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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上開戶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 2021-07-21 10:32:35

㈠ 銀行開戶規定

根據《銀行賬戶管理辦法》

第十三條 下列存款人可以申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

一、企業法人;

二、企業法人內部單獨核算的單位;

三、管理財政預算資金和預算外資金的財政部門;

四、實行財政預算管理的行政機關、事業單位;

五、縣級(含)以上軍隊、武警單位;

六、外國駐華機構;

七、社會團體;

八、單位附設的食堂、招待所、幼兒園;

九、外地常設機構;

十、私營企業、個體經濟戶、承包戶和個人。

第十四條 下列情況,存款人可以申請開立一般存款賬戶;

一、在基本存款賬戶以外的銀行取得借款的;

二、與基本存款賬戶的存款人不在同一地點的附屬非獨立核算單位。

第十五條 下列情況,存款人可以申請開立臨時存款賬戶。

一、 外地臨時機構;

二、臨時經營活動需要的。

第十六條 下列資金,存款人可以申請開立專用存款賬戶:

一、 基本建設的資金;

二、更新改造的資金;

三、特定用途,需要專戶的資金。

第十七條 存款人申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應向開戶銀行出具下列證明文件之一:

一、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 企業法人證書》或《營業執照》正本;

二、中央或地方編制委員會、人事、民政等部門的批文;

三、軍隊軍以上、武警總隊財務部門的開戶證明;

四、單位對附設機構同意開戶的證明;

五、駐地有權部門對外地常設機構的批文;

六、承包雙方簽訂的承包協議;

七、個人的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

第十八條 存款人申請開立一般存款賬戶,應向開戶銀行出具下列證明文件之一:

一、 借款合同或借款借據;

二、基本存款賬戶的存款人同意其附屬的非獨立核算單位開戶的證明。

第十九條 存款人申請開立臨時存款賬戶,應向開戶銀行出具下列證明文件之一:

一、 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臨時執照;

二、當地有權部門同意設立外來臨時機構的批件。

第二十條 存款人申請開立專用存款賬戶,應向開戶銀行出具下列證明文件之一:

一、有權部門批准立項的文件;

二、國家有關文件的規定。

第三章賬戶開立和撤銷

第二十一條 存款人申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應填制開戶申請書,提供本辦法規定的證件,送交蓋有存款人印章的印鑒卡片,經銀行審核同意,並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核發的開戶許可證開立賬戶。

第二十二條 存款人申請開立一般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和專用存款賬戶,應填制開戶申請書,提供本辦法規定的證明文件,送交蓋有存款人印章的印鑒卡片,經銀行審核同意後開立賬戶。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三、四、五項規定的存款人,已在銀行開立一個基本存款賬戶的,可以根據其資金性質和管理需要另開立一個基本存款賬戶。

第二十四條 存款人申請改變賬戶名稱的,應撤銷原賬戶,按本辦法的規定開立新賬戶。

第二十五條 存款人撤銷賬戶,必須與開戶銀行核對賬戶余額,經開戶銀行審查同意後,辦理銷戶手續。

存款人銷戶時,應交回各種重要空白憑證和開戶許可證。

第二十六條 存款人撤銷基本存款賬戶後,可以按本辦法的規定在另一家銀行開立新賬戶。

第二十七條 開戶銀行對一年(按對月對日計算)未發生收付活動的賬戶,應通知存款人自發出通知起30日內來行辦理銷戶手續,逾期視同自願銷戶。

第四章 賬戶管理和責任

第二十八條 中國人民銀行負責協調、仲裁銀行賬戶開立和使用方面的爭議,監督、稽核開戶銀行的賬戶設置和開立,糾正和處罰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負責開戶許可證的核發和管理。

開戶許可證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統一製作。

第二十九條 開戶銀行負責按本辦法的規定對開立、撤銷的賬戶進行審查,正確辦理開戶和銷戶,建立、健全開銷戶登記制度,建立賬戶管理檔案,定期與存款人對賬。

開戶銀行對基本存款賬戶的撤銷,一般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專用存款賬戶的開立或撤銷,應於開立或撤銷之日起7日內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申報。

第三十條 銀行不得對未持有開戶許可證或已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存款人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條 銀行不得違反本辦法的規定強拉客戶在本行開立賬戶。

