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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公司從業人員開戶合規准則

發布時間: 2021-04-12 09:27:53

A. 證券業從業人員執業行為准則的一般禁止行為是什麼

(一)從事內幕交易或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活動,泄露利用工作便利獲取的內幕信息或其他未公開信息,或明示、暗示他人從事內幕交易活動。
(二)利用資金優勢、持股優勢和信息優勢,單獨或者合謀串通,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交易量,誤導和干擾市場。
(三)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做出虛假陳述或信息誤導,擾亂證券市場。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所在機構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
(五)從事與其履行職責有利益沖突的業務。
(六)接受利益相關方的賄賂或對其進行賄賂,如接受或贈送禮物、回扣、補償或報酬等,或從事可能導致與投資者或所在機構之間產生利益沖突的活動。
(七)買賣法律明文禁止買賣的證券。
(八)利用工作之便向任何機構和個人輸送利益,損害客戶和所在機構利益。
(九)違規向客戶做出投資不受損失或保證最低收益的承諾。
(十)隱匿、偽造、篡改或者毀損交易記錄。
(十一)中國證監會、協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B. 證券從業人員行為准則是什麼

一、證券從業人員行為基本准則:

  1. 從業人員應遵守國家相關法規規范,接受並配合中國證監會的監督與管理,接受並配合協會的自律管理,遵守交易所有關規則、所在機構的規章制度以及行業公認的職業道德和行為准則。

  2. 從業人員在執業過程中應當維護客戶和其他相關方的合法利益,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維護行業聲譽。

  3. 從業人員在執業過程中應依照相應的業務規范和執業標准為客戶提供專業服務,對客戶進行證券投資相關教育,正確向客戶揭示投資風險。

  4. 為保證必要的執業能力和專業水平,從業人員應取得相應的從業資格,通過所在機構向協會申請執業注冊,接受協會和所在機構組織的後續職業培訓。

  5. 從業人員在執業過程中遇到自身利益或相關方利益與客戶的利益發生沖突或可能發生沖突時,應及時向所在機構報告;當無法避免時,應確保客戶的利益得到公平的對待。

  6. 從業人員應保守國家秘密、所在機構的商業秘密、客戶的商業秘密及個人隱私,對在執業過程中所獲得的未公開的信息負有保密義務。

二、證券從業人員禁止行為:

  1. 從事或協同他人從事欺詐、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等非法活動。

  2. 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投資者的信息。

  3. 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所在機構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

  4. 從事與其履行職責有利益沖突的業務。

  5. 貶損同行或以其它不正當競爭手段爭攬業務。

  6. 接受利益相關方的賄賂或對其進行賄賂。

  7. 買賣法律明文禁止買賣的證券。

  8. 違規向客戶作出投資不受損失或保證最低收益的承諾。

  9. 隱匿、偽造、篡改或者毀損交易記錄。

  10. 泄露客戶資料。

  11. 中國證監會、協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12. 違反有關信息披露規則,私自泄漏基金的證券買賣信息。

  13. 代理買賣或承銷法律規定不得買賣或承銷的證券。

  14. 違規向客戶提供資金或有價證券。

  15. 侵佔挪用客戶資產或擅自變更委託投資范圍。

  16. 在經紀業務中接受客戶的全權委託。

  17. 對外透露自營買賣信息,將自營買賣的證券推薦給客戶,或誘導客戶買賣該種證券。

  18. 中國證監會、協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19. 在不同基金資產之間、基金資產和其它受託資產之間進行利益輸送。

  20. 利用基金的相關信息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私利。

  21. 挪用基金投資者的交易資金和基金份額。

  22. 在基金銷售過程中誤導客戶。

  23. 接受他人委託從事證券投資

  24. 與委託人約定分享證券投資收益,分擔證券投資損失,或者向委託人承諾證券投資收益。

  25. 依據虛假信息、內幕信息或者市場傳言撰寫和發布分析報告或評級報告。

C. 證券業從業人員執業行為准則依據哪些法律

您好,很高興為您回答!
證券業從業人員之行為准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證券業從業人員執業行為,維護證券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准則。

