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外來長沙打工的申請住房公積金具體在哪裡辦理
一、離(退)休的: ①離(退)休證或通知文件的原件和復印件; ②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③住房公積金存摺。 二、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①失業證或終止勞動關系證明的原件和復印件; ②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③住房公積金存摺。三、出境定居的: ①護照或定居地身份證的原件和復印件; ②與原單位終止勞動關系證明的原件和復印件; ③住房公積金存摺。四、調離本市且戶口遷出的: ①工作調動證明文件的原件和復印件; ②戶口遷出本市證明的原件和復印件; ③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④住房公積金存摺。五、死亡的(以法定受益人為提取申請人): ①死亡證明的原件和復印件; ②申請人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③表明申請人與死亡人受益關系證明的原件和復印件; ④住房公積金存摺。 六、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1、購買公有住房或集資房的: ①出售公有住房專用發票的原件、復印件; ②房改計算表原件、復印件; ③身份證件原件、復印件。 2、提取公積金用於繳交集資款的,由單位統一辦理: ①集資購房戶分戶花名冊(加蓋集資單位公章); ②集資建房批復文的復印件(加蓋集資單位公章); ③集資單位在建行房改專櫃開設的集資專戶賬號。 3、提取公積金用於繳交房改購房款的,由單位統一辦理: ①省直房改辦列印的出售公有住房分座花名冊原件; ②售房單位在建行房改專櫃開設的售房專戶賬號。 4、購買商品房、經濟適用住房的: ①下列其中之一的原件、復印件:房屋所有權證書、商品房購銷合同書、購房借款合同、銷售不動產專用發票; ②身份證原件、復印件。 5、購買二手房的: ①下列其中之一的原件、復印件:買賣契約(含契稅完稅憑證)、房屋所有權證書、購房借款合同; ②身份證原件、復印件。 6、購買拆遷安置房的: ① 拆遷安置協議書(含拆遷安置繳款憑證)或房屋所有權證書的原件、復印件; ② 身份證原件、復印件。 7、建造自住住房的: ① 建築用地使用權證的原件和復印件; ② 建築規劃許可證的原件和復印件; ③ 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原件和復印件; ④ 具備資質的施工隊編制的工程預算書原件、復印件; ⑤ 身份證原件、復印件。 8、擴建、翻建自住住房的: ①房屋所有權證書原件、復印件; ②具備資質的施工隊編制的工程預算書原件、復印件; ③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原件、復印件; ④翻、擴建工程現場勘察報告原件; ⑤身份證件原件、復印件。 9、大修自住住房的: ①房屋所有權證書原件、復印件; ②工程預算書原件、復印件; ③大修工程現場勘察報告原件; ④身份證件原件、復印件。七、每年一次提取住房公積金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①住房借款合同原件(首次申請須提供復印件); ②借款銀行出具的現時貸款余額證明原件; ③身份證原件、復印件。 八、每年一次提取公積金支付超過家庭收入15%房租的: ①夫妻雙方未參加房改、集資建房和未購買經濟適用房的證明原件、復印件; ②房屋租賃證原件、復印件; ③房屋租賃合同或租賃稅收發票原件、復印件; ④夫妻雙方身份證原件、復印件; ⑤法定的婚姻關系證明原件、復印件。 註:1、家庭收入根據夫妻雙方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工資基數計算; 2、夫妻雙方應同時申請辦理本項支取。
㈡ 長沙如何申請辦理住房公積金
《長沙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長沙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2009年第15號) 第四章 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職工可以申請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償還購買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
(三)租住本市廉租房的;
(四)房租超過家庭工資收入15%的;
(五)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六)因本人或者其配偶、父母、子女遭受重大疾病等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的;
(七)與單位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連續失業2年以上的;
(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提取的其他情形。
有(一)、(二)項情形的,應當在管委會規定的時間內提取。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職工可以申請提取或者轉移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該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應同時注銷:
(一)退休或者享受社會養老保險的;
(二)出境定居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依法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
(四)與單位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且戶口遷出本市或者戶口不在本市的。
第二十七條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八條 職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應當持相關證明材料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請。
管理中心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準予提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託銀行辦理支付手續。不準予提取的,管理中心應當說明理由;申請人要求書面說明理由的,管理中心應當提供。
第二十九條 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首次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貸款前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達到管委會規定的年限;
(二)購房首付款不低於管委會規定的比例;
(三)信譽良好,具有穩定的經濟收入和貸款償還能力;
(四)具有合法有效的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或者有關手續;
(五)提供擔保。
還清首次住房公積金貸款後再次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除符合前款條件外,還應當符合管委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職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不得超過管委會規定的最高貸款比例和最高貸款額度。
第三十條 禁止向非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發放住房公積金貸款。
禁止向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發放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辦公或者生產經營用房。
第三十一條 職工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普通商品房後,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可以向管理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利息補貼。具體辦法由管理中心擬訂,報管委會批准後實施。 第三十二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不能滿足個人購房需求的,可以申請住房公積金和商業銀行的組合貸款。
