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企業工會單獨開設帳戶應具備那些條件
《工會法》第十條 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有會員二十五人以上的,應當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單獨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也可以由兩個以上單位的會員聯合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也可以選舉組織員一人,組織會員開展活動。(順便一提,就算有工會也沒什麼作用,不如工人自己組織一個維護權益的民間組織,到民政部門登記就可以了)
⑵ 企業要成立工會,需要辦理什麼手續嗎
企業建立工會組織的程序
1、建立工會籌備組,向當地總工會提出建會申請。籌備組人員可以由上級工會與職工和企業代表協商產生。
2、開展宣傳、發展會員。經批准成立後籌備組向職工宣傳工會的性質、任務並發展職工加入工會。(職工需填寫自願加入工會申請表(申請表格式不限))
3、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選舉工會委員會、經費審查委員會。
1)會員在200人以下的,原則上應召開全體工會會員大會。會員在200人以上的,一般應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由會員民主選舉產生。(代表比例一般在20%,職工人數越多,代表比例越小)
2)工會委員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候選人名單由各方磋商提出。工會委員會候選人實行差額選舉。
3)工會主席、副主席可以由會員(代表)大會直接選舉產生,也可以由工會委員會選舉產生。
4、選舉結果報上級工會審批。
5、經上級工會批准後,基層工會正式成立。刻制印章,設立獨立帳戶,辦理社團法人資格登記,正常開展工作。
⑶ 工會銀行開戶需要提交什麼資料
看一下你要那個資料:
1. 如果你公司工會組織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規定,且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的,允許其憑社會團體法人資格證、上級工會批准成立的批文和其他開戶資料,以工會組織的實名開立基本存款賬戶和經費專用,以下的所須資料,當然各地的人民銀行要求不太一樣,有的市級法人證書要求開立基本戶,但省級的要求開立專用戶,具體問一開戶銀行即可,對於單位來說無影響。
資料如下:
1。《同意基層工會開戶的證明書》
2。、《工會法人資格證書》
3。、《工會組織機構代碼證》
4。、工會法人法定代表人
5。、經辦人身份證
6。、工會公章及法人章
2。 不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的工會組織,應按規定開立專用存款賬戶,賬戶名稱為單位名稱加資金性質,即單位名稱後加「工會」字樣。
開立專用存款賬戶應提供下列材料:
1、市總工會關於該單位成立工會(或換屆)的批復(上面應註明同意你單位成立工人,工人的構架,工人主席是誰,成員是誰,經費獨立核算等字樣);
2、所在單位的銀行開戶許可證,營業執照正副本,組代證,稅證,法人身份證;
3、基層工會主席身份證;
4。經辦人身份證
5。基層工會要求支取現金的書面申請。
⑷ 公司內成立工會需要什麼條件和手續,工商稅務用備案嗎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第十條規定: 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有會員二十五人以上的,應當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單獨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也可以有兩個以上單位的會員聯合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也可以選舉組織員一人,組織會員開展活動。女職工人數較多的,可以建立工會女職工委員會,在同級工會領導下開展工作;女職工人數較少的,可以在工會委員會中設女職工委員。
企業職工較多的縣鎮、城市街道,可以建立基層工會的聯合會。
縣級以上地方建立地方各級總工會。
同一行業或者性質相近的幾個行業,可以根據需要建立全國的或者地方的產業工會。
全國建立統一的中華全國總工會。
⑸ 工會在銀行開戶要什麼資料
開戶所需資料(基本結算戶):
1、工會法人資格登記證書(區總工會辦理);
2、工會組織代碼證(區質量技術監督分局辦理);
3、工會成立批復(上級工會辦理);
4、工會主席任命文件;
5、工會主席身份證復印件;
6、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