信用社不得超出規定的業務范圍,為存款人開立賬戶。

第三十二條 存款人不得違反本辦法的規定在多家銀行機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

存款人不得在同一家銀行的幾個分支機構開立一般存款賬戶。

第三十三條 存款人不得因開戶銀行嚴格執行制度、執行紀律,轉移基本存款賬戶。

存款人因前款原因轉移基本存款賬戶的,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對其核發開戶許可證。

第三十四條 存款人的賬戶只能辦理存款人本身的業務活動,不得出租和轉讓賬戶。

第三十五條 開戶銀行、存款人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和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開設賬戶的,要限期撤銷多餘賬戶,並根據其性質和情節按規定處以罰款。

第三十六條 開戶銀行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為存款人支付現金和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應按規定對其處以罰款。

第三十七條 存款人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的,除責令其糾正外,按規定對賬戶出租、轉讓發生的金額處以罰款,並沒收出租賬戶的非法所得。

第三十八條 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核發開戶許可證的,上級人民銀行應按規定對其處以罰款。

第三十九條 存款人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造成後果的,應由存款人承擔責任。

第四十條 銀行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徇私舞弊、貪污受賄、縱容違法行為的,應當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網上開戶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企業在銀行的開戶需要的材料:

營業執照正本、副本

公司章程

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合夥人或股東身份證復印件

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五章(公章、財務章、法人章、合同專用章、發票專用章)

當地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㈡ 銀行賬戶管理辦法

成立個項目公司,項目公司由雙方訂立合同共同出資,出資存入項目公司所開的銀行賬戶。

㈢ 個人賬戶管理辦法

《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是為了規范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以下簡稱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和使用、加強銀行結算賬戶管理、維護經濟金融秩序穩定而制定的法律法規,主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的相關信息,僅供參考!

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完整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以下簡稱「銀行結算賬戶」)管理,維護經濟金融秩序穩定,根據《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辦法》和本實施細則所稱銀行,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經批准設立,可經營人民幣支付結算業務的銀行業金融機構。

第三條中國人民銀行是銀行結算賬戶的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使用、變更和撤銷進行檢查監督。

第四條中國人民銀行通過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系統(以下簡稱「賬戶管理系統」)和其他合法手段,對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使用、變更和撤銷實施監控和管理。

第五條中國人民銀行對下列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實行核准制度:

(一)基本存款賬戶;

(二)臨時存款賬戶(因注冊驗資和增資驗資開立的除外);

(三)預算單位專用存款賬戶;

(四)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在境內從事證券投資開立的人民幣特殊賬戶和人民幣結算資金賬戶(以下簡稱「QFII專用存款賬戶」)。

上述銀行結算賬戶統稱核准類銀行結算賬戶。

第六條《辦法》中「開戶登記證」全部改為開戶許可證。開戶許可證是中國人民銀行依法准予申請人在銀行開立核准類銀行結算賬戶的行政許可證件,是核准類銀行結算賬戶合法性的有效證明。

中國人民銀行在核准開立基本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因注冊驗資和增資驗資開立的除外)、預算單位專用存款賬戶和QFII專用存款賬戶時分別頒發基本存款賬戶開戶許可證、臨時存款賬戶開戶許可證和專用存款賬戶開戶許可證(附式1)。

第七條人民銀行在頒發開戶許可證時,應在開戶許可證中載明下列事項:

(一)「開戶許可證」字樣;

(二)開戶許可證編號;

(三)開戶核准號;

(四)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賬戶管理專用章;

(五)核准日期;

(六)存款人名稱;

(七)存款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姓名;

(八)開戶銀行名稱;

(九)賬戶性質;

(十)賬號。

臨時存款賬戶開戶許可證除記載上述事項外,還應記載臨時存款賬戶的有效期限。

第八條《辦法》和本實施細則所稱「注冊地」是指存款人的營業執照等開戶證明文件上記載的住所地。

第二章 開戶

第九條存款人應以實名開立銀行結算賬戶,並對其出具的開戶申請資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銀行應負責對存款人開戶申請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合規性進行審查。中國人民銀行應負責對銀行報送的核准類銀行結算賬戶的開戶資料的合規性以及存款人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唯一性進行審核。

