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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直公積金開戶的條件

發布時間: 2021-04-17 04:07:32

『壹』 離職提前安徽省直公積金需怎麼辦理

公積金如何提取現金: 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流程如下: 1.職工憑提取證明文件,向所在單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積金的申請,所在單位核實後,出具《提取申請書》一式二份。集中封存戶職工到分中心或管理部申請開具《提取申請書》。

『貳』 請問我要在安徽省公積金管理中心去辦理一個「住房公積金繳存證明」,需要我帶些什麼去呢隻身份證

如果沒有公積金卡,可以攜帶本人身份證,並記錄一下你單位的公積金開戶賬號,到當地公積金中心查詢你的公積金開戶情況,查到你的信息後,就可以要求公積金中心給你開具《繳存證明》了。

『叄』 安徽省直公積金如何使用

住房公積金制度是深化我國城鎮住房制度改革,轉變住房實物分配體制,而實施的一項具有社會主義特色的住房保障措施,為了全面推進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建立,切實保障城鎮職工所應有的權利,國務院於1999年3月24日頒布並實施了《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從而使住房公積金的管理走上了制度化、規范化、法制化的軌道。對於單位違反《條例》的某些行為,《條例》明確規定「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逾期不繳或者不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即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可以按照《條例》規定,對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或不繳、少繳、拖欠、挪用住房公積金的單位即個人依法進行處罰,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切實履行管理職責。但本人在具體從事住房公積金管理的過程中,以及與其他地市從事住房公積金管理的同仁就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工作進行交流時發現,由於國務院《條例》沒有對住房公積金管理的行政執法行為予以細化,即國家沒有就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專門制訂具體的行政執法操作規程和配套的實施細則,導致管理中心的具體行政執法在《條例》中的描述過於抽象,而且《條例》所賦予的執法手段單一,缺乏必要的強制性行政措施,如收查、審詢等,導致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在行政執法中容易出現以下問題:
問題一: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缺乏必要的檢查(審計)權,無法依據客觀實際,對單位制訂出具體的處罰措施並實施有效監督。
《條例》規定,管理中心對不辦理繳存登記或不設立賬戶的單位可以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可以罰款。但由於管理中心其單位性質在定性屬於一種從事金融管理的非金融性服務型事業單位,又無任何的收費性項目,不可能象公路規費、稅務局等單位那樣擁有當場對違法違規事項依法給予罰沒收繳和暫扣車輛、財物等強制性措施,加之《條例》對管理中心的具體行政執法行為沒有詳細而具體的明文規定和確切的授權(行政執法的具體許可權),導致管理中心實施行政執法行為之後的許多後續行政行為(操作)出現問題,如管理中心的行政執法檢查權沒有明確,管理中心對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的財務帳薄和銀行帳戶就不能象財政、審計等部門那樣可以依法進行現場查(審)閱,單位該為多少戶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每月該繳多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現在還難以掌握客觀、真實、具體的數字,只能模糊的劃定一個范圍,致使對當事人所下達的處罰措施無法具體化(數字化)。畢竟管理中心從目前的管理手段上還無法真實客觀地反映出每個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的具體從業人員、月工資標准以及單位經營狀況等,在被檢查單位不配合、不協助或者拒絕提供上述財務憑證的情況下,管理中心在作出「責令限期辦理」或下達處罰決定後將會遭遇以下兩個情況:
