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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開戶口需要什麼條件

發布時間: 2021-04-12 04:10:05

A. 上戶口,有些什麼條件

如果給新生兒申報戶口,需要父母雙方的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小孩的出生證、准生證等。
先由父或母寫一份申請(擬落戶在誰的戶口上,就由誰寫申請),然後持上述材料直接到本人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報新生兒戶口即可。
《關於解決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的意見》
不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無戶口人員。
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無戶口人員,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可以憑《出生醫學證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戶口簿、結婚證或者非婚生育說明,按照隨父隨母落戶自願的政策,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申請隨父落戶的非婚生育無戶口人員,需一並提供具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證明。
未辦理《出生醫學證明》的無戶口人員。
在助產機構內出生的無戶口人員,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可以向該助產機構申領《出生醫學證明》;在助產機構外出生的無戶口人員,本人或者其監護人需提供具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證明,向擬落戶地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委託機構申領《出生醫學證明》。無戶口人員或者其監護人憑《出生醫學證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戶口簿、結婚證或者非婚生育說明,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
未辦理收養手續的事實收養無戶口人員。
未辦理收養登記的事實收養無戶口人員,當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門申請按照規定辦理收養登記,憑申領的《收養登記證》、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1999年4月1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的決定》施行前,國內公民私自收養子女未辦理收養登記的,當事人可以按照規定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事實收養公證,經公安機關調查核實尚未辦理戶口登記的,可以憑事實收養公證書、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
被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後戶口被注銷人員。
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後重新出現的人員,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可以憑人民法院撤銷宣告失蹤(死亡)的生效判決書,申請恢復常住戶口登記。
農村地區因婚嫁被注銷原籍戶口的人員。
農村地區因婚嫁被注銷原籍戶口的人員,經公安機關調查核實未在其他地方落戶的,可以在原戶口注銷地申請恢復常住戶口登記。恢復常住戶口登記後,符合現居住地落戶條件的,可以辦理戶口遷移登記。
戶口遷移證件遺失或者超過有效期限造成的無戶口人員。
戶口遷移證件遺失或者超過有效期限造成的無戶口人員,可以向簽發地公安機關申請補領、換領戶口遷移證件,憑補領、換領的戶口遷移證件辦理戶口遷移登記。不符合遷入地現行戶口遷移政策的大中專院校畢業生,可以在原籍戶口所在地申請恢復常住戶口登記,其他人員可以在戶口遷出地申請恢復常住戶口登記。
我國公民與外國人、無國籍人非婚生育的無戶口人員。
我國公民與外國人、無國籍人在國內非婚生育、未取得其他國家國籍的無戶口人員,本人或者其具有我國國籍的監護人可以憑《出生醫學證明》、父母的非婚生育說明、我國公民一方的居民戶口簿,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未辦理《出生醫學證明》的,需提供具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證明。
其他無戶口人員。
其他原因造成的無戶口人員,本人或者承擔監護職責的單位和個人可以提出申請,經公安機關會同有關部門調查核實後,可辦理常住戶口登記。

B. 辦理獨立戶口需要什麼條件

單獨立戶的條件:

1,一般需要當事人已經年滿18周歲,經濟獨立,並且有單獨的住房(門牌號)、夫妻及未成年子女之間,不單獨立戶等條件;

2,具體可以帶上本人的戶口本、身份證、分戶協議書等資料,去戶口所在地的派出所資料戶籍科工作人員,以對方的答復為准。

(2)登開戶口需要什麼條件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五條「戶口登記以戶為單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處的立為一戶,以主管人為戶主。單身居住的自立一戶,以本人為戶主。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內部和公共宿舍的戶口共立一戶或者分別立戶。

戶主負責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申報戶口登記」的規定。女性可以通過結婚遷入丈夫家的戶口,前提是同城。男性要分離戶口,須有獨立住房。

