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注冊律師事務所需要那些手續和條件
根據《律師法》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
律師事務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自己的名稱、住所和章程;
(二)有十萬元以上人民幣的資產;
(三)有符合本法規定的律師。
第十九條 申請設立律師事務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審核,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頒發律師事務所執業證書;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不予頒發律師事務所執業證書,並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
根據《律師事務所管理登記辦法》規定:
第五條 設立律師事務所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自己的名稱、住所、章程;
(二)有10萬元以上人民幣的資產;
(三)有三名以上的律師。
第八條 申請設立律師事務所,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律師事務所章程;
(三)發起人名單、簡歷、身份證、律師資格證書、能夠專職從事律師業務的保證書;
(四)資金證明;
(五)辦公場所的使用證明。
第十條 申請設立律師事務所,應當向律師事務所住所地的司法行政機關提交申請材料。住所地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在15日內初查完畢,並逐級上報至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
必要時,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和司法部也可以直接接受申請材料。
第十一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和審查意見書之日起30日內進行審查。對於符合條件的,做出准予登記的決定;對於不符合條件的,做出不予登記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二條 申請人對不予登記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司法部申請復議。
『貳』 創辦律師事務所需要什麼手續
律師事務所登記管理辦法
第五條
設立律師事務所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自己的名稱、住所、章程;
(二)有10萬元以上人民幣的資產;
(三)有三名以上的律師。
第六條
律師事務所的名稱必須符合司法部《律師事務所名稱管理辦法》的規定。
第七條
律師事務所的發起人必須是能夠專職從事律師業務的律師;發起人必須有三年以上的執業經歷,並在申請之日前三年的執業活動中未受過停止執業以上的行政處罰。
第八條
申請設立律師事務所,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律師事務所章程;
(三)發起人名單、簡歷、身份證、律師資格證書、能夠專職從事律師業務的保證書;
(四)資金證明;
(五)辦公場所的使用證明。
第九條
律師事務所章程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律師事務所的名稱和執業場所;
(二)律師事務所的宗旨;
(三)律師事務所的組織形式和機構設置;
(四)律師會議的組成和職責;
(五)律師事務所負責人的職責以及產生和變更程序;
(六)律師的權利和義務;
(七)開辦資金的數額和來源;
(八)財務管理制度、分配製度和債務承擔方式;
(九)律師事務所變更、終止的條件和程序;
(十)律師事務所章程的修改程序;
(十一)其它需要說明的事項。
律師事務所的章程內容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章程自律師事務所被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十條
申請設立律師事務所,應當向律師事務所住所地的司法行政機關提交申請材料。住所地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在15日內初查完畢,並逐級上報至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
必要時,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和司法部也可以直接接受申請材料
『叄』 私人開一個律師事務所需要什麼條件
私人開律師事務所需要有自己的住所及10萬元以上人民幣的資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第十六條設立個人律師事務所,除應當符合本法第十四條規定的條件外,設立人還應當是具有五年以上執業經歷的律師。設立人對律師事務所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第十七條申請設立律師事務所,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律師事務所的名稱、章程;
(三)律師的名單、簡歷、身份證明、律師執業證書;
(四)住所證明;
(五)資產證明。
設立合夥律師事務所,還應當提交合夥協議。
根據《律師事務所登記管理辦法》申請設立律師事務所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自己的名稱、住所、章程;
(二)有10萬元以上人民幣的資產;
(三)有三名以上的律師。
二、申請設立律師事務所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書以及縣(市、區)司法局同意設立該律師事務所的審查意見書;
(二)律師事務所的章程和協議;
(三)發起人的簡歷以及原所在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品行鑒定表;
(四)發起人的身份證明、學歷證明、律師資格證明、律師執業證的復印件;
(五)發起人的轉所手續;
(六)發起人的檔案關系存放證明;
(七)律師事務所合夥人或合作人會議推選主任的決議書;
(八)律師事務所的資金證明;
(九)辦公場所的租賃協議或房屋產權證明;
(十)律師事務所名稱檢索表。
(3)成立律師事務所開戶需要什麼條件擴展閱讀
根據《律師事務所登記管理辦法》
第十四條辦理開業登記後,登記機關應向律師事務所頒發律師事務所執業證書,並在報刊上予以公告。
律師事務所執業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用於辦公場所懸掛,副本用於查驗。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五條律師事務所憑據律師事務所執業證書刻制公章、開立銀行帳戶、辦理稅務登記。
第十六條律師事務所執業證書不得偽造、塗改、出借、抵押和轉讓。
第十七條律師事務所變更名稱、章程、住所、律師事務所負責人、合夥人時,應當到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八條律師事務所因解散或因其它原因終止業務活動時,應到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律師事務所應當提交該所主任簽署的注銷登記申請報告、債權債務清理完結的說明文件。
第十九條律師事務所領取律師事務所執業證書後,六個月內未開展業務活動或停止業務活動滿一年的,視為終止,原登記機關可以予以注銷。
第二十條律師事務所被注銷後,登記機關應當收回律師事務所執業證書、公章以及所屬律師的執業證書。
第二十一條登記機關每年對所登記的律師事務所進行年檢。
未通過年檢的律師事務所不得繼續執業。
第二十二條律師事務所年檢的時間為每年的三月一日至五月三十一日。
新設立的律師事務所的年檢自下一年度進行。
『肆』 開律師事務所需要什麼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第十四條律師事務所是律師的執業機構。設立律師事務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自己的名稱、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規定的律師;
(三)設立人應當是具有一定的執業經歷,且三年內未受過停止執業處罰的律師;
(四)有符合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規定數額的資產。
第十五條設立合夥律師事務所,除應當符合本法第十四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有三名以上合夥人,設立人應當是具有三年以上執業經歷的律師。
