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中央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管理暫行辦法的第四章
第二十四條中央預算單位按規定發生的下列變更事項,按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進行備案:
(一)中央預算單位變更名稱,但不改變開戶銀行及賬號的;
(二)中央預算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法定代表、地址及其他開戶資料變更的;
(三)因開戶銀行原因變更銀行賬號,但不改變開戶銀行的;
(四)其他按規定不需報經財政部門審批的變更事項。
第二十五條中央預算單位的主管單位發生變更的,應在變更後3個工作日內填制《中央預算單位主管單位變更登記表》(附五),附軟盤報相應財政部門和各級主管單位備案。
第二十六條中央預算單位確需延長賬戶使用期的,應提前提出申請並按本辦法第三章規定的程序報財政部門審批。審批期間,按原賬戶使用期執行。
第二十七條中央預算單位開立的銀行賬戶應保持穩定。確因特殊需要變更開戶銀行的,應按規定將原賬戶撤銷,按本辦法的規定重新辦理開戶手續、銷戶與開戶的備案手續,並將原賬戶的資金余額(包括存款利息)如數轉入新開賬戶。
第二十八條中央預算單位被合並的,其賬戶按規定撤銷,資金余額轉入合並單位的同類賬戶。合並單位應監督被合並單位撤銷其賬戶,並負責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辦理備案手續。
不同中央預算單位合並組建一個新的中央預算單位的,原賬戶按規定撤銷,按本辦法第二章、第三章規定重新開立銀行賬戶,並辦理備案手續。
第二十九條中央預算單位銀行賬戶使用期滿時必須撤戶。撤戶時預算收入匯繳專用存款賬戶的資金余額按規定繳入中央國庫或中央財政專戶,其他賬戶資金余額轉入本單位基本存款賬戶,銷戶後的未了事項納入基本存款賬戶核算。同時,中央預算單位應按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辦理備案手續。
第三十條中央預算單位按規定開設的銀行賬戶,在開立後一年內沒有發生資金往來業務的,該賬戶應作撤銷處理並按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辦理備案手續。
第三十一條中央預算單位因機構改革等原因被撤銷的,必須在規定時間內撤銷所開立的銀行賬戶,並按相應的政策處理賬戶資金余額。其銷戶情況由其上一級主管單位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辦理備案手續。
② 中央預算單位包括哪些
中央預算單位分為一級、二級、三級:
(1)一級預算單位指中央各部委及財政預算單列的企業集團總公司;
(2)二級預算單位指財務直屬於一級預算管理的二級機構,如省一級中央駐地方單位和(部屬)大專院校本級等單位;
(3)三級預算單位指財務直屬於二級預算管理的三級機構,如市、州一級中央駐地方單位和(部屬)大專院校二級機構。
(2)中央預算單位開戶手續擴展閱讀:
中央預算包括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應當保持完整、獨立。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應當與一般公共預算相銜接。
中央預算支付方式,國家實行財政轉移支付制度。財政轉移支付應當規范、公平、公開,以推進地區間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為主要目標。財政轉移支付包括中央對地方的轉移支付和地方上級政府對下級政府的轉移支付,以為均衡地區間基本財力、由下級政府統籌安排使用的一般性轉移支付為主體。
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可以設立專項轉移支付,用於辦理特定事項。建立健全專項轉移支付定期評估和退出機制。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的事項不得設立專項轉移支付。上級政府在安排專項轉移支付時,不得要求下級政府承擔配套資金。但是,按照國務院的規定應當由上下級政府共同承擔的事項除外。
③ 清理預算單位銀行賬戶時縣級工會賬戶怎麼辦
建議你看看財政部的通告: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監察部審計署關於印發《中央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管理暫行法》的通知財庫[2002]48號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事處,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公廳,全國政協公廳,高法院,高檢院,各人民團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中央財政預算單列的企業集團總公司,各國有、國家控股銀行:根據《國務院公廳轉發監察部、財政部、人民銀行、審計署關於清理整頓行政事業單位銀行賬戶的意見的通知》(國發〔2001〕41號)的要求,結合中央預算單位銀行賬戶清理整頓情況,為了規范中央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管理,強化監督,促進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監察部、審計署研究修訂了《中央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管理暫行法》,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1999年3月6日發布的《中央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管理暫行法》(財預字〔1999〕66號)停止執行。附件:中央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管理暫行法二〇○二年九月二十九日中央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管理暫行法編輯本段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中央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管理,促進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的順利實施,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法。