相關手續時,應提供《個人住房公積金明細賬戶設立登記表》(加蓋單位公章)、《住房公積金匯繳變更清冊》(加蓋單位公章)、單位法人資格證書復印件、單位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等,如實反映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單位職工的基本情況。
二、單位繳存
單位在辦妥職工住房公積金開戶手續後,即可辦理住房公積金的繳存。
住房公積金繳存採取單位按月繳存的方式。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十九條規定: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所在單位每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單位應當於每月發放職工工資之日起5日內將單位繳存的和為職工代繳的住房公積金匯繳到住房公積金專戶內,由管理中心計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即單位應遵守以上規定,將單位代為扣繳職工個人的住房公積金連同單位部分,在發放工資的5日內,繳存至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專戶。
單位出現變更情況,如人員新增、調動轉移等變更情況,應填寫《住房公積金匯(補)繳書》《住房公積金匯繳變更清冊》(加蓋單位公章),交至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歸集前台。

Ⅳ 南京住房公積金如何辦理呢

你的意思是提取公積金還是繳存公積金?如果是買房想提取就帶這買房契約和契稅憑證到公司辦理如果是想繳存就叫你公司帶你辦理

Ⅵ 南京住房公積金繳費標準是什麼

住房公積金的繳存額等於繳存基數乘以繳存比例。

繳存基數一般是職工上一年的月平均工資,繳存比例最低不少於8%,不高於12%。個人和單位是繳納一樣多的,全部計入個人賬戶,歸個人所有。

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6)南京住房公積金單位開戶條件擴展閱讀

公積金貸款額度的計算,要根據還貸能力、房價成數、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和貸款最高限額四個條件來確定,四個條件算出的最小值就是借款人最高可貸數額。計算方法如下:

按還貸能力計算公式

{(借款人月工資總額+借款人所在單位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還貸能力系數-借款人現有貸款月應還款總額}×貸款期限(月)。

使用配偶額度的:{(夫妻雙方月工資總額+夫妻雙方所在單位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還貸能力系數-夫妻雙方現有貸款月應還款總額}×貸款期限(月)。其中還貸能力系數為40%

月工資總額=公積金月繳額÷(單位繳存比例+個人繳存比例)。

按房屋價格計算公式

貸款額度=房屋價格×貸款成數

其中貸款成數根據購建修房屋的不同類型和房貸套數來確定:

購買商品住房、限價商品住房、定向安置經濟適用住房、定向銷售經濟適用房或私產住房。

職工家庭(包括職工、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貸款購買首套住房(包括商品住房、限價商品住房、定向安置經濟適用住房、定向銷售經濟適用住房或私產住房)。

且所購住房建築面積在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的,應支付不低於所購住房價款20%的首付款,貸款額度不高於所購住房價款的80%;所購住房建築面積超過90平方米,應支付不低於所購住房價款30%的首付款,貸款額度不高於所購住房價款的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