第十條境外(含港澳台地區)機構在境內從事經營活動的,或境內單位在異地從事臨時活動的,持政府有關部門批准其從事該項活動的證明文件,經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核准後可開立臨時存款賬戶。

第十一條單位存款人因增資驗資需要開立銀行結算賬戶的,應持其基本存款賬戶開戶許可證、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等證明文件,在銀行開立一個臨時存款賬戶。該賬戶的使用和撤銷比照因注冊驗資開立的臨時存款賬戶管理。

第十二條存款人為臨時機構的,只能在其駐在地開立一個臨時存款賬戶,不得開立其他銀行結算賬戶。

存款人在異地從事臨時活動的,只能在其臨時活動地開立一個臨時存款賬戶。

建築施工及安裝單位企業在異地同時承建多個項目的,可根據建築施工及安裝合同開立不超過項目合同個數的臨時存款賬戶。

第十三條《辦法》第十七條所稱「稅務登記證」是指國稅登記證或地稅登記證。

存款人為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納稅人,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無法取得稅務登記證的,在申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時可不出具稅務登記證。

第十四條存款人憑《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同一證明文件,只能開立一個專用存款賬戶。

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申請開立QFII專用存款賬戶應根據《辦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出具證明文件,無須出具基本存款賬戶開戶許可證。

第十五條自然人除可憑《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證明文件申請開立個人銀行結算賬戶外,還可憑下列證明文件申請開立個人銀行結算賬戶:

(一)居住在境內的中國公民,可出具戶口簿或護照。

(二)軍隊(警察)離退休幹部以及在解放軍軍事院校學習的現役軍人,可出具離休幹部榮譽證、軍官退休證、文職幹部退休證或軍事院校學員證。

(三)居住在境內或境外的中國籍的華僑,可出具中國護照。

(四)外國邊民在我國邊境地區的銀行開立個人銀行賬戶,可出具所在國制發的《邊民出入境通行證》。

(五)獲得在中國永久居留資格的外國人,可出具外國人永久居留證。

第十六條《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所稱出具「未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證明」(附式2)適用以下三種情形:

(一)注冊地已運行賬戶管理系統,但經營地尚未運行賬戶管理系統的;

(二)經營地已運行賬戶管理系統,但注冊地尚未運行賬戶管理系統的;

(三)注冊地和經營地均未運行賬戶管理系統的。

第十七條存款人為單位的,其預留簽章為該單位的公章或財務專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單位負責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者蓋章。存款人為個人的,其預留簽章為該個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第十八條存款人在申請開立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時,其申請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的賬戶名稱、出具的開戶證明文件上記載的存款人名稱以及預留銀行簽章中公章或財務專用章的名稱應保持一致,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因注冊驗資開立的臨時存款賬戶,其賬戶名稱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或政府有關部門批文中註明的名稱,其預留銀行簽章中公章或財務專用章的名稱應是存款人與銀行在銀行結算賬戶管理協議中約定的出資人名稱;

(二)預留銀行簽章中公章或財務專用章的名稱依法可使用簡稱的,賬戶名稱應與其保持一致;

(三)沒有字型大小的個體工商戶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其預留簽章中公章或財務專用章應是個體戶字樣加營業執照上載明的經營者的簽字或蓋章。

第十九條存款人因注冊驗資或增資驗資開立臨時存款賬戶後,需要在臨時存款賬戶有效期屆滿前退還資金的,應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證明;無法出具證明的,應於賬戶有效期屆滿後辦理銷戶退款手續。

第二十條《辦法》第二十七條所稱「填制開戶申請書」是指,存款人申請開立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時,應填寫「開立單位銀行結算賬戶申請書」(附式3),並加蓋單位公章。存款人有組織機構代碼、上級法人或主管單位的,應在「開立單位銀行結算賬戶申請書」上如實填寫相關信息。存款人有關聯企業的,應填寫「關聯企業登記表」(附式4)。存款人申請開立個人銀行結算賬戶時,應填寫「開立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申請書」(附式5),並加其個人簽章。

第二十一條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在核准存款人開立基本存款賬戶後,應為存款人列印初始密碼,由開戶銀行轉交存款人。

存款人可到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或基本存款賬戶開戶銀行,提交基本存款賬戶開戶許可證,使用密碼查詢其已經開立的所有銀行結算賬戶的相關信息。

