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在青島新開戶的企業如何辦理社會保險
社保繳費流程:
1、社會保險辦理流程
養老保險相關手續如下:
各類企業(含國有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股份制企業、股份合作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等)、企業化管理(職工工資及退休待遇按企業標准執行)的事業單位,均應按屬地管理的原則,到納稅地(非納稅單位按單位地址區域)
所管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養老保險登記手續。新成立的單位應在單位批准成立之日起1個月內輸登記手續。參保單位必須為與其發生事實勞動關系的所有人員(聘用的退休人員除外)辦理社會保險手續。
一、 需填報的表格及附報資料:
1、 社會保險登記表及在職職工增減異動明細表(一式兩份)並在所管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領取。
相關證件如下:
(1) 企業營業執照(副本)或其他核准執業或成立證件;
(2) 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機構代碼證;
(3) 地稅登記證;
(4) 私營企業如相關證件無法清楚地認定其單位性質,應補報能證明其私營性質的相關資料(如:工商部門的證明、國稅登記證、驗資報告等)。
(5) 事業單位應附有關事業單位成立的文件批復。
(6) 駐漢辦事處應附總公司或總機構的授權書。
附報資料:新參保職工身分證復印件(戶口不在本市的職工還需提供戶口或者暫住證復印件)
以上證件同時需要原件及復印件,到所在社保經辦機構辦理。
二、 表格填報說明:
1、 社會保險登記表
「稅號」:稅務登記證中「稅字如420103748300492號」欄號碼。
「工商登記執照信息」:需經工商登記、領取工商執照的單位(如各類企業)填寫此欄,不填「批准成立信息」欄。
「批准成立信息」:不經工商登記設立的單位(如:機關、事業、社會團體等)填寫此欄,不填「工商登記執照信息」欄。
「繳費單位專管員」:填寫參加社會保險單位具體負責該項工作的聯系人,其所在部門及聯系電話。
「單位類型」、「隸屬關系」:根據參保單位的單位類型及隸屬關系,對照表下方「說明」中所對應的代碼填報。
「開戶銀行」:須填報開戶銀行清算行號。
2、 在職職工增減異動明細表:
「姓名」、「性別」、「出生年月」、「個人帳戶(身份證號)」:均要嚴格按身份證中信息填寫。
「個人編號」 :「續保」、「轉入」人員需提供其原參保的個人編號,填報此欄。「新增」人員在申報時暫不填報此欄,其個人編號待錄入微機產生。
(1)「新增」 :原未參保人員,屬新增類型,已參保人員不可按新增辦理。
(2)「續保」 :原參加過社保,已停保或轉到流動窗口投保,現續接到新單位投保的,屬續保。在流動窗口投保的人員需在申報此表前將欠費繳清並辦理其在流動窗口的停保手續。
(3)「轉入」 :此處特指已參保的在徵人員在本市參保單位之間的轉移。
(4)「市外轉入」 :此類人員需在單位開戶手續辦理完畢後,由單位到市基金結算中心辦理其轉入基金結算及「市外轉入」異動業務。
「月繳費工資」 :應按職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總額填表報。本年度新招人員,按實際發放的月工資總額填報
企業和個人繳費比例表:
險 種 國有、集體企業 三資、私營企業 外來務工人員
單位繳納 個人繳納 單位繳納 個人繳納 單位繳納 個人繳納
養老保險 22% 7% 20% 7% 13% 7%
註:每月20日之前在所管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
2、也可以交由人才服務中心代理社保。只需將檔案轉入便可按月付款就可以了。
『貳』 青島地區企業初次開戶交保險需要辦什麼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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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會保險開戶、變更、注銷業務
1、開戶
(1)市內四區的外資企業初次辦理社會保險業務時,需提交《企業營業執照》原件及經企業加蓋公章的復印件(在工商局辦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原件及復印件(辦事處、分公司的攜帶總公司的批准證書復印件);國家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原件及復印件;《勞動保障管理手冊》(在勞動工資台辦理基本信息需填寫完整);經勞動部門鑒證的《招用職工和勞動合同備案花名冊》;《青島市參加社會保險人員基本信息及增減變化表》(必須由參保職工本人確認繳費基數等信息後在備注欄簽名);開戶前一個月的工資憑證;在中國建設銀行或中國銀行開設專用繳費帳戶,並提交《網上扣費授權書》。每月11日至25日到社會保險業務工作台(以下簡稱社保業務台)辦理社會保險登記開戶手續。社保業務台核發單位編號同時審核確認五項保險繳費基數、繳費比例和繳費金額。單位經辦人提交《勞動保障管理手冊》及轉帳支票(或現金)到社會保險財務工作台(以下簡稱社保財務台)繳納社會保險費,並攜帶已核準的《青島市參加社會保險人員基本信息及增減變化表》,為初次就業職工登記辦理《養老保險手冊》、《社保卡》和《醫療證》。
