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行政單位開立銀行賬戶應遵守哪些規定
凡獨立編報預、決算的行政單位,都必須在國家核定設立的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開立存款戶。行政單位的貨幣資金,除保留限額內的庫存現金外,其餘都必須存人開戶銀行,用於辦理轉賬結算。行政單位在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賬戶必須由單位財務部門統一開立和管理,避免多頭開戶。在辦理銀行存款開戶時,應按銀行規定填列「開戶申請表」,報經上級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同意後,連同蓋有有權簽發支票人的名章及單位財務公章的印簽卡片,交開戶銀行辦理開戶手續。
❷ 公司開基本賬戶需要什麼材料,需要多少錢。具體流程是什麼
全套證照正本原件,公章、法人章、財務章、法人及身份證原件,銀行收費不同。通常在1000元--2600元之間 記住開戶的時候要問一下。開戶許可什麼時候下來。。這跟你劃走資金有關。
❸ 行政事業單位開基本戶都需要什麼
如果是財政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不能有預算外賬戶了,所有的收入都要納入預算管理。除了工會可以開個賬戶外。
❹ 行政事業單位多頭開戶違反了哪條規定
行政事業單位有多頭開戶,違反規定如下:
根據《行政單位會計制度》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行政單位必須嚴格銀行存款的開戶管理,禁止多頭開戶。」
根據《行政單位財務規則》第二十八條「行政單位應當由財務部門統一開設和管理銀行存款賬戶。行政單位開設銀行存款賬戶,應當報主管預算單位或者同級財政部門審批。」
根據《事業單位會計制度》第二部分(一)「銀行賬戶的管理,由會計部門統一在銀行開戶,避免多頭開戶。」
(4)行政事業單位開戶流程圖擴展閱讀:
行政事業單位多頭開戶的表現形式
1、應繳未繳預算收入
表現形式:應納入預算的各項基金、行政事業性收費等(不含罰沒收入)未按規定上繳國庫或財政,或者截留、動用應當上繳的預算收入。
2、部門預算編制不完整
表現形式:部分單位應納入部門預算編制范圍實際未納入;單位收入、支出未全部納入部門預算編制。
3、違規調整預算
表現形式:自行將財政部門批復的預算調整,改變支出科目、數額。
4、白條進賬
表現形式:原始憑證未使用財政部門和稅務部門監制章的規定發票的。
5、擠占、挪用撥入的預算資金、專項撥款
表現形式:將財政撥入的事業費、專項撥款等改變用途,用於行政性支出、基本建設、濫發錢物經商辦企業、轉為有償使用以及其他擠占挪用等。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行政單位會計制度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行政單位財務規則
❺ 行政事業單位如果在銀行開戶
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法人章、公章,還要有財務專用章,法人要到場的,還需要一個經辦人,都要帶齊身份證
❻ 行政事業單位在銀行開立一般賬戶,需要提供財政預審表嗎如果需要,請問哪個文件有明確的規定
(2000)93號文件規定,未將一般賬戶納入行政機關事業單位開立銀行賬戶范圍
❼ 對公賬戶開立都需要哪些資料
公司對公帳戶分為四類:基本賬戶、一般賬戶、臨時賬戶及專用賬戶。
一、基本存款賬戶
基本存款賬戶本存款賬戶是存款人因辦理日常轉賬結算和現金收付需要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是企事業單位的主要存款賬戶,該賬戶主要辦理日常轉賬結算和現金收付,存款單位的工資、獎金等現金的支取只能通過該賬戶辦理。
基本存款賬戶的開立須報當地人民銀行審批並核發開戶許可證,許可證正本由存款單位留存,副本交開戶行留存。企事業單位只能選擇一家商業銀行的一個營業機構開立一個基本存款賬戶。
需提供資料:
(1)企業法人,應出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本。
(2)非法人企業,應出具企業營業執照正本。
(3)機關和實行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應出具政府人事部門或編制委員會的批文或登記證書和財政部門同意其開戶的證明;非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應出具政府人事部門或編制委員會的批文或登記證書。
(4)軍隊、武警團級(含)以上單位以及分散執勤的支(分)隊,應出具軍隊軍級以上單位財務部門、武警總隊財務部門的開戶證明。
(5)社會團體,應出具社會團體登記證書,宗教組織還應出具宗教事務管理的批文或證明。
(6)民辦非企業組織,應出具民辦非企業登記證書。
(7)外地常設機構,應出具其駐在地政府主管部門的批文。
(8)外國駐華機構,應出具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的批文或證明;外資企業駐華代表處、辦理處應出具國家登記機關辦法的登記證。
(9)個體工商戶,應出具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正本。
(10)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社區委員會,應出具其主管部門的批文或證明。
(11)立核算的附屬機構,應出具其主管部門的基本存款賬戶開戶證明和批文。
(12)其他組織,應出具政府主管部門的批文或證明。
二、一般存款賬戶
一般存款賬戶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結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賬戶開戶銀行以外的銀行營業機構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該賬戶只能辦理轉賬結算和現金的繳存.不能支取現金。
