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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全面放開戶籍制度的條件

發布時間: 2021-04-17 08:58:23

1. 我國的戶籍制度

戶籍管理是國家行政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和重要基礎性工作,也是國家行政管理的一項基本制度。

公安部有關負責人認為,戶籍管理制度在社會管理中作用是明顯的,它一方面可以通過公民身份登記,從而證明身份並確立民事權利和行為能力,另一方面可以為政府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勞動力合理配置等提供基礎數據和資料。此外,戶籍管理是治安管理的基礎和重點,在維護治安、打擊犯罪方面起到了巨大作用。

有專家指出,戶籍管理是世界各國最根本的社會管理制度,實行戶籍管理制度的國家其實並不少,並不是只有中國才有戶籍管理制度。外國的戶籍管理多叫「民事登記」或「生命登記」、「人事登記」。雖然叫法不一,但基本上與我國的戶籍管理相似,只是在管理的手段上有所不同。中國戶籍制度的問題是由於在戶籍制度上附加了各種各樣過多的行政的、經濟的、福利的管理行為,人為地製造了各種差異和不公平。

中國現行戶籍管理制度是新中國成立後逐步建立起來的,大致經歷了1958年前的自由遷徙期、1958年至1978年的嚴格控制期和1978年以後的半開放期3個階段。這一制度在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保障公民合法權益以及維護社會秩序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劃分「農業戶口」和「非農業戶口」、實行城鄉分割的戶籍管理二元結構,阻礙了人力資源的優化配置和地區間的合理流動,不利於城市化建設和農村經濟的發展,不適應形勢發展的要求。

路在何方

針對當前戶籍管理制度中存在的問題,近年來政府及有關部門本著積極穩妥的原則,不斷推進戶籍管理制度改革。來自公安部的消息,中國全面推進戶籍管理制度改革將從嚴格戶口登記、建立城鄉統一的戶口登記制度、積極調整戶口遷移政策、加快戶籍管理立法、加快人口信息計算機管理系統建設等5個方面著手。

據權威部門預測,到2005年,中國流動人口將達到1.3億人。戶籍理論問題研究專家劉宏斌說,問題不在於人口流動,而在於外圍條件和制度如何適應人口流動的現狀。戶籍制度的改革不是形式上的一種創新,它的最終目的是促進經濟和社會的全面發展。

鄭州的實踐已經證明,戶籍改革不僅僅是公安機關一個部門或幾個部門的事,也不僅僅是將戶口由「農業戶口」變成「城市戶口」,這是涉及到許多部門的事情,教育、就業、城市建設等方面都應有相應的准備。

劃分城市、鄉村戶口並將其作為短缺經濟、計劃經濟條件下社會管理的基礎,使社會眾多矛盾集中於戶口遷移制度,公眾看到「戶口」限制了自己的方方面面,卻忘了「戶口」背後的諸多決定因素和關鍵部門。

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治安系專家王太元撰文指出,廣東戶籍改革能否切實推行,主要問題不在戶籍制度、戶口遷移制度,不在公安機關,關鍵要看相關制度、相關部門是否能配套改革。只有就業、教育、住房、社會保障等各方面真正一視同仁,不分地區、不分戶口性質,才能真正打破城鄉二元經濟格局。相關方面順應形勢及時改革,戶籍管理制度改革才具有實際意義。

推進戶籍制度改革,打破城鄉二元經濟格局,這不是一個單純的戶口遷移問題,而是一個涉及各方面的社會管理體制問題。如果不從背後的這些制度逐個改起,卻希望通過戶口管理制度改革來解決所有問題,是一個無法實現的幻想。

我國現行戶籍制度的五大弊端:

1、中國現行的戶籍制度不利於現代國家公民權利的實現。遷徙自由是現代國家公民權利的重要內容。「國際人權兩公約」——《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公約》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公約》是落實《世界人權宣言》的兩個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公約。其中《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公約》第12條第1款規定「合法處在一國領土內的每一個人在該領土內有權享受遷徙自由和選擇住所的自由。」

2、中國現行的戶籍制度造成了人民在事實上的不平等。如求職與求學的不平等:農業戶口和城鎮戶口享有不平等的權利,其根本原因是戶籍制度承載了太多的附加功能。在這種情況下,戶口簿不僅是一種身份的體現,而且是一種資源享有權的確認。最突出的就是在就業和受教育兩方面,如有的城市規定:某些行業和工種必須持有所在城市的戶口才能被錄用;教育方面也是如此,許多持農業戶口者在城市裡工作多年,有穩定收入,但因為子女沒有所在城市的戶口,不得不交納一定的借讀費,平等受教育的權利由於「戶籍制度」而失去。

3、戶籍制度不能適應現實社會生活的發展。在計劃經濟條件下形成的戶籍管理制度,戶口遷移政策統得過死,由國家統一分配戶口遷移計劃指標的做法,難以適應不同地區需要。如受指令性政策限制,農村婦女嫁到城市,其戶口難以遷入城市,今後子女隨父落戶也不容易;到城市城鎮務工、經商的農民,投資辦廠、購房人員以及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引進人才都不能落戶,其身份、地位得不到確認,給生產經營和生活帶來了許多不便,也給政府部門的行政管理工作帶來很大困難。

4、中國現行的戶籍制度阻礙了城市化進程,制約了農業和農村的發展。一是因為城市偏向,削弱了農業自身積累能力和再生產能力。據統計,1959—1978年通過工農產品價格「剪刀差」一項就「掠奪性」地轉移農業積累4075億元,占同期財政收入的21.3%。改革開放以來,農業繼續為工業輸血……

5、中國現行的戶籍制度也產生了一些腐敗現象。為獲得城市戶籍而拉關系、向官員行賄就不用說了,據稱一些城市為了彌補財政問題,還公開實行了戶口買賣,明碼標價!