(2)基數核定
用人單位以本單位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為繳費基數。職工個人以個人實際工資為基數;年工資總額高於全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00%的,以300%為基數;低於全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60%的,以60%為基數。
每年3、4月份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會根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規定,進行一次社會保險費基數年度審核,同時確立本年度「社平」工資。
(3)社會保險繳納比例:
養老保險:單位20%,個人8%;
醫療保險:單位9%,個人2%;
生育保險:單位0.9%,個人不繳納;
失業保險:單位2%,個人:城鎮戶口1%,農業戶口不繳納;
工傷保險:單位根據行業0.5--1.2%,個人不繳納。
二、社會保險基金收繳
1、繳納社會保險基金(每月1至10日)
企業在接到「社會保險征繳通知」後,將保費於每月10日前存入建設銀行或中國銀行繳費專戶,由社保經辦機構通過網上銀行劃轉社保費,繳費成功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其郵寄「繳費票據」。對於無開設銀行帳戶條件的企業,提交《青島市勞動保障管理手冊》及銀行轉帳支票或現金,按「一票制」規定繳納各項社會保險基金,逾期繳納按日加收2‰滯納金,跨月另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加收利息。
2、辦理增加投保人員手續(每月15日至25日)
(1)新增人員屬初次參保
企業填報《青島市參加社會保險人員基本信息及增減變化表》(以下簡稱《增減變化表》)(必須職工本人簽字確認)和新增人員的《勞動合同備案花名冊》,社保業務員審核後將初次參保職工信息錄入微機並核發個人社會保險編號。企業為其辦理《養老保險手冊》、《社保卡》和《醫療證》。
(2)新增人員屬再次就業
新增人員屬本市統籌范圍內調動的,職工必須使用其在本市使用的唯一個人社會保險編號。接收單位將其個人社會保險編號填至《增減變化表》上,攜此表與《勞動合同備案花名冊》,為其辦理增加手續。
『叄』 青島市企業社保開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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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需要再去社保中心辦理確認手續,你只要網上辦理了新增人員投保或者續保,系統會自動確認。
3、每月的15日之前辦理,當月會繳納成功,15日之後只能下月,但是可以申請補繳上月的。
4、如果是首次社保開戶,需要在網上扣款至少兩次後,才能去社保中心申請領取社保卡。申請領取社保卡需要單位開一個介紹信,網上有模版,最好再帶上身份證。
5、不需要提供,也是網上操作就可以。
6、有些公司以青島市最低標准繳納,最低標準是1638,也就是說至少按照1638交。如果按照實際工資水平繳納,如果高於1638,就按照實際額,如果低於1638,就必須按照1638的基數。
『肆』 青島公司首次給員工辦理社保,應該如何操作流程
以下是社保局頒布的用人單位新開戶的辦事指南,新成立的公司首次辦就按這個辦。
社會保險登記業務辦事指南
發布日期:2010-11-10
辦理部門:各區市社會勞動保險經辦機構 聯系電話:
辦理地點:各區市社會勞動保險經辦機構
辦理時間:
法定依據:
《社會保險登記管理暫行辦法》(勞動保障部令第1號)
申請材料:
(1)營業執照、批准成立證件或其他核准執業證件原件及加蓋公章的復印件;
(2)國家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原件及加蓋公章的復印件;
(3)《社會保險登記表》。
執行程序:
