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手續流程 »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開戶流程
擴展閱讀
渭南市天然氣開戶手續 2021-12-16 12:20:24
井岡山期貨開戶 2021-12-16 12:02:48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開戶流程

發布時間: 2021-04-12 01:11:40

⑴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如何認定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目前全國還沒有一個統一的標准,即全國人大、國務院或農業部沒有出台一個統一的法律、法規或規章。但各地都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出台了一些具體規定,如廣東省有《廣東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規定》,四川省有《四川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於如何確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問題請示的答復 (川人法工〔2002〕5號)》等等。目前通用的是以戶籍管理為主,輔以其他條件來進行確定。

⑵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登記證和營業執照的區別

從2018年開始,農業農村部落實中央決策部署,對全國各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著手進行規范登記,並賦全國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今後,有了統一身份證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僅具有法人地位,還可以開設銀行賬戶、從事經營管理活動。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登記證開始頒發,標志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第一次有了法人地位,對進一步深化農村集體產權改革,壯大集體經濟、帶動農民增收具有重大意義。

⑶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一、關於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定的基本原則

1、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認定,應當以是否形成較為固定的生產、生活,是否依賴於農村集體土地作為生活保障為基本條件,並結合是否具有依法登記的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常住戶口,作為判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一般原則。

二、關於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取得

1、父母雙方均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或者父母一方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且依法登記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常住戶口,則該父母之子女自出生時起認定取得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2、因合法的婚姻、收養關系,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生產、生活,並將戶口遷入本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的人員,認定取得本集體組織成員資格。

3、因國防建設或者其他政策性原因,通過移民進入本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生產、生活,並將戶口遷入本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的人員,認定取得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三、關於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喪失

1、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死亡,其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自死亡時起喪失。

2、取得其他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自取得其他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時起,其原有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喪失。

3、遷入本市各區縣(自治縣)所轄街道辦事處或者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駐地鎮,轉為非農業戶口的,自取得非農業戶口之日,其原有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喪失。

4、遷入第七條以外的其他城鎮,轉為非農業戶口,且納入國家公務員序列或者事業單位編制的,其原有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喪失。

5、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喪失的確認,應當遵循以人為本的原則,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未改變戶籍性質和退出承包地之前,一般不宜認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喪失。

四、幾類特殊人員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認定

1、農嫁女或入贅男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應當以是否在配偶對方形成較為固定的生產、生活,是否依賴於對方農村土地作為生活保障為基本判斷標准。

(1)農女嫁出後,在男方較為固定生產、生活,並依賴於男方土地作為基本生活保障的,無論其戶口是否從原集體經濟組織遷出,均應認定具有嫁入地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2)農女嫁出後,戶口仍在原集體經濟組織,承包地亦未收回,但本人或者與其配偶均外出務工,並未在男方較為固定的生產、生活,應認定具有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3)農女嫁到第八條所稱的城鎮,戶口遷入男方,無論其在娘家生產、生活,還是在城鎮生活,只要未納入國家公務員序列或者事業單位編制(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除外)的,應認定具有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4)農女嫁出後,因為離婚,又回原籍居住生活,但戶口未遷回,應認定具有嫁入地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但在原籍重新分得了承包地的,可以認定為具有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入贅男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參照上述精神確定。

2、外出就學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畢業後在城市形成較為固定的生產生活基本條件,不依賴於農村集體土地之前,不應認定其喪失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3、服兵役人員,應當保留其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其中任幹部的,或者按政策應當進行轉業安置的士官,一般應認定其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喪失。

4、勞改、勞教和服刑人員應當保留其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5、非因生活需要,而是出於利益驅動或其他原因,僅將戶口掛在集體經濟組織的,不應認定具有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6、將非農業戶口遷回原籍,成為農村戶口,但不承包經營集體土地,而是以退休工資等其他穩定性收入作為基本生活保障的回鄉退養人員,應認定為不具備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3)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開戶流程擴展閱讀: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概念:

雖然現有法律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沒有統一明確的規定,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卻被大量的法律法規所使用。《憲法》、《民法通則》、《土地管理法》、《物權法》都有相關規定。從中可以看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以土地等集體所有財產為根本,以農業等生產經營為目的,以一定范圍內的農民為其成員的經濟合作組織,其有權對農村土地進行發包,組織生產經營、管理,進行收入分配。

在現階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一般表現為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及村合作社等形式。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其成員之間具有民事權利、義務關系,某些程度上類似於公司與股東的關系,只有具有成員資格,才享有相關成員權。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集體土地等財產的集體所有權,有將這些財產交由集體經濟組織統一經營管理的義務,並享有土地承包、收益分配等權利。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可以簡要地定義為,具有該村合法村民資格在該集體經濟組織所在的村、組居住生活,並以該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土地為基本生活保障,依法登記常住戶籍並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形成權利義務關系的當事人。