C. 開個銀行戶口需要什麼條件

未成年人可以開立銀行賬戶的,但為年滿18周歲的不能開通晚上銀行的,也就不能開通財付通。所有金融機構都要求客戶使用帳戶實名制,個人存款帳戶實名制,是指個人到銀行、城鄉信用合作社、郵政儲蓄機構開立帳戶辦理儲蓄存款時,應當出示個人法定身份證件(居民身份證等),使用身份證件上的姓名;不得使用化名、筆名等,也不得不記名。銀行等金融機構要按照規定進行核對,並登記身份證件上的姓名和號碼。

D. 上戶口需要什麼

辦理戶口手續指南出生戶口登記
1、出生登記的范圍:依照《戶口登記條例》規定,嬰兒出生後,應在一個月內由其家人在派出所申報出生登記。根據國務院24號文件規定,凡1998年7月22日以後計劃和超計劃(含非婚)所生育的嬰兒只要其父母一方屬園林戶口,都可在園林派出所申報出生登記。嬰兒可以隨父也可以隨母申報戶口。
2、出生戶口的申報手續:(1)在計生部門領取「計劃生育證」,在嬰兒出生地醫療機構開具《出生醫學證明書》,在派出所戶籍室申領《新生嬰兒落戶申請表》。(2)按申請表的內容在嬰兒父親或母親戶口所在單位(村、居委會)出具證明、找落戶所在地管段民警核實簽字,到派出所分管戶籍的所長簽字。(3)持所長簽字的申請表帶嬰兒父母的戶口簿、身份證、結婚證到派出所戶籍辦證廳驗證入戶。超計劃生育的還要出具相關的處罰依據。戶口准遷證
1、戶口准遷證范圍:公民因遷居、投靠、婚嫁和工作調動需遷移戶口的,均要辦理戶口准遷證。
2、辦理戶口准遷證的手續:(1)《戶口准遷證申領呈批表》;(2)原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的戶籍證明。
3、申報程序:在市公安局申領《戶口准遷證申領呈批表》,在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戶籍證明,在落戶單位(村、居委會)辦理接受證明,經管段民警和派出所分管戶籍的所長審核簽字後,呈報市局戶政科審批辦理《戶口准遷證》,按規定交納工本費5元。戶口遷入登記
1、遷入登記的程序:凡遷入的人員憑戶口遷移證、居民戶口簿和相關手續,交納二張近期黑白大頭人像照片辦理戶口遷入登記。所遷入的人員必須編有公民身份號碼。
2、遷入戶口的相關手續:(1)屬投靠、遷居、婚嫁和工作調動類的《戶口准遷證》;(2)屬招生的「入學通知書」;(3)屬畢業分配的派遣證(接受證)、畢業證。戶口遷出登記
1、遷出登記的程序:凡戶口遷出人員均要持居民戶口簿、身份證和戶口遷出的相關手續在派出所辦理遷移證和戶口注銷手續,所遷出的人員必須編定公民身份號碼。
2、辦理戶口遷出的相關手續:屬投靠、遷居、婚嫁、工作調動類的憑《戶口准遷證》;屬招生類的憑「入學通知書」。
3、正常和非正常死亡人員均要履行死亡登記。公民死亡、城鎮在葬前,農村在一個月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單位憑《死亡醫學證明書》或單位證明持居民戶口簿注銷戶口。戶口異動登記
1、戶口異動的范圍:(1)不改變戶口性質的立戶、分戶和合戶;(2)因婚嫁住址發生變化;(3)因住房分配、自購、自建住址遷移。
2、申報手續:(1)在派出所申領《戶口異動申請審批表》提出申請;(2)持審批表移出、移入雙方基層治內保組織簽署移出、移入的證明;(3)責任區民警核實簽字;(4)提供分戶、立戶、並戶的相關的結婚、房屋產權證書等證件及復印件,經分管戶籍的所長批准後持居民戶口簿在派出所辦證廳辦理戶口異動手續。戶籍變更登記
1、戶籍變更的范圍:主要項目的名字、民族;可朔性項目的住址、職業、學歷、婚姻狀況、兵役狀況等。
2、可朔性項目的變更手續:由本人申請、單位證明及有關證書由戶籍所長簽字持居民戶口簿在戶籍室辦理變更。
3、名字和民族的變更手續:(1)變更申請書;(2)屬在職人員的須附所在單位人事部門同意變更的證明;(3)屬在校學生,因姓名雷同,憑學校證明,但不得改姓;(4)因父母離異,子女更改姓名的,須附《離婚證書》或離婚協議書;(5)因收養 、認領小孩的,須交驗《公證書》;(6)18周歲以下由乳名改為學名的,憑戶口所在單位證明,但不得改姓;(7)被依法剝奪政治權利和正在受刑事處罰、勞動教養的一律不準變更姓名。以上材料齊全由管段民警校鑒,分管戶籍的所長簽字後,上報市局戶政科審批,憑批准手續帶居民戶口簿、身份證到戶籍室辦理變更手續,繳納原身份證。