2. 關於中國的戶籍制度

戶籍制度是城鄉經濟一體化建設的重要內容,也是經濟社會發展進步的必然要求。1958年開始的戶籍制度對中國的經濟生活產生了重大的影響。隨著經濟改革的深入,戶籍改革日益被提上日程,個別地區已經取得了一定程度的發展。
我國城鄉二元體制的核心部分是戶籍管理體制。戶籍制度是城鄉經濟一體化建設中的重要內容。城鄉經濟一體化是城市發展的一個新階段,是隨著生產力發展而促進城鄉居民的生產方式、生活方式和居住方式改變的過程,是城鄉人口、技術、資本、資源等要素相互融合,互為資源,互為市場,互相服務,逐步達到城鄉在經濟、社會、文化、生態上協調發展的過程。城鄉經濟一體化就是要把工業與農業、城市與鄉村、城鎮居民與農村居民作為一個整體,統籌謀劃、綜合研究,通過體制改革和政策調整,促進城鄉在規劃建設、產業發展、市場今信息、政策措施、環境保護、社會事業發展一體化,改變長期形成的城鄉二元經濟結構,實現城鄉在政策上的平等地、產業發展上的互補、國民待遇上的一致,讓農民享受到和城鎮居民同樣的文明和實惠,使整個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發展。城鄉經濟一體化,是一項重大而深刻的社會變革。不僅是思想觀念的更新,也是政策措施的變化;不僅是發展思路和增長方式的轉變,也是產業布局和利益關系的調整;不僅是體制和機制的創新,也是領導方式和工作方法的改進。改革開放以來,中心城郊絕大多數農民實際上已實現由農業向非農業轉移,改變了傳統的生活方式,走上了城市居民的生活。但從深層次看,傳統意義上的鄉鎮和行政村還在城市中繼續存在,生活在城市的農村居民還是屬於農村戶口,計劃經濟體制下的「二元化」管理方式還沒有根本動搖,農村城市化的任務還沒有完成。由於戶籍制度的差別,導致了城鄉產權制度、就業制度、教育衛生制度、社會保障制度等一系列的極大差異。因此,要實現城鄉一體化,統籌城鄉發展,必須改革現行戶籍制度,逐步消除城鄉分割的戶籍管理二元結構,突破城鄉人口遷移限制,從而革除妨礙生產要素向城市集聚的弊端,使城鄉勞動者、資金、物資按照市場經濟規律調配和組合,達到優化資源配置,促進城鄉經濟協調發展的目的。否則,城鄉一體化建設就會受到很大制約。
一、傳統戶籍制度對城鄉經濟一體化建設帶來的影響
戶籍管理是我國行政管理的一項基本制度。但由於我國的傳統戶籍制度,由於受計劃經濟的制約附加了各種各樣過多的行政的、經濟的、福利的管理行為,人為地製造了各種差異和不公平。由此造成了城鄉差異、人們流動障礙,也造成和加劇了嚴重的貧富差距。
首先阻礙了城市的發展和農業現代化,不利於我國農業人口城市化順利進行。我國城市發展步伐緩慢,城市在戶口管理制度保障下通過人口控制實現社會需求,使城市自我調節控制的功能弱化,市政及城市管理難以滿足市場需求。
其次不利於形成全國統一的勞動力市場。為保障城市常住人口就業,許多城市都出台了地方性法規,限制外來人口就業種類,抑制了勞動力、人才的自由流動。
第三,戶口管理使我國公民具有不同身份。戶口劃分為農業戶口與非農業戶口、常住戶口與暫住戶口,不同的戶口有不同的待遇。體現最為明顯的是流動人口,他們外出謀求發展,不僅需要勇氣和技能,而且必須帶齊或辦理名目繁多的證件,如辦理暫住證,交納外來人口管理費。即使如此,在諸多方面仍有別於常住人口。
第四,遏制了消費市場的進一步啟動。大量湧入城市務工經商的農民,幾乎不可能獲得與城市居民同等的機會及社會地位,甚至連基本的人身安全感都沒有,這在相當程度上遏制了他們投身城市建設和管理的積極性和創造性。目前,有數千萬農村人口在城市打工,處於流動狀態。然而,由於他們不具備城市永久居民身份,工作預期不穩定,其消費行為並沒有城市化。
第五,傳統戶籍制度已不能對我國的人口流動進行有效的管理。在2000年進行的第五次人口普查中,瞞報、拒報、漏報現象比較嚴重。中西部地區農村相當一部人有籍無戶,農村「空殼」現象較為突出。流動人口在極大程度上影響了普查工作的質量、速度和准確性。這主要是因為戶籍制度與實際的需求相差太遠,我國的流動人口正在高速增長,而管得太死的戶籍制度是以不變應萬變,這自然會引起管理與普查工作的混亂。
二、城鄉經濟一體化建設中深化戶籍制度改革的緊迫性
戶籍制度是中國城鄉二元社會結構劃分的基礎條件。自195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實施以後,我國形成了「農業戶口」和「非農業戶口」兩種不同的戶籍,並控制農業人口遷往城市。目的是為了社會穩定和適應當時供給不足的社會經濟狀態,並在此基礎上實行了有差別的社會福利政策。為了適應經濟發展的需要,特別是實行改革開放以來和十四大確定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目標後,百萬農民進城務工經商、辦實業,人們越來越發現,變革傳統的戶籍制度已迫在眉睫,其弊端主要體現在:限制了人才流動,妨礙了社會經濟的發展;阻礙了農村剩餘勞動力的轉移和流動,制約農業和農村結構調整,延緩了農村城市化的進程,妨礙了人口城鎮化的正常進行;加劇了城鄉差別和城鄉居民不平等,嚴重製約社會分工和城市化進程;加劇了人口管理的艱巨性和復雜性。
1998年公安部提請國務院批轉《關於解決當前戶口管理工作中幾個突出問題的意見》,解決了新生嬰兒隨父母落戶、夫妻分居、父母投靠子女等幾個民眾反映強烈的問題。2001年第九屆人大四次會議批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個五年計劃綱要》指出,要「消除城鎮化的體制和政策障礙」1,「改革城鎮戶籍制度,形成城鄉人口有序流動的機制」2。同年10月國務院批轉公安部《關於推進小城鎮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見》開始實施,中國兩萬多小城鎮中有固定住所和合法收入的外來人口均可辦理小城鎮戶口登記。這是一個不少的突破。近年來,全國各地的戶籍制度改革都已開始實施,戶籍管理有了較快的發展,也進一步適應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和維護社會穩定的需要,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權益。但實行了40多年的戶籍制度,還是像一條無形的帶子,在相當程度上束縛著人們的自由流動,人們期望著更大的舉措和突破。
1、現行戶籍制度仍不能完全適應市場經濟的發展需要
市場化對城市化促進的基本規律是:各經濟要素在自然滾動中不應存在任何的人生依附、土地依附或政治依附關系。而現行戶籍制度正好與其相悖,由政策而產生的各種依附關系加大了農民進城的成本和難度,阻礙了鄉村人口向具有規模效益的城市區域的自然流動,因而出現了戶籍制度改革力度加大,而「農轉非」趨冷的現象。
2、現行戶籍制度也不能真實反映居民實際身份與居住區域
改革開放以來,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人口流動頻繁,從業結構日益復雜,原來的農業、非農業戶口劃分不僅不能准確反映居民的職業身份和居住區域,而且給人口的登記、管理以及人們的工作生活帶來了許多不便,現行的戶口管理制度已越來越顯得不健全、不完善,漸漸失去了其實質性意義。
3、戶口登記與管理問題較多,城鄉居民戶籍地位仍不平等
我國加入WTO以後,要遵循的一個重要規則就是要給予外國人和本國公民平等待遇。而由於我國長期的二元戶籍制度,使得本國公民之間,因為擁有城鄉不同的戶籍而享受的待遇不同,這顯然已不合時宜。實踐中,一些部門或地方在執行有關政策時人為限制非婚生和超計劃生育人員辦理出生登記手續,使得出生不報或不及時申報、死亡不消以及戶口變更、更正不及時等情況較突出,人戶分離、空掛戶口、雙重戶口等現象普通存在,這都影響了戶口統計的權威性。同時,由於現行戶籍管理制度中常住人口和暫住人口並存,使得出現了暫住期長達10至20年的「暫住」人口,流動人口的合法權益難以得到有效保護,農業人口、外來人口、城鎮居民享受不同的「國民待遇」。
三、城鄉經濟一體化建設中戶籍制度改革的新思路
戶籍管理是國家行政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和重要基礎性工作,也是一項國家行政管理的一項基本制度。它一方面通過公民身份登記,從而證明身份並確立民事權利和行為能力,便利公民參加各類社會活動;另一方面可以為政府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勞動力合理配置等提供基礎數據和資料。此外,戶籍管理是治安管理的基礎和重點,在維護治安、打擊犯罪方面起到了巨大作用。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劃分「農業戶口」和「非農業戶口」,實行城鄉分割的戶籍管理二元結構,阻礙了人力資源的優化配置和地區間的合理流動,不利於城市化建設和農村經濟的發展,不適應形勢發展的要求。當前,戶籍制度改革由自下而上的局部性改革進入到國家推導的全面改革層面。