一是管理中心作出「責令限期辦理」的決定達不到預期目的。由於沒有具體的數字,單位有可能暗中降低職工繳存標准或不按從業人員的實際人數辦理帳戶設立手續,屆時管理中心將無法提出詳細而具體理由來反駁單位的行為,就有可能讓其朦混過關,職工的合法權益難以保全;明確人員數字和繳存標准吧,管理中心又不能保障其數字來源的真實與合法性,一旦單位申請行政復議,管理中心很可能敗訴,在整個執法行為上既耗時費力又達不到整治的政治目的,可能得不償失;
二是如果管理中心申請人民法院予以強制執行,這種缺乏「具體數字和可執行內容」的強制執行申請書,要麼法院不予受理,因為其不符合法律規定;即使法院受理了,由於具體的數字沒有確定,被強制執行的單位象徵性的繳存一定數額的住房公積金,法院就有可能以當事人履行了處罰決定或以強制執行到位為由而中止執行,達不到管理中心行政處罰的真正用義和目的。
問題二,法律對具體處理住房公積金糾紛的對象存在重復設定,容易出現互相推諉和扯皮的現象,職工與所在單位就住房公積金繳交事宜發生糾紛該怎麼辦?國務院《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但問題在於,住房公積金屬於職工工資的一部分,職工與所在單位就住房公積金繳交事宜而發生的經濟糾紛,應屬於勞資糾紛的范疇,其行為的調解處理許可權又歸屬於勞動行政管理部門,如1988年6月25日國務院令第4號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私營企業暫行條例》第四十二條就規定私營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行政管理機關根據情節,分別給予警告、罰款的處罰:
(一)不按國家關於勞動保護的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
(二)招用童工的;
(三)侵犯職工合法權益的。而單位不繳或少繳住房公積金,明顯屬侵犯職工合法權益,所以在具體處理住房公積金糾紛上,出現了兩個管理部門。而且,在具體處理單位與職工的住房公積金糾紛問題上,管理中心不會就單位不繳或欠繳住房公積金這個問題,僅僅只解決舉報職工與單位之間的個人問題,必須要求單位全額補足欠繳的資金,以維護單位所有職工的合法權益,其維權過程肯定比勞動保障部門單獨協調處理個人與單位之間經濟糾紛的時間長,效果也可能不明顯,單位也肯定知道管理中心與勞動保障部門對這一事件處理的差異,一般會在兩者之間進行周旋,萬不得已時會直接與個人達成協議,申請勞動仲裁,快速平息事端,使管理中心無法就此事件深入處理或根本無所作為。
問題三,部分單位住房公積金出現拖繳、欠繳的情況比較特殊,使管理中心的行政執法過程中具體的行為難以實施。
在選定具體執法對象上,管理中心也很難抉擇。通過對各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行為的分析,我們發現,凡拖繳、欠繳住房公積金的,多半是屬財政撥款行政、事業單位和一些大中型企業(包括貧困、改制企業)。對於財政撥款單位而言,其職工個人部分單位多半是不會欠繳的,只有財政補貼部分才會因當地財力有限、盈餘資金不足等情況,才會出現拖繳、欠繳現象,對於單位的這種逾期不繳或者少繳,管理中心該如何追究其法律責任呢?就貧困企業和改制企業而言,由於其經營狀況和資金來源波動情況相對不穩,又直接關繫到「改革與發展」、「安定與團結」等當前兩大政治因素,在經濟利益與社會穩定兩大利益的取捨問題上,管理中心必須從維護社會穩定的大局出發,對企業的住房公積金欠繳問題暫時還只能停留在政策宣傳與引導這兩個方面,強制執行是根本行不通的。
問題四,行政處罰力度相對較小,處罰措施品種單一,達不到令行禁止的政策目的。
《條例》賦予管理中心的行政處罰措施僅有「罰款」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兩種。根據行政處罰「一事不再罰」的原則,如果罰款這一行政處罰手段實施後就不能再針對該單位就此事項重復使用,對當事人違規事宜也僅有「責令限期辦理」這一口頭警告,無其他處罰措施了。另外一方面,單位逾期仍不辦理或經罰款後仍拒絕辦理的,管理中心也沒有其他後續的法律手段可以對其進行制約。相反,如果某單位從業人員較多,人員工資開支相對較高,單位按政策規定每月應該為職工所支付的的住房公積金數額相對較大的話,單位從經濟角度考慮,完全有理由以接受罰款的事實來逃避繳納住房公積金事宜,從而以接受處罰為由拒絕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義務的可能。
另外,由於《條例》只規定對逾期不辦理的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而沒有明確規定對違法違規的單位法人代表或主要責任人如何進行處罰的決定,管理中心則無法從法律的角度上對負有責任的相關人員依法給予經濟、法律、以及行政上的制裁或依法提起訴訟來追究其有關責任,「棍棒打不到其身」,「罰款」、「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等處罰措施「傷不到其分毫」,根本就達不到「立竿見影」的行政處罰之目的。
