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事業單位可以辦理國稅稅務登記證嗎
就用機構代碼證,法人證書去辦理。到時候他們會告訴你都准備那些資料,填哪些表的。
Ⅱ 事業單位分支機構在銀行開戶需要提供哪些手續
去銀行開單位一般帳戶需提供以下資料
1.營業執照正本原件
2.國稅地稅正本原件
3.組織機構代碼原件
4.開戶許可證原件
5.法人身份證原件
6.代辦人身份證原件
以上資料還要復印件加蓋公章
7.法人授權書
8.公章和財務章還有法人私章
如果你是開基本戶的話
就沒有第4項的開戶許可證
這個必須是開了基本戶才有的
Ⅲ 辦理稅務登記證,需要帶什麼手續
納稅人在申報辦理稅務登記時,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向稅務機關如實提供以下證件和資料:
1、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核准執業證件。
2、有關合同、章程、協議書。
3、銀行賬戶證明。
4、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
5、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或業主的居民身份證、護照或其他合法證件。
6、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需要提供資料。
(3)事業單位到國稅開戶怎麼辦理流程擴展閱讀:
稅務登記證使用主體:
一、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領取工商營業執照(含臨時工商營業執照)的,應當自領取工商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二、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但經有關部門批准設立的,應當自有關部門批准設立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三、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也未經有關部門批准設立的,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四、有獨立的生產經營權、在財務上獨立核算並定期向發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費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應當自承包承租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其承包承租業務發生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五、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外出經營,自其在同一縣(市)實際經營或提供勞務之日起,在連續的12個月內累計超過180天的,應當自期滿之日起30日內,向生產、經營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Ⅳ 給事業單位開票,想去國稅代開,需要什麼資料
帶稅務登記證副本、購貨方付款證明(合同、協議,要列明項目、金額),到辦稅服務廳辦理
Ⅳ 事業單位開一般戶需要哪些材料
一、存款人申請開立一般存款賬戶,應向開戶銀行出具存款人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所規定的證明文件、基本存款賬戶開戶許可證和下列文件:
1、存款人因向銀行借款需要,應出具借款合同;
2、存款人因其他結算需要,應出具有關證明。
二、根據《賬戶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存款人申請開立一般存款賬戶時,應填制開戶申請書,提供規定的證明文件;銀行應對存款人的開戶申請書填寫的事項和證明文件的真實性,完整性,合規性進行認真審查,符合一般存款賬戶條件的,銀行應辦理開戶手續。
同時應在其基本存款賬戶開戶登記證上登記賬戶名稱,賬號,賬戶性質,開戶銀行,開戶日期,並簽章,於開戶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備案;自開立一般存款賬戶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其基本存款賬戶開啟銀行。
(5)事業單位到國稅開戶怎麼辦理流程擴展閱讀
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首先,由存款人填寫開戶申請書,並將開立賬戶所需要的證明材料和蓋有存款人印章的印鑒卡片送交開戶銀行;其次,銀行與存款人須簽訂銀行結算賬戶管理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再次。
由開戶銀行對申請人的資格條件、所提供的證實材料進行審查;最後,經審查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即可辦理開戶手續,並報向人民銀行當地支行備案的義務,需核準的應及時報送核准。銀行應建立存款人預留簽章卡片。並將簽章式樣和有關證明文件的原件或復印件留存歸檔。
機關和實行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申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應出具政府人事部門或編制委員會的批文或登記證書和財政部門同意其開戶的證明;非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應出具政府人事部門或編制委員會的批文或登記證書。Ⅵ 新戶去國稅報道需要帶什麼資料
1. 營業執照復印件;
2. 組織代碼證復印件
3. 法人身份證復印件;
4. 法人授權書;
5. 經辦人復印件;
6. 房產證或者租房合同;
7. 納稅申報表;
遞交上以上資料後,就等稅務部門,核定企業的稅額了。
(6)事業單位到國稅開戶怎麼辦理流程擴展閱讀:
國稅又稱中央稅,由國家稅務局系統徵收,是中央政府收入的固定來源,歸中央所有。國家稅務總局為國務院主管稅收工作的直屬機構(正部級)。
在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過程中,稅收承擔著組織財政收入、調控經濟、調節社會分配的職能。我國每年財政收入的90%以上來自稅收,其地位和作用越來越重要。
國稅系統主要負責徵收和管理的項目有:增值稅,消費稅,鐵道、各銀行總行、保險總公司集中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和城市維護建設稅,中央企業所得稅,中央與地方所屬企、事業單位組成的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的所得稅。
2002年1月1日以後在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設立登記企業的企業所得稅,地方和外資銀行及非銀行金融企業所得稅,海洋石油企業所得稅、資源稅,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徵收的個人所得稅,對證券交易徵收的印花稅,車輛購置稅,出口產品退稅,中央稅的滯補罰收入,按中央稅、共享稅附征的教育費附加。
Ⅶ 辦理國稅納稅專戶都需要哪些步驟