城市化是社會進步的標志,現代城市是經濟、政治、科學技術、教育、信息中心,加快推進城市化使鄉村人口大多數轉向城市。據權威部門預測,到2005年我國流動人口將達到1.3億人,因此戶籍制度的改革不是一種形式上的創新,它的目的是實現法制基礎上的居住和遷徙自由,最終促進經濟和社會的全面發展。全面推進戶籍管理制度改革應從嚴格戶口登記,建立城鄉統一的戶口登記制度,積極調整戶口遷移政策,加快戶籍管理立法,加快人口信息化建設等方面著手,逐步形成一套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城鄉統一的戶籍管理制度。
在剛剛結束的2004年中國論壇北京峰會上,《中國城市「十一五」核心問題研究報告》在分析我國戶籍制度改革的未來時指出:「進行城鄉戶籍制度改革,清除人為的城鄉分割的行政藩籬,關鍵在於取消城市戶口背後各種復雜的附加利益,讓農民享有與城鎮居民同等的國民待遇,逐步取消城鄉之間利益分配的差距,實行城鄉結合。」3因此政府推進城鄉一體化建設的戶籍制度改革應從三個方面加大力度。
首先是打破城鄉分割,打破農業、非農業的城鄉二元戶籍制度,實行城鄉戶口登記管理一體化。按照常住居地登記戶的原則,統一登記為居民戶口,農村人口在城鎮登記常住戶口後依法享有當地居民應有的權利,承擔應盡的義務。地方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單位、村(居)委會不得對公民依法申報登記戶口設置任何限制或附加條件。
其次是實行公民自由流動政策,確認城鄉居民都具有自由遷徙、擇業和居住的權利。中國加入WTO之後,人才流動的需要,人才和國際接軌的需要,要求應聘求職的人做社會化公民,哪裡有發展的機遇就到哪裡去擇業發展,不必人走家搬。「常住」的概念是相對的,以後人們也不會只有一個居住的場所、一個居住的城市。招聘單位唯才是用,不必問戶籍在哪裡。地方政府部門更是要海納百川,不求所有,但求所用。同時以具有合法固定的住所、穩定的職業或生活來源作為基本落戶條件,並高速城市戶口遷移政策,根據國民經濟、社會發展的客觀需要和社會的綜合承受能力,最終實現戶口自由遷移。
第三是剝離戶口的諸多行政職能,弱化戶籍背後的附加利益。一方面要認真清理與戶籍相連的各種附加功能,清理在就業、教育、醫療等方面的歧視性的政策;另一方面逐步取消城市戶口背後的利益,必須同健全社會保障制度聯系起來,解決農民進入城鎮後的基本保險問題。恢復戶口管理作為民事登記的基本社會職能,實現由戶的管理向口的管理轉變。
城鄉一體化建設中的戶籍制度改革,關鍵問題不在戶籍制度、戶口遷移制度本身,也不在公安部門,著眼點在於相關制度、相關部門是否能配套改革,只有從就業、教育、住房、社會保障等方面真正一視同仁,不分地區,不分戶口性質,才能真正打破城鄉二元經濟結構,實現城鄉經濟和社會協調發展。
四、城鄉經濟一體化建設深化戶籍制度改革的焦點與側重點
全面推進戶籍制度改革,建立適應市場經濟體制的新型城鄉關系,是徹底破除計劃經濟體制的客觀要求,是經濟社會發展進步的必然要求,是符合廣大群眾願望和利益的重大舉措。但由於我國社會經濟發展現狀的限制,農村和城市的生活水平差太大,農村人口基數太大。因此推進戶籍制度改革,打破城鄉二元經濟格局,這不是一個單純的戶口遷移問題,而是一個涉及各方面的社會管理體制問題。當前戶籍制度改革使一些過去的問題顯性化了,從中折射出一些突出焦點問題:
1、城鄉一體化發展模式遇到新的挑戰。戶籍制度改革重要的在於實施城鄉一體化配置資源,實現城鄉共同發展與繁榮。長期以來,城鄉發展參差不齊。一方面要克服單純的把城鎮視為培育市場聚集人口的場所,應以實現現代化、社會化、工業化、市場化、城市化的高度,著眼於提高城鎮的整體功能上去完善城鄉的發展;另一方面要立足於當地資源優勢,大力發展特色產業,著力培育各類農業產業化經營的龍頭企業,形成農副產品的生產、加工和銷售基礎,發揮城鄉的區位優勢,著力各種服務行業。因此,應從實際出發,構築城市農業模式;推進農業產業化經營,突破城鄉和所有制界限,構築實施工業結構調整的模式;構築城鄉一體化旅遊業發展模式和大流通模式;構築城鄉生態環境保護和清潔生產一體化的模式。
2、城鎮資源短缺日益顯現。戶籍改革不是單一的人口管理,所包含的社會性內容非常復雜。在城鄉二元分割的行政壁壘拆除之後,這些社會性內容就凸現出來了。當前突出的問題首先表現在城鄉教育資源的短缺。子女教育問題一直是中國家庭的頭等大事,人口遷徙主要理由也是子女教育問題。目前的城鄉二元結構中,城鎮教育質量一般比農村高,大量的農民進城,必然擠壓城鎮原居民的教育資源。因此,政府要統籌安排,切實解決進城農民子女中適齡兒童少年的教育問題。
3、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滯後。隨著戶籍制度的改革,大量的農民湧入城市,勢必加快城市基礎設施的建設。而且目前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與勞動力轉移、產業結構調整、經濟發展水平、市場發育程度並不適應。這必然使政府加大力度加強住宅、能源、資源、交通、信息、教育文化衛生、環境等設施的建設,以使健全城市居住、公共服務、社區服務的功能。
4、城鄉就業趨於嚴峻。我國農村特點在於人口密集,人均所得低,農村的「過剩人口」看來是致富的障礙。隨著戶籍制度改革的實施,農業勞動力向非農業勞力轉移,農業人口向城鎮和城市聚集。雖然目前農村剩餘勞動力進城所佔去的勞動崗位,絕大多數屬於體力消耗大、勞動時間長、衛生條件差的崗位,基本上不影響城市人的就業。但是隨著戶籍制度的改革,首先打破城鄉二元社會結構和勞動力自由流動障礙的消除,取消當地對外地勞動力的種種限制,市場配置勞動力資源的機制形成;其次隨著農民通過教育和接受各種培訓從而使自身素質提高;再次隨著國有企業內部日益嚴重的隱性失業問題顯性化,大批職工下崗,以及隨著加入世貿組織,結構性失業人員增加,必然會使城市的就業形勢趨於嚴峻。
5、社會福利保障體系仍不夠健全。我國現行的戶籍制度仍與現行的社會保障體系有著密切的聯系。目前中國社會保障體系以各地方政府為主要推動和具體實施主體。隨著戶籍制度的改革,各地方政府必須面對由於社會保障體系而引起的社會種種不穩定因素。發達地區雖然可能提供剩餘的就業崗位,但是這些有限的崗位相對於落後地區的大量剩餘勞動力是微不足道的。外地勞動力的湧入,將使發達地區失業率提高,從而增加本地區政府對失業保障和最低生活補貼的發放。因此,必須盡快完善社會福利保障體系。目前國家每年為城鎮居民提供上千億元的各類社會保障(養老、醫療、失業、救濟、補貼等),而農民生老病死傷殘幾乎沒有任何保障,農民還要上交鄉村統籌為五保戶、烈軍屬提供補助救濟。
6、城市管理水平相對落後。城鄉一體化戶籍制度改革後,流動人口加大,提高了城鎮人口管理的復雜性。一方面計生管理難度加大,特別是外來人口管理的難度加大,過去的行政管理的方式難以奏效;另一方面資源配置不合理,環境臟、亂、差,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重復建設,影響城市市容市貌,同時城市犯罪率提高,影響社會治安穩定,必須提高城市管理水平。
7、出現了新的城鄉「二元結構」現象。城鎮居民隨著住房、福利、醫療保險、勞動就業等體制改革,已喪失了原先享有的各種福利,而農民則在宅基地審批、人口計劃生育等政策方面享有優於城市居民的利益。由於土地轉讓中城區城郊農民可以獲得頗為豐厚的收益,一些原來轉成城鎮居民的希望再轉回農村戶口,政府不得不嚴把「非轉農」的關口。目前新的「二元結構」最突出的矛盾是:一是土地流轉問題。農民可以保留承包土地的權益,帶地進城,享有城鎮居民的同等待遇;二是撤村建居後的土地利益分配問題,原來的「城中村」的土地已經蓋店輔廠房出租,村民可以分紅,取消「城中村」後,村民成為居民,仍可享用這項福利;三是城鄉計生政策的差異,過去城鄉二元結構的體制下,城市嚴格實行「一胎」制,農村實行「二胎」制或有限制的「二胎」制。戶籍改革後,隨之帶來了農村與城市計生政策如何統一的問題,當務之急是新的措施出台。
