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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企業醫保網上開戶流程

發布時間: 2021-05-27 10:51:40

A. 哈爾濱企業社保開戶

方法/步驟
1
參保辦理
1、收到辦理社保通知後,進行新員工參保的辦理(包含已參保員工續接保險的辦理)
2、在勞動局網站上錄入員工信息備案,並提交申報
3、勞動局網站通過後,錄入勞動合同,並提交申報
4、勞動合同網上審批後,填寫《養老保險增員表》,網上申報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新增信息,向勞動保障部門報盤並列印文件
5、到市勞動局辦理現場鑒證勞動合同確認
6、人事專員攜帶《鑒證登記冊》、《養老增員表》、《醫療保險新增員備案表》、《失業保險新增員備案表》到哈爾濱市社保局辦理社會統籌險增員工作
7、辦理完畢,資料備份存檔
2
停保辦理
1、收到員工離職申請批准單後,網上申請解除勞動合同
2、勞動局審批通過後,列印解除登記表和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
3、填寫《養老保險減員表》,《養老保險關系中終止轉移單》,網上申報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減員信息,報盤並列印文件
4、審批合格後,去市勞動局辦理現場解除勞動合同確認
5、攜帶《養老減員表》、《解除登記表》、《養老保險關系中終止轉移單》、《醫療保險減員備案表》、《失業保險減員備案表》辦理社會統籌險減員手續
6、手續辦理完畢,資料存檔備份。
如有其他保險疑問,請來:多保魚講保險!,

B. 醫保開戶需要什麼手續

醫保指社會醫療保險。社會醫療保險是國家和社會根據一定的法律法規,為向保障范圍內的勞動者提供患病時基本醫療需求保障而建立的社會保險制度。以下是學習啦小編為您整理的社保開戶流程,供你參考。
醫保開戶流程如下
領表和填表參保登記後,參保單位經辦人將《社會保障(市民)卡申領表》雙面復印後發給每位新參保人,並指導新參保人按照申領規則的要求填寫申領表。

2照相參保單位經辦人於參保登記次月3日前,安排新參保人攜帶身份證(或軍官證、護照)前往社保(市民)卡定點照相館,拍攝社保(市民)卡數碼照片,並將照片回執粘貼在申領表相應的位置。拍攝社保(市民)卡照片費用為4元/人次。
3代收申領表和工本費請參保單位經辦人於參保登記次月19日前,將新參保人已填寫完整的《社會保障(市民)卡申領表》收齊,同時代收社保(市民)卡工本費20元/人。
4交表、繳費並領卡醫保開戶銀行將通知參保單位於參保登記次月19日後,前往廣州市醫保中心辦理交表、繳費及領卡手續。交表、繳費和領卡流程:可集中在醫保中心服務大廳各指定窗口辦理。
5發卡參保單位經辦人須在領卡後一周內將社保(市民)卡發放給參保人。

C. 單位醫保首次開戶如何辦理

只要有當地城鎮戶口。
憑戶口、身份證原件復印件,每月1~20日,到戶口轄區社保管理處辦理靈活就業人員社保,包括醫療保險和養老保險。辦理登記後,社保部門會要求在指定銀行或郵政儲蓄辦理代繳代扣賬戶,只管存錢就行。還要辦理醫保卡制卡登記繳費,得交一寸紅底登記照(有二代身份證讀取器的不用照片),制卡費各地不等,我們這兒首次是20.00元,制卡得要兩三個月時間。在連續繳費6個月後,就可以享受醫保住院統籌了。

D. 哈爾濱單位給職工辦理醫療保險的流程

哈爾濱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
哈爾濱市人民政府令第138號
《哈爾濱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已經2006年3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7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長毛光烈
二OO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城鎮職工的基本醫療,建立和完善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鎮各類企業、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僱工)和退休人員。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規定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其中外來務工人員和參加職工低標准養老保險的本市戶籍人員可按規定單獨參加住院醫療保險。
失業人員、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可按規定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或單獨參加住院醫療保險。
第三條建立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必須堅持下列原則:
(一)基本醫療保險的籌資和保障水平應當與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二)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及其職工都應當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並實行屬地管理;
(三)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在職職工雙方共同負擔;
(四)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
第四條市和縣(市)、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基本醫療保險工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下屬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具體負責基本醫療保險日常管理工作。
衛生、財政、稅務、物價、葯品監督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本規定的實施工作。
第五條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市區和縣(市)級分別統籌。

