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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住房公積開戶條件

發布時間: 2021-06-19 16:13:44

① 請問那個長沙住房公積金對沖怎麼辦理具體需要些什麼條件才能辦理需要些什麼資料在哪辦理

在長沙市公積金中心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且申請前3個月無停繳、欠繳和緩繳記錄,並且信譽良好,申請委託劃撥還貸時無逾期欠款記錄的繳存人,在還款滿一個月(或一年)且公積金賬戶余額是月供的6倍(或12倍)以上時可以辦理按月(或按年)委託劃款業務。 需攜帶借款人夫妻雙方身份證、結婚證、還款存摺(持銀行卡的須提供還貸明細)以及借款合同到管理部申請辦理。(單獨借款人辦理的話,則無需配偶身份證和結婚證)

② 長沙住房公積金發布新政

今日,長沙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下發了《關於調整住房公積金政策優化營商環境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明確,將長沙市住房公積金最低繳存比例由8%降低至5%,即長沙市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由之前的8%-12%調整至5%-12%;靈活就業人員繳存基數超過5000元以上(含)不再提供納稅憑證,其月繳存額由本人自行申報,最高不超過1200元。《通知》自2019年8月5日起施行。
「為深入貫徹落實長沙市委、市政府優化營商環境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經研究決定,長沙市住房公積金將降低最低繳存比例、優化開戶繳存業務、精簡業務資料,進一步方便繳存單位和職工業務辦理。」長沙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本次調整包括三大方面。
其一是降低長沙市住房公積金最低繳存比例。根據《通知》決定將長沙市住房公積金最低繳存比例由8%降低至5%,即長沙市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由之前的8%-12%調整至5%-12%。繳存單位可根據實際經營情況,在此區間范圍內選擇繳存比例。
「目前,我市發布的《關於開展2019年度住房公積金年審工作的通知》中已根據最新規定向各繳存單位明確了繳存比例,2019年,長沙市單位和職工住房公積金最低繳存比例為5%,最高繳存比例為12%。凡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高於12%的,一律予以規范調整,不得超過12%。」該中心負責人解釋稱。
其二是優化公積金開戶繳存業務。根據《通知》,該中心將開通匯繳托收業務,繳存單位簽訂托收協議後,可指定銀行賬戶,由市公積金中心與銀行自動完成每月公積金匯繳的劃扣,無需每月再進行匯繳操作,實現匯繳業務「零跑腿」。記者了解到,市公積金中心正積極與合作銀行協調,目前,新開戶企業單位可至長沙銀行華龍支行櫃台辦理公積金賬戶設立業務。
其三是取消納稅憑證、收入證明等業務資料。根據《通知》,職工家庭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時,如配偶未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再需要其提供收入證明、工資流水或者納稅憑證等證明材料,其月收入以下列方式按順序確定: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人社部門發布的上年度最低工資標准。
此外,靈活就業人員繳存基數超過5000元以上(含)不再提供納稅憑證。其月繳存額由本人自行申報,最高不超過1200元,最低不得低於每年長沙市住房公積金年審文件公布的月最低繳存額。
《通知》2019年8月5日起施行,原規定與《通知》不一致的,按新《通知》規定執行。

③ 長沙單位如何申請住房公積金

申請住房公積金必須持有工商局辦法的營業執照才可以申請住房公積金,或者是企事業單位公務員等大型機構才可以申請住房公積金,一般是單位的財務人員幫你在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建戶,然後由單位財務給你統一繳納住房公積金,個人是沒辦法交的!

④ 長沙住房公積金開戶後怎麼交錢

按比例交錢。

⑤ 長沙 住房公積金辦理所需資料

去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領取申請書,他會給你三本,所需的資料都在裡面。

⑥ 長沙住房公積金一定要本地戶口才能交嗎

1,不是,公積金不分戶口性質與戶口所在地。

2,現在的政策是任何城市都不得自行繳納住房公積金,必需以單位我名義繳納,繳納比例則是個人50%,,單位50%

3,提取是有限制的,可用於購房公積金貸款,或商業貸款後提交相關材料將之前繳納的金額支取,我給你一個提取的條件吧,你參考一下

(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具有產權的自住住房的;

(2)離休、退休和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

(3)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7)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社會保障的;

(8)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9)農村進城務工人員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

(10)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未再就業3年以上(含3年)的。

職工及其直系親屬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只具有房屋使用權的住房、集體土地上的住房或農村宅基地住房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積金。

⑦ 長沙公積金買房有哪些條件

長沙公積金貸款買房的條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2、具有城鎮常駐戶口或本市藍印戶口;
3、在申請貸款前六個月正常連續繳存本市住房公積金;
4、至少首付房款的30%;
5、具有穩定的經濟收入和償還貸款能力;
6、沒有尚未還清的數額較大且可能影響貸款償還能力的債務;
7、長沙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依法規定的其它條件。
長沙公積金貸款買房所需的材料
1、貸款申請人、配偶、共同借款人、產權共有人的身份證和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公積金帳號,未成年人需提供獨生子女證或出生證明。以上人員必須到場並帶好私章;
2、貸款申請人和共同借款人的婚姻證明,結婚證或離婚證原件及復印件,現已取消未婚人單身證明;
3、不少於房價二成的首付款收款憑證;
4、組合貸款需提供借款申請人及共同借款人的收入證明;
6、支持通存通兌功能的扣款存摺原件及復印件;
7、期房的預售許可證或現房的大產證復印件;
8、期房的預售合同或現房的出售合同原件;
9、房產開發商營業執照、資質證書、法人代表身份證的復印件及房產開發商或代理商的收款帳號。