8、基層民主建設和政權建設遇到了新問題。城鎮戶掉籍制度改革打破了城鄉身份的限定,農村人口的流動性增大,給村民自給帶來了一些新的課題。例如何謂「本村村民」選民?選民資格如何界定,需要具備哪些條件?其屬地條件是否仍然以「農業戶籍」作為必備條件?然而最迫切的問題,還是農村政治資源越來越嚴重地流失問題。大批農村青壯勞力、具有組織、活動能力的能人外經商務工,使村民自治處於弱化乃至虛化狀態。另外,城鎮的社區建設上,過去單位大院式的管理模式已不適應了。建設新型社區管理體系,缺乏合格管理人才和文化人才的問題也突出出來了。
五、對城鄉經濟一體化建設中戶籍制度改革的幾點思考
實行戶籍制度改革是我國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大勢所趨,民心所向。但是由於實行這一變革有著多重價值取向,是一個短期目標和長期目標交錯構成的漸進的改革過程。
首先是加強戶籍立法建設,通過統一立法,規范戶口管理,為實現在法制基礎上的居住和遷徙自由提供一個法律框架。戶籍改革的最根本的問題是公民遷徙和居住的自由。由於現行憲法中還沒有公民居住和遷徙的自由權利的條款,因此必須在憲法中恢復公民遷徙自由的條文,確認不論城鄉居民都具有自由遷徙、擇業和居住的權利,這有助於消除人與人城鄉之間的隔離和歧視,為市場經濟秩序的建立和發展提供充足的人力資源和精神支持,同時也有助於公民居住和自由遷徙作為基本權利加以嚴格保護,最大程度上保證中國公民都能享受同等待遇,促進中國更深入地融入國際社會。隨著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特別是改革開放的深入、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和加入WTO後,戶籍管理工作面臨的新情況、新問題不斷增多,1958年出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已遠不能適應新形勢下的戶籍管理,而且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中的部分內容已與新的刑法、刑事訴訟法相抵觸,現行的戶口遷移政策和《暫住證申領辦法》等部分規章早已突破了《條例》中的有關內容。對此要積極開展戶籍法立法調研工作,在廣泛徵求各方意見的基礎上,抓緊做好戶籍法草案的起草、修改和報批工作,力爭戶籍法早日出台。只有 加強了戶籍立法,才能確保戶籍管理工作有法可依,依法行政,嚴格戶口登記制度,同時通過國家立法,提高公民的人口登記意識,規范政府行政,使城鄉居民都能享受戶口管理的同等待遇。
其次是徹底打破城鄉分割的戶籍制度,建立健全城鄉一體的戶籍管理體制。現行戶籍制度的缺陷主要在於其城鄉分離的二元結構特徵。近幾年來,全國各地相繼推進戶籍制度改革,並已初見成效,逐步建立了城鄉統一的戶籍管理制度。目前應適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客觀需要,力爭「十五」期間打破城鄉分割的農業、非農業二元戶口管理結構,廢除由二元戶口管理結構衍生的戶口「農轉非」計劃管理政策及藍印戶口、自理口糧戶口、地方城鎮戶口、農場商品糧戶口等多種戶口形式,建立城鄉統一的戶口登記制度,真正實現城鄉戶口登記管理一體化,以具有合法固定的住所、穩定的職業和生活來源為基本落戶條件。這樣農民和城鎮居民可以在同一個制度平台上憑能力參與市場的公平競爭,對城鎮化的發展帶來強勁的動力。在當前「農轉非」趨冷的形勢下,要推進城市化,吸引農村富餘勞動力向城市流動,不僅要深化戶籍制度改革,一方面要允許在城鎮有穩定職業和住所的農業人口可在就業地或居住地登記戶口,而且依法享受當地居民應有的權利,承擔應有的義務;另一方面已辦理城鎮常住戶口的人員能夠真正繼續享有原村級集體資產的權益和集體可分配收益,使用權之合法化,並創造比農村更好的就業條件、福利待遇和生活水平。建立健全統一的戶籍管理制度,不僅消除了戶口歧視的制度性原因,意味著人們的身份的變化,有著更平等的人格價值取向,有助於提高人們市場經濟的競爭意識,這對城鎮化建設具有長遠的制度效應。
第三是完善城鄉分割的就業管理和服務體系,建立起城鄉統一的勞動就業市場。農民的就業問題是城市化過程中一個重大的問題,這不僅由於大量土地徵用造成了大量失業農業民,而且由於城鄉分割二元體制下,城鄉就業服務制度的不繼往開來,阻礙了失土失業農民的平等再就業。因此國家必須立足於提高勞動力資源的配置效率,建立基本統一、規范的勞動力市場體系,完善政府對勞動就業的管理手段和相應的法律規章,進一步深化改革勞動人事和戶籍管理制度,調整和協調有關就業的政策措施,充分發揮市場對勞動力資源配置的導向作用。同時國家應統籌規劃和調控全國城鄉勞動力就業,取消各種限制勞動力合理流動的政策規定,促進勞動力在城鄉之間、地區之間有序流動。「十五」期間,將通過改革戶籍制度和社會保障制度創新,在東部有條件的省市或經濟較發達地區,逐步推進城鄉勞動力市場一體化。通過建立和完善統一的社會保障制度,深化勞動就業制度改革,取消社會從業人員之間的不同「身份」,消除不合理市場分割現象,盡快統一城市勞動力市場。為了緩和就業矛盾,創造更多的就業崗位,拓寬非正規部門發展空間,把非正規部門和靈活就業空間的「蛋糕」做大,實現勞動力的合理配置和充分就業,必須建立覆蓋城鄉的人才和勞動力服務網路,形成統一、競爭、有序的市場運行機制,充分發揮市場配置勞動力資源的功能和作用,以促進人才和勞動力的合理有序流動。
第四是以第二代身份證換發工作為契機,提高人口管理的科技水平,以信息化帶動人口管理現代化。要在進一步完善現有常住人口計策機信息管理系統的基礎上,以第二代身份證換發工作為契機,促進個人身份認證系統的完善和人口管理的現代化。第二代身份證以人口信息管理系統和公安計算機專網信息傳輸為依託,以非接觸性IC晶元為證件信息載體,以密碼技術為證件防偽核心,科技含量高。換發工作的前期准備工作需組織人員在大量的查重、漏、錯號的基礎上,進行戶口核對和身份證的重漏錯號的檢查和清理,製作過程本身就是人口信息的採集、傳輸、製作、查驗、管理、服務的過程,因此,整個換發證過程能夠及時發現、糾正戶籍信息差錯,從而進一步完善戶口管理。加快人口信息計算機管理系統建設步伐,提高戶籍管理科技含量。截至去年底,全國已有37667個派出所建成人口信息計算機管理系統。全國已建成市級人口信息管理系統地級以上城市有229個,建成縣(市)級人口信息系統縣(市)951個。與此同時,公安部完成了人口信息管理系統「百城聯網工程」。至目前,全國已有227個地級以上城市可通過公安專網查詢人口信息數據。通過積極運用人口信息計算機管理系統,逐步實現人口信息統計數據的共享,並盡快建立全國公民身份號碼查詢服務中心,以更好地適應戶籍管理社會化服務的需要。
第五是正確處理好深化戶籍改革與其它各部門改革的關系,建立起城鄉居民共享社會福利的保障制度,實現在社會保障的同城同保。加快推進城市化進程,需要勞動、就業、教育及社會保障等方面改革的同步進行。農與非農戶口就其本身而言只是一種符號,戶籍制度改革無法解決相關的社會保障體系,只有建立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障機制,戶籍制度改革才能由局部向全面放開。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重要支柱,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強有力的支撐。現在城市已普遍建立了社會保障機制,而農村還沒有。健全的社會保障制度應覆蓋全體公民。應通過政策傾斜,加快農村經濟發展,從而為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奠定經濟基礎。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改革可把基本養老保障的改革作為突破口,使公民當他足夠老的時候都可以拿到國家發放的一份「基礎養老金」。要切斷單位與個人的社會保障聯系,約束和激勵公民建立個人社會保障賬戶。還可探索其他的全國統一的包括農村的社會保障形式,從而為農業剩餘勞動力轉移創造條件。其實,戶籍制度是我國身份制度的一個組成部分,它只是公民的居住證明而已,其本身並沒有包含太多的信息。只不過在政府部門幾十年的社會管理中,逐漸地依託戶籍制度,附加了許多不合理的管理制度,並且按照這些不合理的制度建立了一系列不公正的社會管理模式,才導致具有中性意義的戶籍制度備受公眾的指責。例如,在政治制度中,我國規定城鄉居民按照不同的人數比例選舉人大代表,這就使得農業人口比非農業人口參與政治活動的機會要小。在社會制度方面,我國雖然允許人口自由流動,但對農業人口向城市流動作出了許多限制性的規定,致使農業人口向非農業方向發展面臨極大的阻力。不少農民