參考資料:網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北大法律信息網- 關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問題的紀要

⑷ 農村集體三資怎麼開戶

1 准確把握「三資」監管的工作定位 。
我們必須將加強農村「三資」監管作為加快發展和深化改革的基礎和前提,加大工作力度,加強協調配合,力促集體經濟「增資減債」「增收節支」「增效堵漏」,推動集體經濟持續健康發展。
2 統一思想,提高認識 。
要牢固樹立群眾第一的觀念,切實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上級黨委和政府的決策部署上來,進一步取得廣大農民群眾的信任和支持。要從全局的高度充分認識加強農村集體「三資」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實增強責任感和緊迫感,以更加堅定的信心,更加有力地措施,將這項工作抓緊、抓實,抓出成效。
3 具體指導,依法管理 。
各縣市、各職能部門要從政策和法律層面加以指導,准確把握委託代理許可權,正確處理加強農村集體「三資」管理與農民群眾民主權益和經濟利益的關系。結合農村綜合改革,建立完善農村集體「三資」管理中心,在人、財、物等方面給予保障。要進一步完善工作流程和相關制度,保障規范運作,有效監督。要加強業務培訓,提高從業人員業務水平,增強履職能力。
4 要完善制度,健全機制 。
首先,要完善農村集體資金管理制度。重點抓好財務收入管理、財務開支審批、財務預決算、資金管理崗位責任和財務公開等制度的完善和落實。其次,要完善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制度。重點抓好資產清查制度、資產台賬制度、資產評估制度、資產承包租賃出讓制度、資產經營制度的完善和落實。
5 切實提高管理制度的可操作性。
細化集體分配製度。一是完善村級預算制度。建立健全市、鎮、村三級聯動預算機制。二是完善股東分紅制度。建立股東分紅增減機制,嚴控超額分紅和變相分紅;細化資產交易制度。建立集體資產交易平台,運用網路信息技術,實現交易行為透明化、集體收益最大化;細化財務監管制度。
6 要強化措施,確保落實 。
各縣市、各有關部門要經常深入鄉村,加強調研指導,開展監督檢查。要根據工作需要,制定工作標准,完善考核指標體系,做到單項工作有具體目標要求,整體工作有績效評價標准。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幫助解決工作中的矛盾和問題,加大對違紀違法案件的查處力度,同時要注重調動和發揮村紀檢小組的監督作用,確保農村集體「三資」管理工作順利推進。

⑸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農村常住人員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本村出生且戶口未遷出的;與本村村民結婚且戶口 遷入本村的;本村村民依法辦理領養手續且戶口已遷入本村的子女;其他將戶口依法遷入本村,並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2/3以上成員或者2/3以上 村民代表的同意,接納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五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

目前我國對其並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司法解釋當中也沒有,不過這一問題已經引起全國人大重視,應該很快就有立法解釋出台了。

推薦你看看這篇文章:
http://www.gx-info.gov.cn/zt/viewwenzhai.asp?id=1451

⑹ 要成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條件 跪謝

按照農業部關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解釋,確實是你在提問中前一段說的,對照之下,你遷入時,未獲得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村民代表會議通過,就達不到要求。村民們拒絕分土地給你,是有道理的。
不知你是落戶在哪個縣?我是福建的,專門從事農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的,能告訴我你的地址嗎?也許我能通過我們農業經管系統幫你了解一下你所在縣的相關規定。

⑺ 集體經濟組織銀行開戶上級能不能強行

集體經濟組織銀行開戶上級不可以強行開戶,需要徵求每個人的意見,不想開可以不開。

⑻ 村委會如何申請成立村集體經濟組織

按照我國憲法和《村委會組織法》的有關規定,村委會具有法定性、普遍性、穩定性特點,從而使它成為全體村民利益的代表,成為集體經濟所有權的代表,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管理本村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財產"。但村委會作為群眾性自治組織和集體經濟的所有權人,一般不應直接從事經營活動,不應成為市場主體,而是通過投資者的控股權,行使其管理集體經濟的職能。對按照市場需要和自願原則成立的各種各樣為農民提供產、供、銷服務的集體經濟組織,村委會要在各方面給予支持和引導,並協調它們之間的關系。對村辦企業這種集體經濟組織,村委會應當尊重它們依法進行經濟活動的自主權,維護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的財產權和其他合法的權利和利益。村集體經濟組織要尊重村委會的法律地位,接受它的監督和指導,遵守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的決議,執行村規民約或村民自治章程,並按規定向村委會交納辦理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所需要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