第二條 證券業從業人員從事證券業務應遵守本准則。

第三條 中國證券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依據本准則對從業人員的執業行為進行自律管理。協會的自律管理工作接受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的指導和監督。

第四條 本准則所稱的證券業從業人員(以下簡稱「從業人員」)是指:

(一)證券公司的管理人員、業務人員以及與證券公司簽訂委託合同的證券經紀人;

(二)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

(三)基金託管和銷售機構中從事基金託管或銷售業務的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

(四)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的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

(五)從事上市公司並購重組業務的財務顧問機構的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

(六)證券市場資信評級機構中從事證券評級業務的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

(七)協會規定的其他人員。

上述人員所在的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託管和銷售機構、證券投資咨詢機構、證券市場資信評級機構、財務顧問機構等,在本准則中統稱機構。
本准則所稱管理人員包括機構法定代表人、高級管理人員、部門負責人、分支機構負責人。中國證監會對管理人員的任職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二章 基本准則

第五條 從業人員應遵守國家相關法規規范,接受並配合中國證監會的監督與管理,接受並配合協會的自律管理,遵守交易所有關規則、所在機構的規章制度以及行業公認的職業道德和行為准則。

第六條 從業人員在執業過程中應當維護客戶和其他相關方的合法利益,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維護行業聲譽。

第七條 從業人員在執業過程中應依照相應的業務規范和執業標准為客戶提供專業服務,對客戶進行證券投資相關教育,正確向客戶揭示投資風險。

為保證必要的執業能力和專業水平,從業人員應取得相應的從業資格,通過所在機構向協會申請執業注冊,接受協會和所在機構組織的後續職業培訓。

第八條 從業人員在執業過程中遇到自身利益或相關方利益與客戶的利益發生沖突或可能發生沖突時,應及時向所在機構報告;當無法避免時,應確保客戶的利益得到公平的對待。

第九條 從業人員應保守國家秘密、所在機構的商業秘密、客戶的商業秘密及個人隱私,對在執業過程中所獲得的未公開的信息負有保密義務,但下列情況除外:

(一)國家司法機關和政府監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調查取證的;

(二)有關法律、法規要求提供的。

從業人員對客戶服務結束或者離開所在機構後,仍應按照有關規定或合同約定承擔上述保密義務。

第十條機構或者其管理人員對從業人員發出指令涉嫌違法違規的,從業人員應及時按照所在機構內部程序向高級管理人員或者董事會報告。機構應及時採取措施妥善處理。

機構未妥善處理的,從業人員應及時向中國證監會或者協會報告;協會對從業人員的報告行為保密。機構或機構相關人員不得對從業人員的上述報告行為打擊報復。

第三章 禁止行為

第十一條從業人員一般性禁止行為:

(一)從事或協同他人從事欺詐、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等非法活動;

(二)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投資者的信息;

(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所在機構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

(四)從事與其履行職責有利益沖突的業務;

(五)貶損同行或以其它不正當競爭手段爭攬業務;

(六)接受利益相關方的賄賂或對其進行賄賂;

(七)買賣法律明文禁止買賣的證券;

(八)違規向客戶作出投資不受損失或保證最低收益的承諾;

(九)隱匿、偽造、篡改或者毀損交易記錄;

(十)泄露客戶資料;

(十一)中國證監會、協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二條 證券公司的從業人員特定禁止行為:

(一)代理買賣或承銷法律規定不得買賣或承銷的證券;

(二)違規向客戶提供資金或有價證券;

(三)侵佔挪用客戶資產或擅自變更委託投資范圍;

(四)在經紀業務中接受客戶的全權委託;

(五)對外透露自營買賣信息,將自營買賣的證券推薦給客戶,或誘導客戶買賣該種證券;

(六)中國證監會、協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三條 基金管理公司、基金託管和銷售機構的從業人員特定禁止行為:

(一)違反有關信息披露規則,私自泄漏基金的證券買賣信息;

(二)在不同基金資產之間、基金資產和其它受託資產之間進行利益輸送;

(三)利用基金的相關信息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私利;

