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招行為我公司基本戶,現在換法人了,要去辦理開戶銀行的法人變更,需准備哪些資料,謝謝。
您好,變更法人代表一般需同時變更預留印鑒中的個人簽章,應出具原預留銀行印鑒卡(若印鑒卡丟失需要提供單位公函)、公章、財務章、法人簽章,另需要提供工商局的變更通知書,原預留印章或簽字人的身份證,若無法提供原個人名章的,需要由本單位出具公函說明(公函需要法人簽字蓋公章)。如果預留的是非法人章,需要在公函中說明,並提供該預留人的身份證件。還需提供基本戶開戶許可證、開戶資料包括:(一)經年檢在有效期內的營業執照正副本原件和復印件,機構信用代碼證原件和復印件(二)經年檢在有效期內的組織機構代碼證正副本原件和復印件(三)稅務登記證(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機構需要提供),包括國稅和地稅正本原件和復印件(四)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的身份證件(五)如法人代表授權他人辦理開戶手續,還須帶法人代表授權書和經辦人的身證件(新版的身份證注意要正反面復印,若為港澳台居民,提供往返大陸通行證;外籍人士提供護照)以上資料均為原件及A4紙復印件,復印件上加蓋公司公章。若有上級單位的需聯系銀行核實,註:基本賬戶各提供兩份、一般賬戶提供一份,金融機構需對客戶做盡職調查,有可能會需提供《公司章程》及法人出資比例證明。
具體您也可以聯系您的開戶行詳細了解。
(如果需要業務咨詢,您可以咨詢「客服在線」https://forum.cmbchina.com/cmu/icslogin.aspx?from=B&logincmu=0。感謝您的關注與
支持!)
Ⅱ 三證合一後開戶銀行法人變更流程
帶著三證合一後的營業執照,以前的開戶許可證,信用代碼證,財務專用章,法人章,公章,法人身份證去銀行辦理,一般三個工作日可以辦好
Ⅲ 開戶銀行法人變更需要什麼材料
那些全部是要正本原件及復印件A4紙復印,你最好把原來法人的身份證也帶上,新法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還有你的吧
Ⅳ 銀行變更法人需要帶什麼資料
都需要變更,如果是人民幣帳戶,需要先變更基本帳戶,再變更一般結算帳戶.提供資料如下:1、 印鑒卡----變更前原印鑒加蓋於印鑒卡背面2、 單位銀行結算帳戶預留印鑒變更/掛失申請書3、 經原被授權人簽字確認的書面申請及原被授權人的身份證件(如存款人無法提供原被授權簽字人的身份證件或書面申請,應出具無法提供本人身份證件或書面申請的證明,並加蓋公章,同時須承諾承擔由於無法提供身份證件或書面申請而導致的一切損失及費用)4、 預留個人印鑒授權書及被授權人身份證件(預留非法人私章時)5、 授權書和被授權經辦人員身份證件(非法人辦理時)6、 變更銀行結算帳戶申請書(一式3聯)7、 董事會決議正本或單位證明8、 營業執照正副本(變更後)9、 組織機構代碼證(變更後)10、 稅務登記證(變更後)11、 法人身份證件12、 開戶許可證(如為基本帳戶,請交回原開戶許可證;如為一般帳戶,請先變更基本帳戶,出示變更後開戶許可證)
Ⅳ 公司銀行帳戶企業法人變更需要什麼手續……謝謝!
營業執照正本,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開戶許可證,新法人身份證,公章,代理人身份證,授權書。A4紙復印件各兩張(如是法人本人後兩項就不用了)
Ⅵ 去開戶行更換法人及印鑒需要帶什麼資料
根據《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四十四條單位存款人申請更換預留公章或財務專用章,應向開戶銀行出具書面申請、原預留公章或財務專用章等相關證明材料。
單位存款人申請更換預留公章或財務專用章但無法提供原預留公章或財務專用章的,應向開戶銀行出具原印簽卡片、開戶許可證、營業執照正本、司法部門的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
單位存款人申請變更預留公章或財務專用章,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直接辦理,也可授權他人辦理。由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直接辦理的,除出具相應的證明文件外。
還應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的身份證件;授權他人辦理的,除出具相應的證明文件外,還應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的身份證件及其出具的授權書,以及被授權人的身份證件。
第四十五條單位存款人申請更換預留個人簽章,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直接辦理,也可授權他人辦理。
由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直接辦理的,應出具加蓋該單位公章的書面申請以及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的身份證件。
授權他人辦理的,應出具加蓋該單位公章的書面申請、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的身份證件及其出具的授權書、被授權人的身份證件。
無法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的身份證件的,應出具加蓋該單位公章的書面申請、該單位出具的授權書以及被授權人的身份證件。
(6)四個開戶銀行的法人變更流程擴展閱讀:
根據《印章治安管理辦法》:
第八條
企業事業單位、民政部門登記的民間組織、村(居)民委員會和各協調機構及非常設機構需要刻制印章的,應當憑上級主管部門出具的刻制證明和單位成立的批准文本到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申請辦理准刻手續。
無上級主管部門的,應當憑登記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證明,到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申請辦理准刻手續。
辦理准刻手續的經辦人員,需持刻制單位的委託證明和本人身份證明;辦理人名章准刻手續的,同時提供名章所刻人名的身份證明。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核發准刻手續的決定。對符合條件的,出具准刻證明;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並說明理由。
第九條
需要到外省、市、縣(區)刻制印章的,憑單位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及有關申請材料,到刻制地同級公安機關辦理准刻手續。
第十條
需要刻制印章的單位應當到公安機關批準的刻制單位刻制;刻制單位將刻制的印章向公安機關辦理印鑒備案後,方准啟用。
第十一條
需要更換印章的,須公告聲明原印章作廢後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重新辦理備案或准刻手續。
印章遺失、被搶、被盜的,應當向備案或批准刻制的公安機關報告,並採取公告形式聲明作廢後,按照前款規定重新辦理備案或准刻手續。
第十二條
印章規格、式樣、印文和質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地方,刻制的印章可以並刊漢字和相應的民族文字。
印章不得單刊外文,因工作需要可中、外文並刊。
需要刻制中、外文並刊印章的單位除持有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證明、文件外,還應提出書面申請,並到地、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辦理准刻手續。
第十三條
需要刻制印章的單位,只能申請刻制一枚單位法定名稱章。
需要刻制套印章、鋼印章的,依照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的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企業事業單位、民政部門登記的民間組織和各協調機構及非常設機構印章實行年審制度。
第十五條
印章停止使用後,使用單位應當在十日內將印章全部交回上級主管部門或登記管理機關封存;逾期不交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或登記管理機關予以收繳。上級主管部門或登記管理機關對交回和收繳的印章要登記造冊,並於十日內送備案或批准刻制的公安機關。
公安機關對交回和收繳的印章,需預存兩年,無特殊情況的,預存期滿後予以銷毀。
第十六條
有歷史紀念意義需要長期保存的印章,由收藏保存機構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機關提出申請並公告,批准後可不予銷毀,由申請單位收藏保存。
Ⅶ 法人變更--開戶銀行變更需要哪些資料
樓主要持上變更後的以下證照到開戶行辦理賬戶資料變更手續:1、營業執照正副本;
2、組織機構代碼證正副本;
3、稅務登記證(國稅、地稅)正副本;
4、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原件、經辦人員身份證明原件、相關授權文件(授權辦理業務,若私章為法人要帶上新的法人章,授權使用印鑒章作為預留印鑒用)及公章;
1-4項的證明文件需提供
A4紙復印件,並加蓋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