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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專戶撤戶開戶流程

發布時間: 2021-04-11 20:46:23

㈠ 為什麼打官訴訟開戶是財政局財政專戶

是的,國務院訴訟費交納辦法第五十二條明確規定。

㈡ 關於銀行結算賬戶撤銷手續的辦理

銀行結算賬戶的定義
銀行結算賬戶是指銀行為存款人開立的辦理資金收付的活期存款賬戶。銀行結算賬戶按存款人不同分為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和個人銀行結算賬戶。
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
1.需要人民銀行核準的賬戶包括(核准制):(1)基本存款賬戶;(2)臨時存款賬戶(因注冊驗資和增資驗資開立的除外);(3)預算單位專用存款賬戶;(4)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在境內從事證券投資開立的人民幣特殊賬戶和人民幣結算資金賬戶(簡稱「QFII專用存款賬戶」)。
2.備案類賬戶包括(備案制):(1)一般存款賬戶;(2)個人銀行結算賬戶;(3)其他專用存款賬戶
3.存款人開立單位銀行結算賬戶,自正式開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後,方可使用該賬戶辦理付款業務。但注冊驗資的臨時存款賬戶轉為基本存款賬戶和因借款轉存開立的一般存款賬戶除外。
銀行結算賬戶的變更
1.存款人更改名稱,但不改變開戶銀行及賬號的,應於5個工作日內向開戶銀行提出銀行結算賬戶的變更申請,並出具有關部門的證明文件。
2.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住址以及其他開戶資料發生變更時,應於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開戶銀行並提供有關證明。
銀行結算賬戶的撤銷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存款人應向開戶銀行提出撤銷銀行結算賬戶的申請:
(1)被撤並、解散、宣告破產或關閉的;(2)注銷、被吊銷營業執照的;(3)因遷址需要變更開戶銀行的;(4)其他原因需要撤銷銀行結算賬戶的。
2.撤銷銀行結算賬戶時,應先撤銷一般存款賬戶、專用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將賬戶資金轉入基本存款賬戶後,方可辦理基本存款賬戶的撤銷。
3.存款人尚未清償其開戶銀行債務的,不得申請撤銷該賬戶。
4.列於按照賬戶管理規定應撤銷而未辦理銷戶手續的單位銀行結算賬戶,銀行通知該單位銀行結算賬戶的存款人自發出通知之日起30日內辦理銷戶手續,逾期視同自願銷戶,未劃轉款項列入久懸未取專戶管理。
銀行結算賬戶的實名制管理
1.存款人應以實名開立銀行結算賬戶,並對其出具的開戶(變更、撤銷)申請資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2.存款人應按照賬戶管理規定使用銀行結算賬戶辦理結算業務,不得出租、出借銀行結算賬戶,不得利用銀行結算賬戶套取銀行信用或進行洗錢活動。

㈢ 清理規范財政專戶管理存在哪些困難

為進一步加強財政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確保納入財政賬戶管理的各類資金安全、規范、有效,一個重要的管理環節,就是強化和規范財政資金賬戶管理。
一、嚴格財政賬戶的開設。財政性資金開設賬戶,必須合法依規,一是要具備、財政部、省和省財政部門四類有效文件依據,除此即為違規開設賬戶;二是預算單位在銀行開戶,必須經過財政部門嚴格審批,未經財政部門審批,一律不得開設資金賬戶。財政部門對預算單位開戶實行動態管理,建立年檢制度。
二、對已有賬戶進行清理歸並。現已開設的財政資金賬戶,要按規定,區分性質進行清理歸並,凡不符合、財政部、省和省財政部門有效文件規定開設的,要全部撤銷;屬於同類或相似資金性質的賬戶,要按規定進行合並到一個賬戶,財務進行分賬核算;凡是一年內沒有發生資金業務往來的賬戶,要進行撤戶處理,其賬戶余額要轉入國庫或其他賬戶中進行分賬核算;各財政專戶必須嚴格按規定經審批開設,同一家商業銀行只允許開設某專項資金一個專戶,如社保專戶;無實際需要在各銀行都開設賬戶的,就堅決不開戶。糾正違規開戶、多頭開設銀行賬戶和重復開設銀行賬戶現象。除非稅管理的非稅收入匯繳戶和財政專戶外,其他所有財政賬戶均要統一轉歸財政國庫管理。同時要加強部門和單位銀行賬戶管理,完善部門、單位銀行賬戶開立、變更、撤銷的財政審批備案制度。財政要加強對單位開設的賬戶日常監管。
三、探索建立財政賬戶管理的長效機制。一是規范賬戶開設和管理,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建立健全財政資金賬戶管理制度,加強各類財政資金收支管理;二是要建立定期檢查機制,加強上級財政部門對下級財政部門的檢查和考核,發現問題及時處理,確保財政資金的完整和安全;三是要加快財政會計核算信息系統建設,盡快實現財政、各預算單位和財政國庫部門的信息共享。

