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單位住房公積金繳納流程
住房公積金的繳交,是以單位為單位進行的。代理網點不受理個人住房公積金的繳交業務。以單位為單位繳交的住房公積金,是以匯繳的方式進行的。所謂匯繳,是指單位從工資中扣出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後連同單位補助部分,在發放工資之日起5日內一並交繳到代辦網點。由網點計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單位住房公積金的首次(開戶)匯繳步驟如下:
單位填寫「住房公積金單位開戶登記表」。(見表1此表一式二聯)
單位填寫「住房公積金匯繳清冊」(見表2此表一式二聯)
單位填寫「住房公積金匯繳書」(見表3此表一式三聯)
單位開據與「住房公積金匯繳書」相應金額的轉賬支票或現金。並購辦單位和個人住房公積金查詢卡。
操作員收到單位交來的票據,經核對准確無誤後將表1、表2、第一聯,表3第一、二聯蓋「銀行受理憑證專用章」和經辦人私章,交給匯交單位作記賬憑證。
等轉賬支票款項到我中心指定賬戶後(以到帳的進賬單為准),操作員應把表1、表2第二聯,表3第三聯聯同進賬單放置一起,作為記賬憑證的附件,將此單位公積金記入計算機單位賬戶。
單位開戶操作;進入單位賬戶管理——單位開戶——輸入有關信息後保存,提示「開戶成功」。
個人開戶操作;進入個人賬戶管理——個人開戶——輸入有關信息後保存,提示「開戶成功」。
進行單位或個人開戶時,操作員應根據單位購買的公積金查詢卡號輸入單位或個人編號。
單位住房公積金沒有變更時按以下步驟進行:
由單位填寫「住房公積金匯繳書」,並開據與之相應金額的轉帳支票或現金一起交來。
操作員收到票據後,進入單位賬戶管理——單個單位信息查詢——要與系統資料庫核對該單位公積金繳至月份、人數、月繳額。確認正確無誤後,由操作員在「住房公積金匯繳書」第一、二聯蓋「銀行受理憑證專用章」和經辦人私章。交給匯繳單位作單位記賬憑證。
等轉賬支票款項到我中心指定賬戶內(以到帳的進賬單為准),操作員應把「住房公積金匯繳書」第三聯連同進賬單放置一起,作為記賬憑證附件,將此單位住房公積金記入計算機單位賬戶。
單位正常繳存;進入賬務管理——錄入進賬單——新增事務——根據進賬單輸入有關信息後保存。提示「保存成功」。進入單位繳存——輸入單位編號——繳交性質(正常)——保存——事務。
㈡ 公司住房公積金開戶流程及需要的證件
㈢ 單位繳納住房公積金需要什麼手續
一、住房公積金的初始登記
1、單位在初建住房公積金時,按照「填表說明」,要填寫兩份「住房公積金的登記表」和「住房公積金的匯繳清冊」報到歸集部門,同時要提供單位的印鑒卡一式兩張來完成初始的登記。
2、「住房公積金的匯繳清冊」的實際的張數要與「住房公積金的登記表」上附的匯繳清冊的張數一致。
3、住房公積金每月的繳存額在原則上時每年來核定一次。以後每年的5月1日至31日,均要向當地歸集部門來編報本單位在下年度的「住房公積的金登記表」和「住房公積金的匯繳清冊」
4、繳存額在核定後,在住房公積金的年度內可以變更一次,單位要重新填報「住房公積金的匯繳清冊」和「住房公積金的登記表」,並在「住房公積金的登記表」空白處來註明新匯繳額起始的匯繳月份。
5、單位辦理登記的手續應該提供的材料:
(1)黨政機關、事業單位或社會團體,需出具單位設立批准文件或法人證書副本原件及復印件;獨立核算企業需出具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復印件;國外、外地派出機構代表處或辦事處需出具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注冊證書》副本及復印件。
(2)國家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單位經辦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二、轉移程序
職工變動工作單位的,應辦理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手續,將其在原單位的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轉入新調入單位。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或職工應辦理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手續:
1、職工在本市范圍內調動工作的;
2、職工調入、調出本市的;
3、單位合並、分立的;
4、單位撤銷、解散或者破產的;
5、其他需要辦理轉移手續的情形。
所有住房公積金轉移業務要求轉出單位先為職工辦理封存手續,轉入單位在為職工開立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後,方可辦理轉移手續。雙方系統中職工個人信息不一致的人員不得辦理轉移,需先通過職工個人信息變更程序更正個人信息後方可辦理。
(二)住房公積金的轉移分為內部轉移、外部轉出和外部轉入。
1、內部轉移住房公積金的內部轉移,是指職工因在中直機關單位之間調動工作而辦理的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轉移手續。
(1)由轉出單位填制《中直機關住房公積金轉移通知書》(以下簡稱《轉移通知書》見附件二十),到中直分核心辦理內部轉移手續。
(2)單位如辦理2人(含)以上轉入同一單位的轉移業務,可填寫一張《轉移通知書》,但需填寫《中直機關住房公積金內部轉移清冊》(見附件二十一)。
2、外部轉出外部轉出是指職工因調到中直機關以外的單位工作,而辦理的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轉移手續。
(1)轉出單位填寫《轉移通知書》,並持轉入單位所在住房公積金管理核心開具的住房公積金開戶證明材料(市核心及鐵路分核心提供的《轉移開戶證明》,國管分核心受託銀行提供的《查詢書》、外省市單位所在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核心出具的開戶證明等相關證明材料)到中直分核心辦理外部轉出手續。