(四)挪用基金投資者的交易資金和基金份額;

(五)在基金銷售過程中誤導客戶;

(六)中國證監會、協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四條證券投資咨詢機構、財務顧問機構、證券資信評級機構的從業人員特定禁止行為:

(一)接受他人委託從事證券投資;

(二)與委託人約定分享證券投資收益,分擔證券投資損失,或者向委託人承諾證券投資收益;

(三)依據虛假信息、內幕信息或者市場傳言撰寫和發布分析報告或評級報告;

(四)中國證監會、協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章 監督及懲戒

第十五條 機構應根據本准則制定相應的人員管理、培訓和執業監督制度,管理本機構從業人員,督促從業人員依法合規執業。

第十六條 協會對機構執行本准則的情況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檢查。從業人員及其所在機構應配合協會檢查工作。

第十七條 協會自律監察專業委員會,按照有關規定對機構和從業人員進行紀律懲戒。機構和從業人員對紀律懲戒不服的,可向協會申請復議。

第十八條 從業人員違反本准則的,協會應進行調查、視情節輕重採取紀律懲戒措施,並將紀律懲戒信息錄入協會從業人員誠信信息系統。

從業人員涉嫌違法違規,需要給予行政處罰或採取行政監管措施的,移交中國證監會處理。

第十九條 從業人員違反本准則,情節輕微,且沒有造成不良後果的,協會可酌情免除紀律懲戒,但應責成從業人員所在機構予以批評教育。

第二十條 從業人員受到所在機構處分,或者因違法違規被國家有關部門依法查處的,機構應在作出處分決定、知悉該從業人員違法違規被查處事項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協會報告。協會將有關信息記入從業人員誠信信息系統。