第二十二條開戶銀行和存款人簽訂的銀行結算賬戶管理協議的內容可在開戶申請書中列明,也可由開戶銀行與存款人另行約定。

第二十三條存款人符合《辦法》和本實施細則規定的開戶條件的,銀行應為其開立銀行結算賬戶。

第三章 結算賬戶的使用

第二十四條《辦法》第三十六條所稱「臨時存款賬戶展期」的具體辦理程序是,存款人在臨時存款賬戶有效期屆滿前申請辦理展期時,應填寫「臨時存款賬戶展期申請書」(附式6),並加蓋單位公章,連同臨時存款賬戶開戶許可證及開立臨時存款賬戶時需要出具的相關證明文件一並通過開戶銀行報送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

符合展期條件的,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應核准其展期,收回原臨時存款賬戶開戶許可證,並頒發新的臨時存款賬戶開戶許可證。不符合展期條件的,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不核准其展期申請,存款人應及時辦理該臨時存款賬戶的撤銷手續。

第二十五條《辦法》第三十八條所稱「正式開立之日」具體是指:對於核准類銀行結算賬戶,「正式開立之日」為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的核准日期;對於非核准類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正式開立之日」為銀行為存款人辦理開戶手續的日期。

第二十六條當存款人在同一銀行營業機構撤銷銀行結算賬戶後重新開立銀行結算賬戶時,重新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可自開立之日起辦理付款業務。

第二十七條《辦法》第四十一條所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符合「單位從其銀行結算賬戶支付給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款項每筆超過5萬元」的情形。

第二十八條《辦法》第四十二條所稱「銀行應按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認真審查付款依據或收款依據的原件,並留存復印件」是指:對於《辦法》第四十條規定的情形,單位銀行結算賬戶的開戶銀行應認真審查付款依據的原件,並留存復印件;對於《辦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情形,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開戶銀行應認真審查收款依據的原件,並留存復印件。

存款人應對其提供的收款依據或付款依據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銀行應按會計檔案管理規定保管收款依據、付款依據的復印件。

第二十九條個人持出票人(或申請人)為單位且一手或多手背書人為單位的支票、銀行匯票或銀行本票,向開戶銀行提示付款並將款項轉入其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應按照《辦法》第四十一條和本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向開戶銀行出具最後一手背書人為單位且被背書人為個人的收款依據。

第三十條《辦法》第四十四條所稱「規定期限」是指銀行與存款人約定的期限。

第三十七條《辦法》第五十四條所稱交回「開戶登記證」是指存款人撤銷核准類銀行結算賬戶時應交回開戶許可證。

第三十八條存款人申請臨時存款賬戶展期,變更、撤銷單位銀行結算賬戶以及補(換)發開戶許可證時,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直接辦理,也可授權他人辦理。

由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直接辦理的,除出具相應的證明文件外,還應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的身份證件;授權他人辦理的,除出具相應的證明文件外,還應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的身份證件及其出具的授權書,以及被授權人的身份證件。

第三十九條對於按照《辦法》和本實施細則規定應撤銷而未辦理銷戶手續的單位銀行結算賬戶,銀行應通知該單位銀行結算賬戶的存款人自發出通知之日起30日內辦理銷戶手續,逾期視同自願銷戶,未劃轉款項列入久懸未取專戶管理。

第五章 賬戶的管理

第四十條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通過賬戶管理系統與支付系統、同城票據交換系統等系統的連接,實現相關銀行結算賬戶信息的比對,依法監測和查處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核准或未向中國人民銀行備案的銀行結算賬戶。

第四十一條賬戶管理系統中的銀行機構代碼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編碼規則為銀行編制的,用於識別銀行身份的唯一標識,是賬戶管理系統的基礎數據。

中國人民銀行負責銀行機構代碼信息的統一管理和維護。銀行應按要求准確、完整、及時地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申報銀行機構代碼信息。

第四十二條中國人民銀行應將開戶許可證作為重要空白憑證進行管理,建立健全開戶許可證的印製、保管、領用、頒發、收繳和銷毀制度。

第四十三條開戶許可證遺失或毀損時,存款人應填寫「補(換)發開戶許可證申請書」(附式10),並加蓋單位公章,比照《辦法》和本實施細則有關開立銀行結算賬戶的規定,通過開戶銀行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提出補(換)發開戶許可證的申請。申請換發開戶許可證的,存款人應繳回原開戶許可證。