(2)單位如辦理2人(含)以上向同一單位轉出的,可填寫一張《轉移通知書》,但需填寫《中直機關住房公積金外部轉出清冊》(見附件二十二)。
3、外部轉入外部轉入是指職工因工作調動等原因,將其在中直分核心以外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核心開立的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轉入中直分核心而辦理的轉移手續。
外部轉入程序如下:
(1)單位在中直分核心為調入職工設立住房公積金賬戶後,職工個人持《中直機關住房公積金開戶證明》(以下簡稱《開戶證明》見附件二十三)到轉出單位辦理轉移手續;
(2)中直分核心收到轉入匯款,經核對相關信息正確後,將其轉移本金、利息金額分別記入職工個人賬戶及利息專戶,待年度結息後,利息再計入職工個人賬戶;
(3)業務辦理成功後,中直分核心電話通知單位經辦人員領取該職工的轉入業務回單;
(4)單位經辦人員收到轉入回單後,將轉入本金金額計入職工住房公積金單位台賬。
單位辦理住房公積金需要攜帶相關資料到公積金管理核心進行辦理,按時為員工交納公積金,有利於提高員工對企業的忠誠度。
㈣ 單位首次繳納公積金需要辦理哪些手續
1、國家機關需出具單位設立批准文件;事業單位需出具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核發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副本;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其他城鎮企業需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城鎮私營企業需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或《營業執照》副本;外商投資企業及其經營性分支機構、辦事處需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或《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執照》或《外商投資企業辦事機構注冊證》;民辦非企業單位需出具民政部門核發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社會團體需出具民政部門核發的《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副本;以上材料均需原件及復印件。
2、國家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
4、單位經辦人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5、單位填制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統一印製的《單位登記表》一份,加蓋單位公章。
㈤ 單位公積金開戶需提供什麼材料
單位賬戶設立流程
1、單位申請
新設立的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持相關資料到單位注冊地或營業地所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管理部辦理單位賬戶設立手續
2、審核材料
管理部自受理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審批手續。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通知單位
3、設立賬戶
對符合規定條件的,為單位和職工設立住房公積金賬戶並通知單位辦理繳款手續
二、申辦公積金材料
1、住房公積金的開戶登記表(加蓋公章和財務章);住房公積金繳存的基數表(加蓋財務章)黨政機關、事業單位或社會團體,需出具單位設立批准文件或法人證書副本原件及復印件,獨立核算企業需出具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2、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3、《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基礎信息登記表》、《匯繳清冊》(住房公積金開戶導入表)、《住房公積金繳款書》,單位開戶時一並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
4、國家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5、在職職工工資發放的名冊(驗證原件保留復印件一份並且加蓋財務章)
6、法人身份證(事業單位應該帶單位法人證書)、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一份
二、住房公積金繳納額度
1、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於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有條件的城市,可以適當提高繳存比例
2、具體繳存比例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擬訂,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3、城鎮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人員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基數原則上按照繳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納稅收入計算
4、機關及事業單位的繳存比例為 12%
5、外商、港澳台商企業的為 10% — 12%