㈣ 財政專戶管理的文件

財政部關於印發《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社字[1999]117號1999年8月4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
為規范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管理,保證專戶內社會保障資金的安全與完整,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我部制定了《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執行中發現什麼問題,請及時函告我部。
附件:
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管理,保證專戶內社會保障資金的安全與完整,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納入單獨的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的各項社會保障基金,包括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等各項社會保險基金,以及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資金等。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以下簡稱「財政專戶」),是指財政部門在國有商業銀行開設的,用於存儲和管理社會保障資金的專用計息帳戶。
第四條財政專戶管理的主要任務是: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及時辦理社會保障資金的繳存、撥付業務,依法管理專戶內資金;通過對財政專戶內社會保障資金進行會計核算,督促檢查社會保障資金收入按時足額繳入財政專戶,監督社會保障資金的使用方向,確保專款專用;定期向勞動保障等主管部門通報並向政府和社會保障監督組織反映和報告財政專戶內各項社會保障資金收支計劃的執行情況,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和主管部門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帳戶的設置與管理
第五條各級財政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根據工作需要在與同級勞動保障等主管部門共同認定的國有商業銀行開設財政專戶。
用於存儲社會保險基金的財政專戶要按《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財社字[1999]60號)規定設立,並逐步創造條件,對多頭開戶的進行清理,將在多家國有商業銀行開設的多個財政專戶、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的社會保險基金收入戶和支出戶(以下分別簡稱「收入戶」和「支出戶」)歸並成只在同一家國有商業銀行開設的一個財政專戶、收入戶和支出戶。
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資金應按《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資金暫行管理辦法》(財社字[1998]94號)規定,只在一個財政專戶內發生繳存和撥付業務。
第六條財政專戶內的社會保障資金實行統一管理,按資金種類分別建帳,分帳核算,專款專用,不得相互擠占或調劑使用。
第七條財政專戶的主要用途如下:
(一)接收繳存和劃入的各項社會保障資金;
(二)接收社會保障資金形成的利息收入及購買國債兌付的本息收入;
(三)接收財政補貼收入;
(四)根據經辦機構的用款計劃,撥付社會保險基金;
(五)根據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的用款計劃,撥付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資金;
(六)支付購買國家特種定向債券或其他種類國家債券的資金,並加強債券管理;
(七)接收上級財政專戶劃撥或下級財政專戶上解的資金;
(八)向上級或下級財政專戶劃撥資金;
(九)辦理與財政專戶有關的其他業務。
第八條各級財政部門要按照《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財會字[1996]19號)要求,配備政治素質好、有一定專業知識的人員擔任財政專戶的會計、出納,有條件的地區還要配備稽核人員,建立健全財政專戶的內部管理機制。
(一)會計人員的職責:負責財政專戶的會計核算工作;負責財政專戶內社會保障資金收支計劃的執行;負責社會保障資金支出用款計劃的審核;負責其他有關財政專戶的業務工作。
(二)出納人員的職責:負責辦理社會保障資金繳存財政專戶的有關工作;負責撥付社會保障資金支出款項工作;負責其他有關財政專戶的業務工作。
會計和出納不得由一人兼任。
第九條各級財政部門要按時編制財政專戶資金月報和季報,年度終了後按照統一的報表格式編制決算表。
第三章財政專戶資金的繳存、撥付和結余管理
第十條社會保險基金的繳存、撥付和結余管理按《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稅務機關或經辦機構按規定的時間或定額將徵集的社會保險基金繳存財政專戶後,財政部門應於當日登記入帳。每月終了前,財政部門根據社會保險基金收支計劃,及時通知稅務機關或經辦機構將社會保險基金收入繳存財政專戶;未按規定執行的,財政部門應委託各開戶銀行或國庫將社會保險基金收入全部劃入財政專戶。
財政部門應根據社會保險基金收支計劃,並結合繳存財政專戶情況,對經辦機構的用款申請審核無誤後,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將資金從財政專戶撥入支出戶,不得延誤。具體時間由各省、自治區和直轄市自定。
財政專戶內社會保險基金未經經辦機構提出用款、購買國債或轉存定期存款申請,一律不得隨意動用。
第十一條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資金的繳存。