第二章 基本醫療保險費征繳和管理
第六條各統籌地區應當建立醫療保險基金。醫療保險基金由下列項目構成:
(一)用人單位及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和重大疾病救助金(以下簡稱大病救助金);
(二)醫療保險基金的利息等增值收入;
(三)滯納金收入;
(四)政府補貼;
(五)依法應當納入醫療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
醫療保險基金納入財政專戶並按社會保障基金有關管理辦法進行管理。
第七條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大病救助金由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按照以下規定共同按月繳納,政府適當補貼:
(一)在職職工按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基數,由本人按繳費基數的2%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按月在其工資中代扣代繳,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基數按最高不超出本市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最低不低於本市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核定。
(二)用人單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比例和大病救助金的標准由各統籌地區規定。市區統籌范圍內用人單位按在職職工繳費基數的11%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並按每人每月5元的標准繳納大病救助金;其中個體工商戶按13%的比例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並按每人每月5元的標准繳納大病救助金,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僱工本人按2%的比例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由僱主按月在其工資中代扣代繳,其餘由僱主繳納,繳費基數按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核定。
(三)失業人員、城鎮靈活就業人員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大病救助金的標准由各統籌地區規定。市級統籌范圍內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或領取期滿後仍未就業的失業人員以本市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其他失業人員和城鎮靈活就業人員以本市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按13%的比例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並按每人每月5元的標准繳納大病救助金。
(四)各統籌地區政府按本年度參保人員繳費基數之和的0.5%予以補貼。
基本醫療保險費不得減免,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大病救助金不計征稅費。
第八條轉業(復員)軍人、外省市調入本市、新參加工作和重新就業等各類新增人員有當年繳費基數的,由用人單位按實申報;無當年繳費基數的,由用人單位根據職工本人工資情況按規定確定。
第九條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大病救助金採用預繳辦法,由用人單位按規定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基本醫療保險參保手續。
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大病救助金按財政部門規定的渠道列支。 第十條用人單位應及時足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大病救助金。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繳納的,由稅務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或少繳的,從不繳或少繳之日起,按日加收應繳納金額2‰的滯納金,滯納金並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
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大病救助金由各級地方稅務部門按月徵收,具體征繳辦法由各統籌地區地方稅務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一條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委員會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對醫療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進行監督。
第十二條醫療保險基金按下列辦法計算利息:當年籌集的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計息;上年結轉的基金本息,按3個月期整存整取銀行存款利率計息;存入社會保障財政專戶的沉澱資金,比照3年期零存整取存款利率計息,並不低於該檔次利率水平。
第十三條用人單位改制、破產、歇業,其主體不再存在的,已按有關規定提取的退休人員醫療費,應一次性移交所屬統籌地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並入醫療保險基金。

第三章 個人賬戶和統籌基金
第十四條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用於建立個人賬戶和統籌基金。
參保人員的個人賬戶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按照一定比例計入,具體比例及管理辦法由各統籌地區的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市區統籌范圍內參保人員個人賬戶的月計入比例為:
(一)35周歲以下的,為本人繳費基數的3%;
(二)35周歲(含)至45周歲的,為本人繳費基數的3.2%;
(三)45周歲(含)至退休的,為本人繳費基數的
(四)退休(含)至70周歲的,為本市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2%;
(五)70周歲(含)以上的,為本市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8%。
第十五條個人賬戶主要用於門(急)診發生的醫療費。個人賬戶的本金和利息歸個人所有,個人賬戶余額部分可按規定轉移、結轉使用,參保人員死亡後,可依法繼承。
第十六條統籌基金主要用於支付參保人員年度內住院發生的,在統籌基金起付標准以上至統籌基金支付最高限額以下的醫療費,以及因特殊病種治療發生的醫療費。
大病救助金主要用於支付參保人員年度內住院發生的,在統籌基金支付最高限額以上至大病救助金支付最高限額以下的醫療費。
第十七條統籌基金支付部分門診醫療費的范圍和統籌基金、大病救助金的支付最高限額由各統籌地區規定。