第四十四條單位存款人申請更換預留公章或財務專用章,應向開戶銀行出具書面申請、原預留公章或財務專用章等相關證明材料。

單位存款人申請更換預留公章或財務專用章但無法提供原預留公章或財務專用章的,應向開戶銀行出具原印簽卡片、開戶許可證、營業執照正本、司法部門的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

單位存款人申請變更預留公章或財務專用章,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直接辦理,也可授權他人辦理。由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直接辦理的,除出具相應的證明文件外,還應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的身份證件;授權他人辦理的,除出具相應的證明文件外,還應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的身份證件及其出具的授權書,以及被授權人的身份證件。

第四十五條單位存款人申請更換預留個人簽章,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直接辦理,也可授權他人辦理。

由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直接辦理的,應出具加蓋該單位公章的書面申請以及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的身份證件。

授權他人辦理的,應出具加蓋該單位公章的書面申請、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的身份證件及其出具的授權書、被授權人的身份證件。無法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的身份證件的,應出具加蓋該單位公章的書面申請、該單位出具的授權書以及被授權人的身份證件。

第四十六條存款人應妥善保管其密碼。存款人在收到開戶銀行轉交的初始密碼之後,應到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或基本存款賬戶開戶銀行辦理密碼變更手續。

存款人遺失密碼的,應持其開戶時需要出具的證明文件和基本存款賬戶開戶許可證到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申請重置密碼。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本實施細則所稱各類申請書,可由銀行參照本實施細則所附申請書式樣,結合本行的需要印製,但必須包含本實施細則所附申請書式樣中列明的記載事項。

第四十八條《辦法》和本實施細則所稱身份證件,是指符合《辦法》第二十二條和本實施細則第十五條規定的身份證件。

第四十九條本實施細則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修改。

第五十條本實施細則自2005年1月31日起施行。

㈣ 可以在網上直接開通銀行卡嗎 怎麼開

不可以。

根據《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

個人申領銀行卡(儲值卡除外),應當向發卡銀行提供公安部門規定的本人有效身份證件,經發卡銀行審查合格後,為其開立記名賬戶;

凡在中國境內金融機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單位,應當憑中國人民銀行核發的開戶許可證申領單位卡; 銀行卡及其賬戶只限經發卡銀行批準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轉借。

(4)網上開戶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根據《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發卡銀行的義務:

(一)發卡銀行應當向銀行卡申請人提供有關銀行卡的使用說明資料,包括章程、使用說明及收費標准。現有持卡人亦可索取上述資料。

(二)發卡銀行應當設立針對銀行卡服務的公平、有效的投訴制度,並公開投訴程序和投訴電話。發卡銀行對持卡人關於賬務情況的查詢和改正要求應當在30天內給予答復。

(三)發卡銀行應當向持卡人提供對賬服務。按月向持卡人提供賬戶結單,在下列情況下發卡銀行可不向持卡人提供賬戶結單:

1、已向持卡人提供存摺或其他交易記錄;

2、自上一份月結單後,沒有進行任何交易,賬戶沒有任何未償還余額;

3、已與持卡人另行商定。

(四)發卡銀行向持卡人提供的銀行卡對賬單應當列出以下內容:

1、交易金額、賬戶余額(貸記卡還應列出到期還款日、最低還款額、可用信用額度);

2、交易金額記入有關賬戶或自有關賬戶扣除的日期;

3、交易日期與類別;

4、交易記錄號碼;

5、作為支付對象的商戶名稱或代號(異地交易除外);

6、查詢或報告不符賬務的地址或電話號碼。

(五)發卡銀行應當向持卡人提供銀行卡掛失服務,應當設立24小時掛失服務電話,提供電話和書面兩種掛失方式,書面掛失為正式掛失方式。並在章程或有關協議中明確發卡銀行與持卡人之間的掛失責任。

(六)發卡銀行應當在有關卡的章程或使用說明中向持卡人說明密碼的重要性及丟失的責任。

(七)發卡銀行對持卡人的資信資料負有保密的責任。

㈤ 企業網銀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資金的集中管理,保證00資金安全,提高整體資金使用效益,配合流動資金管理制度的實施,特製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00公司。