D. 證券從業人員的行為准則

(1)熱愛本職工作,准確執行客戶指令,為客戶保密。客戶是證券業的職業對象,客戶的指令代表著客戶的投資決策,關繫到客戶的投資利益。證券業從業人員應准確、及時、完整地執行客戶的指令。客戶的資金和證券是他們的合法財產,證券經營機構依法受客戶委託代為保管這些財產,除非涉及違法行為,除有關法律特別規定外,證券業從業人員應就客戶的投資、資金、持有證券的情況嚴守秘密,不得隨意泄露給他人。
(2)努力鑽研業務,提高自己的業務水平和工作效率。證券業務有很強的專業性特點,又有一定的技術操作要求,同時又不斷地開拓創新,推出新品種,發展新業務。這就要求從業人員具有較扎實的專業知識功底和較寬的知識面,要不斷地學習,鑽研業務,提高自己的專業素養和知識水平,以適應證券市場對從業人員提出的要求,在更好地為客戶服務的同時,提高自己的競爭能力。
(3)遵守國家法律和有關證券業務的各項制度。證券業是一個與國家利益、投資者利益密切相關的行業,國家的有關法律及證券管理部門制定的規章制度是各經濟主體合法權益的法律保證和制度保證,也是證券業務運作的依據。證券業從業人員應該自覺遵紀守法,以此來約束和規范自己的行為。
(4)積極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珍惜證券業的職業榮譽。維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是證券業的職責,也是證券業賴以發展壯大的基礎條件。「一切為客戶著想」既是商家制勝的關鍵,也是樹立行業良好形象的根本。樹立職業榮譽感,珍惜證券業的職業榮譽,是每一位證券業從業人員應有的行為。
(5)文明經營,禮貌服務,保證證券交易中的公開、公平、公正。文明經營、禮貌服務既是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宗旨的體現,也是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證券業作為「窗口」行業,證券業從業人員在業務活動中要滿腔熱情,積極主動,耐心周到,禮貌待人,工作效率高,服務質量好。證券交易中的公開、公平、公正是證券市場的生命,是證券業從業人員職業行為的基本原則。只有維護「三公」原則,才能保證市場健康、有序地發展,才能為證券業樹立良好的信譽,才能使證券業得到規范發展。
(6)服從管理,服從領導,維護證券交易中的正常秩序。證券市場是一個高風險的市場,不僅行情瞬息萬變,而且突發性的事件對證券市場的影響往往迅速而有力。紀律是事業成功的保證,在處理各項業務時,必須顧全大局,從國家利益、整體利益、長遠利益出發,服從領導,迅速、准確地執行指令,自覺維護證券交易的正常秩序。
(7)團結同事,協調合作,妥善處理業務活動中出現的各種矛盾。證券業務的運行有很多環節,需要從業人員團結一致、相互協作,發揮團隊合作精神,碰到問題和矛盾時以平心靜氣的理智態度解決,才能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為客戶服務,才能適應證券市場快速變化的要求。
(8)熱心公益事業,愛護公共財產,不以職謀私,不以權牟利。證券業從業人員要時刻記住自己所從事職業的崇高使命,樹立社會責任感,不僅不能在職業活動中以職謀私、以權牟利,而且要自覺參與社會公益活動,關心他人,幫助他人,為社會公益活動奉獻自己的愛心。 (1)不得以獲取投機利益為目的,利用職務之便從事證券買賣活動。證券業從業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為獲取投機利益從事證券買賣活動,不僅違背了有關法律規定,而且會侵害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助長證券市場投機風氣,可能會引發證券行情不正常的波動。
(2)不得向客戶提供證券價格上漲或下跌的肯定性意見。證券行情變幻莫測,證券業從業人員向客戶提供有關價格變化的肯定性意見,一旦因預測失誤給客戶帶來損失,很可能引起法律糾紛,在影響客戶利益的同時,也影響從業人員和證券行業的聲譽。
(3)不得與發行公司或相關人員之間有獲取不當利益的約定。這種約定不僅違反「三公」原則,也違反國家法律。由這種約定而獲取的收益為不法收益,將會受到行政處罰甚至法律制裁。
(4)不得勸誘客戶參與證券交易。證券投資是一種風險投資,未來的投資收益是不確定的,投資者應對可能出現的各種後果具備一定的經濟承受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並獨立承擔法律責任。是否參與證券交易,應由客戶獨立作出抉擇。證券業從業人員勸誘客戶參與證券交易但又不能代他承擔相應的責任,是一種對客戶很不負責的行為,這實際上是為了證券公司的小團體利益而損害客戶利益,不僅敗壞證券業的信譽,甚至可能導致不必要的糾紛。
(5)不得接受分享利益的委託。接受客戶委託,應按規定的標准收取各項費用,若在接受客戶委託的同時分享收益,性質上屬於參與客戶投資,不僅是一種侵權行為,而且也違背了從業人員不得從事證券買賣的有關規定。
(6)不得向客戶保證收益。證券投資的風險就是證券投資收益的不確定性,任何人都難以保證證券投資的預期收益水平。向客戶作出這類保證。會影響客戶的投資決策,並可能導致實際收益水平與預期收益背離。顯然,向客戶作出這類保證,有違證券業從業人員的道德規范。
(7)不得接受客戶對買賣證券的種類、數量、價格及買進或賣出的全權委託。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參NiY_券投資的客戶必須是完全行為能力人,能獨立承擔投資活動的法律責任,對其賬戶或以其名義進行的證券買賣負全部責任。證券業從業人員接受全權委託,性質上屬於代客戶投資決策,違背了上述規定。
(8)不得為達到排除競爭的目的,不正當地運用自己在交易中的優越地位限制某一客戶的業務活動。為在競爭中保持領先地位而在交易中利用特殊或優越條件限制某客戶的業務活動,這種做法有違「三公」原則。證券業從業人員應對所有客戶一視同仁,不論是大客戶還是小客戶,也不論是競爭夥伴還是競爭對手。

E. 證券業從業人員執業行為准則由哪裡頒布

證券業從業人員執業行為准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證券業從業人員執業行為,維護證券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准則。

第二條 證券業從業人員從事證券業務應遵守本准則。

第三條 中國證券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依據本准則對從業人員的執業行為進行自律管理。協會的自律管理工作接受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的指導和監督。

第四條 本准則所稱的證券業從業人員(以下簡稱「從業人員」)是指:

(一)證券公司的管理人員、業務人員以及與證券公司簽訂委託合同的證券經紀人;

(二)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

(三)基金託管和銷售機構中從事基金託管或銷售業務的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

(四)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的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

(五)從事上市公司並購重組業務的財務顧問機構的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

(六)證券市場資信評級機構中從事證券評級業務的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

(七)協會規定的其他人員。

上述人員所在的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託管和銷售機構、證券投資咨詢機構、證券市場資信評級機構、財務顧問機構等,在本准則中統稱機構。

本准則所稱管理人員包括機構法定代表人、高級管理人員、部門負責人、分支機構負責人。中國證監會對管理人員的任職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二章 基本准則
第五條 從業人員應遵守國家相關法規規范,接受並配合中國證監會的監督與管理,接受並配合協會的自律管理,遵守交易所有關規則、所在機構的規章制度以及行業公認的職業道德和行為准則。

第六條 從業人員在執業過程中應當維護客戶和其他相關方的合法利益,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維護行業聲譽。

第七條 從業人員在執業過程中應依照相應的業務規范和執業標准為客戶提供專業服務,對客戶進行證券投資相關教育,正確向客戶揭示投資風險。

為保證必要的執業能力和專業水平,從業人員應取得相應的從業資格,通過所在機構向協會申請執業注冊,接受協會和所在機構組織的後續職業培訓。

第八條 從業人員在執業過程中遇到自身利益或相關方利益與客戶的利益發生沖突或可能發生沖突時,應及時向所在機構報告;當無法避免時,應確保客戶的利益得到公平的對待。

第九條 從業人員應保守國家秘密、所在機構的商業秘密、客戶的商業秘密及個人隱私,對在執業過程中所獲得的未公開的信息負有保密義務,但下列情況除外:

(一)國家司法機關和政府監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調查取證的;

(二)有關法律、法規要求提供的。

從業人員對客戶服務結束或者離開所在機構後,仍應按照有關規定或合同約定承擔上述保密義務。

第十條 機構或者其管理人員對從業人員發出指令涉嫌違法違規的,從業人員應及時按照所在機構內部程序向高級管理人員或者董事會報告。機構應及時採取措施妥善處理。

機構未妥善處理的,從業人員應及時向中國證監會或者協會報告;協會對從業人員的報告行為保密。機構或機構相關人員不得對從業人員的上述報告行為打擊報復。

第三章 禁止行為
第十一條 從業人員一般性禁止行為:

(一)從事或協同他人從事欺詐、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等非法活動;

(二)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投資者的信息;

(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所在機構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

(四)從事與其履行職責有利益沖突的業務;

(五)貶損同行或以其它不正當競爭手段爭攬業務;

(六)接受利益相關方的賄賂或對其進行賄賂;

(七)買賣法律明文禁止買賣的證券;

(八)違規向客戶作出投資不受損失或保證最低收益的承諾;

(九)隱匿、偽造、篡改或者毀損交易記錄;

(十)泄露客戶資料;

(十一)中國證監會、協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二條 證券公司的從業人員特定禁止行為:

(一)代理買賣或承銷法律規定不得買賣或承銷的證券;

(二)違規向客戶提供資金或有價證券;

(三)侵佔挪用客戶資產或擅自變更委託投資范圍;

(四)在經紀業務中接受客戶的全權委託;

(五)對外透露自營買賣信息,將自營買賣的證券推薦給客戶,或誘導客戶買賣該種證券;

(六)中國證監會、協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三條 基金管理公司、基金託管和銷售機構的從業人員特定禁止行為:

(一)違反有關信息披露規則,私自泄漏基金的證券買賣信息;

(二)在不同基金資產之間、基金資產和其它受託資產之間進行利益輸送;

(三)利用基金的相關信息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私利;

(四)挪用基金投資者的交易資金和基金份額;

(五)在基金銷售過程中誤導客戶;

(六)中國證監會、協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四條 證券投資咨詢機構、財務顧問機構、證券資信評級機構的從業人員特定禁止行為:

(一)接受他人委託從事證券投資;