第四章 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十八條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則確定,並逐步與繳費年限掛鉤,具體辦法由各統籌地區另行制定。
用人單位按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大病救助金後,在職職工自次月起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用人單位中斷繳費的,其在職職工自中斷繳費的次月起停止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在按規定一次性足額補繳後,在職職工自次月起恢復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中斷繳費期間在職職工發生的醫療費,由用人單位參照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標准予以支付。
個體工商戶及其僱工、失業人員和城鎮靈活就業人員首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或中止基本醫療保險關系後重新參保繳費的,在按月連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大病救助金滿6個月後(即待遇享受等待期),開始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十九條參保人員在辦理退休時可選擇在退休後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或住院醫療保險待遇。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按有關規定辦理退休手續並按月享受養老待遇的;
(二)基本醫療保險累計繳費(包括視同繳費和實際繳費)年限和其中的實際繳費年限達到規定要求。
參保人員的住院醫療保險實際繳費年限可折算為基本醫療保險實際繳費年限。基本醫療保險累計繳費年限不符合規定條件的,按規定一次性補繳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大病救助金後,可享受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二十條享受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繳費年限條件、繳費年限的折算及補繳辦法由各統籌地區規定。
市區統籌范圍內參保人員按規定辦理退休後,其基本醫療保險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且實際繳費年限滿5年的,可享受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參保人員到達規定退休年齡時,不具備辦理退休和按月享受養老待遇條件的,或基本醫療保險累計繳費年限不符合規定條件,又不願按規定補繳的,自次月起終止基本醫療保險關系。
第二十一條參保人員發生的門(急)診醫療費支付標准由各統籌地區規定。
市區統籌范圍內參保人員發生的門(急)診醫療費,由個人賬戶當年計入資金支付;個人賬戶當年計入資金用完後由參保人員個人自負;45周歲以下、45周歲(含)以上至退休、退休人員個人累計自負的額度按分別不超過本市上年職工平均工資的9%、6%、3%確定。
累計自負超出前款規定的額度的,超出部分的醫療費,按就醫的醫療機構類別由統籌基金分別按75%(三級醫療機構)、85%(社區衛生服務醫療機構)和80%(其他醫療機構)支付,其餘由個人承擔。
第二十二條參保人員發生的特殊病種治療發生的醫療費支付標准由各統籌地區規定。
市區統籌范圍內參保人員特殊病種治療發生的醫療費,在職職工個人承擔15%、退休人員個人承擔10%,其餘由統籌基金支付。
第二十三條參保人員發生的住院醫療費支付標准由各統籌地區規定,市區統籌范圍內參保人員住院按醫療機構的不同等級設立統籌基金起付標准(以下簡稱起付標准):一級及以下醫療機構,800元;二級醫療機構,1000元;三級醫療機構,1200元。
參保人員年度內住院發生的醫療費累計在起付標准(含)以下部分,由個人自負;在起付標准以上部分,按下列辦法支付:
(一)在本市上年職工平均工資2倍(含)以下的部分,在職職工承擔20%,退休人員承擔15%,其餘由統籌基金支付;
(二)在本市上年職工平均工資2倍以上至4倍(含)以下的部分,在職職工承擔15%,退休人員承擔10%,其餘由統籌基金支付;
(三)在本市上年職工平均工資4倍以上至8倍(含)以下的部分,參保人員承擔10%,其餘由大病救助金支付;
(四)在本市上年職工平均工資8倍以上的部分,通過社會醫療救助辦法解決。 一個年度內在同級別醫療機構住院的,起付標准按該級別醫療機構標准計算一次;一個年度內在不同級別醫療機構住院的,起付標准按所住最高級別醫療機構標准計算一次。
第二十四條參保人員因治療需要使用基本醫療保險乙類葯品、乙類醫療服務項目發生的醫療費,先由個人按規定自付部分醫療費後,再按規定辦理。具體支付標准等管理辦法,由各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條參保人員轉外地就醫發生的醫療費先由個人自付,再按規定報銷。
第二十六條企業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可以建立職工補充醫療保險,主要用於補助參保人員個人支付的醫療費,也可用於參加職工醫療互助、商業醫療保險等。企業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工資總額4%以內部分,可以直接從成本中列支。
第二十七條國家公務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後,可按國家有關規定享受醫療補助。
第二十八條參保人員因醫療費個人負擔過多而影響基本生活的,所在單位應給予適當補助。
市級以上勞動模範個人負擔醫療費確有困難的,由用人單位和當地人民政府幫助解決。
第二十九條離休人員、老紅軍的醫療待遇不變,經費按原渠道解決,支付確有困難的,由當地人民政府幫助解決。
二等乙級及以上革命傷殘軍人的醫療待遇不變,經費按原渠道解決,不足支付時由當地人民政府幫助解決。
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在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基礎上,其個人自負和承擔的醫療費予以減半。
第三十條下列醫療費不屬於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
(一)在基本醫療保險葯品目錄、醫療服務項目目錄和支付標准范圍以外的醫療費;
(二)未按規定就醫、購葯發生的醫療費;
(三)因違法犯罪、自殘或自殺、斗毆、酗酒、吸毒等行為所發生的醫療費;
(四)因機動車交通事故、醫療事故、大面積食物中毒及有其他賠付責任發生的醫療費;
(五)出國、出境期間所發生的醫療費;
(六)參保人員被暫停、停止享受醫療保險待遇期間發生的醫療費;
(七)其他按規定不予支付的醫療費。參保人員的工傷、生育醫療費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章 醫療服務和費用結算
第三十一條基本醫療保險的醫療服務由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葯店承擔。
經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批准取得執業許可的醫療機構,經軍隊主管部門批准有資格開展對外服務並經地方衛生行政部門變更注冊取得執業許可的軍隊醫療機構,經有關部門批准取得《葯品經營許可證》、《葯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認證證書》和《營業執照》的葯品零售葯店,均可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葯店資格。
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葯店由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查確定後,頒發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葯店資格證書,並向社會公布。
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葯店應當與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簽訂協議,明確各自的權利和義務。
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葯店管理辦法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條對定點醫療機構實行分類管理,逐步推行醫葯分開核算、分別管理制度,形成醫療服務與葯品流通的競爭機制;合理控制醫葯費用水平,理順醫療服務價格,規范醫療服務行為,提高醫療服務質量。
