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紅軍長征在雲中山一帶的詳細內容
長征途中,紅軍過雲中山時,一位幹部因為只穿單衣被凍死在一棵大樹下。紅軍指揮員看到後,悲痛之餘非常憤怒。他要人去把軍需處長找過來,看他怎麼解釋。周圍的人含淚告訴他:凍死的同志就是軍需處長,他把所有能禦寒的東西都發給別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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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位處長的胸懷何等無私,其奉獻何等徹底!什麼是先人後己?什麼叫以身作則?從這位軍需處長身上,我們找到了最好的答案。他不是犧牲在炮火硝煙的戰場,而是悄無聲息地倒在滴水成冰的雪山,他身上沒有槍傷,沒有彈片,然而他的犧牲讓人震撼,引人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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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B0c4M y.\F0@ 他如一面鏡子,一面亮堂端正的德鏡,一面共產黨人的廉鏡,一面領導幹部的整容鏡。照照這面鏡子,我們可以看見自己的瑕疵。他像一座高山,一座雄偉挺拔、令人仰止的高山。仰望這座高山,我們會感到自己的渺小。他是一尊雕像,一尊聳立在億萬人心中高大、永恆的雕像。他是一座豐碑,記載著創業的艱難、先輩的奉獻。 { ?{ BOV3{7w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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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長征路上,有許許多多像軍需處長這樣的紅軍指戰員倒下去了,他們甚至沒有留下姓名。但是,他們的形象永遠矗立在雪山之巔,植根在人民的心中。盡管歲月的風煙掩去了許多歷史人物,卻永遠無法掩住這一尊尊雕像的光芒。 L|%R9Q$| G a
~-M O2Vsz 美國著名記者哈里森·索爾茲伯里在《長征——前所未聞的故事》中說:「這種傳奇式的犧牲和堅韌不拔的精神是中國革命賴以成功的基礎。中國革命將從這些奮斗犧牲的傳奇故事中汲取無盡的力量。」我軍之所以能從小到大、由弱到強,不斷從勝利走向勝利,很重要的是因為有無數像軍需處長這樣的先人後己、無私奉獻的好乾部。他們平時吃苦在前,享受在後;打仗時沖鋒在前,退卻在後;心裡只有別人,唯獨沒有自己。這樣的軍隊當然有凝聚力、戰鬥力,是不可戰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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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D8v"@+hQu!Td%K l,o 青山不老,碧水長流。70年前的悲壯,帶給我們無盡的思考;70年前的勝利,帶給我們無窮的動力。今天,我們紀念長征勝利70周年,目的就是要重溫長征的歷史,弘揚長征的精神。在新的長征路上,雖然沒有雪山的風雨,沒有草地的泥潭,但是仍然會有荊棘、坎坷,仍然會遇到艱難險阻,仍然需要艱苦奮斗、無私奉獻、廉潔奉公的精神。我們欣喜地看到,在軍隊現代化建設中,涌現出許許多多像那位軍需處長一樣的英雄模範人物,如雷鋒、王傑、蘇寧、楊業功、王慶平等。他們是長征精神的最好傳人,是新長征路上的永恆雕像!有了這種傳承,在新的長征中,我們將無往而不勝!