(一)預算和預算外資金安排的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資金的補助額度確定後,財政部門應及時填制預算撥款單或劃款憑證,並將資金從國庫或相關的預算外資金專戶轉入財政專戶。
(二)失業保險基金按國家有關規定調劑用於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的資金額度核定後,財政部門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及時填制財政專戶繳撥憑證,並將資金從同級財政專戶下的失業保險基金帳戶直接轉入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資金帳戶。具體時間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定。
第十二條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資金的撥付。
(一)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應根據本企業再就業工作計劃按季提出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資金用款計劃,填寫用款申請書,分別註明發放基本生活費和代繳社會保險費的金額,並附銀行開出的企業自籌資金劃撥憑證,經勞動保障等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同級財政部門批准。
(二)財政部門對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的用款申請審核無誤後,按季將支付給國有企業下崗職工的基本生活費從財政專戶直接劃撥到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在銀行開設的專用帳戶,由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按規定使用;為國有企業下崗職工代繳的社會保險費,經辦機構設立了收入戶的,直接從財政專戶劃撥到收入戶,經辦機構沒有設立收入戶的,則直接劃撥到財政專戶下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帳戶、失業保險基金帳戶和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帳戶。
第十三條財政專戶內的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資金的上下級繳撥直接通過上下級財政專戶辦理。
第十四條財政專戶內各項資金的結余按規定購買國債和轉存定期存款以外,全部結轉下年度繼續使用,不得改變用途。
第十五條財政專戶內的銀行存款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存款利率計息。
第十六條財政專戶發生的繳存和撥付業務,都必須通過銀行轉帳劃撥,不得以現金形式繳付。
第十七條財政專戶發生繳存和撥付業務時,應憑原始憑證記帳,並出具財政專戶繳撥憑證,附加蓋專用印章的原始憑證復印件,交有關部門或單位記帳和備查。
第十八條財政預算安排的用於補助下級的社會保障補助資金應通過國庫結算,不得通過上下級財政專戶辦理繳撥手續。
第四章財政專戶的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財政部門要建立健全財政專戶內部管理制度,定期、不定期地向政府和社會監督組織報告財政專戶內社會保障資金的收支和結余等情況,接受財政部駐地方監察專員辦事機構、審計部門的審計和勞動保障等主管部門及社會的監督。
第二十條財政部門要與經辦機構、稅務機關及開戶銀行等有關部門和單位建立經常性的對帳制度,定期核對財政專戶內資金的收支和結余等情況,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第二十一條財政部門必須嚴格按照勞動保障等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共同商定的資金收支計劃收繳和撥付資金。
財政專戶內的各項資金不得擠占、挪用,也不得用於平衡財政預算。對其他不按規定動用財政專戶內資金的行為,財政部門有權拒絕受理。
第二十二條下列行為屬於違紀或違法行為:
(一)未按時、足額撥付資金;
(二)截留、擠占、挪用、貪污財政專戶內資金;
(三)動用財政專戶內資金平衡預算;
(四)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有第二十二條所列行為的,應區別情況限期糾正,並作帳務處理。
(一)即時足額撥付按規定應撥付的資金;
(二)隨時追回基金;
(三)國家法律、法規及財政部規定的其他處理辦法。
第二十四條對有違紀違法行為的財政部門以及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者的處罰,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國務院關於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執行。觸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單位和主管人員以及直接責任者處以的罰款應及時上繳國庫。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納入財政專戶管理的工傷保險基金、生育保險基金等其他基金性質的社會保障資金,比照社會保險基金執行。
第二十六條納入財政專戶管理的其他非基金性質的社會保障資金,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七條財政專戶繳撥憑證由省級財政部門統一印製,具體參考樣式見附件。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凡與本制度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制度為准。
發布部門:財政部發布日期:1999年08月04日實施日期:1999年08月04日(中央法規)