合夥律師事務所可以採用普通合夥或者特殊的普通合夥形式設立。合夥律師事務所的合夥人按照合夥形式對該律師事務所的債務依法承擔責任。
第十六條設立個人律師事務所,除應當符合本法第十四條規定的條件外,設立人還應當是具有五年以上執業經歷的律師。設立人對律師事務所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第十七條申請設立律師事務所,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律師事務所的名稱、章程;
(三)律師的名單、簡歷、身份證明、律師執業證書;
(四)住所證明;
(五)資產證明。
設立合夥律師事務所,還應當提交合夥協議。
第十八條設立律師事務所,應當向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受理申請的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內予以審查,並將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報送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報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內予以審核,作出是否准予設立的決定。准予設立的,向申請人頒發律師事務所執業證書;不準予設立的,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九條成立三年以上並具有二十名以上執業律師的合夥律師事務所,可以設立分所。設立分所,須經擬設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審核。申請設立分所的,依照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的程序辦理。
合夥律師事務所對其分所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二十條國家出資設立的律師事務所,依法自主開展律師業務,以該律師事務所的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
『伍』 開辦律師事務所需要什麼條件
開辦律師事務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有自己的名稱、住所和章程。
有十萬元以上人民幣的資產。
有符合律師法規定的律師。
參考文獻:律師法 第十五條
『陸』 成立律師事務所一般需要哪些條件
成立律師事務所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有自己的名稱、住所和章程;
2、有符合本法規定的律師;
3、設立人應當是具有一定的執業經歷,且三年內未受過停止執業處罰的律師;
4、有符合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規定數額的資產。
5、如設立合夥律師事務所,除應當符合以上1至4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有三名以上合夥人,設立人應當是具有三年以上執業經歷的律師。
『柒』 開辦律師事務所需要具備什麼條件
第三章
律師事務所
第十五條
律師事務所是律師的執業機構。
律師事務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自己的名稱、住所和章程;
(二)有十萬元以上人民幣的資產;
(三)有符合本法規定的律師。
第十六條
國家出資設立的律師事務所,依法自主開展律師業務,以該律師事務所的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
第十七條
律師可以設立合作律師事務所,以該律師事務所的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
第十八條
律師可以設立合夥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對該律師事務所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和連帶責任。
第十九條
申請設立律師事務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審核,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頒發律師事務所執業證書;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不予頒發律師事務所執業證書,並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二十條
律師事務所可以設立分所。設立分所,須經擬設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按照規定的條件審核。
律師事務所對其設立的分所的債務承擔責任。
也就是說你們要向當地司法部門提交申請,和相關組成人員資格證明,資金證明,場地證明.
回答者:單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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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理
五級
8-31
21:44
律師事務所登記管理辦法
第五條
設立律師事務所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自己的名稱、住所、章程;
(二)有10萬元以上人民幣的資產;
(三)有三名以上的律師。
第六條
律師事務所的名稱必須符合司法部《律師事務所名稱管理辦法》的規定。
第七條
律師事務所的發起人必須是能夠專職從事律師業務的律師;發起人必須有三年以上的執業經歷,並在申請之日前三年的執業活動中未受過停止執業以上的行政處罰。
第八條
申請設立律師事務所,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律師事務所章程;
(三)發起人名單、簡歷、身份證、律師資格證書、能夠專職從事律師業務的保證書;
(四)資金證明;
(五)辦公場所的使用證明。
第九條
律師事務所章程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律師事務所的名稱和執業場所;
(二)律師事務所的宗旨;
(三)律師事務所的組織形式和機構設置;
(四)律師會議的組成和職責;
(五)律師事務所負責人的職責以及產生和變更程序;
(六)律師的權利和義務;
(七)開辦資金的數額和來源;
(八)財務管理制度、分配製度和債務承擔方式;
(九)律師事務所變更、終止的條件和程序;
(十)律師事務所章程的修改程序;
(十一)其它需要說明的事項。
律師事務所的章程內容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章程自律師事務所被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十條
申請設立律師事務所,應當向律師事務所住所地的司法行政機關提交申請材料。住所地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在15日內初查完畢,並逐級上報至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
必要時,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和司法部也可以直接接受申請材料
『捌』 成立一個律師事務所需要哪些條件
具體可詳讀《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律師法》
第十四條律師事務所是律師的執業機構。設立律師事務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自己的名稱、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規定的律師;
(三)設立人應當是具有一定的執業經歷,且三年內未受過停止執業處罰的律師;
(四)有符合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規定數額的資產。
第十五條設立合夥律師事務所,除應當符合本法第十四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有三名以上合夥人,設立人應當是具有三年以上執業經歷的律師。
合夥律師事務所可以採用普通合夥或者特殊的普通合夥形式設立。合夥律師事務所的合夥人按照合夥形式對該律師事務所的債務依法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