用人單位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或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應攜帶相關資料到營業執照登記地所在區、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開戶手續。對提報資料齊全、符合規定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登記開戶,並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
『伍』 青島企業開通社保帳戶如何辦理
1、單位到就業備案中心,辦理就業備案的開戶。
2、到單位注冊所在的社保中心,辦理社保賬戶的開戶。
3、同時辦理網上相關業務的申請和銀行代繳代扣的業務。
最簡單的辦法,帶著公司的執照、代碼證、公章、財務章、法人身份證,到如上部門現場辦理。
更多相關信息,可以到青島人保局網站、青島社保服務網了解查詢。
『陸』 青島市企業社保開戶流程,需要准備什麼材料
新增企業辦理社保開戶需攜帶營業執照或批准成立證件及其他核准執業證件原件及加蓋公章的復印件;國家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原件及加蓋公章的復印件;《社會保險登記表》加蓋公章;《招用人員就業備案、勞動合同備案花名冊》加蓋公章。
『柒』 青島市新成立的公司需要到社保局辦理哪些手續
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業務及當月人員保險增減業務。
用人單位應填寫《社會保險登記表》
,並攜帶《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批准成立證件或其他核准執業證件,以及國家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機構代碼證》的原件和加蓋公章的復印件,還有企業法人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手續。
同時,用人單位還應攜帶加蓋單位公章並由職工本人簽字的《青島市
年
月參加社會保險人員基本信息及增減變化表》
(一式兩份)及加蓋本單位公章的《青島市就業登記花名冊》,為職工辦理社保增加業務。
上述業務,需於每月1-15日前,到單位工商營業執照登記地址所屬區、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
詳細的情況,可以查詢網站「辦事流程」板塊;涉及到的表格,可以在「HR家園」板塊下「表格工具」下載。
『捌』 問一下青島社保辦理的流程,新公司
拿營業執照、公章等資料,到公司注冊地的勞動局、人才中心,去開戶,然後和員工簽約就可辦理。或網上查一下 青島勞動保障
鄉居民養老保險辦理流程
一、人員參保登記管理工作流程
一辦理部門
各街道(鎮)勞動保障服務中心和區市城鄉居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二辦公地點
各街道(鎮)勞動保障服務中心
三法定依據
1、青島市人民政府《關於實施城鄉居民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青政字〔2010〕10號);
2、青島市城鄉居民社會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規程(試行)(青人社字〔2010〕61號)。
四申請材料
1、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
2、重度殘疾人需攜帶《殘疾人證》二代證原件及復印件;
3、其他特殊類別參保人員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4、外地遷入人員應提供遷出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具的本人社會保險參保情況和待遇享受情況證明。
五工作流程
1、申請。符合參保條件的城鄉居民攜帶本人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重度殘疾人還需攜帶《殘疾人證》二代證原件及復印件)(復印件需兩份)材料到戶籍所在地的社區居委會或街道(鎮)勞動保障服務中心提出參保申請,按規定填寫《參保登記表》。凡戶籍遷入我市時女年滿40周歲及以上、男年滿50周歲及以上人員,選擇參加我市居民養老保險的,在參保登記時均應提供遷出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具的本人社會保險參保情況和待遇享受情況證明。
2、初審。在社區居委會辦理參保申請的,由協辦員核查參保材料齊全後,並在每月21日前將相關材料上報街道(鎮)勞動保障服務中心進行參保資格初審;在街道(鎮)勞動保障服務中心直接辦理參保申請的,直接由街道(鎮)勞動保障服務中心審核相關材料。對通過初審的參保人員,由街道(鎮)勞動保障服務中心將人員參保信息錄入業務系統。