第二章網上銀行支付流程

第三條網銀支付流程如下圖所示:

第三章網上銀行支付限額

第四條00公司對外支付經營性資金,分網上和網下支付。

(一)網上支付,00企業單筆對外支付不得超過xx萬元,每日累計支付不得超過xx萬元;00企業單筆對外支付不得超過xx萬元,每日累計支付不得超過xx萬元;

(二)網下支付,00企業單筆對外支付不得超過50萬元,每日累計支付不得超過xx萬元;00企業單筆對外支付不得超過xx萬元,每日累計支付不得超過xx萬元;

(三)00公司每日對外支付,00企業每日累計不得超過xx萬元,00企業每日累計不得超過xx萬元;

(四)超過限額的支付必須上報00。

第五條00公司存款收支明細納入00管理,由00部通過網上銀行審核各公司的資金收支明細,並把每日資金收支明細列印備案。

第四章職責劃分

第六條00公司出納負責網上銀行的支付操作,主辦會計、財務總監分別是一、二級復核人,財務總監對資金支付的准確性負責。出納員、主辦會計、財務總監必須保管好自己的網上銀行密碼,不得遺失和泄漏。

第七條00隻能審批限額以內的資金支付,對超過限額的上報00授權批准。

第八條00和財務總監對資金支付的安全性負責。

第九條對於不按正常規定操作者,直接追究其總經理和財務總監的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十條本制度解釋權歸00,監督執行權歸00。

第十一條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正式執行。前期相關制度自行廢止,未盡事宜將另行補充。

㈥ 保險公司開戶管理辦法

◆辦事項目
企業社會保險登記
◆辦理機構
企業注冊(經營)所在地區(縣)社保中心
◆辦事依據
1、社會保險登記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號);
2、社會保險登記管理實施辦法[滬勞保基發(1999)74號]。
◆申辦條件
具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營業執照》、《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人營業執照》的本市城鎮企業。
◆申請材料
1、《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營業執照》或《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3、民政福利企業另需攜帶《社會福利企業登記證書》復印件。
材料復印件需加蓋公章。
◆辦事程序
1、符合辦理規定,社保經辦機構列印《核定表》一式二份,辦事人員簽名確認後,與社保經辦機構各執一份。社保經辦機構將一份銀行資料交單位,同時發放《社會保險登記證》。
2、材料不全且表示可補全材料,社保經辦機構列印《受理情況回執》一式二份,辦事人員簽名確認後,與社保經辦機構各執一份。社保經辦機構將全部材料退還。
3、不符合辦理規定,社保經辦機構列印《辦理情況回執》一式二份,辦事人員簽名確認後,與社保經辦機構各執一份。社保經辦機構將全部材料復印後退還。
◆辦理期限
辦事程序中的第1、3條,當場辦結。
◆收費標准
不收費
◆申辦表格
《單位社會保險登記(變更)表》(登記1)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㈦ 銀行卡沒有開戶,可以在網上開戶嗎

不可以。

根據《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

個人申領銀行卡(儲值卡除外),應當向發卡銀行提供公安部門規定的本人有效身份證件,經發卡銀行審查合格後,為其開立記名賬戶;

凡在中國境內金融機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單位,應當憑中國人民銀行核發的開戶許可證申領單位卡; 銀行卡及其賬戶只限經發卡銀行批準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轉借。

(7)網上開戶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根據《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第五十一條規定 發卡銀行的權利:

