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銀行開戶規定
根據《銀行賬戶管理辦法》
第十三條 下列存款人可以申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
一、企業法人;
二、企業法人內部單獨核算的單位;
三、管理財政預算資金和預算外資金的財政部門;
四、實行財政預算管理的行政機關、事業單位;
五、縣級(含)以上軍隊、武警單位;
六、外國駐華機構;
七、社會團體;
八、單位附設的食堂、招待所、幼兒園;
九、外地常設機構;
十、私營企業、個體經濟戶、承包戶和個人。
第十四條 下列情況,存款人可以申請開立一般存款賬戶;
一、在基本存款賬戶以外的銀行取得借款的;
二、與基本存款賬戶的存款人不在同一地點的附屬非獨立核算單位。
第十五條 下列情況,存款人可以申請開立臨時存款賬戶。
一、 外地臨時機構;
二、臨時經營活動需要的。
第十六條 下列資金,存款人可以申請開立專用存款賬戶:
一、 基本建設的資金;
二、更新改造的資金;
三、特定用途,需要專戶的資金。
第十七條 存款人申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應向開戶銀行出具下列證明文件之一:
一、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 企業法人證書》或《營業執照》正本;
二、中央或地方編制委員會、人事、民政等部門的批文;
三、軍隊軍以上、武警總隊財務部門的開戶證明;
四、單位對附設機構同意開戶的證明;
五、駐地有權部門對外地常設機構的批文;
六、承包雙方簽訂的承包協議;
七、個人的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
第十八條 存款人申請開立一般存款賬戶,應向開戶銀行出具下列證明文件之一:
一、 借款合同或借款借據;
二、基本存款賬戶的存款人同意其附屬的非獨立核算單位開戶的證明。
第十九條 存款人申請開立臨時存款賬戶,應向開戶銀行出具下列證明文件之一:
一、 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臨時執照;
二、當地有權部門同意設立外來臨時機構的批件。
第二十條 存款人申請開立專用存款賬戶,應向開戶銀行出具下列證明文件之一:
一、有權部門批准立項的文件;
二、國家有關文件的規定。
第三章賬戶開立和撤銷
第二十一條 存款人申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應填制開戶申請書,提供本辦法規定的證件,送交蓋有存款人印章的印鑒卡片,經銀行審核同意,並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核發的開戶許可證開立賬戶。
第二十二條 存款人申請開立一般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和專用存款賬戶,應填制開戶申請書,提供本辦法規定的證明文件,送交蓋有存款人印章的印鑒卡片,經銀行審核同意後開立賬戶。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三、四、五項規定的存款人,已在銀行開立一個基本存款賬戶的,可以根據其資金性質和管理需要另開立一個基本存款賬戶。
第二十四條 存款人申請改變賬戶名稱的,應撤銷原賬戶,按本辦法的規定開立新賬戶。
第二十五條 存款人撤銷賬戶,必須與開戶銀行核對賬戶余額,經開戶銀行審查同意後,辦理銷戶手續。
存款人銷戶時,應交回各種重要空白憑證和開戶許可證。
第二十六條 存款人撤銷基本存款賬戶後,可以按本辦法的規定在另一家銀行開立新賬戶。
第二十七條 開戶銀行對一年(按對月對日計算)未發生收付活動的賬戶,應通知存款人自發出通知起30日內來行辦理銷戶手續,逾期視同自願銷戶。
第四章 賬戶管理和責任
第二十八條 中國人民銀行負責協調、仲裁銀行賬戶開立和使用方面的爭議,監督、稽核開戶銀行的賬戶設置和開立,糾正和處罰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負責開戶許可證的核發和管理。
開戶許可證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統一製作。
第二十九條 開戶銀行負責按本辦法的規定對開立、撤銷的賬戶進行審查,正確辦理開戶和銷戶,建立、健全開銷戶登記制度,建立賬戶管理檔案,定期與存款人對賬。
開戶銀行對基本存款賬戶的撤銷,一般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專用存款賬戶的開立或撤銷,應於開立或撤銷之日起7日內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申報。
第三十條 銀行不得對未持有開戶許可證或已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存款人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條 銀行不得違反本辦法的規定強拉客戶在本行開立賬戶。
信用社不得超出規定的業務范圍,為存款人開立賬戶。
第三十二條 存款人不得違反本辦法的規定在多家銀行機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
存款人不得在同一家銀行的幾個分支機構開立一般存款賬戶。
第三十三條 存款人不得因開戶銀行嚴格執行制度、執行紀律,轉移基本存款賬戶。