6、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及其他企業,繳存比例為 8% — 12%
(5)單位繳納公積金開戶流程擴展閱讀:
公積金繳納范圍
1、國家機關
2、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其他城鎮企業
3、事業單位
4、民辦非企業單位
5、社會團體
6、其他單位及其在職職工可以按照雙方自願的原則繳存住房公積金
㈥ 公積金公司開戶流程
一、個人開戶繳存人攜帶以下資料原件和復印件到銀行申請開設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1、身份證;2、上一年度養老保險繳費證明或收入納稅證明;3、就業登記證(登記顯示為待業狀態);4、銀行個人儲蓄賬戶存摺或銀行卡(需要辦理按月扣款者提供)。二、繳存1、銀行代扣繳存:繳存人將每月應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在規定的時間以前存入銀行個人儲蓄賬戶,銀行每月自動劃款,劃賬時間為每月10日和25日。2、現金繳存:繳存人在銀行櫃面辦理繳存業務,一次最多可以繳存一個公積金年度的住房公積金。三、個人變更(一)比例、基數變更繳存人攜帶下列資料在每年7月到銀行櫃台辦理繳存基數、比例調整手續:1、身份證;2、上一年度養老保險繳費證明或收入納稅證明。(二)個人信息變更個人信息變更包括繳存人姓名、身份證號碼、個人儲蓄賬戶等與住房公積金管理相關的信息。繳存人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攜帶以下相關材料原件及其復印件到銀行網點申請辦理變更:1、《住房公積金繳存協議》;2、身份證;3、相關證明材料(存摺、銀行卡等)。(三)個人賬戶封存繳存人因失業或其他原因導致不能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應當自中斷繳存之日起三十日內攜帶下列資料到銀行網點申請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手續:1、身份證;2、相關證明材料(如街道等部門開具的無收入證明)。(四)個人賬戶啟封當繳存人符合正常繳存條件時,應當自恢復正常繳存條件之日起三十日內攜帶下列資料到承辦銀行網點申請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啟封手續:1、身份證。(五)個人賬戶漏繳繳存人如因特殊或不可抗力(如自然災害,家庭重大變故等)原因導致一段時間內無法或無能力繳存公積金致使個人賬戶封存的,在辦理賬戶啟封恢復繳存住房公積金時,還需要提供個人一個階段內無收入或無能力繳存的證明文件(如街道出具的無收入證明)辦理漏繳手續。四、賬戶轉移繳存人到單位就業的,應當攜帶下列資料到銀行網點申請辦理賬戶轉移:1、新單位出具的公積金接收函或外地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出具的公積金接收函(轉移到外地人員提供);2、與新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3、身份證。五、提取1、繳存人按規定攜帶相關證明材料,到建行網點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2、詳細請參看《住房公積金提取須知》。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四章提取和使用第二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離休、退休的;(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第二十五條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的,所在單位應當予以核實,並出具提取證明。職工應當持提取證明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準提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託銀行辦理支付手續。第二十六條 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時,可以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准予貸款或者不準貸款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准予貸款的,由受委託銀行辦理貸款手續。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風險,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承擔。第二十七條 申請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應當提供擔保。第二十八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保證住房公積金提取和貸款的前提下,經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准,可以將住房公積金用於購買國債。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擔保。第二十九條 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應當存入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受委託銀行開立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專戶,用於建立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准備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費用和建設城市廉租住房的補充資金。第三十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費用,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按照規定的標准編制全年預算支出總額,報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准後,從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級財政,由本級財政撥付。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費用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按照略高於國家規定的事業單位費用標准制定。
