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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戶籍分離證明需要啥手續

發布時間: 2021-06-09 10:50:15

A. 派出所開戶籍證明需要什麼證件

需要本人身份證或戶口本就可以了。

戶籍證明,一般指「集體戶」的居民,需要戶籍資料時,憑本人身份證或戶口簿到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可列印戶籍證明。

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戶口簿和身份證才是公民身份的法定證明,戶籍證明沒有法律依據。最近幾年各地陸續限制或取消戶籍證明這種行為,但如果需戶籍證明不可的,在提交資料完備的情況下也會予以開立。

(1)開戶籍分離證明需要啥手續擴展閱讀:

一、戶籍證明的有效期

公安機關出具的戶籍證明材料一般只有一個月的有效期。如果市民需要使用戶籍證明材料,建議到公安機關重新辦理近期的戶籍證明。

二、戶籍證明的作用

1、法定的戶籍證明是指公民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和戶口本。如果是集體戶,或身份證、或戶口本遺失,則派出所可以出具你的「戶籍證明」。

2、戶籍證明僅證明某人的戶籍,因此是不另貼相片的,但有個人相片在電腦內的,在列印戶籍證明的同時,會打在證明書上。

B. 開戶籍證明需要什麼材料

開戶籍證明需要本人身份證或戶口本。

戶籍證明,一般是指「集體戶」的居民,需要戶籍資料時,憑本人身份證或戶口本到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可列印戶籍證明。一般常住居民憑戶口本可對外辦理各項事宜。

法定的戶籍證明是指公民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和戶口本。如果是集體戶,或身份證、或戶口本遺失,則派出所可以出具你的「戶籍證明」。

戶籍證明可到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可列印戶籍證明。

(2)開戶籍分離證明需要啥手續擴展閱讀:

從2019年3月20日開始,上海市網上辦理戶籍證明業務正式上線。普陀警方表示:戶籍證明的網上辦理開通,大大方便了居民群眾,真正實現足不出戶能辦事的願望。

現在,有需求的市民只要通過「一網通辦」的門戶「在線開具證明」專欄申請,經人臉識別認證後進入申報界面,就可以完成線上申請,然後就等著派出所給開具戶籍證明。

市民可以在「一網通辦」總門戶「用戶中心」查詢辦件進度,開具戶籍證明後,可在「我的證明」欄目下載、列印,不用再跑到派出所去排隊,而且申請的時間也很自由,隨時都可以申請,派出所給予回復也非常及時。

此外,電子正面的左上角還印有二維碼,該二維碼與上海市電子證章庫相關聯,只需掃一掃就能辨別證明的真偽。

C. 戶口分離需要什麼條件,無戶口本,怎麼辦戶籍證明。

需要符合以下條件。即可辦理戶口分離。
然後幫辦理戶口本,戶籍根據戶口簿而定。
1、 公民分戶的標準是一家雖同居一處,但經濟獨立,分別生活,可以分別立戶。
2、 分戶的條件是實際住房有兩個以上自然間,且單獨生活。單元樓房的分戶僅限於離婚分戶,筒子樓的分戶按平房分戶辦理。自建房等違章建築不予分戶。
(1)一家同居一處,因結婚單獨居住,不在一起生活的;
(2)經法院判決或調解的離婚當事人有房屋居住權,且確實在此居住的;
(3)經法院判決或調解的房產糾紛當事人有房屋居住權,且確實在此居住的;
(4)已辦理了私房析產、贈予以及繼承手續的;
(5)已在房屋管理部門辦理了房契分戶手續的;
3、 分戶程序:
(1) 公房分戶。當事人持分戶的書面申請、結婚證、房屋租賃契約以及房屋承租人同意分戶的文字材料等證件證明,到現戶口登記地派出所申請,經外勤民警調查核實派出所所長批准後,給於辦理分戶手續。
(2)私房分戶。當事人持分戶的書面申請、法院判決書或公正書,以及私房房契等證件證明材料(農村地區分戶需要出具村委會同意分戶的證明)到現戶口登記地派出所申請,經外勤民警調查核實派出所所長批准後,給於辦理分戶手續。

