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戶口本分開都需要什麼手續
您好,
很高興為您解答。
您如果需要單獨立戶
必須要有落戶點
通俗點說,也就是需要套房子
這樣您就可以把您的戶口遷入到您的房子里
立戶為主。
如果沒有明確,請補充問題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幫助您
答案補充
您好
這樣是不可以的
因為一個房子只能設立一個戶主。
B. 把一個戶口本分成兩個本,需要那些手續
一、家庭成員居住一處共同生活的立為一戶;
戶內因婚姻、分家等變化需要分居立戶,憑本人申請報告、《戶口簿》、《結婚證》、《房產證》或政府房管部門直管的租賃房或政府廉租房的租賃憑證或國有土地使用證或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或有效住房證明,由派出所戶籍內勤民警直接辦理。
二、根據公安機關的相關規定,分戶是指公民因生活或居住條件發生變化,由一戶分為數戶的戶口登記。分戶的基本條件是實際住房有兩個以上自然間,且單獨生活。單元樓房的分戶僅限於離婚分戶,筒子樓(老式住宅樓)的分戶按平房分戶辦理。自建房等違章建築不予分戶。
辦理分戶手續需要提供以下條件中的一種,看看你是否滿足:
1、已在房屋管理部門辦理了房契分戶手續的;
2、已辦理了私房析產、贈予以及繼承手續的;
3、經法院判決或調解的離婚當事人或房產糾紛當事人有房屋居住權,且確實在此居住的;
4、平房住戶因結婚單獨居住,不在一起生活的;
5、夫妻離婚後要求分戶或遷出的,如一方當事人不願交出《居民戶口簿》,經派出所動員說服無效後,由派出所按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書直接辦理分戶或遷出手續,為遷出人單獨列印《居民戶口簿》,加蓋遷出章,並在《常住戶口登記表》上註明遷出或分戶原因和日期。
(2)廣東分開戶口本要什麼手續擴展閱讀:
分戶標准
公民因房屋析產、婚姻關系變更等原因,且生活獨立,有居住條件的。
分戶條件
分戶的條件是實際住房有兩個以上自然間,且單獨生活。單元樓房的分戶僅限於離婚分戶,筒子樓的分戶按平房分戶辦理。自建房等違章建築不予分戶。
(1)一家同居一處,因工作、結婚,經濟獨立,無法在一起生活的;
(2)經法院判決或調解的離婚當事人有房屋居住權,且確實在此居住的;
(3)經法院判決或調解的房產糾紛當事人有房屋居住權,且確實在此居住的;
(4)已辦理了私房析產、贈予以及繼承手續的;
(5)已在房屋管理部門辦理了房契分戶手續的;
(6)家中有其他無法在一起生產生活的情況。
分戶程序
戶內成員仍在本址居住,因婚姻關系或者房屋產權變化等原因需要分戶的,可以提交《居民戶口簿》、原戶主《居民身份證》以及下列材料之一,向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
(一)《結婚證》;
(二)《離婚證》或者人民法院離婚判決書、調解書;
(三)人民法院對房屋所有權、使用權分割的判決書、裁定書、決定書等(不含夫妻間確權);
(四)縣級以上房產管理部門頒發的析產後的私房產權證、分割後的公房租賃使用證明(不含夫妻間確權)。
其他
八旗戶政用語。即分立戶頭。清制,凡八旗正身旗人子侄,年滿十八,經登記戶部檔後可以別立戶口,稱為另戶。官員子弟有官職者不受此限。
C. 關於分割戶口本需要那些證件
關於戶口分戶,各地的具體操作有些區別,可直接向當地派出所戶籍辦咨詢。
但一般所需證件包括:
1、申請報告;
2、《戶口簿》;
3、《結婚證》;
4、《房產證》或政府房管部門直管的租賃房或政府廉租房的租賃憑證或國有土地使用證或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或有效住房證明。
5、年滿16周歲以上人員戶口變動的,需交身份證標准照片一張。
一、辦理戶籍分戶要符合以下兩個條件:
1、申請者本人要成年成家;
2、申請者本人要有自己單獨合法固定的住所。
如果申請者已經結婚但沒有住房而是和父母住在一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的規定還是要登記為一戶。
二、分戶所需材料:
符合以上條件的話就可以到戶籍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請辦理分戶;房產證及復印件;所在村(居)委會、單位證明;戶口簿。
不同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有不同的分戶條件。但首先必須有自己的房產,才有資格辦理分戶。條件符合的需攜帶身份證、戶口本、房產證等去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辦理分戶手續。
D. 戶口本分開需要哪些手續
有其他的房產就可以分戶口,舉個例子,例如你們夫妻戶口在一起,如果你們有兩套房產,其中一個人可以落戶一套房子,戶口就可以分開。
E. 戶口本與父母分開需要什麼手續
具體應當咨詢當地公安機關,以浙江省為例,符合立戶規定的,可向公安派出所申請立戶,不符合立戶規定的,可申請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根據《浙江省常住戶口登記管理規定(試行)》規定:
第十條 符合立戶條件的,可以由戶主持下列證明材料之一,向合法固定住所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報立戶登記:
(一)房屋權屬證明;
(二)公有房屋租賃使用證明;
(三)國土資源、建設(房地產)等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有關房屋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相應憑證;
(四)其他能夠證明房屋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屬於申請人的證明。
第十一條 房屋所有權、使用權發生轉移,新入住戶要求戶口遷入而原住戶拒不遷出的,新入住戶可以按本規定第十條之規定申報立戶登記。
第十二條 戶內因發生婚姻、分家等變化需要分戶,且房屋所有權、使用權已經分割的,可以憑能夠證明房屋所有權、使用權已經分割的證明材料申報分戶登記。房屋所有權、使用權未分割的,不予分戶。
第三十條 公民離開戶口登記的常住地到另一常住地實際長期居住的,應當由遷移人或者戶主及時向公安派出所申報遷移登記。
第三十一條 公民申報遷移登記時,應當提交與遷移事由相關的證明材料,並按規定申領戶口准遷證、戶口遷移證等戶口遷移證件。
第三十二條 戶口准遷證、戶口遷移證等戶口遷移證件超過有效日期、登記的遷往地址與遷入地不一致或者遺失的,應當憑有關證明材料向原簽發機關申請換發、補發或者重新申領。
第三十三條 按規定允許戶口掛靠親友的戶口遷移,被掛靠戶的戶主為落戶擔保人,承擔通知、督促掛靠人按規定申報戶口登記的責任。
第三十四條 公民申報市內遷移戶口的,應當符合立戶登記的規定,直接到遷入地公安派出所辦理遷移手續。
本規定所稱「市內遷移」,是指設區市市轄區或者縣(市、區)范圍內的戶口遷移。
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應當將戶口遷往本人的合法固定住所處;本人無合法固定住所的,可以遷往同意被投靠、有家庭戶口的親友處;本人無合法固定住所且無處投靠的,應當遷往所在社區、村(居)委會或者鄉(鎮、街道)的社區集體戶:
(一)因房屋產權轉移、離婚等原因,失去現戶口登記住址所在地房屋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
(二)因征地、房屋拆遷等原因,失去現戶口登記住址所在地房屋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
(三)戶口登記在單位集體戶,現單位不存在、本人離開單位或者本人帶有家庭成員的;
(四)其他按規定應當將戶口遷出現戶口登記住址的情形。
申報義務人不按本條規定遷移戶口的,經縣級公安機關核准,公安派出所可以憑調查取得的材料,將有關公民的戶口遷往本人的合法固定住所處或者本人所屬社區、村(居)委會或者鄉(鎮、街道)的社區集體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