第二條本法適用於中央各部門及所屬行政事業單位和財政預算單列的企業集團總公司(以下統稱中央預算單位)銀行賬戶(包括人民幣和外匯存款賬戶)的管理。中央預算單位分為一級預算單位、二級預算單位(特殊情況可分為三級、四級等預算單位,下同)和基層預算單位。第三條中央預算單位開立、變更、撤銷銀行賬戶,實行財政審批、備案制度。第四條中央預算單位須由財務機構統一本單位銀行賬戶的開立、變更、撤銷手續,並負責本單位銀行賬戶的使用和管理。第五條中央預算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銀行賬戶申請開立及使用的合法性、合規性、安全性負責。第六條中央預算單位應在國有、國家控股銀行或經批准允許為其開戶的商業銀行(以下簡稱銀行)開立銀行賬戶。編輯本段第二章銀行賬戶的設置第七條中央預算單位只能開設一個基本存款賬戶。該賬戶用於本單位預算內、預算外、自籌以及往來等資金的日常轉賬結算和現金收付等業務。第八條中央預算單位只能開設一個基本建設資金專用存款賬戶,用於核算本單位使用的各種基建資金。第九條中央預算單位按有關規定收取的預算內、預算外資金,可開設一個預算收入匯繳專用存款賬戶,用於預算內、預算外資金的收繳。該賬戶的資金只能按規定及時上繳中央國庫或中央財政專戶,不得用於本單位的支出。中央預算單位按有關規定收取的預算內、預算外資金,有特殊利息處理要求的,可單獨開設收入專戶。第十條中央預算單位根據住房管理制度改革的有關規定,可分別開設一個售房收入、住房維修基金及其利息、個人公積金、購房補貼專用存款賬戶,用於核算職工按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規定交納的購房款等資金。第十一條需開設外匯賬戶、外匯人民幣限額賬戶的中央預算單位,可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和財政部的有關規定,按程序。第十二條中央預算單位按相關規定可開設黨費、工會經費專用存款賬戶。第十三條中央預算單位因特殊原因,經批准可開設如下賬戶:(一)垂直管理獨立核算的非法人機構,確需開設的基本存款等賬戶;(二)中央一級預算單位獨立核算的離退休機構,確需開設的離退休經費專戶;(三)系統財務與本級機關財務機構分設並對所屬單位有轉撥經費的一級預算單位,確需開設的經費轉撥賬戶;(四)其他特殊情況,確需開設的賬戶。編輯本段第三章銀行賬戶的開立第十四條中央預算單位按本法規定報經財政部門審批後,可開立銀行賬戶。二級預算單位按照基層預算單位管理。第十五條中央預算單位需開立銀行賬戶時,應報送「開立銀行賬戶申請報告」,填寫財政部統一規定的《中央一級預算單位開立銀行賬戶申請表》(附一)或《中央基層預算單位開立銀行賬戶申請表》(附二),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開立銀行賬戶申請報告」應詳細說明本單位的基本情況和申請開戶的理由,包括新開賬戶的名稱、用途、使用范圍,開戶依據或開戶理由,相關證明材料清單及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等。中央預算單位提供的證明材料包括:(一)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應提供機構編制、人事、民政等部門批准本單位成立的文件。(二)開立其他賬戶的,應提供下列證明材料之一:1.基本建設項目的立項批准文件;2.按照國務院規定程序批准收取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業性收費、罰沒收入及其他預算內、預算外資金的文件;3.實行住房制度改革的批復文件;4.擁有、使用外匯的相關證明材料;5.其他相應證明材料。第十六條一級預算單位(含本級,下同)的「開立銀行賬戶申請報告」、《中央一級預算單位開立銀行賬戶申請表》(附軟盤)及相關證明材料,由其財務部門報財政部審批。第十七條財政部應及時對一級預算單位報送的開戶申請進行合規性審核,對同意開設的銀行賬戶簽發《中央預算單位開立銀行賬戶批復書》(附三)。第十八條基層預算單位的「開立銀行賬戶申請報告」、《中央基層預算單位開立銀行賬戶申請表》(附軟盤)及相關證明材料原則上應經一級預算單位審核簽署意見後,報基層預算單位所在省份或計劃單列市的財政監察專員事處(以下簡稱財政專員)審批;一級預算單位所屬預算單位級次較多、分布較廣的,在符合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其基層預算單位的開戶申請可由其規定的主管單位審核簽署意見後,報當地財政專員審批。第十九條財政專員應及時對基層預算單位報送的開戶申請進行合規性審核,一般應在3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並對同意開設的銀行賬戶簽發《中央預算單位開立銀行賬戶批復書》。第二十條基層預算單位的主管單位與當地財政專員對基層預算單位的同一開戶申請有異議時,雙方應進行協商;協商後意見仍不一致的,分別報一級預算單位與財政部,由財政部將審定結果函告一級預算單位與相關財政專員。第二十一條財政部門對同意開設的有明確政策執行期限的賬戶,應在《中央預算單位開立銀行賬戶批復書》中註明該賬戶的使用期。第二十二條中央預算單位持財政部門簽發的《中央預算單位開立銀行賬戶批復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賬戶管理的有關規定,到相關銀行開戶手續。第二十三條中央預算單位應在財政部門簽發《中央預算單位開立銀行賬戶批復書》的15個工作日內,開立相應的銀行賬戶,在開立銀行賬戶後3個工作日內,填寫財政部統一規定的《中央預算單位銀行賬戶備案表》(附四),附軟盤報相應批准開戶的財政部門和各級主管單位備案。編輯本段第四章銀行賬戶變更與撤銷第二十四條中央預算單位按規定發生的下列變更事項,按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進行備案:(一)中央預算單位變更名稱,但不改變開戶銀行及賬號的;(二)中央預算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法定代表、地址及其他開戶資料變更的;(三)因開戶銀行原因變更銀行賬號,但不改變開戶銀行的;(四)其他按規定不需報經財政部門審批的變更事項。第二十五條中央預算單位的主管單位發生變更的,應在變更後3個工作日內填制《中央預算單位主管單位變更登記表》(附五),附軟盤報相應財政部門和各級主管單位備案。第二十六條中央預算單位確需延長賬戶使用期的,應提前提出申請並按本法第三章規定的程序報財政部門審批。審批期間,按原賬戶使用期執行。第二十七條中央預算單位開立的銀行賬戶應保持穩定。確因特殊需要變更開戶銀行的,應按規定將原賬戶撤銷,按本法的規定重新開戶手續、銷戶與開戶的備案手續,並將原賬戶的資金余額(包括存款利息)如數轉入新開賬戶。第二十八條中央預算單位被合並的,其賬戶按規定撤銷,資金余額轉入合並單位的同類賬戶。合並單位應監督被合並單位撤銷其賬戶,並負責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備案手續。