❷ 余慶縣國騰公司拖欠農民工工資怎麼辦
三、法律建議
針對上述情況可以看出,在《支付條例》正式施行之後,總包單位需變管理思路,以防因分包拖欠農民工工資、自身拖欠農民工工資等原因使自身遭受損失或者處罰。這里就總包單位應如何執行《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防範農民工工資支付風險提出以下法律建議。
落實實名制管理和勞動合同備案
《支付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施工總承包單位或者分包單位應當依法與所招用的農民工訂立勞動合同並進行用工實名登記,具備條件的行業應當通過相應的管理服務信息平台進行用工實名登記、管理。未與施工總承包單位或者分包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並進行用工實名登記的人員,不得進入項目現場施工。」第五十五條規定若總包單位未實行勞動用工實名制管理,將會遭受責令改正、罰款、項目停工、降低企業資質甚至吊銷企業資質等處罰。因此,建議總包單位應嚴格落實實名制管理和勞動合同備案:
1、對所有進入工地的農民工進行實名制管理,未經實名制的農民工無論任何情況一律不得進入施工現場施工,建議採用「刷臉」、「指紋識別」並配備門衛等多種方式並行對進入現場的農民工進行實名制核驗。
2、若當地政府相關部門要求通過相應的管理服務信息平台進行用工實名登記、管理,總包單位應安排專人負責,及時進行用工登記並更新,以防出現登記、更新不及時情況。如根據上海市住建委發布的《關於在本市建築工程開展人工費支付台賬和工資支付台賬登記的通知》,「施工總包企業應當按要求建立書面的人工費支付台賬和 工資支付台賬,並及時登記到「上海市建設市場管理信息平台」,登記信息應當與書面台賬保持一致」,「工資支付台賬主要包括農民工姓名、身份證號碼、工作量、工資標准、當月工資應發數額、實發數額和本人簽名(或銀行代發工資清單)等內容,身份證復印件、勞動合同、他人代簽的委託證明等作為附件,工資支付台賬所列的人員名單必須與建設管理信息系統的實名制登記人員一致」。
3、總包單位應要求分包單位提供所有進場農民工的勞動合同原件,並要求農民工現場確認勞動合同的真實性,以防分包單位代簽勞動合同。
落實農民工完成工作量和應付工資
《支付條例》規定:「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在工程項目部配備勞資專管員,對分包單位勞動用工實施監督管理,掌握施工現場用工、考勤、工資支付等情況,審核分包單位編制的農民工工資支付表,分包單位應當予以配合。」因施工現場可能涉及分包眾多,可能有大量農民工同時施工,總包單位對於每一農民工完成的工作量和應付工資很難有具體掌握,對此,建議如下:
1、在農民工進場施工前,總包單位應要求分包單位報送每一農民工的工資標准以及工作內容,並經過農民工本人確認。
2、總包單位應與分包單位協商,落實計算每個農民工每月完成工作量情況和應付工資情況,做到一一對應,並經過農民工親自確認,在由農民工、分包單位確認後,總包單位按照確認後的工資向農民工發放工資。
3、總包單位應加強現場管理,勞資管理員要對現場農民工工作情況進行記錄,做到「每日都有記錄、每人都有記錄」,以防分包單位弄虛作假,惡意增加農民工工資或者降低農民工工資。
與業主協商改變施工合同付款條件
因《支付條例》即將正式施行,根據《支付條例》的規定,「建設單位與施工總承包單位依法訂立書面工程施工合同,應當約定工程款計量周期、工程款進度結算辦法以及人工費用撥付周期,並按照保障農民工工資按時足額支付的要求約定人工費用。人工費用撥付周期不得超過1個月」,「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撥付工程款,並將人工費用及時足額撥付至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但根據經驗,現行大多數施工合同業主的付款周期都超過一個月。因此,建議:
1、總包單位應梳理合同情況,若施工合同付款周期違反了《支付條例》的相關規定,應通過與業主協商、向業主發函等方式要求更改合同付款條件,要求業主按月支付人工費用。
2、總包單位應在向業主報送工程量及費用時,將人工費與其他費用分開,以便業主支付相關費用。
3、若業主拒絕按照《支付條例》更改合同付款條件時,總包單位應盡量通過協商談判與業主達成一致,從而更改合同付款條件;若協商無法達成一致,建議尋求主管部門居中調解,若業主態度強硬,拒不按照《支付條例》執行,在不得已的情況下,可以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主管部門報告。
關注地方政府對執行條例的具體文件
因《支付條例》為國務院文件,很多規定為綱領性規定,地方政府在具體執行《支付條例》時,可能會根據自身情況,在不違反《支付條例》的前提下,制定更加詳細的文件。因此,總包單位或者項目部應關注地方政府對於《支付條例》是否有相關具體文件,若有具體文件,應嚴格按照具體文件進行執行。如蘇州住建部門即在2020年2月18日發布了《市住房城鄉建設局關於進一步加強蘇州市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實名制工資支付監管的通知》,對於《支付條例》中的工資支付、實名制管理做了進一步規定。