㈤ 行政單位,比如財政局什麼的到銀行一般開什麼戶,是專戶嗎要准備哪些資料

開設專戶,《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
第十三條專用存款賬戶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對其特定用途資金進行專項管理和使用而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對下列資金的管理與使用,存款人可以申請開立專用存款賬戶:
(一)基本建設資金。
(二)更新改造資金。
(三)財政預算外資金。
(四)糧、棉、油收購資金。
(五)證券交易結算資金。
(六)期貨交易保證金。
(七)信託基金。
(八)金融機構存放同業資金。
(九)政策性房地產開發資金。
(十)單位銀行卡備用金。
(十一)住房基金。
(十二)社會保障基金。
(十三)收入匯繳資金和業務支出資金。
(十四)黨、團、工會設在單位的組織機構經費。
(十五)其他需要專項管理和使用的資金。
收入匯繳資金和業務支出資金,是指基本存款賬戶存款人附屬的非獨立核算單位或派出機構發生的收入和支出的資金。
因收入匯繳資金和業務支出資金開立的專用存款賬戶,應使用隸屬單位的名稱。
第十九條存款人申請開立專用存款賬戶,應向銀行出具其開立基本存款賬戶規定的證明文件、基本存款賬戶開戶登記證和下列證明文件:
(一)基本建設資金、更新改造資金、政策性房地產開發資金、住房基金、社會保障基金,應出具主管部門批文。
(二)財政預算外資金,應出具財政部門的證明。
(三)糧、棉、油收購資金,應出具主管部門批文。
(四)單位銀行卡備用金,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銀行卡章程的規定出具有關證明和資料。
(五)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應出具證券公司或證券管理部門的證明。
(六)期貨交易保證金,應出具期貨公司或期貨管理部門的證明。
(七)金融機構存放同業資金,應出具其證明。
(八)收入匯繳資金和業務支出資金,應出具基本存款賬戶存款人有關的證明。
(九)黨、團、工會設在單位的組織機構經費,應出具該單位或有關部門的批文或證明。
(十)其他按規定需要專項管理和使用的資金,應出具有關法規、規章或政府部門的有關文件。

㈥ 開設銀行項目專戶需要什麼手續

專用存款帳戶是存款人因特定用途需要開立的帳戶。

下列資金存款人可以申請開立專用存款帳戶:

一、基本建設的資金;

二、更新改造的資金;

三、特定用途,需要專戶管理的資金。

存款人申請開立專用存款帳戶,除必須提供開立基本存款帳戶的

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企業法人執照》或《營業執照》正本和中國人民銀行

市分行帳戶管理卡外,應向開戶銀行出具下列證明文件之一:

一、經有權部門批准項的文件;

二、國家有關文件的規定。


(6)財政專戶撤戶開戶流程擴展閱讀:

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以下簡稱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和使用,加強銀行結算賬戶管理,維護經濟金融秩序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存款人在中國境內的銀行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存款人,是指在中國境內開立銀行結算賬戶的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單位)、個體工商戶和自然人。

本辦法所稱銀行,是指在中國境內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經營支付結算業務的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含外資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

本辦法所稱銀行結算賬戶,是指銀行為存款人開立的辦理資金收付結算的人民幣活期存款賬戶。


第三條

銀行結算賬戶按存款人分為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和個人銀行結算賬戶。

(一)存款人以單位名稱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為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按用途分為基本存款賬戶、一般存款賬戶、專用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

個體工商戶憑營業執照以字型大小或經營者姓名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納入單位銀行結算賬戶管理。

(二)存款人憑個人身份證件以自然人名稱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為個人銀行結算賬戶。

郵政儲蓄機構辦理銀行卡業務開立的賬戶納入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管理。


第四條

單位銀行結算賬戶的存款人只能在銀行開立一個基本存款賬戶。


第五條

存款人應在注冊地或住所地開立銀行結算賬戶。符合本辦法規定可以在異地(跨省、市、縣)開立銀行結算賬戶的除外。

㈦ 一般賬戶變更專戶需要那些手續

如果是預算單位專用,須提供基本開戶許可證正本、財政部門同意建立專用賬戶的批文、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正本、機構代碼證、法人身份證、法人授權建戶經辦人的授權書、經辦人的身份證、公章、預留銀行的財務章及法人代表章。到開戶行填開立專用賬戶申請表,經人民銀行核准。

㈧ 是否按照有關政策要求制定財政專戶開戶銀行選擇辦法

按照國家規定應當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的資金包括:
(一)行政事業性收費;
(二)國有資源、國有資產收入;
(三)應當上繳的國有資本經營收益;
(四)舉借債務籌措的資金;
(五)其他未納入預算管理的財政資金。

㈨ 什麼是財政專戶

財政專戶是財政部門在銀行設立的政府非稅收入資金專門賬戶,用於對政府非稅收入資金收支進行統一核算和集中管理,辦理資金的收繳和撥付。

財政專戶既包括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也包括社會保障資金專戶、國債資金專戶、農業綜合開發專戶、糧食風險專戶等等財政性資金專戶。

(9)財政專戶撤戶開戶流程擴展閱讀:

按核算管理的資金類型分,我國設立的財政專戶主要包括四類:即專項支出財政專戶、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非稅收入收繳財政專戶、外國政府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贈款財政專戶。

按照規定,設立財政專戶需有國務院及其財政部門、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部門正式文件作為依據。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則是依據《社會保險法》設立的。

過去為了對預算外資金收支統一核算和集中管理,《預算外資金管理實施辦法》規定預算外資金由財政部門建立統一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但在2010年預算外資金納入預算管理以後,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也已經取消,隨著預算外資金一同成為了歷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