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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辦理個體稅務開戶領票流程

發布時間: 2021-05-21 14:05:13

1. 稅務登記辦完之後如何申領發票

稅務登記辦完之後,需要持稅務登記證件、經辦人身份證明、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式樣製作的發票專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發票領購手續。發票的領購是在當地的稅務主管部門來領購的。

一是確定主管稅務機關,那要看經營范圍,如果是商業零售,屬國稅管理,到國稅局申請領購發票;如果是飲食、服務業,屬地稅管理,到地稅局申請領購發票

二是看你的經營規模大小,如果要交稅的話,就要到開戶銀行辦理繳稅帳戶,與稅務局、銀行簽訂三方協議

三是到主管稅務機關的納稅服務廳的發票發售窗口辦理發票領購申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十五條 需要領購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持稅務登記證件、經辦人身份證明、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式樣製作的發票專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發票領購手續。

主管稅務機關根據領購單位和個人的經營范圍和規模,確認領購發票的種類、數量以及領購方式,在5個工作日內發給發票領購簿。

(1)初次辦理個體稅務開戶領票流程擴展閱讀:

一般情況下,企業剛開始領用的發票數量是25張,若不夠用,可申請增量或增版。

增量:適用於金額不高,但是開票量大的公司,如:小商鋪。

增版:適用於客單價高的企業,這類企業的特點是金額大,但開票量相對較小。

一般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領購使用專用發票。

(一)會計核算不健全,即不能按會計制度和稅務機關的要求准確核算增值稅的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應納稅額者。

(二)不能向稅務機關准確提供增值稅銷項稅額、進項稅額、應納稅額數據及其他有關增值稅稅務資料者。上述其他有關增值稅稅務資料的內容,由國家稅務總局直屬分局確定。

(三)有以下行為,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者:

1、私自印製專用發票;

2、向個人或稅務機關以外的單位買取專用發票;

3、借用他人專用發票;

4、向他人提供虛開的專用發票;

5、未按本規定第五條的要求開具專用發票;

6、未按規定保管專用發票;

7、未按本規定第十六條的規定申報專用發票的購、用、存情況;

8、未按規定接受稅務機關檢查。

(四)銷售的貨物全部屬於免稅項目者。

有上列情形的一般納稅人如已領購使用專用發票,稅務機關應收繳其結存的專用發票。

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包括視同銷售貨物在內)、應稅勞務、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應當徵收增值稅的非應稅勞務(以下簡稱銷售應稅項目),必須向購買方開具專用發票。

下列情形不得開具專用發票:

商業企業一般納稅人零售的煙、酒、食品、服裝、鞋帽(不包括勞保專用部分)、化妝品等消費品不得開具專用發票。

銷售免稅貨物不得開具專用發票,法律、法規及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2. 個體工商戶申請開發票的流程是什麼

根據《發票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需要領購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持稅務登記證件、經辦人身份證明和發票專用章印模,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發票領購手續。主管稅務機關根據領購單位和個人的經營范圍和規模,確認領購發票的種類、數量以及領購方式。
納稅人不管有無收入,每月都應該按照實際經營額進行申報。個體工商戶或個人申報經營額達不到增值稅起征點的,免徵增值稅,即應繳增值稅稅額為零。達到或超過起征點的則按全額納稅。

3. 個體工商戶怎麼領取普通發票,流程是怎樣的

個體工商戶如何領取發票步驟如下:
(1)未辦理稅務登記的個體戶,需先到當地地稅局服務大廳辦理稅務登記,需要攜帶的證件及資料有:

①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核准執業證件原件及復印件

②業主身份證原件及其復印件(個體)

③負責人居民身份證、護照或其他證明身份的合法證件原件及其復印件(個人合夥企業)

④房產證明(產權證、租賃協議)原件及其復印件;如為自有房產,請提供產權證或買賣契約等合法的產權證明原件及其復印件,如為租賃的場所,請提供租賃協議原件及其復印件,出租人為自然人的還須提供產權證明的復印件

⑤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副本原件及復印件(個體加油站、個人合夥企業及已辦理組織機構代碼證的個體工商戶)

