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醫療器械公司在醫院開戶難嗎
難。
沒關系通常做不進去。
B. 醫葯公司在醫院開戶必須是公司賬戶嗎
是的,公立醫院賬戶一般是國管賬戶,所以除了對自己的員工發工資,其他支付必須是公對公的。私立醫院對私賬戶的支付,其實不合規的,因為不是公司戶開不了發票。
C. 醫院開立賬戶需要什麼資料
基本的 :身份證 戶口本復印 可能每個醫院的都不一樣 建議你去問問
D. 醫院開戶需要向銀行出具什麼手續
營業執照,法人身份證,組織機構代碼證,納稅登記證,如果沒有組織機構代碼證,納稅登記證就提供免稅證明或非營利性醫院的證明。
E. 醫葯公司在醫院開戶必須是公司賬戶開戶嗎
要
F. 設立非營利性醫院銀行開戶手續
營業執照,法人身份證,組織機構代碼證,納稅登記證,如果沒有組織機構代碼證,納稅登記證就提供免稅證明或非營利性醫院的證明
G. 公立醫院開一般戶基本資料
樓主指的為對公戶設立一般賬戶的話,需提供以下資料:
1、營業執照正副本;
2、組織機構代碼證正副本;
3、稅務登記證(國稅、地稅)正副本;
4、開戶許可證;
5、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原件、經辦人員身份證明原件、相關授權文件(授權辦理業務、授權使用印鑒章作為預留印鑒用);
1-5項的證明文件需提供A4紙復印件1份並加蓋公章。
5、開戶申請表(開戶行網點取表填寫)、單位公章、預留印鑒(公章或財務專用章、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權人私章)。
H. 開診所需要辦哪些證件
一、開診所需要的手續條件:
1、具有《葯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認證證書》、《葯品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2、中醫坐堂醫診所由中葯飲片品種不少於400種的葯店設置。
3、在中醫坐堂醫診所只允許提供中葯飲片處方服務,不得隨意改變或擴大執業范圍;同一時間坐診的中醫類別中醫執業醫師不超過2人。
4、配備的醫師必須是取得中醫類別中醫執業醫師資格後從事5年以上臨床工作的醫師。
5、設置的診室必須獨立隔開,診室不超過2個,每個診室的建築面積不少於10平方米。
6、必須設有診察桌、診察床、診察凳和與開展的診療科目相適應的設備設施。
7、制定各項規章制度、人員崗位責任制,有國家制定或認可的醫療技術操作規程,並成冊可用。
二、辦理部門:
1、這些條件具備後再向所在地的設區市葯監局提出申請,當然,此前要先向工商部門申請預留葯店的字型大小即葯店名稱,因為向葯監局申請填表時要有工商部門預准葯店的名稱手續。
2、葯監局受理後在規定時間內對葯店進行現場驗收,合格後核發《葯品經營許可證》,這時葯店可以正式向工商部門申請辦理《營業執照》。
3、被批準的葯店要在規定時間內提出GSP(葯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認證申請,葯監局再對已經營的葯店進行GSP認證。
4、葯店的開辦一般程序大致是以上所說。有的地方可能會有特殊的規定,請到你所在地的葯監局進行咨詢。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鄉村醫生管理條例》,個體行醫必需注冊後方可申請《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批後才能開診所。注冊條件是必需取得《執業醫師證》。
I. 開診所需要什麼證件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十條規定:
申請設置醫療機構,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 設置申請書
(二) 設置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 選址報告和建築設計平面圖。
(9)醫院開戶條件擴展閱讀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
第十一條
單位或者個人設置醫療機構,應當按照以下規定提出設置申請:
(一) 不設床位或者床位不滿100張的醫療機構,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
(二) 床位在100張以上的醫療機構和專科醫院按照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申請。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設置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準的書面答復;批准設置的,發給設置醫療機構批准書。
第十三條
國家統一規劃的醫療機構設置,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決定。
第十四條
機關、企業和事業單位按照國家醫療機構基本標准設置為內部職工服務的門診部、診所、衛生所(室),報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J. 醫療機構需要辦理哪些證件才可以開
需要《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依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不得開展診療活動。
第二十五條
醫療機構執業,必須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醫療技術規范。
第二十六條
醫療機構必須將《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診療科目、診療時間和收費標准懸掛於明顯處所。
第二十七條
醫療機構必須按照核准登記的診療科目開展診療活動。
第二十八條
醫療機構不得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醫療衛生技術工作。
(10)醫院開戶條件擴展閱讀
依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
醫療機構應當加強對醫務人員的醫德教育。
第三十條
醫療機構工作人員上崗工作,必須佩帶載有本人姓名、職務或者職稱的標牌。
第三十一條
醫療機構對危重病人應當立即搶救。對限於設備或者技術條件不能診治的病人,應當及時轉診。
第三十二條
未經醫師(士)親自診查病人,醫療機構不得出具疾病診斷書、健康證明書或者死亡證明文件;未經醫師(士)、助產人員親自接產,醫療機構不得出具出生證明書或者死產報告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