不同中央預算單位合並組建一個新的中央預算單位的,原賬戶按規定撤銷,按本法第二章、第三章規定重新開立銀行賬戶,並備案手續。第二十九條中央預算單位銀行賬戶使用期滿時必須撤戶。撤戶時預算收入匯繳專用存款賬戶的資金余額按規定繳入中央國庫或中央財政專戶,其他賬戶資金余額轉入本單位基本存款賬戶,銷戶後的未了事項納入基本存款賬戶核算。同時,中央預算單位應按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備案手續。第三十條中央預算單位按規定開設的銀行賬戶,在開立後一年內沒有發生資金往來業務的,該賬戶應作撤銷處理並按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備案手續。第三十一條中央預算單位因機構改革等原因被撤銷的,必須在規定時間內撤銷所開立的銀行賬戶,並按相應的政策處理賬戶資金余額。其銷戶情況由其上一級主管單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備案手續。編輯本段第五章管理與監督第三十二條財政部門應建立中央預算單位銀行賬戶信息管理系統,對中央預算單位開立的銀行賬戶實施動態監控,跟蹤監督賬戶的開立、變更、撤銷等情況,建立中央預算單位賬戶管理檔案。第三十三條中央預算單位要按照財政部和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用途使用銀行賬戶,不得將預算收入匯繳專用存款賬戶資金和財政撥款轉為定期存款,不得以個人名義存放單位資金,不得出租、轉讓銀行賬戶,不得為個人或其他單位提供信用。第三十四條中央預算單位對不同性質或需要單獨核算的資金,應建立相應明細賬,分賬核算。第三十五條中央預算單位應加強對所屬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的監督管理,建立所屬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管理系統,定期對所屬預算單位銀行賬戶進行監督檢查。發現所屬單位不按規定開立、使用、變更及撤銷銀行賬戶的,應及時督促糾正;糾正無效的,應提請財政部等職能部門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第三十六條除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外,開戶銀行不得未經財政部門審批的中央預算單位銀行賬戶開設業務。第三十七條開戶銀行在中央預算單位銀行賬戶開立手續後,應及時將中央預算單位的開戶情況報送其總行。第三十八條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監察部、審計署(以下統稱監督檢查機構)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中央預算單位銀行賬戶實施監督管理。第三十九條財政部門在日常管理和監督檢查中,發現中央預算單位有違反本法規定行為的,應按規定進行處理;發現開戶銀行有違反本法規定行為的,應移交中國人民銀行或國家外匯管理局進行處理。第四十條中國人民銀行應監督開戶銀行按本法規定為中央預算單位開立銀行賬戶,查處開戶銀行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國家外匯管理局應按本法和國家外匯管理規定,監督中央預算單位開立和使用外匯賬戶,查處開戶銀行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第四十一條審計署應按本法規定對中央預算單位的銀行賬戶實施監督檢查,查處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發現開戶銀行違反本法規定的,應移交中國人民銀行或國家外匯管理局進行處理。第四十二條監督檢查機構在對中央預算單位銀行賬戶實施監督檢查時,受查單位和開戶銀行應如實提供有關銀行賬戶的開立和管理情況,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拖延、拒絕、阻撓;有關銀行應如實提供受查單位銀行賬戶的收付等情況,不得隱瞞。第四十三條監督檢查機構在對中央預算單位銀行賬戶實施監督管理中,認為應追究中央預算單位有關人員責任的,應按財政部、審計署、監察部、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嚴肅追究擾亂財經秩序違法違紀人員責任的通知》(財監字〔1998〕4號)填寫《追究有關人員責任建議書》,移交監察部門進行處理;涉及追究開戶銀行有關人員責任的,移交監察部門進行處理。第四十四條中央預算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監督檢查機構除責令違規單位立即糾正外,應函告財政部,由財政部決定暫停或停止對違規單位撥付預算資金,同時提交監察部門對違規單位的責任人員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依照《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10號)移交司法機關處理:(一)違反本法規定開立銀行賬戶的;(二)違反本法第二章規定,改變賬戶用途,使用相應銀行賬戶的;(三)違反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四)不按本法規定變更、撤銷銀行賬戶的,或變更、撤銷銀行賬戶不按規定報送財政部門審核、備案的;(五)其他違反賬戶管理規定的。第四十五條監督檢查機構發現開戶銀行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提交相關機關按照《金融違法行為處罰法》(國務院令第260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國務院令第281號)等法律法規進行處罰,並函告財政部,由財政部決定取消該金融機構為中央預算單位開戶的資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一)違反本法規定,為中央預算單位開立銀行賬戶的;(二)允許中央預算單位超額或超出賬戶功能提取現金的;(三)已知是中央預算單位的資金而同意以個人名義開戶存放的;(四)明知是預算收入匯繳資金、財政撥款而為中央預算單位轉為定期存款的;(五)其他違反本法規定及其他法律法規的。編輯本段第六章附則第四十六條中央預算單位確因業務需要開設貸款轉存款賬戶、保證金存款賬戶的,可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賬戶管理的規定到開戶銀行開戶,並按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備案手續。