3. 我國戶籍制度改革目前解決的主要問題是什麼

(一)優化戶籍登記遷移制度是戶籍制度改革需要解決的基礎性問題
近年來,從暫住證向居住證、從計劃指標控制向准入條件調控,多數城市的落戶准入條件逐步放寬,非農業戶籍人口城市間遷移環境大為改善。但是,幾乎所有的城市都實行人口准入制度,對人口的流動就業和權益保障強行干預,人為製造戶籍人口與外來人口的差別與對立。要想享受同等地居民一樣的福利和保障,流動人口必須辦理戶口遷移手續,成為真正的戶籍人口。這種非市場化的勞動力配置機制必然會影響勞動力資源的自由流動和合理配置。其結果必然造成人口持續大規模流入福利和保障條件高的地區,而福利和保障條件低的城市則面臨制約發展的人口瓶頸。這可以說明為什麼大城市、特大城市維持較高落戶准入門檻但還是面臨人口流入壓力、而中小城市和小城鎮面臨落戶門檻已經很低但鮮有人口流入的窘境。這種由戶籍制度及其與之相關聯的福利和保障制度構成的人口遷移和社會分配機制,不僅影響社會公平和穩定,也會擾亂資源配置、制約市場效率。
總之,時至今日,我國大部分戶籍改革政策並沒有真正觸及城市公共資源供給和分配的地方利益根源,並沒有出現對大多數流動人口有實質性意義的破冰舉措,因而難以對城鎮化產生很大促進作用。
(二)逐步剝離附加在戶籍上的城市福利和社會保障功能是戶籍制度改革的核心內容
現行戶籍制度以及與戶口捆綁在一起的教育、就業、住房、公共福利等社會制度,一起構成了城鄉二元社會管理體制。戶籍制度事實上承擔了作為福利和利益分配載體的職能。戶籍制度改革從某種程度上已經超越了戶籍制度本身,不僅包括改革傳統的戶籍登記遷移制度,更重要的是要改革附加在戶籍上面的福利分配和社會保障制度。主要包括就業、社會保障、子女教育、保障性住房和醫療保障等方面。
二元分割的勞動力市場的就業限制和歧視是限制農村勞動者進入主要勞動力市場的重要因素之一,降低了農業轉移人口的市民化能力;城鄉社會保障體系在保障機制、基金籌措、管理辦法、保障標准、保障覆蓋率等諸方面都有很大的差異,不利於公民平等享受福利保障;現行二元教育體系造成外來人口子女在城市接受初中後教育的門檻還比較高,流動兒童的入學障礙和留守兒童的教育培養在很大程度上影響著農民工的遷移決策;絕大多數外來人口未被納入城鎮住房保障體系,其進城定居難以獲得政府的基本住房保障;等等。
(三)正確處理好農村轉移人口市民化過程中的土地問題是戶籍制度改革的關鍵環節
自古以來,我國歷史上的戶籍制度與土地制度都有著十分密切的聯系。推進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在農民轉戶過程中就必然會涉及到土地問題的處理。與農民有關的土地問題主要包括承包耕地、林地、宅基地及所屬住房,以及集體經濟組織和集體資產。目前,現行土地管理制度對農民轉戶過程中土地問題的處理辦法已嚴重滯後於人口城鎮化發展的需要,亟待進一步改革完善。
目前存在的問題主要有:一是現有土地承包關系不明確,土地權能殘缺,農民長久權益沒有法律保障。二是土地流轉市場發育遲緩,農民的土地財產權利難以得到有效保護,也無法獲得向城鎮遷移落戶所必要的貨幣資本。三是農民落戶城鎮土地退出要求已嚴重不適應當前形勢發展的需要,不利於促進農村人口向城鎮轉移落戶。
(四)合理可行的成本分擔機制是推進我國戶籍制度改革的重要保障
目前,盡管理論界與政府部門都已認識到戶籍制度改革的必要性與緊迫性,並將其視為關繫到我國未來經濟持續增長與現代化建設全局的重大課題,但較之於外來人口強烈的市民化訴求而言,我國戶籍制度改革的整體推進速度仍然十分緩慢。其原因很大程度上在於戶籍制度改革需要承擔相應的公共成本,如何解決戶籍制度改革的巨額資金需求。錢從哪裡來?這是困擾戶籍制度改革的一道難題。
在戶籍改革中,每年大量農民轉戶進城,要使他們享受城市公共服務和社會保障,賦予農民與城鎮居民大致同等的福利待遇,核心是成本由誰支付。在這樣的背景下,快速、有效地推進我國戶籍制度改革就需要構建一個合理的成本分擔機制,讓巨額改革成本「化整為零」,為實現城鎮基本公共服務常住人口全覆蓋和城鎮基礎設施建設提供資金保障。

4. 中國戶籍制度

戶籍制度是一項基本的國家行政制度。傳統戶籍制度是與土地直接聯系的,以家庭為本位的人口管理方式。現代戶籍制度是國家依法收集、確認、登記公民出生、死亡、親屬關系、法定地址等公民人口基本信息的法律制度,以保障公民在就業、教育、社會福利等方面的權益,以個人為本位的人口管理方式。當代中國的戶籍制度已經成為經濟社會發展的桎梏,迫切需要進行改革,加快形成城鄉經濟社會發展一體化新格局。
當代中國戶籍制度變遷

戶籍制度1954年,中國頒布實施第一部憲法,其中規定公民有「遷徙和居住的自由」。
1955年6月,國務院發布《關於建立經常戶口登記制度的指示》,規定全國城市、集鎮、鄉村都要建立戶口登記制度,開始統一全國城鄉的戶口登記工作。
1956年、1957年不到兩年的時間,國家連續頒發4個限制和控制農民盲目流入城市的文件。
1958年1月,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為標志,中國政府開始對人口自由流動實行嚴格限制和政府管制。第一次明確將城鄉居民區分為「農業戶口」和「非農業戶口」兩種不同戶籍。在事實上廢棄了1954年憲法關於遷徙自由的規定。
1975年,憲法正式取消了有關遷徙自由的規定,此後一直沒有恢復。
1984年10月,國務院發《關於農民進入集鎮落戶問題的通知》允許農民自理口糧進集鎮落戶。
1985年7月,公安部又頒布了《關於城鎮人口管理的暫行規定》,「農轉非」內部指標定在每年萬分之二。同時,作為人口管理現代化基礎的居民身份證制度也在同樣的背景下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於1985年9月宣布實施。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逐步確立終於使戶籍制度做出了相應的初級改革。
1997年6月,國務院批轉了公安部《小城鎮戶籍管理制度改革試點方案和關於完善農村戶籍管理制度的意見》,明確規定:從農村到小城鎮務工或者興辦第二、三產業的人員,小城鎮的機關、團體、企業和事業單位聘用的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在小城鎮購買了商品房或者有合法自建房的居民,以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親屬,可以辦理城鎮常住戶口。
1998年7月,國務院批轉了公安部《關於解決當前戶口管理工作中幾個突出問題的意見》,解決了新生嬰兒隨父落戶、夫妻分居、老人投靠子女以及在城市投資、興辦實業、購買商品房的公民及隨其共同居住的直系親屬,凡在城市有合法固定的住房、合法穩定的職業或者生活來源,已居住一定年限並符合當地政府有關規定的,可准予在該城市落戶等幾個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
2001年3月30日,國務院批轉了公安部《關於推進小城鎮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見》,對辦理小城鎮常住戶口的人員,不再實行計劃指標管理。
建國以來,中國戶籍管理制度的變化大致可劃分為3個階段:第一階段,1958年以前,屬自由遷徙期;第二階段,1958年~1978年,為嚴格控制期;第三階段,1978年以後,半開放期。
當代中國戶籍制度改革