D. 戶口本上的人員分開自立門戶需要辦理什麼證明嗎

分戶口簿,需要一定的條件,如結婚、離婚、已成年且有穩定住所,能獨立生活等。以河南省為例。

《河南省公安機關戶政服務管理工作規范 》
第二十三條 立戶、分戶和並戶
一、需要提供的審核證明材料
1. 申請人書面申請;
2. 申請人《戶口簿》;
3. 單位證明或房產證明;
4. 結婚立戶的須提供《結婚證》;離婚分戶的需提供《離婚證》或法院判決書;
5. 購房立戶的須提供房屋產權證,或購房合同及發票。
二、辦理步驟
申請人提交申報材料,派出所審核,符合規定的當場辦理有關手續,同時簽發新的《居民戶口簿》。

E. 把戶口分開需要什麼手續

在村小組寫證明,特別強調分開理由,再到村委會蓋章,帶著戶口本、身份證到當地派出所分戶,交工本費,每本5元,兩本戶籍本共10元。

F. 戶口本與父母分開需要什麼手續

具體應當咨詢當地公安機關,以浙江省為例,符合立戶規定的,可向公安派出所申請立戶,不符合立戶規定的,可申請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根據《浙江省常住戶口登記管理規定(試行)》規定:
第十條 符合立戶條件的,可以由戶主持下列證明材料之一,向合法固定住所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報立戶登記:
(一)房屋權屬證明;
(二)公有房屋租賃使用證明;
(三)國土資源、建設(房地產)等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有關房屋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相應憑證;
(四)其他能夠證明房屋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屬於申請人的證明。
第十一條 房屋所有權、使用權發生轉移,新入住戶要求戶口遷入而原住戶拒不遷出的,新入住戶可以按本規定第十條之規定申報立戶登記。
第十二條 戶內因發生婚姻、分家等變化需要分戶,且房屋所有權、使用權已經分割的,可以憑能夠證明房屋所有權、使用權已經分割的證明材料申報分戶登記。房屋所有權、使用權未分割的,不予分戶。
第三十條 公民離開戶口登記的常住地到另一常住地實際長期居住的,應當由遷移人或者戶主及時向公安派出所申報遷移登記。
第三十一條 公民申報遷移登記時,應當提交與遷移事由相關的證明材料,並按規定申領戶口准遷證、戶口遷移證等戶口遷移證件。
第三十二條 戶口准遷證、戶口遷移證等戶口遷移證件超過有效日期、登記的遷往地址與遷入地不一致或者遺失的,應當憑有關證明材料向原簽發機關申請換發、補發或者重新申領。
第三十三條 按規定允許戶口掛靠親友的戶口遷移,被掛靠戶的戶主為落戶擔保人,承擔通知、督促掛靠人按規定申報戶口登記的責任。
第三十四條 公民申報市內遷移戶口的,應當符合立戶登記的規定,直接到遷入地公安派出所辦理遷移手續。
本規定所稱「市內遷移」,是指設區市市轄區或者縣(市、區)范圍內的戶口遷移。
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應當將戶口遷往本人的合法固定住所處;本人無合法固定住所的,可以遷往同意被投靠、有家庭戶口的親友處;本人無合法固定住所且無處投靠的,應當遷往所在社區、村(居)委會或者鄉(鎮、街道)的社區集體戶:
(一)因房屋產權轉移、離婚等原因,失去現戶口登記住址所在地房屋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
(二)因征地、房屋拆遷等原因,失去現戶口登記住址所在地房屋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
(三)戶口登記在單位集體戶,現單位不存在、本人離開單位或者本人帶有家庭成員的;
(四)其他按規定應當將戶口遷出現戶口登記住址的情形。
申報義務人不按本條規定遷移戶口的,經縣級公安機關核准,公安派出所可以憑調查取得的材料,將有關公民的戶口遷往本人的合法固定住所處或者本人所屬社區、村(居)委會或者鄉(鎮、街道)的社區集體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