第三十三條參保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就醫、定點零售葯店購葯時,應當出示醫療保險憑證;需要住院的,應向醫療機構交納一定額度的預付金,用於需由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
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葯店應當核對參保人員的醫療保險憑證。
第三十四條參保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葯店發生的醫療費,個人負擔的部分,醫療機構和零售葯店應當向參保人員收取;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醫療機構和零售葯店應當如實記賬。
第三十五條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葯店應當將醫療費用結算單、費用明細清單等材料及時傳送醫療保險經辦機構。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當依據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支付范圍和支付標准對醫療費進行審核,扣除不符合規定的醫療費後,將其餘醫療費按醫療保險費用結算辦法撥付給醫療機構和零售葯店。
醫療保險費用結算辦法由各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條參保人員經核准在統籌地區定點醫療機構以外就醫發生的醫療費,先由個人墊付,由用人單位或個人按有關規定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審核結算。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追回醫療保險基金損失;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務院《勞動保障監察條例》進行處罰:
(一)瞞報工資總額或者職工人數的;
(二)將患重症的人員臨時掛靠,為其辦理醫療保險參保手續的;
(三)採取欺騙、虛構事實、偽造單據(證明)等手段騙取醫療保險待遇或者醫療保險基金支出的;
(四)其他違反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八條參保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追回醫療保險基金損失;對違反第(三)、(四)項規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違反第(一)、(二)、(五)項規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暫停其3至6個月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並按照國務院《勞動保障監察條例》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將本人的醫療保險憑證供他人就醫、購葯的;
(二)冒用他人醫療保險憑證就醫、購葯的;
(三)符合出院條件,醫療機構開具出院通知書後,拒絕出院的;
(四)醫療保險憑證遺失未及時辦理掛失手續,造成醫療保險基金損失的;
(五)採取欺騙、虛構事實、偽造證明(單據)等手段騙取醫療保險待遇的。
在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對參保人員的上述行為進行調查核實和處理期間,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可改變其醫療保險費用結算方式;對拒絕接受調查的,可暫停其醫療保險待遇,具體辦法由各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條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葯店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追回醫療保險基金損失,並視情節停止6個月以下的醫療保險服務費用結算;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視情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整改直至暫停或取消其定點資格,並按照國務院《勞動保障監察條例》進行處罰:
(一)擅自提高收費標准或增加收費項目,將未確定收費標准和不屬於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醫療費列入醫療保險基金支出的;
(二)採用掛名住院或將本院有條件診治的病人借故推諉給其他醫療機構的;
(三)診治過程中不驗證或採取弄虛作假手段,或者將未參保人員的醫療費列入醫療保險基金支出的;
(四)不因病施治,超量開葯,分解門診或住院人次,串換葯品、醫療服務項目的;
(五)未經批准擅自連接醫療保險計算機網路系統,或為非定點醫療機構、非定點零售葯店提供醫療保險費用結算的;
(六)其他違反醫療保險規定的行為。
第四十條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造成醫療保險基金損失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予以追回,並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財經紀律造成醫療保險基金損失的;
(二)擅自更改醫療保險待遇標準的;
(三)不按規定執行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
(四)利用職權和工作之便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牟取私利的;
(五)其他違反醫療保險規定的行為。
第四十一條任何單位、個人挪用醫療保險基金的,應追回被挪用的醫療保險基金;沒收違法所得,並入醫療保險基金,並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對於舉報騙取醫療保險待遇或騙取醫療保險基金支出行為的單位和個人,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按《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給予適當的獎勵,獎勵經費由同級財政部門單獨列支,具體獎勵辦法另行制定。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基本醫療保險繳費率和待遇標准,根據經濟社會事業發展和醫療保險基金收支平衡情況需要調整的,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決定。
第四十四條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所需經費經統籌地區人民政府批准,列入財政預算,由同級財政撥付。
第四十五條參保人員在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之前發生的醫療費用,按原渠道處理。
因突發性疾病流行或不可抗拒因素造成大范圍的急危重病人,所產生的醫療費用,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協調解決。
第四十六條本規定所稱的城鎮靈活就業人員,是指在國家規定的勞動年齡段內,具有本市非農戶籍且已參加職工養老保險,以非全日制、臨時性等靈活形式就業或自謀職業的人員。
本規定所稱的外來務工人員,是指在國家規定的勞動年齡內,與本市用人單位、個體工商戶僱主建立勞動關系的非本市戶籍人員。
第四十七條單位的外來務工人員和參加職工低標准養老保險的本市戶籍人員,失業人員、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單獨參加住院醫療保險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十八條本規定所稱年度是指當年5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
第四十九條職工平均工資以市統計局公布的數據為准。
第五十條本規定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2003年5月30日市人民政府發布的《寧波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規定》(市政府令99號)同時廢止。