㈦ 企業為員工辦理公積金的流程
各地住房公積金辦理流程會有些小小的差異,但區別不大。
一般流程如下:
一、住房公積金初始登記
1.單位初建住房公積金時,依「填表說明」,填寫一式兩份的「住房公積金登記表」和「住房公積金匯繳清冊」報歸集部門,同時提供單位印鑒卡一式兩張完成初始登記。
2.「住房公積金匯繳清冊」的實際張數要與「住房公積金登記表」上附匯繳清冊的張數一致。
3.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原則上每年核定一次。以後每年5月1日至31日,均要向歸集部門編報本單位下年度的「住房公積金登記表」和「住房公積金匯繳清冊」。
4.繳存額核定後,在住房公積金年度內可變更一次,單位應重新填報「住房公積金匯繳清冊」和「住房公積金登記表」,並在「住房公積金登記表」空白處註明新匯繳額起始匯繳月份。
5.單位辦理登記手續應提供的材料:
(1)黨政機關、事業單位或社會團體,需出具單位設立批准文件或法人證書副本原件及復印件;獨立核算企業需出具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復印件;國外、外地派出機構代表處或辦事處需出具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注冊證書》副本及復印件。
(2)國家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單位經辦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二、轉移程序
職工變動工作單位的,應辦理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手續,將其在原單位的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轉入新調入單位。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或職工應辦理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手續:
1、職工在本市范圍內調動工作的;
2、職工調入、調出本市的;
3、單位合並、分立的;
4、單位撤銷、解散或者破產的;
5、其他需要辦理轉移手續的情形。
所有住房公積金轉移業務要求轉出單位先為職工辦理封存手續,轉入單位在為職工開立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後,方可辦理轉移手續。雙方系統中職工個人信息不一致的人員不得辦理轉移,需先通過職工個人信息變更程序更正個人信息後方可辦理。
(二)住房公積金的轉移分為內部轉移、外部轉出和外部轉入。
1、內部轉移
住房公積金的內部轉移,是指職工因在中直機關單位之間調動工作而辦理的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轉移手續。
(1)由轉出單位填制《中直機關住房公積金轉移通知書》(以下簡稱《轉移通知書》見附件二十),到中直分中心辦理內部轉移手續。
(2)單位如辦理2人(含)以上轉入同一單位的轉移業務,可填寫一張《轉移通知書》,但需填寫《中直機關住房公積金內部轉移清冊》(見附件二十一)。
2、外部轉出
外部轉出是指職工因調到中直機關以外的單位工作,而辦理的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轉移手續。
(1)轉出單位填寫《轉移通知書》,並持轉入單位所在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開具的住房公積金開戶證明材料(市中心及鐵路分中心提供的《轉移開戶證明》,國管分中心受託銀行提供的《查詢書》、外省市單位所在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出具的開戶證明等相關證明材料)到中直分中心辦理外部轉出手續。
(2)單位如辦理2人(含)以上向同一單位轉出的,可填寫一張《轉移通知書》,但需填寫《中直機關住房公積金外部轉出清冊》(見附件二十二)。
3、外部轉入
外部轉入是指職工因工作調動等原因,將其在中直分中心以外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開立的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轉入中直分中心而辦理的轉移手續。
外部轉入程序如下:
(1)單位在中直分中心為調入職工設立住房公積金賬戶後,職工個人持《中直機關住房公積金開戶證明》(以下簡稱《開戶證明》見附件二十三)到轉出單位辦理轉移手續;
(2)中直分中心收到轉入匯款,經核對相關信息正確後,將其轉移本金、利息金額分別記入職工個人賬戶及利息專戶,待年度結息後,利息再計入職工個人賬戶;
(3)業務辦理成功後,中直分中心電話通知單位經辦人員領取該職工的轉入業務回單;
(4)單位經辦人員收到轉入回單後,將轉入本金金額計入職工住房公積金單位台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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