每個地區都不同的吧,上海的納稅專戶是開在上海銀行的,就填了一份銀行的協議書,還有預留印鑒卡等一些申請資料,去辦理的時候最好把公章,財務章,法人章全部帶上,如果不方便帶出去的話,就先去開戶銀行領取所有的表格,問清楚如何填寫,拿回去填好再交給銀行就可以了,一般2周左右就可以正常使用了。
Ⅷ 辦理稅務登記證流程
開業稅務登記:
企業、包括企業在外地設立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向生產、經營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的活動。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領取工商營業執照(含臨時工商營業執照)的,應當自領取工商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設立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稅務登記證及副本(納稅人領取臨時工商營業執照的,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8)事業單位到國稅開戶怎麼辦理流程擴展閱讀:
一、稅務登記的所需材料
1、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核准執業證件。
2、有關合同、章程、協議書。
3、銀行賬戶證明。
4、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
5、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或業主的居民身份證、護照或其他合法證件。
6、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需要提供資料。
二、用途
除按照規定不需要發給稅務登記證件的外,納稅人辦理下列事項時,必須持稅務登記證件:
1、開立銀行基本賬戶。
2、申請減稅、免稅、退稅。
3、申請辦理延期申報、延期繳納稅款。
4、領購發票。
5、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6、辦理停業、歇業。
7、其他有關稅務事項。
三、變更稅務登記
變更稅務登記是指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重要變化時,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的一種稅務登記手續。
納稅人辦理稅務變更的情形應當包括:發生改變單位名稱、改變法定代表人、改變住所和經營地點(不涉及主管稅務機關變動的)、擴大和縮小生產經營范圍、其他稅務登記內容。
納稅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的,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如實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按照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或其變更登記的內容與工商登記內容無關的,應當自稅務登記內容實際發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或自有關機關批准或宣布變更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Ⅸ 辦理稅務登記證需要哪些材料
一、稅務登記所需資料
一般情況下,稅務登記應向稅務機關如實提供以下證件和資料:
1、營業執照副本或其他核准執業證件原件及其復印件
2、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副本原件及其復印件
3、注冊地址及生產、經營地址證明(產權證、租賃協議)原件及其復印件
如為自有房產,請提供產權證或買賣契約等合法的產權證明原件及其復印件;如為租賃的場所,請提供租賃協議原件及其復印件,出租人為自然人的還須提供產權證明的復印件;如生產、經營地址與注冊地址不一致,請分別提供相應證明
4、公司章程復印件
5、有權機關出具的驗資報告或評估報告原件及其復印件;
6、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居民身份證、護照或其他證明身份的合法證件原件及其復印件;復印件分別粘貼在稅務登記表的相應位置上
7、納稅人跨縣(市)設立的分支機構辦理稅務登記時,還須提供總機構的稅務登記證(國、地稅)副本復印件
8、改組改制企業還須提供有關改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復印件
9、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證件資料
企業辦理稅務登記應帶的手續依行業、經濟性質與具體相關事務的不同而有所區別,所以稅務登記辦理前應咨詢相應稅務機關。
二、稅務登記證辦理的期限
1、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向生產、經營地或者納稅義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如實填寫稅務登記表,並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供有關證件、資料。
2、扣繳義務人應當自扣繳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扣繳稅款登記,領取扣繳稅款登記證件;稅務機關對已辦理稅務登記的扣繳義務人,可以只在其稅務登記證件上登記扣繳稅款事項,不再發給扣繳稅款登記證件。
(9)事業單位到國稅開戶怎麼辦理流程擴展閱讀:
稅務登記管理規定
1、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對同一納稅人的稅務登記應當採用同一代碼,信息共享,一般情況下從事工商行業者稅務登記由國稅辦理,從事其它行業的稅務登記由地稅辦理。
2、稅務機關對稅務登記證件實行定期驗證和換證制度。納稅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持有關證件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驗證或者換證手續。
3、 納稅人應當將稅務登記證件正本在其生產、經營場所或者辦公場所公開懸掛,接受稅務機關檢查。
4、納稅人遺失稅務登記證件的,應當在15日內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並登報聲明作廢。
5、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到外縣(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持稅務登記證副本和所在地稅務機關填開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向營業地稅務機關報驗登記,接受稅務管理。
6、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外出經營,在同一地累計超過180天的,應當在營業地辦理稅務登記手續。
7、納稅人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稅務登記證件不得轉借、塗改、損毀、買賣或者偽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