E. 哈爾濱市醫保怎麼辦理

哈爾濱市醫保辦理流程(17年施行):

  1. 由單位為其辦理完社保卡申領手續的參保人員,務必於12月30日前到指定葯店進行信息採集,到期各信息採集點將撤消。各參保單位勞資人員要按時到社保卡服務大廳領卡並及時發放至本單位參保人員。從即日起單位新參保人員在辦理完參保手續後,可由新參保人員本人持身份證到社保卡服務大廳辦理社保卡申領及信息採集。

  2. 道里區、南崗區、道外區、香坊區的靈活就業參保人員(包括在本區檔案託管部門存檔、在本區社保經辦機構辦理參保及本區破產因難企業參保人員等),請務必於12月15日前到所在區勞動保障經辦機構(具體地點見附表)辦理,逾期上述地點將不再辦理。平坊區、松北區、呼蘭區靈活就業等其他參保人員須於12月30日前到社保卡服務大廳辦理。

  3. 參保人員辦理社保卡時須攜帶本人二代居民身份證(未辦理二代居民身份證的須攜帶本人一代居民身份證及戶口薄)及制卡工本費30元。

  4. 對於在外地居住近期無法返哈辦理社保卡的參保人員,可暫時不辦理社保卡,其醫保住院通過辦理異地就醫解決,醫保個人賬戶資金通過郵儲銀行的存摺發放至參保人員,不影響其就醫買葯。