(一)發卡銀行有權審查申請人的資信狀況、索取申請人的個人資料,並有權決定是否向申請人發卡及確定信用卡持卡人的透支額度。

(二)發卡銀行對持卡人透支有追償權。對持卡人不在規定期限內歸還透支款項的,發卡銀行有權申請法律保護並依法追究持卡人或有關當事人的法律責任。

(三)發卡銀行對不遵守其章程規定的持卡人,有權取消其持卡人資格,並可授權有關單位收回其銀行卡。

(四)發卡銀行對儲值卡和IC卡內的電子錢包可不予掛失。

㈧ 人民銀行對公司賬戶開戶管理要求

首先開戶必須是實名制真實意願的開戶,不能冒名假名開戶,必須提供營業執照等有效證件,其次必須有真實的經營業務,必須要定期對賬,每年年檢,最後賬戶不得轉借出售出租。

㈨ 請教企業網銀具體管理制度

為加強集團公司銀行賬戶網路支付業務的管理,結合公司財務管理制度要求,特製定本辦法。
第一章 網銀功能開通
集團各公司因開展業務,需要開通銀行賬戶網路查詢、支付功能,由各公司財務部提出書面申請,經各公司總經理核准,集團財務部主管審核,集團總經理簽批後,由公司財務部指派專人在集團指定銀行結算賬戶進行辦理,其餘部門人員一律不得兼辦。
第二章 網銀相關密匙、口令的保管
一、網銀賬戶原則上一律要求同時具備登錄口令、數字證書(加密U盤)及簡訊提示三重安全防護功能,確保賬戶資金安全。
二、網銀密匙三級管理。
本著高效和強化資金安全審核的原則,開通了網上銀行進行支付的各成員企業必須按三級許可權進行管理,即出納制單、會計復核、主管審核模式。
(一)具有基本許可權的網銀密匙。
銀行出納:配備具有基本許可權的網銀密匙(設置密碼)。持有此網銀密匙可隨時上網查詢賬戶狀況,包括當日及歷史交易明細、 時點余額等詳細信息,並且可以提交辦理銀行收支結算指令。
(二)具有復核許可權的網銀密匙。
一級復核管理員:配備具有復核許可權的網銀密匙(設置密碼)。結算管理員必須對網上銀行收支結算指令進行復核,查詢網上銀行收付記錄,做到有效復核和監督。
(三)具有審核許可權的網銀密匙。
財務負責人:配備審核許可權的網銀密匙(設置密碼)。網上銀行的所有收付指令最後必須經審批授權後才能生效, 即通過二級審核的方式達到最終防範資金風險的目的。
三、登錄口令由公司財務主管負責保管;數字證書(加密U盤)由
公司財務部出納員負責保管;簡訊提示須預留集團財務管理中心經理手機號碼。
四、網銀口令應定期進行變更。
五、不得在除公司財務內部電腦以外其他任何電腦下載證書、使用公司網銀辦理業務。
第三章 網銀支付業務的辦理流程
一、財務部利用網銀辦理資金支付業務,一律須按公司資金審批程序規定,由經辦人辦妥付款申請手續,方可轉交財務部出納員進行辦理。 二、 出納員對撥付款計劃的原始票據,要認真核對,杜絕付款手續不全的款項付出,並初步審核付款申請無誤;會計按照撥付計劃對收款單位、帳號、開戶行及付款金額大小寫等進行審核,並且對網上銀行業務進行復核指令授權。
三、出納員按照付款申請之內容逐筆錄入劃款信息,確認無誤,進行劃款;成功後列印支付憑證。
四、財務主管必須對出納員劃款全過程進行監督,直至劃款完畢、退出網銀系統。
五、付款完成後,出納員在付款申請單上加蓋「付訖」章,並與財務主管同時在付款單上簽字,方可作為入賬依據。對於應由銀行出具的網銀單據,必須以開戶銀行出具並加蓋銀行業務印章的原始單據作為記賬憑證。
六、網銀操作過程中非正常業務的處理。
採用網上銀行方式進行結算操作,除建立二級復核機制外,還必須強調謹慎性原則。如在正常操作過程中,由於網路、系統或其他原因造成收支業務出現可疑指令, 應當立即與網上銀行的經辦行進行咨詢、確認,包括形成問題的原因、解決措施,需要時間等,切不可再次操作,防止出現單筆業務重復支付的現象。 通過與銀行聯系,確認業務確系未支付,且掛賬待處理指令消除後,方可補制業務,並按二級審核方式進行處理。
七、出納人員要對每天撥付的款項進行逐筆查詢並確認是否交易成
功。要充分利用網上銀行查詢功能,掌握銀行帳戶的資金余額,要及時對帳,作到日清月結。
八、要經常與銀行取得聯系,掌握網上銀行業務的更新動向,對網上銀行出現的故障做好記錄,並及時報業務主管領導,以免造成業務受阻和經濟損失。
九、交接:網銀操作員因特殊原因請假的,必須書面授權並交接,同時上報集團財務管理中心,出現問題由授權人承擔責任。未經集團財務部主管同意,不得更換各公司網銀操作員。
第四章 網銀業務的日常管理
一、安裝了網上銀行的計算機為專用計算機,非網銀操作人員嚴禁使用,銀行出納負責對網銀計算機進行日常管理與維護。
二、業務范疇:根據業務需求,各單位網上銀行目前僅限於以下業務:
(一)賬戶查詢:賬戶狀態及其餘額的查詢、歷史交易明細 查詢、票據查詢等。
(二)銀行收支結算:內部轉賬、貨款支付、工資發放、自 助繳費等。
(三)賬戶狀態管理:賬戶臨時掛失、修改賬戶密碼等。
三、嚴禁私自利用公司網銀賬戶進行私人款項拆借、挪用。
四、出納員於每周供應商集中付款日或員工發薪日前一天將現金足額存入相關銀行賬戶,次日及時進行劃撥。
五、每月終了後、次月3日前出納員列印網銀月度交易明細,由財務主管負責與相關日記賬逐筆進行核對,確認無誤後在賬單上簽字確認,作為會計檔案一並保存。
六、網銀操作人員離開崗位時必須退出網上銀行系統,並將密匙從讀卡器中取出,妥善保管。
七、銀行出納、財務負責人所管轄的網銀密匙應視作財務印章進行管理,並將其密碼與網銀密匙分開保管。無論日常臨時工作交接還是崗位輪換,其密碼必須及時修改。每日下班前,必須將網銀密匙放入保險
櫃內存放。
八、不定期地對網上銀行的操作、保管情況進行稽核,確保網上銀行業務安全。
九、對因操作不當,造成公司資金損失的按公司《員工違規違紀處罰條例》及相關法規進行處罰。
第五章 附則
一、本辦法由集團財務管理中心負責解釋,未盡事宜按照開戶銀行要求處理。
二、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開始執行。