3、復審。街道(鎮)勞動保障服務中心在每月25日前將初審後的相關資料報送區市經辦機構。區市經辦機構對參保人員的相關信息進行復核,並與公安部門信息庫、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信息庫進行信息比對。
4、確認。對復審無誤的,由區市經辦機構對登記信息進行確認,並將有關材料歸檔備案。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每月末將當月新增參保人員相關信息提供給指定金融機構,委託指定金融機構為新參保人員制發城鄉居民社會基本養老保險銀行存摺。
5、發卡。卡制好後通過街道(鎮)勞動保障服務中心發放到參保人員手中。
二、人員參保信息變更管理工作流程
一辦理部門
各街道(鎮)勞動保障服務中心和區市城鄉居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二辦公地點
各街道(鎮)勞動保障服務中心
三法定依據
1、青島市人民政府《關於實施城鄉居民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青政字〔2010〕10號);
2、青島市城鄉居民社會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規程(試行)(青人社字〔2010〕61號)。
四申請材料
變更後的材料復印件等相關資料
五流程
1、申請。參保人員攜帶相關材料到社區居委會提出變更申請,變更需填寫《青島市城鄉居民社會基本養老保險變更登記表》。涉及銀行卡丟失、錯誤變更的,參保人員需提前到指定銀行(市內四區在中國農業銀行青島東海西路支行,市南區東海西路10號)辦理變更手續後,再攜帶變更後的相關材料到社區居委會提出變更申請。社區協辦員檢查有關證件和材料是否齊全,並於3個工作日內將相關材料及《變更表》上報街道(鎮)勞動保障服務中心。參保居民本人也可到街道(鎮)勞動保障服務中心直接辦理變更登記的相關手續。
2、初審。街道(鎮)勞動保障服務中心進行初審,對符合條件的,將信息錄入業務系統。
3、復審。街道(鎮)勞動保障服務中心將相關材料上報區市經辦機構進行復審。
三、人員轉移管理工作流程
一辦理部門
各街道(鎮)勞動保障服務中心和區市城鄉居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二辦公地點
各街道(鎮)勞動保障服務中心
三法定依據
1、青島市人民政府《關於實施城鄉居民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青政字〔2010〕10號);
2、青島市城鄉居民社會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規程(試行)(青人社字〔2010〕61號)
四申請材料
1、居民身份證;
2、戶口簿或戶籍關系轉移證明。
五工作流程
1、申請。參保人員持相關材料到轉入地社區居委會提出轉移申請,填寫《青島市城鄉居民社會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入申請表》。社區協辦員負責檢查其提供的材料是否齊全,並於21日前將《參保表》和《轉入表》及有關材料上報街道(鎮)勞動保障服務中心。
2、審核。轉入地街道(鎮)勞動保障服務中心審核無誤後,應將參保、轉移信息及時錄入居民養老保險信息系統,25日前將《參保表》和《轉入表》及有關材料上報區市經辦機構。
3、寄送。轉入地區市經辦機構應於月末前向轉出地區市經辦機構寄送《城鄉居民社會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入接收函》。
4、辦理。轉出地經辦機構接到《接收函》後,對符合條件的,辦理個人賬戶轉移手續並注銷申請轉移人員的參保信息。
5、轉入。轉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認轉入的個人賬戶金額,建立個人賬戶,並及時告知轉入人員。
6、制卡。區市經辦機構根據賬戶信息,發送指定金融機構製作銀行卡。
四、基金收繳管理工作流程
一辦理部門
各街道(鎮)勞動保障服務中心和區市城鄉居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二辦公地點
各街道(鎮)勞動保障服務中心
三法定依據
1、青島市人民政府《關於實施城鄉居民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青政字〔2010〕10號);
2、青島市城鄉居民社會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規程(試行)(青人社字〔2010〕61號)。
四申請材料
無
五工作流程
1、存款。參保人員在每年度3月31日前將當年的養老保險費存入指定的銀行存摺。
2、報盤。社會保險經辦機構3月中旬生成扣款明細信息,並將扣款明細信息傳遞至指定金融機構。
3、扣款。指定金融機構根據扣款明細信息從參保人員的銀行存摺上足額劃扣養老保險費(不足額不扣款)。
4、反饋。金融機構在扣款後的3個工作日內將扣款結果信息、資金到賬憑證等反饋給區市經辦機構。