需提交的資料:
(1)出具開立基本存款賬戶規定的證明文件。
(2)基本存款賬戶開戶許可證。
(3)存款人因向銀行借款需要,應出具借款合同。
(4)存款人因其他結算需要,應出具有關證明。
三、臨時存款賬戶
臨時存款賬戶是外來臨時機構或個體經濟戶因臨時經營活動需要開立的賬戶,該賬戶可辦理轉賬結算和符合國家現金管理規定的現金。
需提交資料:
(1)臨時機構,應出具其駐地主管部門同意設立臨時機構的批文。
(2)異地建築施工及安裝單位,應出具其營業執照正本或其隸屬單位的營業執照正本,以及施工及安裝地建設主管部門核發的許可證或建築施工及安裝合同,並出具其基本存款賬戶開戶許可證。
四、專用帳戶
專用存款賬戶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對其特定用途資金進行專項管理和使用而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
需提交資料:
(1)出具開立基本存款賬戶規定的證明文件。
(2)基本存款賬戶開戶許可證。
(3)基本建設資金、更新改造資金、政策性房地產開發資金、住房基金、社會保證基金,應出具主管部門批文。
(4)財政預算外資金,應出具財政部門的證明。
(5)糧、棉、油收購資金,應出具主管部門批文。
(6)單位銀行卡備用金,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銀行卡章程的規定出具有關證明和資料。
(7)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應出具證券公司或證券管理部門的證明。
(8)期貨交易保證金,應出具期貨公司或期貨管理部門的證明。
(9)金融機構存放同業資金,應出具證明。
(10)收入匯繳資金和業務支出資金,應出具基本存款賬戶存款人有關的證明。
(11)黨、團、工會設在單位的組織機構經費,應出具該單位或有關部門的批文或證明。
(12)規定需要專項管理和使用的資金,應出具有關法規、規章或政府部門的有關文件。
(7)行政事業單位開戶流程圖擴展閱讀:
企業開立賬戶的主要環節
一般存款賬戶和除預算單位外的專用存款賬戶開立只需由開戶銀行審核同意即可,基本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和預算單位專用存款賬戶的開立除需由開戶銀行審核同意外,還需人民銀行進行核准。一般需要以下4個環節:
(1)企業自主選擇開戶銀行並提交開戶申請資料。
(2)開戶銀行審核同意企業開戶。
(3)需人民銀行進行核準的,由銀行將審核同意開戶的企業相關資料提交人民銀行進行核准。
(4)開戶結果通知。開戶銀行收到開戶許可證,於當日至遲下一個工作日將開戶許可證通知企業或交付企業。
❽ 事業單位分支機構在銀行開戶需要提供哪些手續
請看以下規定:
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規范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以下簡稱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和使用,加強銀行結算賬戶管理,維護經濟金融秩序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存款人在中國境內的銀行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存款人,是指在中國境內開立銀行結算賬戶的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單位)、個體工商戶和自然人。
本辦法所稱銀行,是指在中國境內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經營支付結算業務的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含外資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
本辦法所稱銀行結算賬戶,是指銀行為存款人開立的辦理資金收付結算的人民幣活期存款賬戶。
第三條銀行結算賬戶按存款人分為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和個人銀行結算賬戶。
(一)存款人以單位名稱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為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按用途分為基本存款賬戶、一般存款賬戶、專用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
個體工商戶憑營業執照以字型大小或經營者姓名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納入單位銀行結算賬戶管理。
(二)存款人憑個人身份證件以自然人名稱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為個人銀行結算賬戶。
郵政儲蓄機構辦理銀行卡業務開立的賬戶納入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管理。
第四條單位銀行結算賬戶的存款人只能在銀行開立一個基本存款賬戶。
第五條存款人應在注冊地或住所地開立銀行結算賬戶。符合本辦法規定可以在異地(跨省、市、縣)開立銀行結算賬戶的除外。
第六條存款人開立基本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和預算單位開立專用存款賬戶實行核准制度,經中國人民銀行核准後由開戶銀行核發開戶登記證。但存款人因注冊驗資需要開立的臨時存款賬戶除外。
第七條存款人可以自主選擇銀行開立銀行結算賬戶。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令存款人到指定銀行開立銀行結算賬戶。