第四十七條實行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試點的中央預算單位,按《中央單位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試點資金支付管理法》和《中央單位預算外資金收入收繳管理改革試點法》的規定,由財政部為其開設零餘額賬戶和中央財政匯繳專戶;其原有賬戶確需保留的,暫按本法規定程序審批後保留,並根據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的推進情況按財政部的有關規定進行清理、歸並、撤銷。第四十八條財政部會同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和武裝警察部隊後勤部參照本法,另行制定中國人民解放軍和武裝警察部隊的銀行賬戶管理規定。第四十九條中央一級預算單位可根據本法制定本系統內部的基層預算單位開戶報批等具體銀行賬戶管理規定,報財政部並抄送相關財政專員備案。第五十條本法由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監察部、審計署負責解釋。第五十一條本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法發布前發布的有關中央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管理規定與本法不一致的,按本法執行。
④ 中央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管理暫行辦法的第三章
第十四條 中央預算單位按本辦法規定報經財政部門審批後,可開立銀行賬戶。二級預算單位按照基層預算單位管理。
第十五條中央預算單位需開立銀行賬戶時,應報送「開立銀行賬戶申請報告」,填寫財政部統一規定的《中央一級預算單位開立銀行賬戶申請表》(附一)或《中央基層預算單位開立銀行賬戶申請表》(附二),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開立銀行賬戶申請報告」應詳細說明本單位的基本情況和申請開戶的理由,包括新開賬戶的名稱、用途、使用范圍,開戶依據或開戶理由,相關證明材料清單及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等。
中央預算單位提供的證明材料包括:
(一)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應提供機構編制、人事、民政等部門批准本單位成立的文件。
(二)開立其他賬戶的,應提供下列證明材料之一:
1.基本建設項目的立項批准文件;
2.按照國務院規定程序批准收取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業性收費、罰沒收入及其他預算內、預算外資金的文件;
3.實行住房制度改革的批復文件;
4.擁有、使用外匯的相關證明材料;
5.其他相應證明材料。
第十六條一級預算單位(含本級,下同)的「開立銀行賬戶申請報告」、《中央一級預算單位開立銀行賬戶申請表》(附軟盤)及相關證明材料,由其財務部門報財政部審批。
第十七條財政部應及時對一級預算單位報送的開戶申請進行合規性審核,對同意開設的銀行賬戶簽發《中央預算單位開立銀行賬戶批復書》(附三)。
第十八條基層預算單位的「開立銀行賬戶申請報告」、《中央基層預算單位開立銀行賬戶申請表》(附軟盤)及相關證明材料原則上應經一級預算單位審核簽署意見後,報基層預算單位所在省份或計劃單列市的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以下簡稱財政專員辦)審批;一級預算單位所屬預算單位級次較多、分布較廣的,在符合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其基層預算單位的開戶申請可由其規定的主管單位審核簽署意見後,報當地財政專員辦審批。
第十九條財政專員辦應及時對基層預算單位報送的開戶申請進行合規性審核,一般應在3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並對同意開設的銀行賬戶簽發《中央預算單位開立銀行賬戶批復書》。
第二十條基層預算單位的主管單位與當地財政專員辦對基層預算單位的同一開戶申請有異議時,雙方應進行協商;協商後意見仍不一致的,分別報一級預算單位與財政部,由財政部將審定結果函告一級預算單位與相關財政專員辦。
第二十一條財政部門對同意開設的有明確政策執行期限的賬戶,應在《中央預算單位開立銀行賬戶批復書》中註明該賬戶的使用期。
第二十二條中央預算單位持財政部門簽發的《中央預算單位開立銀行賬戶批復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賬戶管理的有關規定,到相關銀行辦理開戶手續。
第二十三條中央預算單位應在財政部門簽發《中央預算單位開立銀行賬戶批復書》的15個工作日內,開立相應的銀行賬戶,在開立銀行賬戶後3個工作日內,填寫財政部統一規定的《中央預算單位銀行賬戶備案表》(附四),附軟盤報相應批准開戶的財政部門和各級主管單位備案。
⑤ 中央預算單位因法人變得更好開戶許可證,需要財政撥款證明的五連單,請問誰知道在哪裡辦理五連單樣板有嗎
開戶許可證是由中國人民銀行核發的一種開設基本帳戶的憑證,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金融機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單位可憑此證,辦理其它金融往來業務。例如:在工程建設領域,建設單位需要施工單位提供開戶許可證,以便辦理工程款撥付等金融業務。
參考資料:
網路「開戶許可證」。
⑥ 銀行開戶規定
根據《銀行賬戶管理辦法》
第十三條 下列存款人可以申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
一、企業法人;
二、企業法人內部單獨核算的單位;
三、管理財政預算資金和預算外資金的財政部門;
四、實行財政預算管理的行政機關、事業單位;
五、縣級(含)以上軍隊、武警單位;
六、外國駐華機構;
七、社會團體;
八、單位附設的食堂、招待所、幼兒園;
九、外地常設機構;
十、私營企業、個體經濟戶、承包戶和個人。
第十四條 下列情況,存款人可以申請開立一般存款賬戶;
一、在基本存款賬戶以外的銀行取得借款的;
二、與基本存款賬戶的存款人不在同一地點的附屬非獨立核算單位。
第十五條 下列情況,存款人可以申請開立臨時存款賬戶。
一、 外地臨時機構;
二、臨時經營活動需要的。
第十六條 下列資金,存款人可以申請開立專用存款賬戶:
一、 基本建設的資金;
二、更新改造的資金;
三、特定用途,需要專戶的資金。
第十七條 存款人申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應向開戶銀行出具下列證明文件之一:
一、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 企業法人證書》或《營業執照》正本;
二、中央或地方編制委員會、人事、民政等部門的批文;
三、軍隊軍以上、武警總隊財務部門的開戶證明;
四、單位對附設機構同意開戶的證明;
五、駐地有權部門對外地常設機構的批文;
六、承包雙方簽訂的承包協議;
