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辦理工傷登記需要哪些流程
一、辦理機構
1、用人單位至參保所在地區(縣)社保分中心;
2、個人至各街道、鎮(鄉)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或各區(縣)社保分中心
二、申辦條件
1、職工經區、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認定為工傷(確認為老工傷)人員;
2、用人單位按規定繳納工傷保險費;
3、工傷職工事故發生月已參加本市社會保險,並按規定繳納了社會保險費。
三、申請材料
1、《認定工傷決定書》或《確認意見書》復印件;
2、《鑒定結論書》復印件;
3、待遇享受人有效身份證正、反面復印件(下同),及本人在本市指定金融機構范圍內開立的實名制結算賬戶卡(折)復印件;
4、勞動能力鑒定費用原始票據;
5、根據工傷職工的不同情況,還需分別攜帶下列材料:
(1)配置輔助器具的,需攜帶《配置輔助器具確認書》復印件和配置輔助器具費用原始票據;
(2)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小時工)、協保人員,需攜帶與承擔工傷責任用人單位簽訂的有效勞動合同(勞務協議)或用工登記名冊復印件以及工傷職工負傷前12個月的工資性收入憑證;
(3)申領工傷保險待遇時用人單位已發生變化的,企業單位的需攜帶承繼單位願意承擔工傷責任的書面證明及上級主管部門的批文或分立、合並及轉讓的相關證明材料;機關單位的需攜帶《幹部介紹信》或《商調函》;事業單位的需攜帶組織調動的相關證明材料;
(4)因第三人的侵權行為被認定為工傷的,需攜帶《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復印件或其他有效證明材料;
(5)申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的5-10級工傷職工,需攜帶下列材料:
①用人單位需攜帶註明雙方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原因的書面情況說明(加蓋用人單位公章);
②若屬於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需攜帶有關證明材料(如辭職報告等)原件及復印件;
③若屬於45周歲以上女性工傷職工的,用人單位需攜帶該工傷職工是否從事管理或技術崗位的書面情況說明(加蓋用人單位公章)。
6、用人單位若提出已墊付部分工傷保險待遇的,需攜帶由工傷職工簽收的已墊付的相關憑證;
7、委託他人辦理的,需攜帶委託書和被委託人的有效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用人單位申領的無需攜帶)。
用人單位辦理的,材料復印件由用人單位加蓋公章;個人辦理的,材料復印件由本人簽名。
註:為確保及時辦理社保業務,參保人員應提供具有結算功能的個人實名制銀行賬戶,具體情況可咨詢您賬戶所屬的銀行。
四、辦事程序
1、符合辦理規定,辦理機構列印《受理情況回執》一式二份,辦事人員簽名確認後,與辦理機構各執一份。
2、材料不全且表示可補全材料,辦理機構列印《受理情況回執》一式二份,辦事人員簽名確認後,與辦理機構各執一份。辦理機構將全部材料退還。
3、不符合辦理規定,辦理機構列印《辦理情況回執》一式二份,辦事人員簽名確認後,與辦理機構各執一份。辦理機構將全部材料復印後退還。
辦理期限:30日
收費標准:不收費
申辦表格:《工傷保險待遇申請表》,承擔工傷責任的用人單位需加蓋公章。
❷ 公司要給員工購買工傷保險,需要准備哪些資料有什麼流程找哪些部門
一、申報材料:
1、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
2、工傷保險費費率核定表。
二、辦理程序:辦理參保登記後,攜帶有關證件資料到工傷保險處辦理參保開戶手續,按照營業執照確定單位行業類別和繳費費率。
辦理流程:
用人單位攜帶營業執照、批准成立證件或其他核准執業證件、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原件及復印件、填寫「社會保險登記表」一式兩份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審核通過的,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變更、注銷登記的,用人單位攜帶有關機關批准變(或宣布)變更證明,填寫「社會保險變更登記表」或「社會保險注銷登記表」,審核通過後,重新核發或繳銷《社會保險登記證》。.
