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我戶口跟母親的但我想割開自己一個戶口本需要什麼手續
符合以下條件即可拆分戶口
一、辦理戶籍分戶要符合以下兩個條件:
1、申請者本人要成年成家;
2、申請者本人要有自己單獨合法固定的住所。
如果申請者已經結婚但沒有住房而是和父母住在一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的規定還是要登記為一戶。
二、分戶所需材料:
符合以上條件的話就可以到戶籍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請辦理分戶;房產證及復印件;所在村(居)委會、單位證明;戶口簿。
不過建議你還是咨詢下當地派出所戶籍科看是否還需要別的材料
B. 把戶口本劃開分為兩本需要的證件有什麼
一般拿上戶口本和身份證去派出所就可以辦理了
C. 我想把戶口分出來,單獨開一個戶口本,要什麼條件
戶內成員仍在本址居住,因婚姻關系或者房屋產權變化等原因需要分戶的,可以提交《居民戶口簿》、原戶主《居民身份證》以及下列材料之一,向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一)《結婚證》;(二)《離婚證》或者人民法院離婚判決書、調解書;(三)人民法院對房屋所有權、使用權分割的判決書、裁定書、決定書等(不含夫妻間確權);(四)縣級以上房產管理部門頒發的析產後的私房產權證、分割後的公房租賃使用證明(不含夫妻間確權)。
D. 戶口本與父母分開需要什麼手續
具體應當咨詢當地公安機關,以浙江省為例,符合立戶規定的,可向公安派出所申請立戶,不符合立戶規定的,可申請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根據《浙江省常住戶口登記管理規定(試行)》規定:
第十條 符合立戶條件的,可以由戶主持下列證明材料之一,向合法固定住所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報立戶登記:
(一)房屋權屬證明;
(二)公有房屋租賃使用證明;
(三)國土資源、建設(房地產)等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有關房屋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相應憑證;
(四)其他能夠證明房屋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屬於申請人的證明。
第十一條 房屋所有權、使用權發生轉移,新入住戶要求戶口遷入而原住戶拒不遷出的,新入住戶可以按本規定第十條之規定申報立戶登記。
第十二條 戶內因發生婚姻、分家等變化需要分戶,且房屋所有權、使用權已經分割的,可以憑能夠證明房屋所有權、使用權已經分割的證明材料申報分戶登記。房屋所有權、使用權未分割的,不予分戶。
第三十條 公民離開戶口登記的常住地到另一常住地實際長期居住的,應當由遷移人或者戶主及時向公安派出所申報遷移登記。
第三十一條 公民申報遷移登記時,應當提交與遷移事由相關的證明材料,並按規定申領戶口准遷證、戶口遷移證等戶口遷移證件。
第三十二條 戶口准遷證、戶口遷移證等戶口遷移證件超過有效日期、登記的遷往地址與遷入地不一致或者遺失的,應當憑有關證明材料向原簽發機關申請換發、補發或者重新申領。
第三十三條 按規定允許戶口掛靠親友的戶口遷移,被掛靠戶的戶主為落戶擔保人,承擔通知、督促掛靠人按規定申報戶口登記的責任。
第三十四條 公民申報市內遷移戶口的,應當符合立戶登記的規定,直接到遷入地公安派出所辦理遷移手續。
本規定所稱「市內遷移」,是指設區市市轄區或者縣(市、區)范圍內的戶口遷移。
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應當將戶口遷往本人的合法固定住所處;本人無合法固定住所的,可以遷往同意被投靠、有家庭戶口的親友處;本人無合法固定住所且無處投靠的,應當遷往所在社區、村(居)委會或者鄉(鎮、街道)的社區集體戶:
(一)因房屋產權轉移、離婚等原因,失去現戶口登記住址所在地房屋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
(二)因征地、房屋拆遷等原因,失去現戶口登記住址所在地房屋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
(三)戶口登記在單位集體戶,現單位不存在、本人離開單位或者本人帶有家庭成員的;
(四)其他按規定應當將戶口遷出現戶口登記住址的情形。
申報義務人不按本條規定遷移戶口的,經縣級公安機關核准,公安派出所可以憑調查取得的材料,將有關公民的戶口遷往本人的合法固定住所處或者本人所屬社區、村(居)委會或者鄉(鎮、街道)的社區集體戶。
E. 請問一下;我想把戶口劃開,需要些什麼手續!
單立戶口的條件是由本人的產權房且滿16周歲,因此你想單立戶口的話還是必須要有一套自己的房子,當然有丈夫名義的房子也是可以的。
單立戶口的第二個方法就是分戶。也就是從你岳夫的戶口中分開來一戶,這需要向派出所提供申請,你岳父同意簽字遞交給派出所。一般來說,有確實理由的派出所會同意分戶的
F. 怎麼辦理割戶口
去當地 公安局 拿上本人身份證和 戶口本 就行 祝你好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