在領取稅務登記證件後,攜帶《稅務登記證》(副本)、經辦人的身份證明、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印模,填寫《納稅人領購發票票種核定申請表》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領購發票,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發放《發票領購簿》領購發票。

(2)已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需要使用發票的,攜帶《發票領購簿》、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已用發票存根(初次購買除外、購稅控發票攜帶已開具的最後一張記賬聯),按照核準的種類、數量以及購票方式,向主管稅務機關領購發票。

4. 個體工商戶領發票流程

辦理稅務登記~申請定額核定~申請發票~領取發票

5. 個體戶稅務登記證、發票申請流程,所需資料有哪些

根據《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十三條 納稅人在申報辦理稅務登記時,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向稅務機關如實提供以下證件和資料:
(一)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核准執業證件;
(二)有關合同、章程、協議書;
(三)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
(四)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或業主的居民身份證、護照或者其他合法證件。
其他需要提供的有關證件、資料,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確定。
另,其它合法證件里包括經營場所的證明,如果是自用房就拿持照人的房產證復印件,如果是租的就要將租賃合同拿上。

6. 個體戶首次辦理手撕發票都需要什麼手續

可以到稅務機關申請領購發票的單位和個人主要有下列三類:
⑴依法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在領取稅務登記證(正、副本)或注冊稅務登記證(正、副本)後,可申請領購發票。
⑵依法不需辦理稅務登記證的單位,需要使用發票的,也可以申請領購發票。
⑶臨時到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外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或個人,憑所在地稅務機關的證明,可向經營地稅務機關申請領購經營地的發票。
具有領購發票資格的單位和個人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領購發票,具體程序為:對於申請領購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先提出購票申請,提供經辦人身份證明,稅務登記證件或者其他有關證明,以及發票專用章或財務專用章的印模,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發給發票領購簿;對於臨時到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外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除了具備領購發票的一般條件外,還須憑所在地稅務機關的證明,向經營地稅務機關申請領購經營地的發票。

7. 第一次領發票要帶什麼資料

辦理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
申請領購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提出購票申請,提供經辦人身份證明,稅務登記證件或者其他有關證明,以及財務印章或者發票專用章的印模,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發給發票領購簿。領購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憑發票領購簿核準的種類、數量以及購票方式,向主管稅務機關領購發票。
未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既以下單位和個人:
(1)未領取營業執照的臨時經營者;

8. 個體工商戶怎麼辦理稅務登記詳細流程請說一下

如何注冊個體工商戶
1、在注冊個體工商戶之前,我們要先准備好登記申請書、身份證原件、以及經營場所證明;
2、除了准備好上面說的三個材料,還要提前准備店名、注冊地址、經營范圍等資料;
3、接著前往工商局,以注冊地址為准,到對應的工商局提交已經准備好的資料;

4、等待核實店名通過,如果店名被佔用,則需要當場再起名,所以建議大家在准確資料的時候多想幾個好名字,有所准備;
5、所有手續都辦完後,等待領取營業執照。一般十到十五個工作日即可出執照正副本。

9. 個體戶發票如何申領!

個體經營一般開普通發票(銷售貨物、提供勞務),可以直接到稅務機關去辦理購買普通發票的手續。如果對方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而且要求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那麼你可以到你的主管國稅機關代開。

1、依法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在領取稅務登記證件後,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領購發票,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發放《發票領購簿》。

2、納稅人到主管地稅所辦稅服務中心領取並填寫《納稅人領購發票票種核定申請表》一式二份。需出示《稅務登記證》(副本),需報送的資料經辦人的身份證明、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印模

3、已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需要使用發票的,憑《發票領購簿》核準的種類、數量以及購票方式,向主管稅務機關領購發票。納稅人應提供資料:發票購領簿、稅控IC卡(稅控機打發票使用)、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已用發票存根(初次購買除外、購稅控發票攜帶已開具的最後一張記賬聯)

5、下載開票軟體,進入開票界面,按自己需要開票。

6、個體戶如果需要代開發票,憑你的稅務登記證、身份證、對方出具的《付款證明》、雙方簽訂的合同等資料,到辦稅服務廳申請代開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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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1987年9月5日國務院工商個字(1987)第231號公布,1998年12月3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號修訂。)