三、辦公地址:市社保局工傷保險處。
(2)工傷開戶流程擴展閱讀
稅號」:稅務登記證中「稅字如420103748300492號」欄號碼。
「工商登記執照信息」:需經工商登記、領取工商執照的單位(如各類企業)填寫此欄,不填「批准成立信息」欄。
「批准成立信息」:不經工商登記設立的單位(如:機關、事業、社會團體等)填寫此欄,不填「工商登記執照信息」欄。
「繳費單位專管員」:填寫參加社會保險單位具體負責該項工作的聯系人,其所在部門及聯系電話。
「單位類型」、「隸屬關系」:根據參保單位的單位類型及隸屬關系,對照表下方「說明」中所對應的代碼填報。
「開戶銀行」:須填報開戶銀行清算行號。
❸ 工傷、社保辦理詳細操作流程
工傷處理流程如下:
一.事故傷害發生後﹐單位主管及同事應協助受傷害員工於第一時間內送往社會保險定點醫院救治﹐傷情危急的可先送就近醫院搶救。
二.單位主管需提出報告﹐詳述事故發生經過﹐具體應包括時間﹑地點﹑人物﹑事情等﹐送人事單位留存
三.人事單位應檢附相關數據向社保部門書面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並依規定申請醫療補助。
四.工傷認定申請的相關數據如下﹐需請單位主管和受傷員工配合提供﹕
1. 工傷認定申請表(社保局領取)
2. 工傷員工的身份證復印件
3. 工傷員工的初次診療記錄原件及復印作(可為疾病診斷證明書或門診病歷)
4. 工傷員工的勞動關系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可為勞動合同或入職檔案)和受傷當月的考勤記錄(受傷時間為每月1日的需提供上月考勤記錄)
5. 見證人的證人證言(2人)和證人工作證復印件,證言需證人簽名並按指模。
五.勞動能力鑒定
工傷職工醫療終結後,由單位陪同受傷員工備齊以下資料到長安社保局開具《勞動能力鑒定通知書》,每周五(東莞谷涌醫院)在社保局一樓設點做勞動能力鑒定。
1.《東莞市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表》。(需到社保局領取);
2.《工傷認定書》原件及復印件。(工傷認定書如無特殊情況可以直接在申請時到社保局領取,無需特意為領取工傷認定書多跑社保局一次);
3.定點醫院開具的診斷證明、診療病歷、出院小結原件及復印件;
4.相關檢查報告原件及復印件;
5.4R傷情彩照(紅底,能反映本人面目及受傷部位)1張;
6.傷者有效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備註:備齊以上資料到社保局後上二樓拿號開具一份紅單通知書,然後再到一樓做勞動能力鑒定。
六.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於七個工作日(不包括假期)到社保局領取。領取鑒定結論手續:
1.單位經辦人領取鑒定結論的請攜帶《領取鑒定結論回執》、單位公章及工作證復印件(原件帶上備查)或單位證明。
2.被鑒定人領取鑒定結論的請攜帶《領取鑒定結論回執》、身份證復印件(原件帶上備查)
七.工傷申領待遇(工傷醫療待遇與工傷補償待遇需一同預約時間辦理)
(一)、工傷醫療待遇申領
1.工傷認定書復印件1份;
2.工傷職工的身份證復印件1份(正反面),一寸免冠彩照1張;
3.定點醫院醫療費用單據及對應的費用明細清單、門診處方(註:清單與單據金額要相符);
4.定點醫院開具的診斷證明和出院證明、門診病歷、儀檢(CT、MRI、B
超、X光等)報告;
5.用人單位公章、用人單位開戶帳號的印鑒卡或開戶許可證復印件;
6.工傷職工本人銀行帳號資料(無住院無伙食補助的不需要提供)
7.領取相關待遇須提交的其他資料。
(二)、工傷補償待遇申領(只有評到等級才需要准備如下資料)
1.工傷認定書復印件1份;
2.工傷職工的身份證復印件1份(正反面);
3.一寸免冠彩照1張,4R寸的傷殘彩照1張;
4.工傷職工本人銀行帳號資料。
❹ 工傷處理流程
(一)事故申報
1、用人單位應當在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被確診為職業病之日起24小時內,報告縣工傷保險經辦機構;30日之內,以書面形式向縣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並按規定提供相關證據材料。
用人單位未在上述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的,在此期間發生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2、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害職工本人或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職工被確診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縣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二)受理調查
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對申請人上報的材料進行審核。申請人提供材料完整的,工傷保險機構應予以受理,並對其提供的證據材料進行調查核實;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工傷保險機構應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材料;申請人提供的材料,不符合受理范圍的,工傷保險機構可以不予受理。
(三)工傷認定
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四)勞動能力鑒定
職工發生工傷,經醫療、康復治療後,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勞動能力鑒定由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負責。
(五)待遇支付
已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和職工可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申請工傷保險待遇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一切待遇由用人單位負擔。