那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該如何開展行政執法呢?首先,要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制訂出合理、合法的具體化的行政執法工作程序(或行政執法實施細則),以明確行政執法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對於《條例》中沒有明確賦予的執法權利,可以通過與其他政府職能部門以聯合執法的形式來進行彌補,如檢查權、審計權、審詢權等,而且同多家部門聯合執法的形式既能夠提高工作的透明度和執法效果,還可以相互監督,防止徇私舞弊。
其次,要本著科學、嚴謹的態度和實事求是的工作精神,做好行政處罰前的調查、取證工作,客觀、真實的反映單位違法違規的具體行為。「政策宣傳、客戶服務和行政執法」是管理中心的「三大利器」,確切地說「行政執法」也只能算是「客戶服務」的一項延伸,一般情況下,只要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政策宣傳到家,服務工作到位,違法違規單位還是會積極整改的,行政執法也就不必進行了,但是,我們不能否認,有些單位在管理中心政策宣傳、服務工作到位的情況下,依然是拒不整改,那就必須嚴格按照《條例》規定對其進行處罰了!這就要求管理中心必須做好相關調查、取證工作。由於證人、證言的合法取得比較困難,且證人又多半怕得罪單位領導或受到打擊報復不願出庭作證,所以本人建議調查、取證的工作重點應放在單位財務憑證和工資報表及銀行帳戶上等物件上,以大量書面證據客觀、真實地反映單位良好地資產狀況和現金流量等財務收支情況,列舉出單位惡意拖繳和欠繳住房公積金這一無可反駁地不爭事實,使其最終認識到自己的錯誤。
第三,與各級人民法院作好協調和溝通工作,配合管理中心做好強制性繳存住房公積金工作。「行為是可以作為強制執行標的的,對行為的強制執行是可行的,相對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設定的行為義務,完全可以按照相關民事訴訟法解釋的規定執行。」但考慮到法院難以實施具體行為的實際情況,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應在「責令限期繳存」中寫明應繳金額。這個金額在目前管理中心沒有檢查權從而不能確知的情況下,可以依據聯合執法時所取得的有關財務報表以及相關憑證分別進行人數、繳存金額的初步匡算。在整改通知書中寫明,並以公告的形式告之利害關系人(單位職工),在一定的異議期間內,單位和職工可以向管理中心提供相關證明,由管理中心進行審核,就查證屬實的情況重新作出「責令限期繳存」決定。未有異議的,則在異議期間屆滿時按照整改通知書匡算確定的金額作出「責令限期繳存」決定,並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這樣,使「不確定的行為」在初步匡算和公告的形式下變為具有法律效力的具體行為,使法院的強制執行具有操作性。
第四,多方合作,共同創造良好的行政執法環境和氛圍。一是取得各級人民政府在全面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和具體行政執法工作上的支持,妥善協調處理好「改革與發展、團結與穩定」和「依法行政、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兩者之間的辯證關系,保障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行政執法工作的順利實施;二是密切與各級財政部門的關系,取得當地財政部門在財政資金上的經濟支持,進一步做好財政撥款單位住房公積金財政補貼部分的按期撥付工作,盡量減少財政撥款單位住房公積金拖欠現象;三是各新聞媒體機構的輿論支持。各新聞機構要統一宣傳口徑,客觀、真實的反映事實,為住房公積金管理營造一個良好地行政執法的空間與社會氛圍。在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正常開展工作、依法履行管理職責、不影響改革與發展大環境的前提下,各新聞媒體機構要盡可能多的從建立、健全社會法制、切實保障和維護廣大職工合法權益的角度進行宣傳報道,用輿論監督的方式引起廣大城鎮職工和市民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重視,督促部分單位盡快解決長期欠繳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社會現象。另外,全社會也要建立一種「依法經營、公平競爭」的誠信體系,凡有能力繳而故意不繳、欠繳的,其在同行業中的具體生產經營行為也屬不正當競爭行為,除按《條例》要求其依法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外,也要按工商管理條例,對其生產經營進行處罰,並對單位法人代表以及相關責任人從經濟、法律、行政等方面對個人進行處理,該單位「依法經營」的信譽降低一個指數,從社會監督的角度來切實保障住房公積金制度的穩步、健康發展。