第八條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和使用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不得利用銀行結算賬戶進行偷逃稅款、逃廢債務、套取現金及其他違法犯罪活動。
第九條銀行應依法為存款人的銀行結算賬戶信息保密。對單位銀行結算賬戶的存款和有關資料,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銀行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或個人查詢。對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存款和有關資料,除國家法律另有規定外,銀行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或個人查詢。
第十條中國人民銀行是銀行結算賬戶的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章 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
第十一條基本存款賬戶是存款人因辦理日常轉賬結算和現金收付需要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下列存款人,可以申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
(一)企業法人。
(二)非法人企業。
(三)機關、事業單位。
(四)團級(含)以上軍隊、武警部隊及分散執勤的支(分)隊。
(五)社會團體。
(六)民辦非企業組織。
(七)異地常設機構。
(八)外國駐華機構。
(九)個體工商戶。
(十)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社區委員會。
(十一)單位設立的獨立核算的附屬機構。
(十二)其他組織。
第十二條一般存款賬戶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結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賬戶開戶銀行以外的銀行營業機構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
第十三條專用存款賬戶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對其特定用途資金進行專項管理和使用而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對下列資金的管理與使用,存款人可以申請開立專用存款賬戶:
(一)基本建設資金。
(二)更新改造資金。
(三)財政預算外資金。
(四)糧、棉、油收購資金。
(五)證券交易結算資金。
(六)期貨交易保證金。
(七)信託基金。
(八)金融機構存放同業資金。
(九)政策性房地產開發資金。
(十)單位銀行卡備用金。
(十一)住房基金。
(十二)社會保障基金。
(十三)收入匯繳資金和業務支出資金。
(十四)黨、團、工會設在單位的組織機構經費。
(十五)其他需要專項管理和使用的資金。
收入匯繳資金和業務支出資金,是指基本存款賬戶存款人附屬的非獨立核算單位或派出機構發生的收入和支出的資金。
因收入匯繳資金和業務支出資金開立的專用存款賬戶,應使用隸屬單位的名稱。
第十四條臨時存款賬戶是存款人因臨時需要並在規定期限內使用而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有下列情況的,存款人可以申請開立臨時存款賬戶:
(一)設立臨時機構。
(二)異地臨時經營活動。
(三)注冊驗資。
第十五條個人銀行結算賬戶是自然人因投資、消費、結算等而開立的可辦理支付結算業務的存款賬戶。有下列情況的,可以申請開立個人銀行結算賬戶:
(一)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的。
(二)辦理匯兌、定期借記、定期貸記、借記卡等結算業務的。
自然人可根據需要申請開立個人銀行結算賬戶,也可以在已開立的儲蓄賬戶中選擇並向開戶銀行申請確認為個人銀行結算賬戶。
第十六條存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異地開立有關銀行結算賬戶:
(一)營業執照注冊地與經營地不在同一行政區域(跨省、市、縣)需要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
(二)辦理異地借款和其他結算需要開立一般存款賬戶的。
(三)存款人因附屬的非獨立核算單位或派出機構發生的收入匯繳或業務支出需要開立專用存款賬戶的。
(四)異地臨時經營活動需要開立臨時存款賬戶的。
(五)自然人根據需要在異地開立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
第十七條存款人申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應向銀行出具下列證明文件:
(一)企業法人,應出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本。
(二)非法人企業,應出具企業營業執照正本。
(三)機關和實行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應出具政府人事部門或編制委員會的批文或登記證書和財政部門同意其開戶的證明;非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應出具政府人事部門或編制委員會的批文或登記證書。
(四)軍隊、武警團級(含)以上單位以及分散執勤的支(分)隊,應出具軍隊軍級以上單位財務部門、武警總隊財務部門的開戶證明。
(五)社會團體,應出具社會團體登記證書,宗教組織還應出具宗教事務管理部門的批文或證明。