E. 開戶口本需要什麼手續

明確辦理戶口、居民身份證的工作基本要求
(一)對下列戶口申報事項,只要符合政策規定、證明材料齊全,公安派出所民警應當當場辦理:
1、出生登記;
2、死亡登記;
3、戶口登記項目(姓名、民族、出生日期除外)的變更、更正;
4、分戶和並戶;
5、市內戶口遷移(因投靠直系親屬和分戶、購房、換房等);
6、公民出國(境)注銷戶口和回國(入境)恢復戶口;
7、公民入伍注銷戶口和復員、轉業軍人回原籍落戶;
8、被判處徒刑、勞教人員注銷戶口和刑滿釋放、解除勞教人員回原籍落戶;
9、高校錄取學生、高校學生轉學、退學戶口遷移和高校學生畢業落戶;
10、錄用公務員、招收職工以及公務員、職工調動等,經組織、人事、勞動等部門批准,遷入地市、縣公安機關審批同意後的戶口遷移;
11、其他依照規定可以當場辦理的戶口申報事項。
(二)凡辦理下列需經調查核實、上報審批的戶口申報事項,對證明材料齊全的,公安派出所民警應當當場受理並填寫《辦理戶口責任書》;對證明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民警應當向申請人予以說明並當場填寫《辦理戶口補充材料書》,寫清申請人應當補充的證明材料:
1、公民變更姓名、民族,更正出生日期;
2、國內公民收養子女落戶登記;
3、夫妻投靠、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子女(含農轉非)落戶;
4、復員、轉業軍人異地落戶;
5、刑滿釋放、解除勞教人員異地落戶;
6、其他依照規定需要上報縣(市、區)以上公安機關審核、審批的戶口申報事項。
(三)辦理本條第(二)項中所列戶口申報事項,各環節的工作應當在以下時限內完成:
1、對本條第(二)項中所列戶口申報事項,公安派出所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的二十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核實工作,並將有關材料上報縣(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
2、縣(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接到上報材料後,經審查,對有權作出審批決定的戶口申報事項,應當在接到公安派出所的上報材料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準的決定,並將審批結果返回公安派出所,或者按規定簽署審核意見並將有關材料上報地、市級公安機關;地、市級公安機關應當在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準的決定。
3、公安派出所在接到上級公安機關的審批決定二日內,將審批結果通知申請人。
(四)《辦理戶口責任書》應當包括「存根」和「回執」兩部分,記載「申報人情況、申請事由、申報材料情況、辦理時限、受理時間、申報人和受理人簽字」等內容;回執部分交給申報人,申報人可據此在規定時限內辦理手續或者查詢有關情況。
(五)對公民申領、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的,只要符合規定,照片合格,公安派出所民警應當當場受理。居民身份證在受理之日起三個月之內,快證在七日之內,臨時身份證在二日之內發給公民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