7、工會公章、財務專用章、法人章。
備註:
1、開戶前先去銀行領一套資料 。
2、工會成立批復與工會主席任命文件如在一起,只需提供一份。
3、復印件需加蓋單位公章。
⑹ 誰知道工會帳戶開戶需要什麼材料
開戶所需資料(基本結算戶):1、工會法人資格登記證書(區總工會辦理);2、工會組織代碼證(區質量技術監督分局辦理);3、工會成立批復(上級工會辦理);4、工會主席任命文件;5、工會主席身份證復印件;6、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7、工會公章、財務專用章、法人章。備註:1、開戶前先去銀行領一套資料。2、工會成立批復與工會主席任命文件如在一起,只需提供一份。3、復印件需加蓋單位公章。批文丟了可以到上級工會去復印一份的。
⑺ 工會到銀行開獨立賬戶 需要些什麼材料
第十七條 存款人申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應向銀行出具下列證明文件:
(一)企業法人,應出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本。
(二)非法人企業,應出具企業營業執照正本。
(三)機關和實行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應出具政府人事部門或編制委員會的批文或登記證書和財政部門同意其開戶的證明;非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應出具政府人事部門或編制委員會的批文或登記證書。
(四)軍隊、武警團級(含)以上單位以及分散執勤的支(分)隊,應出具軍隊軍級以上單位財務部門、武警總隊財務部門的開戶證明。
(五)社會團體,應出具社會團體登記證書,宗教組織還應出具宗教事務管理部門的批文或證明。
(六)民辦非企業組織,應出具民辦非企業登記證書。
(七)外地常設機構,應出具其駐在地政府主管部門的批文。
(八)外國駐華機構,應出具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的批文或證明;外資企業駐華代表處、辦事處應出具國家登記機關頒發的登記證。
(九)個體工商戶,應出具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正本。
(十)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社區委員會,應出具其主管部門的批文或證明。
(十一)獨立核算的附屬機構,應出具其主管部門的基本存款賬戶開戶登記證和批文。
(十二)其他組織,應出具政府主管部門的批文或證明。
本條中的存款人為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納稅人的,還應出具稅務部門頒發的稅務登記證。
第十八條 存款人申請開立一般存款賬戶,應向銀行出具其開立基本存款賬戶規定的證明文件、基本存款賬戶開戶登記證和下列證明文件:
(一)存款人因向銀行借款需要,應出具借款合同。
(二)存款人因其他結算需要,應出具有關證明。
第十九條 存款人申請開立專用存款賬戶,應向銀行出具其開立基本存款賬戶規定的證明文件、基本存款賬戶開戶登記證和下列證明文件:
(一)基本建設資金、更新改造資金、政策性房地產開發資金、住房基金、社會保障基金,應出具主管部門批文。
(二)財政預算外資金,應出具財政部門的證明。
(三)糧、棉、油收購資金,應出具主管部門批文。
(四)單位銀行卡備用金,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銀行卡章程的規定出具有關證明和資料。
(五)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應出具證券公司或證券管理部門的證明。
(六)期貨交易保證金,應出具期貨公司或期貨管理部門的證明。
(七)金融機構存放同業資金,應出具其證明。
(八)收入匯繳資金和業務支出資金,應出具基本存款賬戶存款人有關的證明。
(九)黨、團、工會設在單位的組織機構經費,應出具該單位或有關部門的批文或證明。
(十)其他按規定需要專項管理和使用的資金,應出具有關法規、規章或政府部門的有關文
第二十一條 存款人申請開立臨時存款賬戶,應向銀行出具下列證明文件:
(一)臨時機構,應出具其駐在地主管部門同意設立臨時機構的批文。
(二)異地建築施工及安裝單位,應出具其營業執照正本或其隸屬單位的營業執照正本,以及施工及安裝地建設主管部門核發的許可證或建築施工及安裝合同。
(三)異地從事臨時經營活動的單位,應出具其營業執照正本以及臨時經營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批文。
(四)注冊驗資資金,應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或有關部門的批文。
本條第二、三項還應出具其基本存款賬戶開戶登記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