(六)民辦非企業組織,應出具民辦非企業登記證書。
(七)外地常設機構,應出具其駐在地政府主管部門的批文。
(八)外國駐華機構,應出具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的批文或證明;外資企業駐華代表處、辦事處應出具國家登記機關頒發的登記證。
(九)個體工商戶,應出具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正本。
(十)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社區委員會,應出具其主管部門的批文或證明。
(十一)獨立核算的附屬機構,應出具其主管部門的基本存款賬戶開戶登記證和批文。
(十二)其他組織,應出具政府主管部門的批文或證明。
本條中的存款人為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納稅人的,還應出具稅務部門頒發的稅務登記證。
第十八條存款人申請開立一般存款賬戶,應向銀行出具其開立基本存款賬戶規定的證明文件、基本存款賬戶開戶登記證和下列證明文件:
(一)存款人因向銀行借款需要,應出具借款合同。
(二)存款人因其他結算需要,應出具有關證明。
第十九條存款人申請開立專用存款賬戶,應向銀行出具其開立基本存款賬戶規定的證明文件、基本存款賬戶開戶登記證和下列證明文件:
(一)基本建設資金、更新改造資金、政策性房地產開發資金、住房基金、社會保障基金,應出具主管部門批文。
(二)財政預算外資金,應出具財政部門的證明。
(三)糧、棉、油收購資金,應出具主管部門批文。
(四)單位銀行卡備用金,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銀行卡章程的規定出具有關證明和資料。
(五)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應出具證券公司或證券管理部門的證明。
(六)期貨交易保證金,應出具期貨公司或期貨管理部門的證明。
(七)金融機構存放同業資金,應出具其證明。
(八)收入匯繳資金和業務支出資金,應出具基本存款賬戶存款人有關的證明。
(九)黨、團、工會設在單位的組織機構經費,應出具該單位或有關部門的批文或證明。
(十)其他按規定需要專項管理和使用的資金,應出具有關法規、規章或政府部門的有關文件。
第二十條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在境內從事證券投資開立的人民幣特殊賬戶和人民幣結算資金賬戶納入專用存款賬戶管理。其開立人民幣特殊賬戶時應出具國家外匯管理部門的批復文件,開立人民幣結算資金賬戶時應出具證券管理部門的證券投資業務許可證。
第二十一條存款人申請開立臨時存款賬戶,應向銀行出具下列證明文件:
(一)臨時機構,應出具其駐在地主管部門同意設立臨時機構的批文。
(二)異地建築施工及安裝單位,應出具其營業執照正本或其隸屬單位的營業執照正本,以及施工及安裝地建設主管部門核發的許可證或建築施工及安裝合同。
(三)異地從事臨時經營活動的單位,應出具其營業執照正本以及臨時經營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批文。
(四)注冊驗資資金,應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或有關部門的批文。
本條第二、三項還應出具其基本存款賬戶開戶登記證。
第二十二條存款人申請開立個人銀行結算賬戶,應向銀行出具下列證明文件:
(一)中國居民,應出具居民身份證或臨時身份證。
(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人,應出具軍人身份證件。
(三)中國人民武裝警察,應出具武警身份證件。
(四)香港、澳門居民,應出具港澳居民往來內地通行證;台灣居民,應出具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證件。
(五)外國公民,應出具護照。
(六)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文件規定的其他有效證件。
銀行為個人開立銀行結算賬戶時,根據需要還可要求申請人出具戶口簿、駕駛執照、護照等有效證件。
第二十三條存款人需要在異地開立單位銀行結算賬戶,除出具本辦法第十七條、十八條、十九條、二十一條規定的有關證明文件外,應出具下列相應的證明文件:
(一)經營地與注冊地不在同一行政區域的存款人,在異地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應出具注冊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行的未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證明。
(二)異地借款的存款人,在異地開立一般存款賬戶的,應出具在異地取得貸款的借款合同。
(三)因經營需要在異地辦理收入匯繳和業務支出的存款人,在異地開立專用存款賬戶的,應出具隸屬單位的證明。
屬本條第二、三項情況的,還應出具其基本存款賬戶開戶登記證。
存款人需要在異地開立個人銀行結算賬戶,應出具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證明文件。
第二十四條單位開立銀行結算賬戶的名稱應與其提供的申請開戶的證明文件的名稱全稱相一致。有字型大小的個體工商戶開立銀行結算賬戶的名稱應與其營業執照的字型大小相一致;無字型大小的個體工商戶開立銀行結算賬戶的名稱,由「個體戶」字樣和營業執照記載的經營者姓名組成。自然人開立銀行結算賬戶的名稱應與其提供的有效身份證件中的名稱全稱相一致。
第二十五條銀行為存款人開立一般存款賬戶、專用存款賬戶和臨時存款賬戶的,應自開戶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基本存款賬戶開戶銀行。
