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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清算小組銀行開戶手續

發布時間: 2021-07-17 03:22:33

Ⅰ 企業因經營期限到期准備進行解散清算(不是破產),以清算組名義到銀行開設清算賬戶,需要哪些手續

1、企業因經營期限到期准備進行解散清算(不是破產),以清算組名義到銀行開設清算賬戶,需要哪些手續?
具體手續需要聯系開戶銀行確定。一般需要股東會決議(含清算組成員)、清算組組長證明、授權委託書、經辦人身份證及銀行需要的其他資料等。

2、開設那類型的賬戶?
該賬戶屬於臨時賬戶,有效期一般不超過兩年。現在銀行一般不辦理開設清算組臨時賬戶的業務(破產清算的除外)。

Ⅱ 開立破產清算賬戶需要向銀行提供哪些手續

一般需要股東會決議(含清算組成員)、清算組組長證明、授權委託書、經辦人身份證及銀行需要的其他資料等。

該賬戶屬於臨時賬戶,有效期一般不超過兩年。現在銀行一般不辦理開設清算組臨時賬戶的業務(破產清算的除外)。

Ⅲ 人民銀行核准破產清算臨時戶時以哪個做開戶證明文件

民航核准破產清算臨時哪個做開戶證明文件?你破產了,以後你的卡里是激活的,哪個卡就可以做命清算清算其杖?

Ⅳ 企業破產清算,管理人能去基本戶列印開戶清單嗎,需要提供什麼資料

一般可以。
申請者可以帶上企業完稅證明以及注銷事項通知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材料、公章等材料,前往開戶行提交對應申請。
當然,具體的話,還需要咨詢當地公司對公賬戶的開戶行網點,畢竟不同銀行辦理事項標准也許不一樣。

Ⅳ 企業破產清算賬戶資金轉到法院指定的管理人賬戶時,需要哪些手續

破產清算程序,是破產程序中的一種。第一步是債權人或債務人申請公司破產,由法院批准後,再由法院指定或選定破產管理人。破產管理人確定後,進行破產公司的債權申報、企業調查、會計審計、追賬、資 產拍賣、債權分配等工作,直至公司清算終結。
破產管理人是破產公司的對破產公司進行清算的具體負責主體,受法院指派。你所糾結的清算組是在公司解散程序中,由相關人員組成的對公司資產清算的主體,與破產管理人有根本的區別。破產管理人的主體是律師事務所,如重大的破產公司案件,律所可以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一起做破產管理人。但一般法院的做法是破產管理人確定後,再投標或搖號確定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負責的工作向破產管理人匯報,由破產管理人向會計師事務所支付報酬。
企業破產後資產拍賣如何分配,可參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相關規定,具體如下:
第十九條拍賣時無人競買或者競買人的最高應價低於保留價,到場的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申請或者同意以該次拍賣所定的保留價接受拍賣財產的,應當將該財產交其抵債。有兩個以上執行債權人申請以拍賣財產抵債的,由法定受償順位在先的債權人優先承受;受償順位相同的,以抽簽方式決定承受人。承受人應受清償的債權額低於抵債財產的價額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在指定的期間內補交差額。
第二十七條對於第二次拍賣仍流拍的動產,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將其作價交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抵債。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拒絕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債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查封、扣押,並將該動產退還被執行人。
第二十八條對於第二次拍賣仍流拍的不動產或者其他財產權,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將其作價交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抵債。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拒絕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債的,應當在六十日內進行第三次拍賣。第三次拍賣流拍且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拒絕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該不動產或者其他財產權抵債的,人民法院應當於第三次拍賣終結之日起七日內發出變賣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沒有買受人願意以第三次拍賣的保留價買受該財產,且申請執行人、其他執行債權人仍不表示接受該財產抵債的,應當解除查封、凍結,將該財產退還被執行人,但對該財產可以採取其他執行措施的除外。

Ⅵ 破產清算組申請開立銀行結算賬戶應如何辦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自宣告企業破產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可持人民法院的批文申請開立臨時存款賬戶,其賬戶名稱應為「XX清算組」或「XX管理人」。破產程序終結後,清算組應及時撤銷臨時存款賬戶。
其中,管理人,是在破產程序中根據法院指定,全面接管債務人企業並負責其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處分、分配等清算事務的專門結構。破產法規定了三種管理人,即清算組、依法設立的社會中介機構以及中介機構中具備相關專業知識並取得執業資格的人員。
清算組只能在銀行開立一個臨時存款賬戶,不得開立除臨時存款賬戶外的其他銀行結算賬戶。開立破產清算臨時存款賬戶時,必須撤銷存款人原所有的銀行結算賬戶,即存款人應先撤銷該其他銀行結算賬戶,最後辦理基本賬戶銷戶手續。

Ⅶ 破產清算組申請開立銀行結算賬戶應如何管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自宣告企業破產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可持人民法院的批文申請開立臨時存款賬戶,其賬戶名稱應與清算組的全稱及公章一致。破產程序終結後,清算組應及時撤銷臨時存款賬戶。 清算組只能在銀行開立一個臨時存款賬戶,不得開立除臨時存款賬戶外的其他銀行結算賬戶。

Ⅷ 以清算組名義到銀行開設清算賬戶,需要哪些手續

一般需要股東會決議(含清算組成員)、清算組組長證明、授權委託書、經辦人身份證及銀行需要的其他資料等。

該賬戶屬於臨時賬戶,有效期一般不超過兩年。現在銀行一般不辦理開設清算組臨時賬戶的業務(破產清算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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