七、個人的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
第十八條 存款人申請開立一般存款賬戶,應向開戶銀行出具下列證明文件之一:
一、 借款合同或借款借據;
二、基本存款賬戶的存款人同意其附屬的非獨立核算單位開戶的證明。
第十九條 存款人申請開立臨時存款賬戶,應向開戶銀行出具下列證明文件之一:
一、 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臨時執照;
二、當地有權部門同意設立外來臨時機構的批件。
第二十條 存款人申請開立專用存款賬戶,應向開戶銀行出具下列證明文件之一:
一、有權部門批准立項的文件;
二、國家有關文件的規定。
第三章賬戶開立和撤銷
第二十一條 存款人申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應填制開戶申請書,提供本辦法規定的證件,送交蓋有存款人印章的印鑒卡片,經銀行審核同意,並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核發的開戶許可證開立賬戶。
第二十二條 存款人申請開立一般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和專用存款賬戶,應填制開戶申請書,提供本辦法規定的證明文件,送交蓋有存款人印章的印鑒卡片,經銀行審核同意後開立賬戶。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三、四、五項規定的存款人,已在銀行開立一個基本存款賬戶的,可以根據其資金性質和管理需要另開立一個基本存款賬戶。
第二十四條 存款人申請改變賬戶名稱的,應撤銷原賬戶,按本辦法的規定開立新賬戶。
第二十五條 存款人撤銷賬戶,必須與開戶銀行核對賬戶余額,經開戶銀行審查同意後,辦理銷戶手續。
存款人銷戶時,應交回各種重要空白憑證和開戶許可證。
第二十六條 存款人撤銷基本存款賬戶後,可以按本辦法的規定在另一家銀行開立新賬戶。
第二十七條 開戶銀行對一年(按對月對日計算)未發生收付活動的賬戶,應通知存款人自發出通知起30日內來行辦理銷戶手續,逾期視同自願銷戶。
第四章 賬戶管理和責任
第二十八條 中國人民銀行負責協調、仲裁銀行賬戶開立和使用方面的爭議,監督、稽核開戶銀行的賬戶設置和開立,糾正和處罰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負責開戶許可證的核發和管理。
開戶許可證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統一製作。
第二十九條 開戶銀行負責按本辦法的規定對開立、撤銷的賬戶進行審查,正確辦理開戶和銷戶,建立、健全開銷戶登記制度,建立賬戶管理檔案,定期與存款人對賬。
開戶銀行對基本存款賬戶的撤銷,一般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專用存款賬戶的開立或撤銷,應於開立或撤銷之日起7日內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申報。
第三十條 銀行不得對未持有開戶許可證或已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存款人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條 銀行不得違反本辦法的規定強拉客戶在本行開立賬戶。
信用社不得超出規定的業務范圍,為存款人開立賬戶。
第三十二條 存款人不得違反本辦法的規定在多家銀行機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
存款人不得在同一家銀行的幾個分支機構開立一般存款賬戶。
第三十三條 存款人不得因開戶銀行嚴格執行制度、執行紀律,轉移基本存款賬戶。
存款人因前款原因轉移基本存款賬戶的,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對其核發開戶許可證。
第三十四條 存款人的賬戶只能辦理存款人本身的業務活動,不得出租和轉讓賬戶。
第三十五條 開戶銀行、存款人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和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開設賬戶的,要限期撤銷多餘賬戶,並根據其性質和情節按規定處以罰款。
第三十六條 開戶銀行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為存款人支付現金和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應按規定對其處以罰款。
第三十七條 存款人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的,除責令其糾正外,按規定對賬戶出租、轉讓發生的金額處以罰款,並沒收出租賬戶的非法所得。
第三十八條 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核發開戶許可證的,上級人民銀行應按規定對其處以罰款。
第三十九條 存款人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造成後果的,應由存款人承擔責任。
第四十條 銀行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徇私舞弊、貪污受賄、縱容違法行為的,應當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中央預算單位開戶手續擴展閱讀
企業在銀行的開戶需要的材料:
營業執照正本、副本
公司章程
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合夥人或股東身份證復印件
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五章(公章、財務章、法人章、合同專用章、發票專用章)
當地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⑦ 基建資金必須開立專戶 在哪個規定里有啊
1、根據我國現行財政信用制度的規定:
建設單位根據批準的設計文件使用基本建設資金,最終形成交付使用財產、轉出投資、應核銷投資和應核銷其他支出。基本建設工程完工,移交給生產或使用單位後,屬於固定資產部分,構成了企業單位的固定資金; 屬於流動資產部分,則構成了企業單位的流動資金。
我國用於基本建設的資金,從理論上考察,主要來源於國民收入中的積累基金、現有固定資產的折舊基金以及可能轉化而來的一部分消費基金。在實際管理工作中,它們分別歸列到不同的管理系統和渠道。
2、基本建設資金的主要來源包括:
(1) 國家預算撥款
(2)「撥改貸」投資借款
(3)建設銀行貸款
(4)自籌資金;
(5)社會集資;
(6) 利用外資,一切用於基本建設的資金,均應由中國人民建設銀行監督撥付和貸放。