存款人因前款原因轉移基本存款賬戶的,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對其核發開戶許可證。
第三十四條 存款人的賬戶只能辦理存款人本身的業務活動,不得出租和轉讓賬戶。
第三十五條 開戶銀行、存款人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和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開設賬戶的,要限期撤銷多餘賬戶,並根據其性質和情節按規定處以罰款。
第三十六條 開戶銀行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為存款人支付現金和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應按規定對其處以罰款。
第三十七條 存款人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的,除責令其糾正外,按規定對賬戶出租、轉讓發生的金額處以罰款,並沒收出租賬戶的非法所得。
第三十八條 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核發開戶許可證的,上級人民銀行應按規定對其處以罰款。
第三十九條 存款人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造成後果的,應由存款人承擔責任。
第四十條 銀行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徇私舞弊、貪污受賄、縱容違法行為的,應當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行政事業單位銀行開戶銷戶流程擴展閱讀
企業在銀行的開戶需要的材料:
營業執照正本、副本
公司章程
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合夥人或股東身份證復印件
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五章(公章、財務章、法人章、合同專用章、發票專用章)
當地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Ⅱ 行政事業單位銀行賬戶管理制度是什麼
各地區各級別行政事業單位銀行賬戶管理制度千差萬別,舉例說明:
發布部門: 大連市人民政府
發布文號:
第一條 為加強行政事業單位預算內、預算外資金以及其他資金的管理,規范銀行賬戶的開設和使用,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大連市所屬有資金收支活動的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行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行政事業單位),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行政事業單位可以開設的銀行賬戶有:財政繳款專戶、經費賬戶、住房基金專用賬戶、基本建設賬戶、國債專項資金專戶。其中:經費賬戶、住房基金專用賬戶、基本建設賬戶、國債專項資金專戶,由單位財務部門統一在國有或國家控股銀行開設和管理;財政繳款專戶由財政部門、人民銀行指定在一個銀行開設。每種賬戶只准開設一個。
行政事業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需開設以上銀行賬戶之外賬戶的,必須到同級財政部門履行審批手續。
第四條 銀行賬戶的用途:
(一)財政繳款專戶,用於核算行政事業單位執收執罰的應繳財政專戶和應繳財政預算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各種基金;罰沒收入;經審核批准徵收的保證金、抵押金、風險金等資金。該賬戶內的資金只能按規定上繳同級財政專戶或財政預算。
(二)經費賬戶(基本賬戶),用於核算財政部門及上級主管部門撥入的各項經費收入;發生的各項經費支出;撥出經費;經財政部門批准不納入財政繳款專戶的往來款項。經批准不納入財政專戶管理的事業收入、其他收入、經營收入及相應支出。
(三)住房基金專用賬戶,用於核算行政事業單位按規定建立的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建設的專用基金。
(四)基本建設賬戶,用於核算有基本建設項目預算的行政事業單位,在項目建設過程中所發生的與該項目有關的基本建設收支款項。
(五)國債專項資金專戶,用於核算利用國債專項資金在項目建設過程中所發生的收支款項。
本條第(四)、(五)項規定的基本建設賬戶和國債專項資金專戶屬於臨時性賬戶。臨時性基本建設項目竣工交付使用、工程決算審查及財務結算業務完成,國債專項資金全部支付完畢後,由財政部門審核予以撤銷。
第五條行政事業單位開設銀行賬戶,按下列規定辦理手續:
(一)向同級財政部門提出申請,填報《行政事業單位銀行賬戶開(銷)戶審批表》,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後,加蓋「×××財政局銀行賬戶審批專用章」;
(二)持《行政事業單位銀行賬戶開(銷)戶審批表》和有關批文、條碼證、《開戶申請書》,市內四區和旅順口區的,到人民銀行大連市中心支行申辦《開戶許可證》,其他地區的,到當地人民銀行申辦;