『肆』 省直公積金是不是說整個安徽都可以貸款買房

1.不管你做什麼貸款,所需要的資料基本是一樣的。身份證,戶口本,收入證明,銀行流水,結婚證(或未婚或未再婚證明)(無房證明)購房合同公積金的還有一個開戶行,因為公積金有特定的一個開戶行。需要你去開個戶,然後存摺的復印件前面我所說道的帶括弧的有些不一定需要。2.步驟. 同樣,拿著你的購房合同,或者公積金所給你的一個公積金的貸款的文件,直接去公積金或者銀行去面簽就可以了.具體沒有要求是先公積金貸款合同還是商業貸款合同.這個要根據你們當地的政策來的.

『伍』 安徽省直公積金和合肥市直公積金有什麼區別哪個有利於二手房的貸款

安徽省直公積金和合肥市直公積金的繳納單位不同,合肥省直基金如果想要在合肥市買房的話,還需要單位開具工作地點在合肥的證明。合肥二手房網安心網上有省直基金貸款買二手房條件,給你貼下:
貸款條件:
1. 借款人 個人和所在單位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以上且為正常繳存狀態。
2. 借款人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信用良好,有穩定的經濟收入和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月還款額不超過家庭收入的50%;
(2)購買二手房首付款不得低於政策規定的比例;
(3)同意按照省直分中心和受託銀行認可的擔保方式進行擔保;
(4)省直分中心或者受委託貸款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3 . 首付款須全額交至省直分中心指定受託銀行賬戶並辦理凍結手續;
4. 借款人所購二手房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借款人所購二手房用於自住,是在合肥市范圍內已依法取得《房地產權證》和《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可以進入市場交易的成套住房(應具備以下條件:有獨立廚衛的,經有關部門鑒定不是危房的,沒有改變住房用途的,使用功能齊全配套的,居住區與辦公區、教學區、生產區分開的,按照當地政策規定允許上市交易的,以及其他可以處置的);
(2)房屋年限與申貸年限之和不超過30年;
(3)未列入當地城鎮改造拆遷計劃和戶籍凍結地區。

『陸』 安徽省 省直純公積金貸款和省直組合貸款 在辦理流程上有什麼區別嗎

公積金貸款利息低,買房,辦理速度也快!先開收入證明---查信用度---買房首付合同---公積金管理處---支票--銀行---辦貸款合同---完畢!大致這樣

『柒』 安徽省的公積金能提取嗎,要哪些條件

安徽省直住房公積金管理分中心發布最新的公積金提取和使用說明,購買新建商品住房、拆遷安置房、全額集資建房、購買房改房等多種情況都可以提取公積金。

和以前最大的區別就是,辦理提取不再需要提供《省直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表》。此外,省直公積金不像市直公積金需要辦理公積金卡,只需要提供合肥市I類活期儲蓄賬戶銀行卡或存摺即可。

本次提取和使用說明中明確,提取額度根據不同類型的提取計算。購買住房的,不高於房款總額—,網上備案確認單註明的抵押金額;償還貸款的,不高於累計已還貸本息額,還貸期間累計支取額。

租住房的,職工本人及其配偶合計提取不得超過當期實際支付住房租賃租金總額,年度最高可提額度為15000元。

(7)安徽省直公積金開戶的條件擴展閱讀:

根據《安徽省省直住房公積金歸集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凡屬省直住房公積金繳存范圍的單位,應當到省直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經省直分中心審核後,到受委託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每個職工只能有一個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九條 規定新設立的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持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單位法人證書或營業執照副本、設立批准文件到省分中心辦理公積金繳存登記,並自登記之日起20日內。

第十條規定單位錄用或調入的職工,應當自錄用或調入之日起30日內,到省直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到受委託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或者轉移手續。

第十一條規定單位合並、分立、撤銷、解散、破產的,應當自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由原單位或清算組織持相關證明材料到省直分中心辦理變更或注銷登記,並自相關手續辦理完畢之日起20日內,辦理本單位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封存手續。

第十二條規定單位名稱、地址等登記信息發生變更的,原單位應自發生之日起30日內到省直分中心辦理單位信息變更登記手續。

『捌』 安徽省省直住房公積金與合肥市住房公積金哪個好

以下信息來自安徽長天的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投資有限公司的對象和條件的
首先,借款人
購買,建造,服務人員自用住房。
二,貸款條件
(1)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具有城鎮正式戶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3)有穩定的收入,信用良好,有償還貸款的本金和利息的能力;
(4)借款人之前正常的住房公積金存款和連續超過6個月的全額支付;
(5)提供一個有效的用於購買自用住房的合同或協議;
(6)借款人與購房者在購房合同中必須是一致的,購買的共同財產(配偶)必須出具同意以書面形式向住房抵押貸款的承諾;
(7)具有不低於以自有資金購買自用住房價值的30%以上(超過40%的二手住房);
(8)借款人同意申請房屋抵押貸款和保險;
(9)購買商品住房的,應提供由開發商分階段的擔保,應當報備信息材料;
(10)借款人同意在貸款承辦銀行開立個人帳戶,並同意由貸款承辦銀行每月直接從指定的賬戶貸款本金和已收利息。
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辦過程
(A)申請:借款人及借款人提供貸款,以省為單位公積金管理中心所需的必要信息。
(B)批準的信用調查和貸款:貸款處理銀行對借款人的貸款前的資信調查,建議和填寫的個人住房公積金資金貸款和貸款組合的調查審批表「到發送的人員審批有關。借款人在處理的貸款申請後7個工作日內,辦理銀行的貸款審批結果的建議。
(C)簽訂了借款合同,借款人獲得貸款,向承包商與銀行,和共同的權利人,把你的ID卡,借記卡帳戶信息來申請簽訂的借款合同手續,並發送給開發商簽訂的貸款合同並蓋章後跨承辦銀行。
(4)辦理保險,抵押登記:借款人必須在保險和抵押登記申請,相關費用由借款人承擔。
(E)分配的貸款:銀行貸款在確認已經完成抵押登記後的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據合同的日期將被轉移給承包商房屋指定的帳戶和貸款的借款人的貸款發回單一借款人。
(F)的貸款,因為貸款下月恢復:借款人償還貸款的貸款合同。借款人貸款滿一年後,才可以申請提前還款。在不到一年的貸款應提交的有關證據,從國外借款,轉移出來的城市,房地產轉讓,退房的原因需要償還。
(七)清戶提取費:借款人還清本金及利息的借款,貸款由承包商銀行發行的完稅??證明,並負責辦理抵押登記注銷手續。