5、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時將金融機構反饋的扣款結果信息導入業務系統,根據扣款結果信息、資金到賬憑證核對扣款明細信息與實際到賬金額是否一致。核對無誤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做實收處理,將扣款金額記入個人賬戶。
6、通知。對扣款未成功的,區市經辦機構生成《未繳納養老保險費的人員名單》,通過區市經辦機構、街道(鎮)勞動保障服務中心反饋給社區協辦員,社區協辦員負責對參保人員進行繳費提醒。至3月31日,仍未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按中斷繳費處理。
五、一次性補繳管理工作流程
一辦理部門
各街道(鎮)勞動保障服務中心和區市城鄉居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二辦公地點
各街道(鎮)勞動保障服務中心
三法定依據
1、青島市人民政府《關於實施城鄉居民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青政字〔2010〕10號);
2、青島市城鄉居民社會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規程(試行)(青人社字〔2010〕61號)。
四申請材料
1、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
2、重度殘疾人需攜帶《殘疾人證》二代證原件及復印件;
3、其他特殊類別參保人員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五工作流程
1、申請。需一次性補繳的人員到社區居委會提出補繳申請,填寫《青島市補繳城鄉居民社會基本養老保險費申請表》,社區協辦員每月21日前將《補繳表》上報街道(鎮)勞動保障服務中心。
2、審核。街道(鎮)勞動保障服務中心應對參保人員的補繳資格進行審核,審核無誤後,次月1-5日將補繳信息錄入居民養老保險信息系統,通知補繳人將需補繳的保險費存入銀行存摺,次月5日前將有關材料上報區市經辦機構。
3、報盤。區市經辦機構復核無誤後,區市經辦機構按時生成扣款明細信息,並將扣款明細信息傳遞至指定金融機構。
4、扣款。指定金融機構根據扣款信息從指定銀行賬戶上足額劃扣。
5、反饋。金融機構在扣款後的3個工作日內將扣款結果信息、資金到賬憑證等反饋給區市經辦機構。
6、確認。區市經辦機構收到到賬憑證後,按規定為參保人員記錄個人賬戶。區市經辦機構列印《青島市城鄉居民社會基本養老保險補繳匯總表》。
7、通知。對扣款未成功的,通過區市經辦機構、街道(鎮)勞動保障服務中心等部門進行催收。
六、待遇核定管理工作流程
一辦理部門
各街道(鎮)勞動保障服務中心和區市城鄉居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二辦公地點
各街道(鎮)勞動保障服務中心
三法定依據
1、青島市人民政府《關於實施城鄉居民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青政字〔2010〕10號);
2、青島市城鄉居民社會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規程(試行)(青人社字〔2010〕61號)。
四申請材料
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
五工作流程
1、通知。街道(鎮)勞動保障服務中心按月查詢居民養老保險信息系統,生成下月符合領取待遇條件人員名單,制發《青島市城鄉居民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通知表》,交社區協辦員通知參保人員辦理領取養老金手續。
2、辦理。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員,應攜帶戶口簿、本人居民身份證等材料,到戶口所在地社區居委會辦理待遇領取手續。社區協辦員負責檢查參保人員提供的材料是否齊全,並於每月8日前將相關材料一並上報街道(鎮)勞動保障服務中心。
3、審核。街道(鎮)勞動保障服務中心應審核參保人員的年齡、本人及其子女參保繳費情況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資格,並於每月10日前將符合待遇領取資格人員的相關材料上報區市經辦機構。
4、復核。區市經辦機構應對有關材料進行復核,並按有關規定進行待遇領取資格認定,認定主要包括兩項:一是外地遷入人員是否已符合待遇領取條件;二是是否享受其他社會保險待遇。
5、核准。區市經辦機構計算待遇領取人員的養老金領取金額,生成《青島市城鄉居民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核定表》。