(三)持《行政事業單位銀行賬戶開(銷)戶審批表》和《開戶許可證》到開戶銀行辦理相關手續。賬戶確立後,開戶銀行應在《行政事業單位銀行賬戶開(銷)戶審批表》上註明「新開賬戶開戶銀行及賬號」和「正式開戶日期」。
第六條 行政事業單位撤銷銀行賬戶的,按下列規定辦理手續:
(一)向同級財政部門提出申請,填報《行政事業單位銀行賬戶開(銷)戶審批表》,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後,加蓋「×××財政局銀行賬戶審批專用章」;
(二)持《行政事業單位銀行賬戶開(銷)戶審批表》到開戶銀行辦理銷戶相關手續。開戶銀行應在《行政事業單位銀行賬戶開(銷)戶審批表》上註明「正式銷戶日期」;
(三)持《行政事業單位銀行賬戶開(銷)戶審批表》和開戶許可證正、副本到當地人民銀行辦理注銷手續,並由人民銀行收回《開戶許可證》。
第七條 行政事業單位變更銀行賬戶時,應先辦理原賬戶的銷戶手續,再按規定程序辦理開戶手續。
第八條 銀行賬戶按規定程序經審核開設(撤銷)後,各行政事業單位應在正式開(銷)戶日期7日內,將《行政事業單位銀行賬戶開(銷)戶審批表》第一聯「備查聯」、第二聯「財政預算部門留存聯」、第三聯「財政業務部門留存聯」返給同級財政部門,第四聯「人民銀行留存聯」返給當地人民銀行,作為確定其單位銀行賬戶開設(撤銷)的依據。同時開(銷)戶單位應將銀行賬戶的開設(撤銷)情況及時上報其主管部門備案。
第九條 在本規定發布前已開設銀行賬戶的行政事業單位,須填寫《行政事業單位銀行賬戶登記表》,在本規定發布之日起二個月內到同級財政部門申請對原有銀行賬戶進行審核登記。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同意保留的銀行賬戶,單位須持蓋有財政部門審核印章的《行政事業單位銀行賬戶登記表》到當地人民銀行換發新的《開戶許可證》,再持《行政事業單位銀行賬戶登記表》、《開戶許可證》到開戶銀行辦理賬戶保留登記手續;審核後認為應予以撤銷的銀行賬戶,由財政部門和人民銀行聯合下發《賬戶撤銷通知書》。被撤銷銀行賬戶的單位,必須在7日內到開戶銀行和當地人民銀行辦理賬戶撤銷手續,並持開戶銀行出具的銷(轉)戶通知書到同級財政部門辦理銷戶登記。
第十條 各級財政部門、人民銀行、監察部門負責對行政事業單位銀行賬戶的開設、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被查單位必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需要開戶銀行協助檢查時,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下,開戶銀行應如實提供有關情況,不得隱瞞。
第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未經批准開設、使用銀行賬戶以及不按規定撤銷銀行賬戶的行政事業單位和開戶銀行,由財政部門、人民銀行、監察部門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予以通報批評和經濟處罰;
(二)暫時停止對該單位的各種撥款;
(三)按有關規定(或決定)撤銷有關單位的非法賬戶,並將賬戶中的資金按規定劃轉到同級財政專戶。
第十二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直接責任人和單位負責人,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本規定由大連市財政局、中國人民銀行大連市中心支行按照各自職責組織實施和對執行中的問題進行解釋。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Ⅲ 公司基本戶銷戶需要什麼資料
在注銷帳戶之前,我們應首先檢查帳戶資金,檢查帳戶並處理帳戶。 注銷者必須提供:
1、填寫兩份取消銀行賬戶申請表。
2、單位的介紹信。
3、法人身份證和復印件,如果不是法人處理需身份證和所需人員的復印件;
4、營業執照和組織機構代碼的原件和復印件;
5、交回該賬戶重空(支票、電匯等)如不能交回請說明原因。
6、交回該賬戶印鑒卡片。
7、一般賬戶取消人應將資金轉入其他賬戶名相同的銀行賬戶,不得提取現金。 如果該單位已在工商業流程中取消,則應將資金轉入基本存款賬戶進行提取。
(3)行政事業單位銀行開戶銷戶流程擴展閱讀:
根據《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
第十一條
基本存款賬戶是存款人因辦理日常轉賬結算和現金收付需要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下列存款人,可以申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
(一)企業法人。
(二)非法人企業。
(三)機關、事業單位。
(四)團級(含)以上軍隊、武警部隊及分散執勤的支(分)隊。
(五)社會團體。
(六)民辦非企業組織。
(七)異地常設機構。
(八)外國駐華機構。
(九)個體工商戶。
(十)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社區委員會。
(十一)單位設立的獨立核算的附屬機構。
(十二)其他組織。
第十七條
存款人申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應向銀行出具下列證明文件:
(一)企業法人,應出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本。