第一條 根據《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按照《條例》第二條、第三條和第七條的規定,申請從事工商業經營的,申請人應當持戶籍證明,向戶籍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所提出申請;對符合登記條件的,准予填寫申請登記表。

申請登記表格式,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統一制定。

第三條 申請人屬下列情況之一者,申請登記時,除戶籍證明外,還應當出具有關證明:

(一)申請從事機動車船客貨運輸的,應出具車船牌照、駕駛執照、保險憑證;

(二)申請從事飲食業、食品加工和銷售業的,應出具食品衛生監督機關核發的證明;

(三)申請從事資源開采、工程設計、建築修繕、製造和修理簡易計量器具、葯品銷售、煙草銷售等的,應提交有關部門批准文件或者資格證明;

(四)申請從事旅店業、刻字業、信託寄賣業、印刷業的,應提交所在地公安機關的審查同意證明。

請幫手、帶學徒的,還應當報送與幫手、學徒分別簽訂的合同副本。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的,應出具保險憑證。

第四條 個人經營的,以經營者本人為申請人;家庭經營的,以家庭成員中主持經營者為申請人。

第五條 《條例》第三條所列行業的劃分:

工業、手工業,是指從事自然資源開采和商品的生產、製造、加工,礦產開采,以及生產設備、工具修理等;

建築業,是指從事土木建築、設備安裝和建築設計、房屋修繕等;

交通運輸業,是指從事公路、水上客貨運輸,裝卸搬運等;

商業,是指從事商品收購、銷售、販運、儲存等;

飲食業,是指從事飯館、菜館、飯鋪、冷飲館、酒館、茶館、切面鋪等;

服務業,是指從事理發、照相、浴池、洗染、旅店、刻字、體育娛樂、信息傳播、科技交流、代購、咨詢服務等;

修理業,是指從事鍾表、自行車、縫紉機、收音機、電視機、黑白鐵及其他雜品修理等;

其他行業,是指國家法律和政策允許個體工商戶經營的其他行業。

第六條 《條例》第八條所列登記的主要項目中:

字型大小名稱,是指個體工商戶為基營業廠、店等所起的名稱。個體工商戶的字型大小名稱,在申請登記的市、縣范圍內,同一行業中不得相同。個體工商戶可以按登記的字型大小名稱刻制圖章,並應報送原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沒有字型大小名稱的,本項目不登記;

經營者姓名,是指依法經核准登記的本實施細則第二條的申請人姓名。家庭經營的,參加經營的家庭成員姓名應當同時登記;

經營者住所,是指申請人戶籍所在的詳細住址;

從業人數,是指參加經營活動的所有人員,包括經營者、參加經營活動的家庭成員、幫手和學徒;

資金數額,是指申請開業時的注冊資金;

經營范圍,是指經核准經營的行業和商品的類別。個體工商戶可以一業為主,兼營與主業相反的其他業務;

經營方式,包括自產自銷、代購代銷、來料加工、零售、批發、批零兼營、客運服務、貨運服務、代客儲運、代客裝卸、修理服務、培訓服務、咨詢服務等;

經營場所,是指廠址、店鋪、門市部的所在市(區)、縣、鄉鎮(村)及街道門牌等地址,及經批準的攤位地址或該轄區流動經營的范圍。

第七條 工商行政管理所,在受理從事個體工商業經營的申請,查驗有關證明,准予填寫申請登記表後,應將有關文件報送縣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審查。縣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應當在受理申請登記之日起30日內作出審查決定。核准登記的,發給營業執照;不予登記的,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八條 個體工商戶使用全國統一的營業執照。個體工商戶可以根據業務需要,向原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領營業執照副本。

營業執照及其副本,由縣級工商行政管理局頒發。

營業執照副本,可作為簽訂合同、注冊商標等的合法證明;對從事客貨運輸、販運及及擺攤設點、流動服務的個體工商戶可作為營業賃證。

第九條 個體工商戶可以持營業執照異地經營,外出時必須向原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書面報告備案。異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同意接受後,收存其營業執照及其副本,發給臨時營業執照,並加強管理。