6、告知。區市經辦機構通過街道(鎮)勞動保障服務中心、社區協辦員告知參保人員待遇水平及領取事項。
7、待遇領取人員對待遇領取額有異議,提出重新核定申請的,區市經辦機構應對待遇領取標准重新進行核定,並將核定結果書面反饋待遇領取人員,確需調整的,經待遇領取人員簽字、簽章或留指紋確認後修改業務系統記錄。
七、年度養老金領取資格認證管理工作流程
一辦理部門
各街道(鎮)勞動保障服務中心和區市城鄉居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二辦公地點
各街道(鎮)勞動保障服務中心
三法定依據
1、青島市人民政府《關於實施城鄉居民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青政字〔2010〕10號);
2、青島市城鄉居民社會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規程(試行)(青人社字〔2010〕61號);
3、關於印發青島市城鄉居民社會基本養老保險養老金領取資格認證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青人社字〔2010〕176號)。
四申請材料
1、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原件;
2、異地居住的領取人員需提供《青島市異地居住領取人員養老金領取資格協助認證確認表》。
五工作流程
1、發布公告。區市經辦機構和街道(鎮)勞動保障服務中心每年10月20日至30日發布資格認證通知,公布認證地址、聯系電話等,引導領取人員按規定進行資格認證。
2、認證。在規定的時間內,領取人員本人持有效身份證,到居民養老保險關系所在街道(鎮)勞動保障服務中心辦理認證手續,填寫《青島市居民養老保險金領取資格認證確認表》,並在《養老金領取人員資格認證花名冊》上簽名。異地居住的領取人員,可持《青島市異地居住領取人員養老金領取資格協助認證確認表》(可在青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網下載)、本人有效身份證到居住地所在街道(鄉鎮)勞動保障工作機構進行認證。辦理認證後,領取人員本人或家屬應在規定時間內將《協助認證確認表》寄回居民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的街道(鎮)勞動保障服務中心。
3、審核。街道(鎮)勞動保障服務中心認真核實相關信息,經審核確認後,在《認證確認表》上加蓋街道(鎮)勞動保障服務中心印章並簽署經辦人和負責人姓名。《認證確認表》一份由街道(鎮)勞動保障服務中心存檔,一份交由領取人本人留存。
4、公示。資格認證結束後,街道(鎮)勞動保障服務中心對領取人員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於10天。同時,公布舉報電話與監督電話,受理群眾舉報,並及時處理舉報情況。
5、催辦。未辦理資格認證或異地居住領取人員在規定的時間內(以郵戳為准)未提供《協助認證確認表》的領取人員,街道(鎮)勞動保障服務中心在7個工作日內通過電話(或發函)的形式向有關領取人員催辦認證手續。
6、確認。街道(鎮)勞動保障服務中心於1月15日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員資格認證公示證明》和《養老金領取人員資格認證花名冊》、《停止或暫停支付養老金人員花名冊》原始件等材料匯總後報區市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區市經辦機構根據《停止或暫停支付養老金人員花名冊》為不符合領取養老金資格的人員暫停發放養老金。
八、一次性結算管理工作流程
一辦理部門
各街道(鎮)勞動保障服務中心和區市城鄉居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二辦公地點
各街道(鎮)勞動保障服務中心
三法定依據
1、青島市人民政府《關於實施城鄉居民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青政字〔2010〕10號);
2、青島市城鄉居民社會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規程(試行)(青人社字〔2010〕61號)
四申請材料
1、出國(境)定居或死亡證明;
2、已參加其他社會養老保險證明材料。
五工作流程
1、申請。對於發生出國(境)定居、參加其他社會養老保險或死亡等情況,需要一次性領取除政府補貼外的個人賬戶資金余額的參保人員或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需首先到社區居委會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填寫《青島市城鄉居民社會基本養老保險注銷登記表》,提供有關證明材料。其中,屬死亡一次性結算的,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應在參保人死亡後次月20日前持死亡證明等證明材料到社區居委會申請辦理注銷登記。