F. 哈爾濱醫保辦理需要什麼材料

一般來說,企業必須為員工購買社保。社保一般包括「五險一金」,即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住房公積金。其中住房公積金不是強制購買的。
公司給員工購買保險至少要包括三險: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
一、辦理四險所需材料(養老、失業、工傷、生育)
(一)新參保單位所需材料:
1、企業持《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及B5規格復印件一張;
事業單位持《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副本及B5規格復印件一張;
社會團體持《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副本及B5規格復印件一張;
國家機關持單位行政介紹信;
特殊單位還需提供:
①外商投資企業還需提供有關部門簽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及B5規格復印件;
②外商機構和港澳台在北京設立的辦事處(機構),需出示工商行政部門簽發的《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證》及B5復印件;或《外商投資企業辦事機構注冊證》及B5復印件;
③國內駐京非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需提供《企業辦事機構注冊證》及B5復印件和法人單位開據的參加北京市社會保險統籌全權委託授權書;
2、國家質量監督部門頒布的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及B5規格復印件一張;
3、辦理過社會保險登記證的單位須持社會保險登記證及B5規格復印件一張(註:外區縣轉入單位需出示由轉出區縣社保經辦機構加蓋業務章的表1—1);
4、單位公章(避免單位往返);
5、法人或負責人(以營業執照為准)身份證復印件一張B5規格;(註:外籍人員需提供護照復印件一張)
6、提供單位基本銀行賬戶信息,包括銀行名稱、賬戶、銀行行號(交換號3-4位);
7、提供單位所屬街鄉名稱;
8、其他核准執業的有關證件、資料。
(二)參保職工所需材料:
1、未參加過社會保險人員:需提供本人身份證復印件;
2、本市參加過社會保險人員:需持社會保險轉移單或轉移證明,並帶醫療手冊辦理續保手續;(註:在外省市參加過社會保險的人員需具有本市城鎮戶口,方可轉入)
3、本市農民工、外埠城鎮工、外埠農民工人員需提供戶口簿首頁及本人頁復印件。因特殊原因無法提供戶口簿復印件,需單位提出申請並加蓋公章和本人簽字。
繳納比例:
養老保險:單位每個月繳納20%,你自己繳納8%;
醫療保險:單位每個月繳納9%,,你自己繳納2%;
失業保險:單位每個月繳納2%,你自己繳納1%;工傷保險:單位每個月繳納0.4%,你自己一分錢也不要繳;
生育保險:單位每個月繳納0.7%,你自己一分錢也不要繳;
以上各地大致如此,由於地區原因會略有不同。住房公積金:單位自行確定5%-12%是免稅范圍最高不得超過20%。個人扣同樣比例。
辦理機關:
社保局(勞動局)保險大廳地址:哈爾濱市道里區友誼路423號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大樓
如有其他保險疑問,請來:多保魚講保險!,

G. 哈爾濱市醫保卡辦理流程

哈爾濱市醫保辦理流程(17年施行):
由單位為其辦理完社保卡申領手續的參保人員,務必於12月30日前到指定葯店進行信息採集,到期各信息採集點將撤消。各參保單位勞資人員要按時到社保卡服務大廳領卡並及時發放至本單位參保人員。從即日起單位新參保人員在辦理完參保手續後,可由新參保人員本人持身份證到社保卡服務大廳辦理社保卡申領及信息採集。

道里區、南崗區、道外區、香坊區的靈活就業參保人員(包括在本區檔案託管部門存檔、在本區社保經辦機構辦理參保及本區破產因難企業參保人員等),請務必於12月15日前到所在區勞動保障經辦機構(具體地點見附表)辦理,逾期上述地點將不再辦理。平坊區、松北區、呼蘭區靈活就業等其他參保人員須於12月30日前到社保卡服務大廳辦理。
參保人員辦理社保卡時須攜帶本人二代居民身份證(未辦理二代居民身份證的須攜帶本人一代居民身份證及戶口薄)及制卡工本費30元。
對於在外地居住近期無法返哈辦理社保卡的參保人員,可暫時不辦理社保卡,其醫保住院通過辦理異地就醫解決,醫保個人賬戶資金通過郵儲銀行的存摺發放至參保人員,不影響其就醫買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