(二)與委託人約定分享證券投資收益,分擔證券投資損失,或者向委託人承諾證券投資收益;

(三)依據虛假信息、內幕信息或者市場傳言撰寫和發布分析報告或評級報告;

(四)中國證監會、協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章 監督及懲戒
第十五條 機構應根據本准則制定相應的人員管理、培訓和執業監督制度,管理本機構從業人員,督促從業人員依法合規執業。

第十六條 協會對機構執行本准則的情況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檢查。從業人員及其所在機構應配合協會檢查工作。

第十七條 協會自律監察專業委員會,按照有關規定對機構和從業人員進行紀律懲戒。機構和從業人員對紀律懲戒不服的,可向協會申請復議。

第十八條 從業人員違反本准則的,協會應進行調查、視情節輕重採取紀律懲戒措施,並將紀律懲戒信息錄入協會從業人員誠信信息系統。

從業人員涉嫌違法違規,需要給予行政處罰或採取行政監管措施的,移交中國證監會處理。

第十九條 從業人員違反本准則,情節輕微,且沒有造成不良後果的,協會可酌情免除紀律懲戒,但應責成從業人員所在機構予以批評教育。

第二十條 從業人員受到所在機構處分,或者因違法違規被國家有關部門依法查處的,機構應在作出處分決定、知悉該從業人員違法違規被查處事項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協會報告。協會將有關信息記入從業人員誠信信息系統。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准則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第二十二條 本准則由協會負責解釋。

F. 證券從業人員的行為准則有哪些

一、基本准則:

1、從業人員應遵守國家相關法規規范,接受並配合中國證監會的監督與管理,接受並配合協會的自律管理,遵守交易所有關規則、所在機構的規章制度以及行業公認的職業道德和行為准則。

2、從業人員在執業過程中應當維護客戶和其他相關方的合法利益,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維護行業聲譽。

3、從業人員在執業過程中應依照相應的業務規范和執業標准為客戶提供專業服務,對客戶進行證券投資相關教育,正確向客戶揭示投資風險。

4、為保證必要的執業能力和專業水平,從業人員應取得相應的從業資格,通過所在機構向協會申請執業注冊,接受協會和所在機構組織的後續職業培訓。

5、從業人員在執業過程中遇到自身利益或相關方利益與客戶的利益發生沖突或可能發生沖突時,應及時向所在機構報告;當無法避免時,應確保客戶的利益得到公平的對待。

6、從業人員應保守國家秘密、所在機構的商業秘密、客戶的商業秘密及個人隱私,對在執業過程中所獲得的未公開的信息負有保密義務。

二、禁止行為:

1、從事或協同他人從事欺詐、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等非法活動。

2、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投資者的信息。

3、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所在機構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

4、從事與其履行職責有利益沖突的業務。

5、貶損同行或以其它不正當競爭手段爭攬業務。

6、接受利益相關方的賄賂或對其進行賄賂。

7、買賣法律明文禁止買賣的證券。

8、違規向客戶作出投資不受損失或保證最低收益的承諾。

9、隱匿、偽造、篡改或者毀損交易記錄。

10、泄露客戶資料。

11、中國證監會、協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12、違反有關信息披露規則,私自泄漏基金的證券買賣信息。

13、代理買賣或承銷法律規定不得買賣或承銷的證券。

14、違規向客戶提供資金或有價證券。

15、侵佔挪用客戶資產或擅自變更委託投資范圍。

16、在經紀業務中接受客戶的全權委託。

17、對外透露自營買賣信息,將自營買賣的證券推薦給客戶,或誘導客戶買賣該種證券。

18、中國證監會、協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19、在不同基金資產之間、基金資產和其它受託資產之間進行利益輸送。

20、利用基金的相關信息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私利。

21、挪用基金投資者的交易資金和基金份額。

22、在基金銷售過程中誤導客戶。

23、接受他人委託從事證券投資

24、與委託人約定分享證券投資收益,分擔證券投資損失,或者向委託人承諾證券投資收益。

25、依據虛假信息、內幕信息或者市場傳言撰寫和發布分析報告或評級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