綜述
戶籍制度改革是當前備受關注的話題之一。戶口,或許是烙在每人身上的、計劃經濟體制的最深印痕。改革戶籍制度無疑對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適應國家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促進人才資源配置市場化,確保中國經濟長期保持穩定發展等都具有重大意義。當前,全國各地正結合本地實際,加快戶籍管理制度改革步伐。
戶籍制度成為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的障礙
最大的負面影響是削弱了經濟要素的自由流動,阻礙了經濟的可持續發展,不利於形成全國統一的勞動力及人才市場。
其次是阻礙了城市化進程,對農業現代化及農村人口的轉移形成體制性障礙。中國大量的農村人口需要轉移,但事實上進城限制卻沒有從根本上放鬆。
再者是遏制了消費市場的進一步發展。大量城市務工農民,連基本的生存條件及安全感都沒有,身份不明工作不穩,城市需求及消費畸形發展。
此外,現行戶籍制度加劇了城鄉割裂,阻礙了城鄉統籌,加劇了社會分化。與住房、消費(如購車)、教育、社會保障等利益直接掛鉤,不同的戶籍有不同待遇,不僅人為地把本應平等的身份劃分為三六九等,而且加大了貧富差距。
戶口登記條例以法律形式嚴格限制農民進入城市,限制城市間人口流動和在國內的自由遷徙,在城市與農村之間構築了一道高牆,城鄉分離的「二元經濟模式」由此生成,造成了城市和農村的不平等。
對超生或非婚生的子女實施的不準入戶的規定,造成黑戶口(沒有戶口)問題。由於戶口的附加值,使得黑戶口公民在升學、就業、醫療等方面遭遇極大的困難。
一個中國人出生後被要求選擇其父母中的一方的戶籍作為自己的戶籍;在就學、就業等也可以遷移戶口,但是有時地方政府會限制遷移的名額,以及徵收高額城市增容費。
由於各地競爭激烈程度不同,一些學生家長在高考報 名之前將子女戶口遷移至競爭不激烈的地方以求獲得更好的錄取機會。高考移民現象引起很大爭議。
由於戶口和福利待遇、就學和就業機會直接掛鉤,一些公民為了獲得城市戶口甚至僅僅是非農業戶口付出很大代價。
如果某人生活在非本人戶口所在地,那麼他將被視為外來人口,享受不到該地的各種福利, 以及充足的就學和就業機會。
很多住在城市郊區或者「城中村」的居民,完全不從事農業,卻仍然是農業戶口;同時也有很多來自農村的居民在城市工作,卻無法獲得非農業戶口。
在辦理婚姻登記手續時,如結婚雙方當事人不能出具各自的戶口本,則民政部門將拒絕給予婚姻登記。
當年未就業的大學畢業生,在戶口遷出學校集體戶口之前,其戶口將處於凍結狀態,無法在民政部門登記結婚,無法辦理護照,無法辦理身份證
戶籍制度改革的主要內容
[1]戶籍制度改革是繼20世紀80年代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後又一次「解放」農民的革命。
戶籍制度改革的內容,是由傳統的城鄉分割的二元戶籍制度,過渡和改革為城鄉統一的一元戶籍制度,打破「農業人口」和「非農業人口」的戶口界限,使公民獲得統一的身份,充分體現公民有居住和遷移的自由權利,剝離、剔除粘附在戶籍關繫上的種種社會經濟差別功能,真正做到城鄉居民在發展機會面前地位平等。為此建議:
1.《憲法》上恢復公民遷徙自由的條文,確認不論城鄉居民都具有自由遷徙、擇業和居住的權利。
2.政府應宣布實行全國統一的戶籍制度,實行城鄉戶口登記管理一體化,取消「農業人口」與「非農業人口」的城鄉二元戶籍制度。以具有合法固定的住所、穩定的職業和生活來源為基本落戶條件。同時在過渡時期可實行暫住戶口與常駐戶口,並制定相應的標准。
3.改革戶籍制度不是取消「戶口」,而是剝離戶口的附加功能,應取消粘附在戶口上的各項利益差別,體現社會身份與「國民待遇」的平等性。
4.改革戶籍制度後,戶籍管理還是必要的。通過公民身份登記,可以證明其身份並確立其民事權利和行為能力;可以為政府制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規劃、勞動力合理配置等提供基礎數據和資料。戶籍管理還是治安管理的基礎,在維護治安、打擊犯罪方面起著重大作用。

5. 我國現在的戶籍制度是什麼

這是一則專業文章 中國現行戶籍制度五年之內徹底改變 日前,國家計委編制完成《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個五年計劃人口、就業和社會保障重點專項規劃》,明確未來5年裡,國家將改革戶籍制度,進行社會保障制度創新,在東部有條件的省市或經濟較發達地區,逐步推進城鄉勞動力市場一體化,積極促進勞動力合理流動,促進就業。人民日報華東新聞記者就此采訪了人口問題專家和戶籍管理部門。 問:能否介紹一下我國戶籍制度的變遷? 答:新中國成立以來戶籍管理制度的變化,大致可劃分為3個階段:第一階段,1958年以前,屬自由遷徙期;第二階段,1958年至1978年,為嚴格控制期;第三階段,1978年以後,為半開放期。 1958年,《戶口管理條例》頒布,嚴格劃分出農業戶口和非農業戶口,控制農業人口遷往城市。這是中國此後關於戶籍管理的基本法律依據。當時出台這個條例有兩方面的原因,一是為了社會穩定,二是適應當時供給不足的社會經濟狀態。 「文革」以後,社會面臨新問題———知青回城、農民進城。1977年左右,公安部發布關於控制戶口遷徙的規定,其中有10條原則,並制定了相當多的細則。比如,農村人口和城市人口結婚,應該在農村務農,子女的戶口也落在農村。不僅如此,從農村到城市、小城市到大城市的戶口遷徙都被嚴格禁止。 20世紀80年代初期,更多的農村人口湧向城市,尋找機會。到1984年,國家頒布相關法規,農民可以進縣城以下的集鎮入戶,附帶的條件是:必須「自理口糧」。 這一政策對農民沒有太大吸引力,因為集鎮能提供的市場機會很小,城市仍然對農民充滿誘惑。在這種情況下,國家又出台了暫住人口管理辦法,要求城市中的流動人口辦理暫住登記。 1999年,是戶籍制度改革進程中步子邁得最大的一年。這一年,國家出台有關規定,放寬對幾類人的戶口管理,如知青子女進城、老人隨子女、城鄉通婚人口等。 問:現行的戶籍制度有何弊端? 答:現行戶籍制度作為計劃經濟時代的產物,首先阻礙了城市的發展,阻礙了農業現代化,不利於我國農業人口城市化順利進行。我國城市發展步伐緩慢,城市在戶口管理制度保障下通過人口控制實現社會需求,使城市自我調節控制的功能弱化,市政及城市管理難以滿足市場需求。 其次,不利於形成全國統一的勞動力市場。為保障城市常住人口就業,許多城市都出台了地方性法規,限制外來人口就業種類,抑制了勞動力、人才的自由流動。 第三,戶口管理使我國公民具有不同身份。戶口劃分為農業戶口與非農業戶口、常住戶口與暫住戶口,不同的戶口有不同的待遇。體現最為明顯的是流動人口,他們外出謀生求發展,不僅需要勇氣和技能,而且必須帶齊或辦理名目繁多的證件,如辦理暫住證,交納外來人口管理費。即使如此,在諸多方面仍有別於常住人口。 第四,遏制了消費市場的進一步啟動。大量湧入城市務工經商的農民,幾乎不可能獲得與城市居民同等的機會及社會地位,甚至連基本的人身安全感都沒有,這在相當程度上遏制了他們投身城市建設和管理的積極性和創造性。目前,有數千萬農村人口在城市打工,處於流動狀態。然而,由於他們不具備城市永久居民身份,工作預期不穩定,其消費行為並沒有城市化。 第五,現行戶籍制度已不能對我國的人口流動進行有效的管理。在2000年進行的第五次人口普查中,瞞報、拒報、漏報現象比較嚴重。中西部地區農村相當一部分人有籍無戶,農村「空殼」現象較為突出。流動人口在極大程度上影響了普查工作的質量、速度和准確性。這主要是因為戶籍管理制度與實際的需求相差太遠,我國的流動人口正在高速增長,而管得太死的戶籍制度是以不變應萬變,這自然會引起管理與普查工作的混亂。 問:現在一些地方對辦理小城鎮常住戶口的人員不再實行計劃指標管理,如何看待這一變化呢? 答:這是一條重要信息。戶口其實就是本地區居民的一種身份和戶籍證明,人口登記不應涵蓋過多的計劃管理職能。由於歷史原因,一些城市和部門人為地賦予了戶籍更多職能,人為地製造了各種差異和不公平。 當然,一些城市特別是大城市也有擔心:戶口一放開,就業、住房、治安、交通等壓力增大了怎麼辦?其實,戶籍制度改革本身就是一個漸進過程,需要在改革發展中解決問題,沒有壓力就沒有動力,關鍵看是否有利於城市建設和發展,是否有利於人口素質提高。只有取消人為的藩籬,允許城鄉勞動力在同等條件下合理有序地競爭,才能使城市真正充滿活力和希望。 問:此次戶籍改革的主體思路是什麼? 答:根據《規劃》,國家將立足於提高勞動力資源的配置效率,建立基本統一、規范的勞動力市場體系,完善政府對勞動就業的管理手段和相應的法律規章,進一步深化改革勞動人事和戶籍管理制度,調整和協調有關就業的政策措施,充分發揮市場對勞動力資源配置的導向作用。 國家將統籌規劃和調控全國城鄉勞動力就業,取消各種限制勞動力合理流動的政策規定,促進勞動力在城鄉之間、地區之間有序流動。「十五」期間,將通過改革戶籍制度和社會保障制度創新,在東部有條件的省市或經濟較發達地區,逐步推進城鄉勞動力市場一體化。通過建立和完善統一的社會保障制度,深化勞動就業制度改革,取消社會從業人員之間的不同「身份」,消除不合理市場分割現象,盡快統一城市勞動力市場。 國家還將建立勞動就業登記制度,進一步改革勞動工資制度。社會成員就業必須登記,確定惟一社會保障號碼,建立個人工資賬戶和社會保障賬戶。逐步建立和完善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制度。實現職工勞動報酬和福利工資化、貨幣化,改進政府對企業工資管理的調控手段,促進勞動力市場價格機制形成。