注意農民工工資支付全過程證據保留
根據《支付條例》相關規定,總包單位負責農民工工資支付全過程的證據留存,如二十四條規定「建設單位與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將工程施工合同保存備查」;二十六條規定「開設、使用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有關資料應當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妥善保存備查」;第二十八條規定「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在工程項目部配備勞資專管員,對分包單位勞動用工實施監督管理,掌握施工現場用工、考勤、工資支付等情況,審核分包單位編制的農民工工資支付表,分包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施工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應當建立用工管理台賬,並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資全部結清後至少3年」;第三十一條規定「施工總承包單位根據分包單位編制的工資支付表,通過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直接將工資支付到農民工本人的銀行賬戶,並向分包單位提供代發工資憑證」等等。因此,從與業主簽訂合同、開設農民工工資支付專用賬戶開始,一直到農民工工資支付完成相關證據都需由總包單位保存,若業主、分包單位、農民工與總包單位就農民工工資支付出現爭議,需要由總包單位提供相應證據。總包單位應注重對農民工工資支付全過程的證據留存,以免在出現爭議時因為證據不足導致自身遭受損失。
若業主違反《支付條例》應及時告知
《支付條例》中不僅規定了總包單位在農民工工資支付中應承擔的責任,也對業主在農民工工資支付中承擔的責任進行了相應的規定,如第二十四條規定了業主應當向總包單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且人工費支付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第二十九條規定了業主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撥付工程款,並將人工費用及時足額撥付至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第三十七條規定了工程建設項目違反國土空間規劃、工程建設等法律法規,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業主清償等等。因此,若項目業主存在違反《支付條例》的情形,總包單位作為業主的「合作夥伴」,應及時提醒業主改正。告知業主有以下意義:
1、可以以防因業主遭受處罰導致項目停工等情形出現,從而使總包單位自身遭受損失。
2、在業主違反《支付條例》時,絕大多數情形都對總包單位是不利的,如未提供擔保、未按照合同約定支付人工費用等,告知業主改正有利於總包單位。
3、總包單位作為農民工工資支付的主要負責人,告知業主其行為違反了《支付條例》相關規定正是履行總包單位作為農民工工資支付的主要負責人的職責。
嚴格對分包單位的資信考察
工程分包單位一般可以分為專業分包單位、勞務分包單位、業主指定分包單位等。根據《支付條例》的規定,分包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時,需要由總包單位清償,因此總包單位在選擇分包單位時,要嚴格審查分包單位的資信:
1、針對專業分包單位,對其資信可以從經營許可和資質、注冊資金、股東情況、專業能力、人員結構和素質、機具裝備、施工保證能力(含技術、質量、安全、施工管理)、資金能力、財務報表、納稅情況、工程業績、過往履行情況、涉訴情況等方面進行考察,重點考察其注冊資金情況、股東情況、涉訴情況以及工程業績,以防皮包公司或者他人借用資質承接工程的情況出現。
2、針對勞務分包單位,對其資信可以從資質情況、勞動合同簽訂情況、成立年限、企業規模、企業人員穩定性、社保繳納情況、涉訴情況、是否有拖欠農民工工資情況等方面進行考察。在選擇勞務分包單位時,盡量選擇成立年限久、企業規模大、過往未出現過拖欠農民工工資情形的工資。
3、針對業主指定分包單位,因其為業主指定,總包單位很可能在很多方面無法決定,但總包單位因在以下方面對指定分包商進行考察:(1)盡量參與指定分包招標,從招標環節控制指定分包質量;(2)嚴格審核指定分包單位資質,嚴防業主指定分包單位無資質施工,構成違法分包;(3)指定分包進場前,應簽署不拖欠農民工工資承諾書;(4)若指定分包資信情況差,總包單位應向業主書面告知,要求業主更換;(5)盡量與業主、指定分包單位簽訂三方協議,明確各方職責。
根據《支付條例》的規定,總包單位責任重大,總包單位應加強《支付條例》的研讀與宣貫,從而更好的執行《支付條例》,防範農民工工資支付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