第二十六條存款人申請開立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時,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直接辦理,也可授權他人辦理。
由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直接辦理的,除出具相應的證明文件外,還應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的身份證件;授權他人辦理的,除出具相應的證明文件外,還應出具其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的授權書及其身份證件,以及被授權人的身份證件。
第二十七條存款人申請開立銀行結算賬戶時,應填制開戶申請書。開戶申請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記載有關事項。
第二十八條銀行應對存款人的開戶申請書填寫的事項和證明文件的真實性、完整性、合規性進行認真審查。
開戶申請書填寫的事項齊全,符合開立基本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和預算單位專用存款賬戶條件的,銀行應將存款人的開戶申請書、相關的證明文件和銀行審核意見等開戶資料報送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經其核准後辦理開戶手續;符合開立一般存款賬戶、其他專用存款賬戶和個人銀行結算賬戶條件的,銀行應辦理開戶手續,並於開戶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備案。
第二十九條中國人民銀行應於2個工作日內對銀行報送的基本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和預算單位專用存款賬戶的開戶資料的合規性予以審核,符合開戶條件的,予以核准;不符合開戶條件的,應在開戶申請書上簽署意見,連同有關證明文件一並退回報送銀行。
第三十條銀行為存款人開立銀行結算賬戶,應與存款人簽訂銀行結算賬戶管理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除中國人民銀行另有規定的以外,應建立存款人預留簽章卡片,並將簽章式樣和有關證明文件的原件或復印件留存歸檔。
第三十一條開戶登記證是記載單位銀行結算賬戶信息的有效證明,存款人應按本辦法的規定使用,並妥善保管。
第三十二條銀行在為存款人開立一般存款賬戶、專用存款賬戶和臨時存款賬戶時,應在其基本存款賬戶開戶登記證上登記賬戶名稱、賬號、賬戶性質、開戶銀行、開戶日期,並簽章。但臨時機構和注冊驗資需要開立的臨時存款賬戶除外。
❾ 事業單位開立銀行賬戶,如何向財政局寫申請
1、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首先,由存款人填寫開戶申請書,並將開立賬戶所需要的證明材料和蓋有存款人印章的印鑒卡片送交開戶銀行;其次,銀行與存款人須簽訂銀行結算帳戶管理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再次。由開戶銀行對申請人的資格條件、所提供的證實材料進行審查;最後,經審查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即可辦理開戶手續,並報向人民銀行當地支行備案的義務,需核準的應及時報送核准。銀行應建立存款人預留簽章卡片。並將簽章式樣和有關證明文件的原件或復印件留存歸檔。
2、機關和實行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申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應出具政府人事部門或編制委員會的批文或登記證書和財政部門同意其開戶的證明;非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應出具政府人事部門或編制委員會的批文或登記證書。
申請開立一般存款賬戶,應向銀行出具其開立基本存款賬戶規定的證明文件、基本存款賬戶開戶登記證和下列證明文件:
(一)存款人因向銀行借款需要,應出具借款合同。
(二)存款人因其他結算需要,應出具有關證明。
第十九條存款人申請開立專用存款賬戶,應向銀行出具其開立基本存款賬戶規定的證明文件、基本存款賬戶開戶登記證和下列證明文件:
(一)基本建設資金、更新改造資金、政策性房地產開發資金、住房基金、社會保障基金,應出具主管部門批文。
(二)財政預算外資金,應出具財政部門的證明。
(三)糧、棉、油收購資金,應出具主管部門批文。
(四)單位銀行卡備用金,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銀行卡章程的規定出具有關證明和資料。
(五)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應出具證券公司或證券管理部門的證明。
(六)期貨交易保證金,應出具期貨公司或期貨管理部門的證明。
(七)金融機構存放同業資金,應出具其證明。
(八)收入匯繳資金和業務支出資金,應出具基本存款賬戶存款人有關的證明。
(九)黨、團、工會設在單位的組織機構經費,應出具該單位或有關部門的批文或證明。
(十)其他按規定需要專項管理和使用的資金,應出具有關法規、規章或政府部門的有關文件。
申請開立臨時存款賬戶,應向銀行出具下列證明文件:
(一)臨時機構,應出具其駐在地主管部門同意設立臨時機構的批文。
(二)異地建築施工及安裝單位,應出具其營業執照正本或其隸屬單位的營業執照正本,以及施工及安裝地建設主管部門核發的許可證或建築施工及安裝合同。
(三)異地從事臨時經營活動的單位,應出具其營業執照正本以及臨時經營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批文。
(四)注冊驗資資金,應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或有關部門的批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