6. 戶籍制度改革的改革背景

宋代戶籍改革的背景:
宋代城市化與商品經濟發展迅猛,完全打破了傳統的農耕經濟藩籬,用現在的話講,GDP中第三產業產值比較高,而農業則只佔3成,現代服務業佔比遠高於農業,是經濟結構的勝利。這是中國數千年來的第一次。高度繁榮的商品經濟帶來的便是大量的流動人口,與現代的「農民工」、「外來務工人員」稱呼不同,宋代的流動人口稱為「浮客」,即漂浮流動的客人。在宋代很多城市,浮客遠高於當地戶籍人口,和今天的東莞非常相似。宋徽宗時,首都開封常住人口便有150萬之多,是名副其實的世界大都市。其中,各種暫住的「開漂」一族遠超開封當地土著。
流動人口中還有大量求學的異地學子。首都開封作為大都市,是全國人民的嚮往之地,不僅有大批的文藝青年,還有爭取高考移民的學子。因為,首都的錄取指標遠高於外地,異地高考早在宋代就成為了一大難題。一些教育欠發達地區的學子,紛紛到外地求學,但高考只能在本地考。在只有騎驢、騎馬出行的年代,山高路遠,路途奔波有時會耽誤三年一次的大考。對此,政府放寬政策,景德二年(1005年)發布詔令,稱「有鄉里暇遠,久住京師,許於國子監取解,仍須本鄉命官委保」,對於離家遠,長期居住在首都的,只要有本鄉的官員擔保,就可在國子監參加考試。

宋代戶籍制度的主要內容。
宋政府根據常產的多少和是否直接承擔國家賦稅將全部居民劃分為主戶和客戶,而且還根據常產的多少將主戶劃分為五等。此外還有相當數量的特殊戶籍,這些戶籍與國家的戶籍劃分標准有交叉和重合,也有為便於管理而單獨設立的。如一等戶中特別富裕的形勢戶、享有特權的官戶、為城市人口特設的坊郭戶、不計入主客戶統計的兵籍、寺觀戶。由於宋代的編戶規則眾多,使得宋代有著歷史上最復雜的多元戶口調查統計制度,戶籍文書主要分成了五大類:為征發職役按戶等而設的五等丁產簿;為征派力役和丁稅而設的丁帳;為征派二稅而設的「二稅版籍」:稅租簿、稅租帳;為維護地方治安和抽練鄉兵而設的保甲簿(後來演變成替代五等丁產簿的徵收賦役的憑證);為登記各州主戶波動的情況的升降帳。從五等丁產簿到升降帳,記載的內容各有偏重,編制的時間交錯補充,是宋朝征稅派役、管理地方的依據。由於宋政府對於不同的階級和階層,規定有不同的特權和義務,加上戶籍與賦役直接相關,使得詭名戶作為宋代賦役制度的一個對立物而出現,它的大量存在,不僅影響到封建政府的稅收和差科,而且也影響了當時社會各階級、階層人們的生產和生活,成為了嚴重的社會問題。為此宋政府制定出嚴格的法律制度,官府與民戶始終在隱漏戶口方面進行著斗爭。

7. 戶籍制度具體怎麼改革,改革什麼

我國建立城鄉統一戶口登記制度
全面實施居住證制度,在特大城市建立完善積分落戶制
據新華社電 「建立城鄉統一的戶口登記制度。取消農業戶口與非農業戶口性質區分和由此衍生的藍印戶口等戶口類型,統一登記為居民戶口。」30日公布的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下稱《意見》)明確了上述改革舉措。這標志著我國實行了半個多世紀的「農業」和「非農業」二元戶籍管理模式將退出歷史舞台。
「這次戶籍制度改革決心之大、力度之大、涉及面之廣、措施之實是前所未有的。」公安部副部長黃明在同日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表示,《意見》是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指導全國戶籍制度改革的綱領性文件,這一重大改革開始進入全面實施階段。
不再以「農業」和「非農業」區分戶口性質之後,如何逐漸剝離與戶籍相掛鉤的諸多社會福利,將是改革的焦點和難點所在。《意見》對此進行了闡釋:進一步調整戶口遷移政策,統一城鄉戶口登記制度,全面實施居住證制度,加快建設和共享國家人口基礎信息庫,穩步推進義務教育、就業服務、基本養老、基本醫療衛生、住房保障等城鎮基本公共服務覆蓋全部常住人口。
根據《意見》所明確的發展目標,到2020年,將基本建立與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相適應,有效支撐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依法保障公民權利,以人為本、科學高效、規范有序的新型戶籍制度,努力實現1億左右農業轉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鎮落戶。
新型戶籍制度改革目標確立
2013年11月,《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指出,要「創新人口管理,加快戶籍制度改革,全面放開建制鎮和小城市落戶限制,有序放開中等城市落戶限制,合理確定大城市落戶條件,嚴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規模。」
經過近一年醞釀,《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於2014年7月30日正式發布。意見規定,要進一步調整戶口遷移政策,統一城鄉戶口登記制度,全面實施居住證制度,加快建設和共享國家人口基礎信息庫,穩步推進義務教育、就業服務、基本養老、基本醫療衛生、住房保障等城鎮基本公共服務覆蓋全部常住人口。到2020年,基本建立與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相適應,有效支撐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依法保障公民權利,以人為本、科學高效、規范有序的新型戶籍制度,努力實現1億左右農業轉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鎮落戶。

8. 中國是什麼時候實行戶籍制度的到底什麼時候會取消

一,如果你指的是現代的中國,那是1951年出台的系統的戶籍管理制度,如果指的是古代,那很早之前就有了,據網上的資料,說是商朝。戶籍制度在我國,是不會取消的。
1951年7月16日,公安部公布《城市戶口管理暫行條例》,規定了對人口出生、死亡、遷入、遷出、「社會變動」(社會身份)等事項的管制辦法。這是新中國成立後第一部戶口管理條例,基本統一了全國城市的戶口登記制度。
二,戶籍:
1,又稱戶口,是指國家主管戶政的行政機關所製作的,用以記載和留存住戶人口的基本信息的法律文書。也是我們每個公民的身份證明。
2,戶籍是對自然人按戶進行登記並予以出證的公共證明簿,記載的事項有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親屬、結婚、離婚、收養、死亡等。它是確定自然人作為民事主體法律地位的基本法律文件。