第三十三條 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職工,應當向管理中心提交貸款申請書和相關材料。
管理中心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自受理貸款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准予貸款或者不準予貸款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不準予的,管理中心應當說明理由;申請人要求書面說明理由的,管理中心應當提供。
第三十四條 企業在預售或者現售商品房時不得阻撓或者拒絕購房人選擇住房公積金貸款。對選擇住房公積金貸款或商業銀行貸款的購房人,企業應當實行同等銷售價格,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不利於選擇住房公積金貸款購房人的附帶條件。
第三十五條 管理中心應當在辦公場所、服務網站公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條件、程序,在有效防範風險的前提下,住房公積金貸款手續應當簡便、快捷。
第三十六條 管理中心應當按照審核和發放相分離的原則,建立健全住房公積金提取、貸款管理制度,規范住房公積金提取審核、貸款審核、貸款發放等工作程序。具體辦法由管理中心擬訂,報管委會批准後執行。
第三十七條 管理中心應當建立健全住房公積金風險防範機制,完善住房公積金貸款擔保、貸後管理等制度,有效防範貸款風險。
禁止挪用住房公積金,禁止使用住房公積金為他人提供擔保。
第三十八條 管理中心應當建立健全貸款申請人信用審查制度。審批住房公積金貸款時,應當查驗貸款申請人信用情況,貸款後貸款人出現違約記錄時,管理中心應當及時採取相應防範措施。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九條 監委會應當採取聽取工作匯報、列席相關會議、定期檢查等方式,對住房公積金相關管理工作每半年進行一次監督檢查,並向社會公開監督檢查情況。管委會、管理中心及其他相關單位應當配合監委會的監督檢查工作。
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監委會可以向相關部門提出處理建議。辦理建議的部門應當及時將辦理情況書面反饋給監委會。
第四十條 市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住房公積金歸集、提取和使用情況的監督,並向管委會通報。
管理中心在編制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時,應當徵求市財政部門的意見。
第四十一條 管理中心編制的住房公積金年度預算、決算,應當經市財政部門審核後,提交管委會審議。
管理中心在年度結算終了後,應當及時將有住房公積金資產負債、損益、增值收益分配等內容的財務報告報送市財政部門審核後,再向管委會報送;財務報告經市審計部門審計後,應當在新聞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十二條 市審計部門應當按照法律和有關規定,依照職責加強對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使用以及增值收益的取得、使用等情況進行監督。
第四十三條 管委會、管理中心及受委託銀行應當接受人民銀行駐本市分支機構、銀行監管部門對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利率政策執行等相關情況的監督。
第四十四條 管理中心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監督機制,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貸款實行交叉復核、內部稽核等制度。
第四十五條管理中心可以對單位繳存住房公積金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繳存單位不得拒絕檢查。被檢查單位應當按管理中心要求如實提供與繳存住房公積金有關的用人情況、工資表、財務報表等資料,不得謊報瞞報。
管理中心可以記錄、復制與繳存住房公積金有關的資料,但對被檢查單位提供的信息應當保密。
第四十六條 職工有權查詢本人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情況,管理中心、受委託銀行不得拒絕。對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有異議的,可以申請受委託銀行復核;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申請管理中心重新復核。管理中心、受委託銀行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給予書面答復。
第四十七條對違反住房公積金管理規定的行為,單位和個人可以向管理中心投訴、舉報。管理中心應當自接到投訴、舉報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進行調查、提出處理意見,並告知投訴、舉報人。
管理中心違反住房公積金管理規定的,單位和個人可以向管委會、監委會或者財政、審計、監察部門投訴、舉報,有關機構或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四條 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者等繳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的具體辦法,由管委會另行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五十五條 本條例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㈢ 長沙住房公積金在哪裡辦理
芙蓉路2段128號您從西站坐348路公交車至識字嶺往回走十字路口轉南150米即周末辦理業務
㈣ 長沙公積金有專門的公積金卡嗎
你好!一般沒有地區之分的,公積金有專門的卡叫做公積金聯名卡!住房公積金聯名卡,又簡稱「聯名卡」,由住房公積金管理與商業銀行合作發放,具有住房公積金繳存憑證、賬戶查詢和銀行借記卡多種功能的銀行卡,是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有效憑證。
2、聯名卡的功能?
1)查詢住房公積金賬戶信息,即持卡人可查詢其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及匯繳、補繳、提取、計息等賬戶明細,並通過住房公積金對賬簿列印住房公積金賬戶信息。
2)是住房公積金繳存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有效憑證,除此之外公積金聯名卡還具有相應銀行卡的全部金融功能。
3)可以把公積金轉入聯名卡,持卡人可指定聯名卡作為住房公積金的提取賬戶,將提取的住房公積金轉入本人聯名卡賬戶中。
3、辦理聯名卡的好處?
1)可以實時查詢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的信息、核對本人住房公積金余額、監督單位是否按時足額為自己繳存住房公積金。
2)提取資金直接轉入聯名卡,不再需要經過「管理機構劃轉提取資金到單位賬戶—單位財務確認提取資金到賬—劃轉資金至個人賬戶」的繁瑣流程了。
3)有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職工辦理聯名卡之後,可以將其設為還款卡,此後只要辦理了約定提取,在本人公積金余額足夠的情況下,就可以不用每年提取住房公積金然後再轉到還款卡,節省了時間。
4、如何辦理聯名卡?
聯名卡辦理有單位集中辦理、個人申請辦理兩種方式。
個人申請辦理公積金聯名卡的過程很簡單,拿著身份證以個人的名義去指定銀行網點直接辦理就行了。
辦理條件:必須擁有公積金賬戶,只能是一個公積金賬戶,身份證符合銀行要求,之前沒有申領辦理過聯名卡。
還有需要購房者注意的是,辦理了聯名卡並不意味著就可以任意提取公積金了。職工辦理過聯名卡後,提取公積金仍需要按照相關的提取規定和相應的證明材料。目前來看,聯名卡的主要作用還是在與查詢和接受資金上。
㈤ 長沙市公積金網上營業廳辦理的業務有哪些
你可以登錄公積金網站查詢下,或者是電話咨詢當地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員!
希望對你有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