(7)中央預算單位開戶手續擴展閱讀:
基本建設基金使用范圍
1、經營性基金經營性基金主要用於中央舉辦的關繫到國民經濟全局的重大能源、交通、原材料工業基地,跨地區的、面向全國的交通運輸工程、郵電通訊骨幹設施,關鍵的機械、電子、輕紡工業項目,重大農業基地和重點防護林工程,關鍵的新興產業項目的建設,以及對經濟不發達地區建設的扶持等等。
經營性基本建設基金又分為硬貸款和軟貸款兩種:硬貸款主要用於還款能力較好的建設項目;軟貸款主要用於國家政策性投資的建設項目。
2、非經營性基金非經營性基金主要用於中央各部門直接舉辦的無經濟收入的文化、教育、衛生、科研等項目的建設和大江、大河的治理工程等。
⑧ 中央預算單位公務卡是否在編人員才能辦理
公務卡只有國家公務員、行政或者事業單位的在編職工才能辦理。
公務卡是中央財政預算公務卡的簡稱,是根據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中央預算單位公務卡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庫[2007]63號)的有關規定。
中央預算單位工作人員必須持有和使用的,主要用於日常公務支出和財務報銷業務,並兼顧私人消費的信用卡,且不可辦理附屬卡。2012年9月27日,財政部下發通知,將在2012年年底前全面推行公務卡。
(8)中央預算單位開戶手續擴展閱讀:
公務卡作用:
1、有利於提高預算資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因為預算單位不同於企業,企業要靠自身的經營獲得運轉資金和利潤,而預算單位不能靠自己的行政業務活動獲得所需資金,只能依靠國家財政撥入資金完成行政業務活動。
而財政資金的來源是廣大公眾納稅人交納的各種稅金,公眾有權監督政府如何使用財政資金,確保政府集中財力解決民生問題。
通過合理配置資源,減少財政供養人口,大力壓縮公款招待、公務用車以及公務人員差旅費等支出,降低行政成本,把有限財政資金用於民生問題,提高預算資金的使用效率。
2、有利於深化財政國庫集中支付改革,規范財政資金管理。實施財政國庫集中支付改革後,絕大部分預算單位的支付行為都納入了財政部門的有效監控。但是預算單位小額支出中大量使用現金的情況仍然沒有解決。
推行預算單位以公務卡結算方式取代現金結算方式,實現支付信息的電子化,不僅方便了公務小額支付,而且財政部門能夠將公務支出信息統一納入財政動態監控的范圍,保證每一筆財政支出都公開透明,有利於提高財政管理水平。
3、有利於促進非現金支付工具使用,減少現金流通。大量現金的使用不僅影響資金流動效率,而且現鈔的印製、運輸、保管、清分、銷毀、防假,消耗巨大的財力、物力和人力。
大量現金的使用,為偷稅漏稅、貪污腐敗、行賄受賄、金融犯罪在客觀上提供了便利,不利於改善經濟社會秩序,建立良好的市場運行環境。所以,減少現金流通,推廣非現金支付工具使用,是完善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基礎的重要任務。
⑨ 事業單位分支機構在銀行開戶需要提供哪些手續
請看以下規定:
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規范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以下簡稱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和使用,加強銀行結算賬戶管理,維護經濟金融秩序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存款人在中國境內的銀行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存款人,是指在中國境內開立銀行結算賬戶的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單位)、個體工商戶和自然人。
本辦法所稱銀行,是指在中國境內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經營支付結算業務的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含外資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
本辦法所稱銀行結算賬戶,是指銀行為存款人開立的辦理資金收付結算的人民幣活期存款賬戶。
第三條銀行結算賬戶按存款人分為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和個人銀行結算賬戶。
(一)存款人以單位名稱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為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按用途分為基本存款賬戶、一般存款賬戶、專用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
個體工商戶憑營業執照以字型大小或經營者姓名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納入單位銀行結算賬戶管理。
(二)存款人憑個人身份證件以自然人名稱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為個人銀行結算賬戶。
郵政儲蓄機構辦理銀行卡業務開立的賬戶納入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管理。
第四條單位銀行結算賬戶的存款人只能在銀行開立一個基本存款賬戶。
第五條存款人應在注冊地或住所地開立銀行結算賬戶。符合本辦法規定可以在異地(跨省、市、縣)開立銀行結算賬戶的除外。
第六條存款人開立基本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和預算單位開立專用存款賬戶實行核准制度,經中國人民銀行核准後由開戶銀行核發開戶登記證。但存款人因注冊驗資需要開立的臨時存款賬戶除外。
第七條存款人可以自主選擇銀行開立銀行結算賬戶。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令存款人到指定銀行開立銀行結算賬戶。
第八條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和使用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不得利用銀行結算賬戶進行偷逃稅款、逃廢債務、套取現金及其他違法犯罪活動。
第九條銀行應依法為存款人的銀行結算賬戶信息保密。對單位銀行結算賬戶的存款和有關資料,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銀行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或個人查詢。對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存款和有關資料,除國家法律另有規定外,銀行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或個人查詢。