(4)工傷開戶流程擴展閱讀:
根據《工傷認定辦法》
第四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按照前款規定應當向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根據屬地原則應當向用人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
第五條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害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按照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第六條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勞動、聘用合同文本復印件或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人事關系的其他證明材料;
(二)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後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❺ 單位工傷保險怎麼辦理流程
1、初次參加工傷保險的單位需准備該單位的營業執照原件、復印件,單位的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原件、復印件,單位法人的身份證原件、復印件,該單位所有員工的勞務合同,身份證復印件。2、資料備齊後到社保局填寫社會保險登記表、繳費工資申報花名冊,並繳納職工的工傷保險費。3、單位參保繳費後有人員變動及時將變動人員名單報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單位初次參保交費的次月新發生工傷的職工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開始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提示:綜上可以看出,辦理工傷保險的流程並不復雜,首先需交齊必備證件,然後登記,審核後就可以享受到這一保險保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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❻ 工傷辦理的流程
1.職工受傷後24小時之內向勞動部門的工傷科發送快報,簡要說明事故情況。
2.職工受傷後24小時之內向社會保險基金中心發送快報,簡要說明事故情況。
3.到勞動局的工傷部門領取相應的表格(工傷認定申請書)
4.按照勞動部門的要求搜集材料,並盡早向勞動部門申報。
5.勞動部門受理後會在2個月內給出認定或者不認定的通知書。
6.認定通知書下達同時會給個《停工留薪期通知書》,按照這個時間讓員工休息,休息快滿,也就是差1,2周到期時,如果病情穩定了。就可以申請工傷的傷殘等級鑒定。
7.鑒定結果出來,可以給員工賠償。
工傷期間員工可以享受5項內容。
1.醫療費用。(社會保險支付)
2.住院補助金。根據勞動部門規定給予,各個地區不同。
3.停工留薪期工資。職工受傷前12個月的月均工資。
4.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等級有了就可以支付這個費用
5.一次性醫療和再就業補助金。(社會保險支付)
❼ 工傷辦理的流程是怎麼樣的,需要哪些手續,跟提供的資料。
自已看一下《工傷保險條例》和《工傷認定辦法》,該怎麼辦全套辦法都有了。按照上面的要求去做就行了。都要經過工傷認定,傷殘鑒定,最後按傷殘等級確定賠償。有空再到勞動局問一下當地上年平均工資,有的賠償項目與此有關。再看一下自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傷保險條例。
工傷認定是關鍵,工傷得到了認定,才能享受工傷待遇。
傷殘等級可以根據診斷結論對照《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分級》自己做個初步判斷,最終以勞動部門指定的鑒定機構做出的鑒定結論為准。
下面用法律規定來回答工傷認定的問題: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第十八條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工傷認定辦法》
第四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按照前款規定應當向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根據屬地原則應當向用人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
第五條 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害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按照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第六條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勞動、聘用合同文本復印件或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人事關系的其他證明材料;
(二)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後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第七條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符合要求,屬於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管轄范圍且在受理時限內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