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企業因經營期限到期准備進行解散清算(不是破產),以清算組名義到銀行開設清算賬戶,需要哪些手續
1、企業因經營期限到期准備進行解散清算(不是破產),以清算組名義到銀行開設清算賬戶,需要哪些手續?
具體手續需要聯系開戶銀行確定。一般需要股東會決議(含清算組成員)、清算組組長證明、授權委託書、經辦人身份證及銀行需要的其他資料等。
2、開設那類型的賬戶?
該賬戶屬於臨時賬戶,有效期一般不超過兩年。現在銀行一般不辦理開設清算組臨時賬戶的業務(破產清算的除外)。
Ⅱ 破產清算組開戶銀行提供的其他資料是指哪些
一般需要股東會決議(含清算組成員)、清算組組長證明、授權委託書、經辦人身份證及銀行需要的其他資料等。
2.該賬戶屬於臨時賬戶,有效期一般不超過兩年。現在銀行一般不辦理開設清算組臨時賬戶的業務(破產清算的除外)。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自宣告企業破產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可持人民法院的批文申請開立臨時存款賬戶,其賬戶名稱應為「XX清算組」或「XX管理人」。破產程序終結後,清算組應及時撤銷臨時存款賬戶。
其中,管理人,是在破產程序中根據法院指定,全面接管債務人企業並負責其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處分、分配等清算事務的專門結構。破產法規定了三種管理人,即清算組、依法設立的社會中介機構以及中介機構中具備相關專業知識並取得執業資格的人員。開立破產清算賬戶銀行需要什麼需要清算組只能在銀行開立一個臨時存款賬戶,不得開立除臨時存款賬戶外的其他銀行結算賬戶。開立破產清算臨時存款賬戶時,必須撤銷存款人原所有的銀行結算賬戶,即存款人應先撤銷該其他銀行結算賬戶,最後辦理基本賬戶銷戶手續。
Ⅲ 企業破產清算,管理人能去基本戶列印開戶清單嗎,需要提供什麼資料
一般可以。
申請者可以帶上企業完稅證明以及注銷事項通知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材料、公章等材料,前往開戶行提交對應申請。
當然,具體的話,還需要咨詢當地公司對公賬戶的開戶行網點,畢竟不同銀行辦理事項標准也許不一樣。
Ⅳ 人民銀行核准破產清算臨時戶時以哪個做開戶證明文件
民航核准破產清算臨時哪個做開戶證明文件?你破產了,以後你的卡里是激活的,哪個卡就可以做命清算清算其杖?
Ⅳ 破產清算組申請開立銀行結算賬戶應如何管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自宣告企業破產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可持人民法院的批文申請開立臨時存款賬戶,其賬戶名稱應與清算組的全稱及公章一致。破產程序終結後,清算組應及時撤銷臨時存款賬戶。 清算組只能在銀行開立一個臨時存款賬戶,不得開立除臨時存款賬戶外的其他銀行結算賬戶。
Ⅵ 破產清算公司注冊手續是什麼,需要准備哪些材
一、破產的基本流程
(一)破產申請→由債權人或債務人自向法院申請破產
(二)立案審查→法院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三)案件受理→如果受理,法院應依法通知所有債權人
(四)案件受理後的工作→債權的申報與登記
(五)債權人會議→組成債權人會議,並就整頓與和解協議討論
(六)破產和解→如果達成和解協議,破產程序中止,公司繼續經營
(七)企業整頓→破產宣告→破產清算→裁定破產程序終結→企業注銷登記。
Ⅶ 開立破產清算賬戶需要向銀行提供哪些手續
一般需要股東會決議(含清算組成員)、清算組組長證明、授權委託書、經辦人身份證及銀行需要的其他資料等。
該賬戶屬於臨時賬戶,有效期一般不超過兩年。現在銀行一般不辦理開設清算組臨時賬戶的業務(破產清算的除外)。
Ⅷ 宣布公司破產需要什麼條件和手續
企業破產的條件是:企業因經營管理不善造成嚴重虧損,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可申請破產。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是指:
1、債務的清償期限已經屆滿;
2、債權人已要求清償;
3、債務人明顯缺乏清償能力。
需要走的手續有:
根據《公司法規定》
第二十一條
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提交債權證明和合法有效的身份證明;代理申報人應當提交委託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授權委託書和債權證明。
申報的債權有財產擔保的,應當提交證明財產擔保的證據。
第二十二條
人民法院在登記申報的債權時,應當記明債權人名稱、住所、開戶銀行、申報債權數額、申報債權的證據、財產擔保情況、申報時間、聯系方式以及其他必要的情況。
已經成立清算組的,由清算組進行上述債權登記工作。
第二十三條
連帶債務人之一或者數人破產的,債權人可就全部債權向該債務人或者各債務人行使權利,申報債權。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其他連帶債務人可就將來可能承擔的債務申報債權。
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雖未在法定期間申報債權,但有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情形的,在破產財產分配前可向清算組申報債權。清算組負責審查其申報的債權,並由人民法院審查確定。債權人會議對人民法院同意該債權人參加破產財產分配有異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Ⅸ 破產清算組申請開立銀行結算賬戶應如何辦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自宣告企業破產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可持人民法院的批文申請開立臨時存款賬戶,其賬戶名稱應為「XX清算組」或「XX管理人」。破產程序終結後,清算組應及時撤銷臨時存款賬戶。
其中,管理人,是在破產程序中根據法院指定,全面接管債務人企業並負責其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處分、分配等清算事務的專門結構。破產法規定了三種管理人,即清算組、依法設立的社會中介機構以及中介機構中具備相關專業知識並取得執業資格的人員。
清算組只能在銀行開立一個臨時存款賬戶,不得開立除臨時存款賬戶外的其他銀行結算賬戶。開立破產清算臨時存款賬戶時,必須撤銷存款人原所有的銀行結算賬戶,即存款人應先撤銷該其他銀行結算賬戶,最後辦理基本賬戶銷戶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