9. 改革開放前後我國戶籍制度的變化

從最初的管理嚴密的城鄉戶口到現在可以按照條件進行遷改的戶口制度,本身對於城市和農村的局限已經大大降低了

10. 我國當前戶籍改革的總體思想和趨勢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
國發〔2014〕2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全會和中央城鎮化工作會議關於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要求,促進有能力在城鎮穩定就業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實現市民化,穩步推進城鎮基本公共服務常住人口全覆蓋,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適應推進新型城鎮化需要,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落實放寬戶口遷移政策。統籌推進工業化、信息化、城鎮化和農業現代化同步發展,推動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鎮協調發展、產業和城鎮融合發展。統籌戶籍制度改革和相關經濟社會領域改革,合理引導農業人口有序向城鎮轉移,有序推進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
(二)基本原則。
——堅持積極穩妥、規范有序。立足基本國情,積極穩妥推進,優先解決存量,有序引導增量,合理引導農業轉移人口落戶城鎮的預期和選擇。
——堅持以人為本、尊重群眾意願。尊重城鄉居民自主定居意願,依法保障農業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權益,不得採取強迫做法辦理落戶。
——堅持因地制宜、區別對待。充分考慮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城市綜合承載能力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的能力,實施差別化落戶政策。
——堅持統籌配套、提供基本保障。統籌推進戶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不斷擴大教育、就業、醫療、養老、住房保障等城鎮基本公共服務覆蓋面。
(三)發展目標。進一步調整戶口遷移政策,統一城鄉戶口登記制度,全面實施居住證制度,加快建設和共享國家人口基礎信息庫,穩步推進義務教育、就業服務、基本養老、基本醫療衛生、住房保障等城鎮基本公共服務覆蓋全部常住人口。到2020年,基本建立與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相適應,有效支撐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依法保障公民權利,以人為本、科學高效、規范有序的新型戶籍制度,努力實現1億左右農業轉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鎮落戶。
二、進一步調整戶口遷移政策
(四)全面放開建制鎮和小城市落戶限制。在縣級市市區、縣人民政府駐地鎮和其他建制鎮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的人員,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當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五)有序放開中等城市落戶限制。在城區人口50萬至100萬的城市合法穩定就業並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同時按照國家規定參加城鎮社會保險達到一定年限的人員,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當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城市綜合承載能力壓力小的地方,可以參照建制鎮和小城市標准,全面放開落戶限制;城市綜合承載能力壓力大的地方,可以對合法穩定就業的范圍、年限和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的范圍、條件等作出具體規定,但對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不得設置住房面積、金額等要求,對參加城鎮社會保險年限的要求不得超過3年。
(六)合理確定大城市落戶條件。在城區人口100萬至300萬的城市合法穩定就業達到一定年限並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同時按照國家規定參加城鎮社會保險達到一定年限的人員,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當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城區人口300萬至500萬的城市,要適度控制落戶規模和節奏,可以對合法穩定就業的范圍、年限和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的范圍、條件等作出較嚴格的規定,也可結合本地實際,建立積分落戶制度。大城市對參加城鎮社會保險年限的要求不得超過5年。
(七)嚴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規模。改進城區人口500萬以上的城市現行落戶政策,建立完善積分落戶制度。根據綜合承載能力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以具有合法穩定就業和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參加城鎮社會保險年限、連續居住年限等為主要指標,合理設置積分分值。按照總量控制、公開透明、有序辦理、公平公正的原則,達到規定分值的流動人口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當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八)有效解決戶口遷移中的重點問題。認真落實優先解決存量的要求,重點解決進城時間長、就業能力強、可以適應城鎮產業轉型升級和市場競爭環境的人員落戶問題。不斷提高高校畢業生、技術工人、職業院校畢業生、留學回國人員等常住人口的城鎮落戶率。
三、創新人口管理
(九)建立城鄉統一的戶口登記制度。取消農業戶口與非農業戶口性質區分和由此衍生的藍印戶口等戶口類型,統一登記為居民戶口,體現戶籍制度的人口登記管理功能。建立與統一城鄉戶口登記制度相適應的教育、衛生計生、就業、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統計制度。
(十)建立居住證制度。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設區的市級以上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的,在居住地申領居住證。符合條件的居住證持有人,可以在居住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以居住證為載體,建立健全與居住年限等條件相掛鉤的基本公共服務提供機制。居住證持有人享有與當地戶籍人口同等的勞動就業、基本公共教育、基本醫療衛生服務、計劃生育服務、公共文化服務、證照辦理服務等權利;以連續居住年限和參加社會保險年限等為條件,逐步享有與當地戶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職業教育資助、就業扶持、住房保障、養老服務、社會福利、社會救助等權利,同時結合隨遷子女在當地連續就學年限等情況,逐步享有隨遷子女在當地參加中考和高考的資格。各地要積極創造條件,不斷擴大向居住證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務的范圍。按照權責對等的原則,居住證持有人應當履行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等國家和地方規定的公民義務。
(十一)健全人口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實際居住人口登記制度,加強和完善人口統計調查,全面、准確掌握人口規模、人員結構、地區分布等情況。建設和完善覆蓋全國人口、以公民身份號碼為唯一標識、以人口基礎信息為基準的國家人口基礎信息庫,分類完善勞動就業、教育、收入、社保、房產、信用、衛生計生、稅務、婚姻、民族等信息系統,逐步實現跨部門、跨地區信息整合和共享,為制定人口發展戰略和政策提供信息支持,為人口服務和管理提供支撐。
四、切實保障農業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權益
(十二)完善農村產權制度。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宅基地使用權是法律賦予農戶的用益物權,集體收益分配權是農民作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應當享有的合法財產權利。加快推進農村土地確權、登記、頒證,依法保障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推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產權制度改革,探索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辦法和集體經濟有效實現形式,保護成員的集體財產權和收益分配權。建立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推動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公開、公正、規范運行。堅持依法、自願、有償的原則,引導農業轉移人口有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進城落戶農民是否有償退出「三權」,應根據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在尊重農民意願前提下開展試點。現階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作為農民進城落戶的條件。
(十三)擴大基本公共服務覆蓋面。保障農業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隨遷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權利;將隨遷子女義務教育納入各級政府教育發展規劃和財政保障范疇;逐步完善並落實隨遷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中等職業教育免學費和普惠性學前教育的政策以及接受義務教育後參加升學考試的實施辦法。完善就業失業登記管理制度,面向農業轉移人口全面提供政府補貼職業技能培訓服務,加大創業扶持力度,促進農村轉移勞動力就業。將農業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納入社區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體系,提供基本醫療衛生服務。把進城落戶農民完全納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在農村參加的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規范接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完善並落實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辦法和異地就醫結算辦法,整合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加快實施統一的城鄉醫療救助制度。提高統籌層次,實現基礎養老金全國統籌,加快實施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落實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政策。加快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養老服務體系,促進基本養老服務均等化。完善以低保制度為核心的社會救助體系,實現城鄉社會救助統籌發展。把進城落戶農民完全納入城鎮住房保障體系,採取多種方式保障農業轉移人口基本住房需求。
(十四)加強基本公共服務財力保障。建立財政轉移支付同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掛鉤機制。完善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公共財政體系,逐步理順事權關系,建立事權和支出責任相適應的制度,中央和地方按照事權劃分相應承擔和分擔支出責任。深化稅收制度改革,完善地方稅體系。完善轉移支付制度,加大財力均衡力度,保障地方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的財力。
五、切實加強組織領導
(十五)抓緊落實政策措施。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是涉及億萬農業轉移人口的一項重大舉措。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戶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義,深刻把握城鎮化進程的客觀規律,進一步統一思想,加強領導,周密部署,敢於擔當,按照走中國特色新型城鎮化道路、全面提高城鎮化質量的新要求,切實落實戶籍制度改革的各項政策措施,防止急於求成、運動式推進。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根據本意見,統籌考慮,因地制宜,抓緊出台本地區具體可操作的戶籍制度改革措施,並向社會公布,加強社會監督。公安部、發展改革委、教育部、民政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農業部、衛生計生委、法制辦等部門要按照職能分工,抓緊制定教育、就業、醫療、養老、住房保障等方面的配套政策,完善法規,落實經費保障。公安部和發展改革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要會同有關部門對各地區實施戶籍制度改革工作加強跟蹤評估、督查指導。公安部和各地公安機關要加強戶籍管理和居民身份證管理,嚴肅法紀,做好戶籍制度改革的基礎工作。
(十六)積極做好宣傳引導。全面闡釋適應中國特色新型城鎮化發展、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義,准確解讀戶籍制度改革及相關配套政策。大力宣傳各地在解決農業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落戶城鎮、保障合法權益、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等方面的好經驗、好做法,合理引導社會預期,回應群眾關切,凝聚各方共識,形成改革合力,為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營造良好的社會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