(二)非法人企業,應出具企業營業執照正本。
(三)機關和實行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應出具政府人事部門或編制委員會的批文或登記證書和財政部門同意其開戶的證明;非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應出具政府人事部門或編制委員會的批文或登記證書。
(四)軍隊、武警團級(含)以上單位以及分散執勤的支(分)隊,應出具軍隊軍級以上單位財務部門、武警總隊財務部門的開戶證明。
(五)社會團體,應出具社會團體登記證書,宗教組織還應出具宗教事務管理部門的批文或證明。
(六)民辦非企業組織,應出具民辦非企業登記證書。
(七)外地常設機構,應出具其駐在地政府主管部門的批文。
(八)外國駐華機構,應出具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的批文或證明;外資企業駐華代表處、辦事處應出具國家登記機關頒發的登記證。
(九)個體工商戶,應出具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正本。
(十)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社區委員會,應出具其主管部門的批文或證明。
(十一)獨立核算的附屬機構,應出具其主管部門的基本存款賬戶開戶登記證和批文。
(十二)其他組織,應出具政府主管部門的批文或證明。
本條中的存款人為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納稅人的,還應出具稅務部門頒發的稅務登記證。
第四十六條
存款人更改名稱,但不改變開戶銀行及賬號的,應於5個工作日內向開戶銀行提出銀行結算賬戶的變更申請,並出具有關部門的證明文件。
第四十七條
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住址以及其他開戶資料發生變更時,應於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開戶銀行並提供有關證明。
第四十八條
銀行接到存款人的變更通知後,應及時辦理變更手續,並於2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
第四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存款人應向開戶銀行提出撤銷銀行結算賬戶的申請:
(一)被撤並、解散、宣告破產或關閉的。
(二)注銷、被吊銷營業執照的。
(三)因遷址需要變更開戶銀行的。
(四)其他原因需要撤銷銀行結算賬戶的。
存款人有本條第一、二項情形的,應於5個工作日內向開戶銀行提出撤銷銀行結算賬戶的申請。
本條所稱撤銷是指存款人因開戶資格或其他原因終止銀行結算賬戶使用的行為。
Ⅳ 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對公基本戶、一般戶銷戶客戶需要辦理哪些手續攜帶哪些資料
1) 申請銷戶的單位應出具單位公函,證明其確需銷戶,上面加蓋單位預留印鑒。
2) 預算單位零餘額賬戶銷戶時,預算單位應出具財政部的銷戶通知。
3) 單位應交回其留存的一份印鑒卡片、原開戶申請書、結算賬戶管理協議、對賬服務協議、核准類賬戶的開戶許可證(備案類賬戶的銷戶也需提供基本存款賬戶的開戶許可證)。對於使用過程中進行過預留印鑒變更的賬戶如需銷戶,還應交回更換印鑒申請書等申請書的客戶聯。
4) 對於驗資類賬戶的銷戶,在驗資期滿前,如果該單位注冊不成功,單位申請撤銷注冊驗資臨時存款賬戶的,應要求單位出具核發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不予注冊的證明辦理驗資戶銷戶手續。
如果客戶無法出具不予注冊的證明的,應於驗資期滿後未客戶辦理驗資賬戶的銷戶,此時應收回原工商部門核發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並由各出資股東出具驗資不成功的證明,並簽章確認,並註明銷戶原因後,經業務主管授權簽字,才能辦理銷戶。
如屬於單位出資,憑出資單位書面申請和經辦人身份證件使用特種轉賬憑證將資金轉到與出資人名稱一致的原出資存款賬戶。如屬於個人出資,出資人必須退回原現金繳款單回單,憑出資人身份證件使用取款憑證支取現金。
5) 如果客戶留存的印鑒卡回單聯丟失,應讓客戶提交其加蓋公章的公函,表明如果因為丟失的印鑒卡被盜用發生資金問題,責任由客戶自負。
6) 單位應交回已購買未使用的重要空白票據和結算憑證;若不能全部交回的,應出具單位證明,表明如果由於未交回的單證造成資金損失,風險由客戶自擔,並在證明上加蓋單位預留印鑒。
7) 辦理銷戶的人員的身份證件及復印件。
Ⅳ 事業單位銀行賬戶銷戶需要帶什麼材料
1.撤銷申請書。
2.已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清單。
3.開戶申請書企業留存聯。
4.印鑒卡。
5.重要憑證(支票等) 不需要把一般賬戶全都消了才能撤銷基本賬戶。
注意:別忘記在5個工作日內向開戶銀行提出撤銷申請,這樣可以將賬戶余額以現金支取,如果超過了5天後會非常麻煩。
Ⅵ 撤銷行政事業單位基本戶需要什麼
行政事業單位的基本戶屬於審批類賬戶。需要先向當地的財政部專員辦遞交撤戶申請,批准撤戶後,拿著專員辦的批示,以及銀行所要求的撤戶的材料,去開戶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