㈩ 開戶銀行的賬戶管理

銀行帳戶是各單位與其他單位通過銀行辦理結算和現金收付的重要工具。為了維護金融秩序,保證各項經濟業務的正常開展,各單位應加強對銀行帳戶的使用和管理。依據《銀行帳戶管理辦法》開戶單位通過銀行帳戶辦理資金收付時,必須做到以下幾點:
(1)認真貫徹執行國家的政策、法令,遵守銀行關於信貸、結算和現金管理等方面的規定。在銀行對單位帳戶進行檢查時,必須提供帳戶使用情況的有關資料。
(2)單位在銀行開立的帳戶,只供本單位業務經營范圍內的資金收付,不許出租、出借或轉讓給其他單位或個人使用。
(3)各種收付款憑證,必須如實填明款項來源或用途,不得巧立名目,弄虛作假;不得套取現金,套購物資;嚴禁利用帳戶搞非法活動。
(4)各單位在銀行的帳戶必須有足夠的資金保證支付,不準簽發空頭的支款憑證和遠期的支付憑證。
(5)及時、正確地記載銀行往來帳務,並及時地與銀行寄送的對帳單進行核對,發現不符,盡快查對清楚。
人民銀行對賬戶的管理包括哪些內容?
人民銀行對帳戶的管理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負責協調、仲裁銀行帳戶開立和使用方面的爭議,監督、稽核開戶銀行的賬戶設置和開立,糾正和處罰違反帳戶管理辦法的行為。
(2)核發開立基本存款帳戶的開戶許可證。人民銀行對存款人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負責核發開戶許可證,如果存款人需要變更基本存款帳戶的,亦必須經人民銀行審批同意。存款人因開戶銀行嚴格執行制度、執行紀律轉移基本存款帳戶,人民銀行不對其該發開戶許可證。
(3)受理開戶銀行對存款人開立和撤銷帳戶的申報。各銀行對存款人開立、撤銷帳戶,必須及時向人民銀行報告。根據規定,開戶銀行對基本存款帳戶的撤銷,一般存款帳戶、臨時存款帳戶、專用存款帳戶的開立或撤銷,應於開立或撤銷之日起7日內向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申報。人民銀行將運用計算機建立帳戶管理資料庫,加強帳戶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