『玖』 安徽省省直住房公積金怎麼提取

首先,住房公積金提取程序為:

(1)職工住房公積金提取,首先向單位提出申請,經單位審核屬實後,填寫《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一式二聯)和《住房公積金提取明細表》(一式二聯),加蓋公章及財務印鑒;

(2)繳存單位經辦人員或職工個人持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住房公積金提取明細表》及相關證明材料的原件及復印件,到公積金中心辦理提取;

(3)經辦人員或職工個人將轉賬支票交回單位財務部門,財務部門按所列金額給付職工現金。具體您可以點擊《西安市住房公積金提取實施細則(暫行)》進行查看更多關於公積金方面的信息

職工償還個人自住住房貸款的,職工及其配偶均可提取住房公積金,用於償還貸款本息。每年可提取一次直至貸款結清為止。累計提取總額不得超過貸款本息和。

其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並能按規定提供合法、有效證明的職工,可申請提取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達到國家法定離退休年齡,或已正式辦理了離退休手續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買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

(六)支付自住房屋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資收入15%以上部分的;

(七)正在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八)本人、配偶及其直系親屬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九)遇到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十)連續失業兩年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低於本地區最低工資收入,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十一)職工在職去世,有繼承人或受遺贈人領取的;

(十二)職工為農業戶口或非本市戶口並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再次,提取額度和次數:

(一)屬於上述提取條件中第(一)、(五)項提取情形的,賬面留存最近三個月繳存額,取至百元位整數;

屬於上述提取條件中第(二)、(三)、(四)、(十)、(十一)、(十二)項提取情形的,公積金本息一次結清,同時注銷職工個人賬戶;

屬於上述提取條件中第(六)項提取情形的,每年辦理一次提取手續,在賬面留存最近三個月繳存額前提下,提取額為(月租金-家庭月工資收入×15%)×12,提取至百元位整數;

屬於上述提取條件中第(七)項提取情形的,在職職工每年辦理一次提取手續,提取時按賬面余額留存十元及角分余額,提取至整數;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職工,提取時做銷戶處理;

屬於上述提取條件中第(八)、(九)項提取情形的,職工家庭應負擔費用超出家庭成員公積金賬戶余額的,提取時按賬面余額留存十元及角分余額,提取至整數;職工家庭應負擔費用小於家庭成員公積金賬戶余額的,提取額不得超過應負擔費用,提取至整數。屬於第八項提取情形的,一年辦理一次提取手續;

屬於第九項提取住房公積金 情形的,同一事項只辦理一次提取手續。

(二)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無個人住房貸款的,提取辦理時限為自合同簽定之日起或事項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只辦理一次提取手續,超過時限不再受理;

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所需資金,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不足的,可提取其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存儲余額,仍不足的,在自願資助的前提下,還可提取其子女或父母住房公積金賬戶存儲余額,累計提取總額不能超過購建房總價款。

(三)職工償還個人自住住房貸款的,職工及其配偶均可提取住房公積金,用於償還貸款本息。每年可提取一次直至貸款結清為止。累計提取總額不得超過貸款本息和。

最後,為您提供住房公積金提取程序:

(1)職工住房公積金提取,首先向單位提出申請,經單位審核屬實後,填寫《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一式二聯)和《住房公積金提取明細表》(一式二聯),加蓋公章及財務印鑒;

(2)繳存單位經辦人員或職工個人持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住房公積金提取明細表》及相關證明材料的原件及復印件,到公積金中心辦理提取;

(3)經辦人員或職工個人將轉賬支票交回單位財務部門,財務部門按所列金額給付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