第十條 根據《條例》第十條和第十一條的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收繳個體工商戶的營業執照及其副本,應予以注銷。

第十一條 根據《條例》第十條的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在每年3月底以前對核准登記的個體工商戶的營業執照進行驗照。

在異地經營一年以上的個體工商戶,由經營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進行驗照。

第十二條 個體工商戶因故停業,應向原登記或經營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報告,暫時交回營業執照及其副本或臨時營業執照,在停業期間不繳納管理費。

第十三條 個體工商戶遺失營業執照及其副本或臨時營業執照,應向原登記或經營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報告並登記掛失。不報告、不掛失的,因此造成不良後果,由經營者承擔責任。

個體工商戶的營業執照及其副本或臨時營業執照掛失後,可以向原發照機關申請補發。

第十四條 營業執照及其副本和臨時營業執照不得轉借、出賣、出租、塗改、偽造。

對個體工商戶轉借、出賣、出租、塗改營業執照及其副本和臨時營業執照的,沒收其非法所得,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應吊銷其營業執照及其副本或臨時營業執照。

對持假營業執照或假營業執照副本、假臨時營業執照經營的,應沒收其假照和非法所得,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構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根據《條例》第七條和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未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登記頒發營業執照擅自開業的,屬非法經營,應予取締,沒收非法所得,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六條 根據《條例》第九條和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個體工商戶擅自改變主要登記項目的,分別給予下列處罰:

(一)對擅自改變經營者姓名和指定的經營場所不服從監督管理的,給予警告,或者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二)對擅自改變字型大小名稱的,處以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三)對擅自改變經營方式或者超越核準的經營范圍的,沒收其非法所得,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對擅自經營不準個體工商戶經營的商品的,沒收其非法所得,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應吊銷營業執照及其副本或臨時營業執照。

第十七條 根據《條例》第十條和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對個體工商戶逾期不辦理驗照手續且無正當理由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收繳其營業執照及其副本。

異地經營的個體工商戶逾期不辦理驗照手續的,由經營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收繳其營業執照及其副本,並退回原登記的縣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注銷。

第十八條 根據《條例》第十九條和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個體工商戶應當亮照經營,明碼標價。對個體工商戶投機倒把和違反市場管理的行為,應按照市場管理和打擊投機倒把的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處理。

第十九條 個體工商戶違反稅務、衛生、交通、城建、公安等部門的規章,除了由有關部門按規定處理外,需要扣繳或吊銷營業執照的,有關管理機關應及時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處理。

第二十條 工商行政管理所可以依照本細則以自己的名義對個體工商戶的違法行為作出警告、罰款、沒收非法所得的處罰。罰款、沒收非法所得的數額由省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本細則規定的范圍內決定。

對個體工商戶處以吊銷營業執照的處罰時,必須經縣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長批准。

個體工商戶被吊銷營業執照6個月後,方可申請登記,從事個體經營。

第二十一條 根據《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個體工商戶領取營業執照、臨時營業執照和換領營業執照,應當繳納登記費;辦理變更登記,應當繳納變更登記費。

個體工商戶登記費的收費標准,按照一九九二年八月十一日國家物價局、財政部《關於發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標準的通知》執行。

第二十二條 根據《條例》第十三條和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個體工商戶應按規定向經營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繳納管理費。

個體工商戶管理費的收費辦法,按照一九八三年六月二十五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財政部《關於個體工商業戶管理費收支的暫行規定》執行。

異地經營的個體工商戶,由經營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收取管理費,原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不再收取管理費。

個體工商戶逾期不繳納管理費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限期補繳。拒不繳納的,處以應繳管理費的1至2倍的罰款。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不得向個體工商戶預收管理費。

第二十三條 違反《條例》第十四條和第十八條的規定,侵害個體工商戶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向個體工商戶亂收費用的,應當由有關的單位和個人進行退賠。

經批准個體工商戶使用的經營場地,需要拆遷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由使用單位承擔拆遷費用。

第二十四條 根據《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個體工商戶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作出的違章處理不服時,可向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