第十條中國人民銀行是銀行結算賬戶的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章 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
第十一條基本存款賬戶是存款人因辦理日常轉賬結算和現金收付需要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下列存款人,可以申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
(一)企業法人。
(二)非法人企業。
(三)機關、事業單位。
(四)團級(含)以上軍隊、武警部隊及分散執勤的支(分)隊。
(五)社會團體。
(六)民辦非企業組織。
(七)異地常設機構。
(八)外國駐華機構。
(九)個體工商戶。
(十)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社區委員會。
(十一)單位設立的獨立核算的附屬機構。
(十二)其他組織。
第十二條一般存款賬戶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結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賬戶開戶銀行以外的銀行營業機構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
第十三條專用存款賬戶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對其特定用途資金進行專項管理和使用而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對下列資金的管理與使用,存款人可以申請開立專用存款賬戶:
(一)基本建設資金。
(二)更新改造資金。
(三)財政預算外資金。
(四)糧、棉、油收購資金。
(五)證券交易結算資金。
(六)期貨交易保證金。
(七)信託基金。
(八)金融機構存放同業資金。
(九)政策性房地產開發資金。
(十)單位銀行卡備用金。
(十一)住房基金。
(十二)社會保障基金。
(十三)收入匯繳資金和業務支出資金。
(十四)黨、團、工會設在單位的組織機構經費。
(十五)其他需要專項管理和使用的資金。
收入匯繳資金和業務支出資金,是指基本存款賬戶存款人附屬的非獨立核算單位或派出機構發生的收入和支出的資金。
因收入匯繳資金和業務支出資金開立的專用存款賬戶,應使用隸屬單位的名稱。
第十四條臨時存款賬戶是存款人因臨時需要並在規定期限內使用而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有下列情況的,存款人可以申請開立臨時存款賬戶:
(一)設立臨時機構。
(二)異地臨時經營活動。
(三)注冊驗資。
第十五條個人銀行結算賬戶是自然人因投資、消費、結算等而開立的可辦理支付結算業務的存款賬戶。有下列情況的,可以申請開立個人銀行結算賬戶:
(一)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的。
(二)辦理匯兌、定期借記、定期貸記、借記卡等結算業務的。
自然人可根據需要申請開立個人銀行結算賬戶,也可以在已開立的儲蓄賬戶中選擇並向開戶銀行申請確認為個人銀行結算賬戶。
第十六條存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異地開立有關銀行結算賬戶:
(一)營業執照注冊地與經營地不在同一行政區域(跨省、市、縣)需要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
(二)辦理異地借款和其他結算需要開立一般存款賬戶的。
(三)存款人因附屬的非獨立核算單位或派出機構發生的收入匯繳或業務支出需要開立專用存款賬戶的。
(四)異地臨時經營活動需要開立臨時存款賬戶的。
(五)自然人根據需要在異地開立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
第十七條存款人申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應向銀行出具下列證明文件:
(一)企業法人,應出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本。
(二)非法人企業,應出具企業營業執照正本。
(三)機關和實行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應出具政府人事部門或編制委員會的批文或登記證書和財政部門同意其開戶的證明;非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應出具政府人事部門或編制委員會的批文或登記證書。
(四)軍隊、武警團級(含)以上單位以及分散執勤的支(分)隊,應出具軍隊軍級以上單位財務部門、武警總隊財務部門的開戶證明。
(五)社會團體,應出具社會團體登記證書,宗教組織還應出具宗教事務管理部門的批文或證明。
(六)民辦非企業組織,應出具民辦非企業登記證書。
(七)外地常設機構,應出具其駐在地政府主管部門的批文。
(八)外國駐華機構,應出具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的批文或證明;外資企業駐華代表處、辦事處應出具國家登記機關頒發的登記證。
(九)個體工商戶,應出具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正本。
(十)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社區委員會,應出具其主管部門的批文或證明。
(十一)獨立核算的附屬機構,應出具其主管部門的基本存款賬戶開戶登記證和批文。
(十二)其他組織,應出具政府主管部門的批文或證明。
本條中的存款人為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納稅人的,還應出具稅務部門頒發的稅務登記證。
第十八條存款人申請開立一般存款賬戶,應向銀行出具其開立基本存款賬戶規定的證明文件、基本存款賬戶開戶登記證和下列證明文件:
(一)存款人因向銀行借款需要,應出具借款合同。
(二)存款人因其他結算需要,應出具有關證明。
第十九條存款人申請開立專用存款賬戶,應向銀行出具其開立基本存款賬戶規定的證明文件、基本存款賬戶開戶登記證和下列證明文件:
(一)基本建設資金、更新改造資金、政策性房地產開發資金、住房基金、社會保障基金,應出具主管部門批文。
(二)財政預算外資金,應出具財政部門的證明。
(三)糧、棉、油收購資金,應出具主管部門批文。
(四)單位銀行卡備用金,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銀行卡章程的規定出具有關證明和資料。