2、審核。社區協辦員應於21日前內將《注銷表》及有關資料上報街道(鎮)勞動保障服務中心。街道(鎮)勞動保障服務中心審核無誤後,並於25日前將相關資料上報區市經辦機構。
3、復核。區市經辦機構對有關材料進行復核,復核無誤的,在業務系統中對注銷登記及一次性結算業務進行審核通過,列印《青島市城鄉居民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一次性支付核定表》。
4、發放。區市經辦機構根據一次性結算情況,通過指定金融機構進行發放。
『玖』 青島社保公司開戶是什麼流程希望詳細。
1、到單位所在區就業服務中心開戶,辦理就業備案手續。
2、到單位所在地的社保中心,辦理社保開戶,人員增減手續。
攜帶單位公章、營業執照副本等材料。
『拾』 在青島新注冊的公司,給員工辦理社保的流程是
1、社會保險辦理流程 養老保險相關手續如下: 各類企業(含國有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股份制企業、股份合作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等)、企業化管理(職工工資及退休待遇按企業標准執行)的事業單位,均應按屬地管理的原則,到納稅地(非納稅單位按單位地址區域) 所管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養老保險登記手續。新成立的單位應在單位批准成立之日起1個月內輸登記手續。參保單位必須為與其發生事實勞動關系的所有人員(聘用的退休人員除外)辦理社會保險手續。 一、 需填報的表格及附報資料: 1、 社會保險登記表及在職職工增減異動明細表(一式兩份)並在所管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領取。 相關證件如下: (1) 企業營業執照(副本)或其他核准執業或成立證件; (2) 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機構代碼證; (3) 地稅登記證; (4) 私營企業如相關證件無法清楚地認定其單位性質,應補報能證明其私營性質的相關資料(如:工商部門的證明、國稅登記證、驗資報告等)。 (5) 事業單位應附有關事業單位成立的文件批復。 (6) 駐漢辦事處應附總公司或總機構的授權書。 附報資料:新參保職工身份證復印件(戶口不在本市的職工還需提供戶口或者暫住證復印件) 以上證件同時需要原件及復印件,到所在社保經辦機構辦理。 二、 表格填報說明: 1、 社會保險登記表 「稅號」:稅務登記證中「稅字如420103748300492號」欄號碼。 「工商登記執照信息」:需經工商登記、領取工商執照的單位(如各類企業)填寫此欄,不填「批准成立信息」欄。 「批准成立信息」:不經工商登記設立的單位(如:機關、事業、社會團體等)填寫此欄,不填「工商登記執照信息」欄。 「繳費單位專管員」:填寫參加社會保險單位具體負責該項工作的聯系人,其所在部門及聯系電話。 「單位類型」、「隸屬關系」:根據參保單位的單位類型及隸屬關系,對照表下方「說明」中所對應的代碼填報。 「開戶銀行」:須填報開戶銀行清算行號。 2、 在職職工增減異動明細表: 「姓名」、「性別」、「出生年月」、「個人帳戶(身份證號)」:均要嚴格按身份證中信息填寫。 「個人編號」 :「續保」、「轉入」人員需提供其原參保的個人編號,填報此欄。「新增」人員在申報時暫不填報此欄,其個人編號待錄入微機產生。 (1)「新增」 :原未參保人員,屬新增類型,已參保人員不可按新增辦理。 (2)「續保」 :原參加過社保,已停保或轉到流動窗口投保,現續接到新單位投保的,屬續保。在流動窗口投保的人員需在申報此表前將欠費繳清並辦理其在流動窗口的停保手續。 (3)「轉入」 :此處特指已參保的在徵人員在本市參保單位之間的轉移。 (4)「市外轉入」 :此類人員需在單位開戶手續辦理完畢後,由單位到市基金結算中心辦理其轉入基金結算及「市外轉入」異動業務。 「月繳費工資」 :應按職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總額填表報。本年度新招人員,按實際發放的月工資總額填報 。如果實際繳費工資不到本市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資的60%,按本市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資的60%繳納;如果實際工資超過本市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資的300%,按實際工資超過本市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資的300%來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