⑧ 長沙如何申請辦理住房公積金

《長沙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長沙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2009年第15號) 第四章 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職工可以申請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償還購買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
(三)租住本市廉租房的;
(四)房租超過家庭工資收入15%的;
(五)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六)因本人或者其配偶、父母、子女遭受重大疾病等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的;
(七)與單位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連續失業2年以上的;
(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提取的其他情形。
有(一)、(二)項情形的,應當在管委會規定的時間內提取。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職工可以申請提取或者轉移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該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應同時注銷:
(一)退休或者享受社會養老保險的;
(二)出境定居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依法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
(四)與單位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且戶口遷出本市或者戶口不在本市的。
第二十七條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八條 職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應當持相關證明材料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請。
管理中心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準予提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託銀行辦理支付手續。不準予提取的,管理中心應當說明理由;申請人要求書面說明理由的,管理中心應當提供。
第二十九條 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首次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貸款前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達到管委會規定的年限;
(二)購房首付款不低於管委會規定的比例;
(三)信譽良好,具有穩定的經濟收入和貸款償還能力;
(四)具有合法有效的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或者有關手續;
(五)提供擔保。
還清首次住房公積金貸款後再次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除符合前款條件外,還應當符合管委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職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不得超過管委會規定的最高貸款比例和最高貸款額度。
第三十條 禁止向非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發放住房公積金貸款。
禁止向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發放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辦公或者生產經營用房。
第三十一條 職工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普通商品房後,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可以向管理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利息補貼。具體辦法由管理中心擬訂,報管委會批准後實施。 第三十二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不能滿足個人購房需求的,可以申請住房公積金和商業銀行的組合貸款。
第三十三條 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職工,應當向管理中心提交貸款申請書和相關材料。
管理中心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自受理貸款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准予貸款或者不準予貸款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不準予的,管理中心應當說明理由;申請人要求書面說明理由的,管理中心應當提供。
第三十四條 企業在預售或者現售商品房時不得阻撓或者拒絕購房人選擇住房公積金貸款。對選擇住房公積金貸款或商業銀行貸款的購房人,企業應當實行同等銷售價格,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不利於選擇住房公積金貸款購房人的附帶條件。
第三十五條 管理中心應當在辦公場所、服務網站公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條件、程序,在有效防範風險的前提下,住房公積金貸款手續應當簡便、快捷。
第三十六條 管理中心應當按照審核和發放相分離的原則,建立健全住房公積金提取、貸款管理制度,規范住房公積金提取審核、貸款審核、貸款發放等工作程序。具體辦法由管理中心擬訂,報管委會批准後執行。
第三十七條 管理中心應當建立健全住房公積金風險防範機制,完善住房公積金貸款擔保、貸後管理等制度,有效防範貸款風險。
禁止挪用住房公積金,禁止使用住房公積金為他人提供擔保。
第三十八條 管理中心應當建立健全貸款申請人信用審查制度。審批住房公積金貸款時,應當查驗貸款申請人信用情況,貸款後貸款人出現違約記錄時,管理中心應當及時採取相應防範措施。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九條 監委會應當採取聽取工作匯報、列席相關會議、定期檢查等方式,對住房公積金相關管理工作每半年進行一次監督檢查,並向社會公開監督檢查情況。管委會、管理中心及其他相關單位應當配合監委會的監督檢查工作。
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監委會可以向相關部門提出處理建議。辦理建議的部門應當及時將辦理情況書面反饋給監委會。
第四十條 市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住房公積金歸集、提取和使用情況的監督,並向管委會通報。
管理中心在編制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時,應當徵求市財政部門的意見。
第四十一條 管理中心編制的住房公積金年度預算、決算,應當經市財政部門審核後,提交管委會審議。
管理中心在年度結算終了後,應當及時將有住房公積金資產負債、損益、增值收益分配等內容的財務報告報送市財政部門審核後,再向管委會報送;財務報告經市審計部門審計後,應當在新聞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十二條 市審計部門應當按照法律和有關規定,依照職責加強對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使用以及增值收益的取得、使用等情況進行監督。
第四十三條 管委會、管理中心及受委託銀行應當接受人民銀行駐本市分支機構、銀行監管部門對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利率政策執行等相關情況的監督。
第四十四條 管理中心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監督機制,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貸款實行交叉復核、內部稽核等制度。
第四十五條管理中心可以對單位繳存住房公積金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繳存單位不得拒絕檢查。被檢查單位應當按管理中心要求如實提供與繳存住房公積金有關的用人情況、工資表、財務報表等資料,不得謊報瞞報。
管理中心可以記錄、復制與繳存住房公積金有關的資料,但對被檢查單位提供的信息應當保密。
第四十六條 職工有權查詢本人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情況,管理中心、受委託銀行不得拒絕。對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有異議的,可以申請受委託銀行復核;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申請管理中心重新復核。管理中心、受委託銀行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給予書面答復。
第四十七條對違反住房公積金管理規定的行為,單位和個人可以向管理中心投訴、舉報。管理中心應當自接到投訴、舉報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進行調查、提出處理意見,並告知投訴、舉報人。
管理中心違反住房公積金管理規定的,單位和個人可以向管委會、監委會或者財政、審計、監察部門投訴、舉報,有關機構或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四條 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者等繳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的具體辦法,由管委會另行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五十五條 本條例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