(五)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應出具證券公司或證券管理部門的證明。
(六)期貨交易保證金,應出具期貨公司或期貨管理部門的證明。
(七)金融機構存放同業資金,應出具其證明。
(八)收入匯繳資金和業務支出資金,應出具基本存款賬戶存款人有關的證明。
(九)黨、團、工會設在單位的組織機構經費,應出具該單位或有關部門的批文或證明。
(十)其他按規定需要專項管理和使用的資金,應出具有關法規、規章或政府部門的有關文件。
第二十條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在境內從事證券投資開立的人民幣特殊賬戶和人民幣結算資金賬戶納入專用存款賬戶管理。其開立人民幣特殊賬戶時應出具國家外匯管理部門的批復文件,開立人民幣結算資金賬戶時應出具證券管理部門的證券投資業務許可證。
第二十一條存款人申請開立臨時存款賬戶,應向銀行出具下列證明文件:
(一)臨時機構,應出具其駐在地主管部門同意設立臨時機構的批文。
(二)異地建築施工及安裝單位,應出具其營業執照正本或其隸屬單位的營業執照正本,以及施工及安裝地建設主管部門核發的許可證或建築施工及安裝合同。
(三)異地從事臨時經營活動的單位,應出具其營業執照正本以及臨時經營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批文。
(四)注冊驗資資金,應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或有關部門的批文。
本條第二、三項還應出具其基本存款賬戶開戶登記證。
第二十二條存款人申請開立個人銀行結算賬戶,應向銀行出具下列證明文件:
(一)中國居民,應出具居民身份證或臨時身份證。
(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人,應出具軍人身份證件。
(三)中國人民武裝警察,應出具武警身份證件。
(四)香港、澳門居民,應出具港澳居民往來內地通行證;台灣居民,應出具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證件。
(五)外國公民,應出具護照。
(六)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文件規定的其他有效證件。
銀行為個人開立銀行結算賬戶時,根據需要還可要求申請人出具戶口簿、駕駛執照、護照等有效證件。
第二十三條存款人需要在異地開立單位銀行結算賬戶,除出具本辦法第十七條、十八條、十九條、二十一條規定的有關證明文件外,應出具下列相應的證明文件:
(一)經營地與注冊地不在同一行政區域的存款人,在異地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應出具注冊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行的未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證明。
(二)異地借款的存款人,在異地開立一般存款賬戶的,應出具在異地取得貸款的借款合同。
(三)因經營需要在異地辦理收入匯繳和業務支出的存款人,在異地開立專用存款賬戶的,應出具隸屬單位的證明。
屬本條第二、三項情況的,還應出具其基本存款賬戶開戶登記證。
存款人需要在異地開立個人銀行結算賬戶,應出具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證明文件。
第二十四條單位開立銀行結算賬戶的名稱應與其提供的申請開戶的證明文件的名稱全稱相一致。有字型大小的個體工商戶開立銀行結算賬戶的名稱應與其營業執照的字型大小相一致;無字型大小的個體工商戶開立銀行結算賬戶的名稱,由「個體戶」字樣和營業執照記載的經營者姓名組成。自然人開立銀行結算賬戶的名稱應與其提供的有效身份證件中的名稱全稱相一致。
第二十五條銀行為存款人開立一般存款賬戶、專用存款賬戶和臨時存款賬戶的,應自開戶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基本存款賬戶開戶銀行。
第二十六條存款人申請開立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時,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直接辦理,也可授權他人辦理。
由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直接辦理的,除出具相應的證明文件外,還應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的身份證件;授權他人辦理的,除出具相應的證明文件外,還應出具其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的授權書及其身份證件,以及被授權人的身份證件。
第二十七條存款人申請開立銀行結算賬戶時,應填制開戶申請書。開戶申請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記載有關事項。
第二十八條銀行應對存款人的開戶申請書填寫的事項和證明文件的真實性、完整性、合規性進行認真審查。
開戶申請書填寫的事項齊全,符合開立基本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和預算單位專用存款賬戶條件的,銀行應將存款人的開戶申請書、相關的證明文件和銀行審核意見等開戶資料報送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經其核准後辦理開戶手續;符合開立一般存款賬戶、其他專用存款賬戶和個人銀行結算賬戶條件的,銀行應辦理開戶手續,並於開戶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備案。
第二十九條中國人民銀行應於2個工作日內對銀行報送的基本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和預算單位專用存款賬戶的開戶資料的合規性予以審核,符合開戶條件的,予以核准;不符合開戶條件的,應在開戶申請書上簽署意見,連同有關證明文件一並退回報送銀行。
第三十條銀行為存款人開立銀行結算賬戶,應與存款人簽訂銀行結算賬戶管理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除中國人民銀行另有規定的以外,應建立存款人預留簽章卡片,並將簽章式樣和有關證明文件的原件或復印件留存歸檔。
第三十一條開戶登記證是記載單位銀行結算賬戶信息的有效證明,存款人應按本辦法的規定使用,並妥善保管。
第三十二條銀行在為存款人開立一般存款賬戶、專用存款賬戶和臨時存款賬戶時,應在其基本存款賬戶開戶登記證上登記賬戶名稱、賬號、賬戶性質、開戶銀行、開戶日期,並簽章。但臨時機構和注冊驗資需要開立的臨時存款賬戶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