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是所以銀行開戶都要填寫個人稅收居民身份聲明文件嗎
自2017年7月1日起,個人在金融機構新開立賬戶時,金融機構應當獲取由賬戶持有人簽署的稅收居民身份聲明文件,識別賬戶持有人是否為非居民個人。
❷ 股票開戶時的身份驗證是什麼
身份驗證是投資者在自助開戶的過程中,網站系統驗證投資者真實合法身份的過程。該過程需要客戶輸入關鍵身份信息,並由支付合作機構(銀行或第三方支付公司)驗進行驗證
❸ 本人僅為中國稅收居民,填寫個人稅收居民身份聲明文件時應該填寫哪些
需要填寫開立賬戶的個人和機構自行聲明其稅收居民身份。
根據《關於做好<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開具工作的通知》第一條 各地、市、州(含直轄市下轄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國際稅收業務部門負責向本局所轄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的相關企業和個人開具稅收居民證明的工作。
未設立國際稅收業務部門的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應指定部門負責此項工作,並將所指定部門報國家稅務總局國際稅務司備案。
(3)股票開戶的稅收居民身份是什麼擴展閱讀:
個人所得稅根據不同的征稅項目,分別規定了三種不同的稅率:
綜合所得(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適用7級超額累進稅率,按月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征稅。該稅率按個人月工資、薪金應稅所得額劃分級距,最高一級為45%,最低一級為3%,共7級。
經營所得適用5級超額累進稅率。適用按年計算、分月預繳稅款的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的全年應納稅所得額劃分級距,最低一級為5%,最高一級為35%,共5級。
比例稅率。對個人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按次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適用20%的比例稅率。
❹ 個人稅收居民身份是什麼意思
在每年的個人所得稅綜合匯算中,總會看到兩個詞:「居民個人」與「非居民個人」,很多朋友都傻傻分不清楚,這不都是人嘛?其實呢,這兩者在稅務概念上有很大的區別,今天小雲就將為您釐清它們到底有何不同?趕快跟著學習起來吧
一、如何判定兩者身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居民個人是指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個人。
非居民個人是指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不滿183的個人。
「居民個人」與「非居民個人」的兩個判斷標准
(1)境內有無住所
因戶籍、家庭、經濟利益關系而在境內習慣性居住的個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2)境內居住天數
無住所個人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累計居住天數,按照個人在中國境內累計停留的天數計算。
在中國境內停留的當天滿24小時的,計入中國境內 居住天數,在中國境內停留的當天不足24小時的,不計入中國境內居住天數。(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4號)
二、兩者有何納稅義務?
1、一般規定:
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非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2、補充說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不超過90天的非居民個人,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由境外僱主支付並且不由該僱主在中國境內的機構、場所負擔的部分,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年度連續不滿六年的,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其來源於中國境外且由境外單位或者個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
三、兩者身份轉換後如何處理稅務事項?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5號,無住所個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首次申報時,應當根據合同約定等情況預計一個納稅年度內境內居住天數以及在稅收協定規定的期間內境內停留天數,按照預計情況計算繳納稅款。
實際情況與預計情況不符的,分別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1、非居民→居民
無住所個人預先判定為非居民個人,因延長居住天數達到居民個人條件的,
(1)一個納稅年度內稅款扣繳方法保持不變,年度終了後按照居民個人有關規定辦理匯算清繳。
(2)但該個人在當年離境且預計年度內不再入境的,可以選擇在離境之前辦理匯算清繳。
2、居民→非居民
無住所個人預先判定為居民個人,因縮短居住天數不能達到居民個人條件的,
(1)在不能達到居民個人條件之日起至年度終了15天內,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
(2)按照非居民個人重新計算應納稅額,申報補繳稅款,不加收稅收滯納金。需要退稅的,按照規定辦理。
3、預計境內居住天數≤90,實際>90(或協定居民預計境內居住天數≤183,實際>183)
無住所個人預計一個納稅年度境內居住天數累計不超過90天,但實際累計居住天數超過90天,或者對方稅收居民個人預計在稅收協定規定的期間內境內停留天數不超過183天,但實際停留天數超過183天的。
(1)待達到90天或者183天的月度終了後15天內,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
(2)就以前月份工資薪金所得重新計算應納稅款,並補繳稅款,不加收稅收滯納金。
自2019年1月1日起,新的《個人所得稅法》已經開始施行。個人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關系著個人的徵信、錢包等,因此需要正確釐清居民個人與非居民個人的納稅義務,以免影響個人信用和出行,今天的知識你學會了嗎?轉發給更多的朋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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❺ 稅收居民是什麼意思
稅收居民是指在一國居住(或具有一國國籍),依法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並受該國法律管轄的自然人或法人。居民或公民通常由於其與某一特定國家的人身依附關系而被認定在該主權國負有無限納稅義務。
在實行居民管轄權的國家,如果滿足住所標准、居所標准或停留時間標准這三個判定自然人居民身份標準的的自然人,就要向居住國政府負無限納稅義務,其在全世界范圍內取得的所得都要向居住國政府納稅,這樣的居民稱為稅收居民或財政居民。
(5)股票開戶的稅收居民身份是什麼擴展閱讀:
稅收居民身份是企業或者個人享受中國政府對外簽署的稅收協定(含與香港、澳門和台灣簽署的稅收安排或者協議)、航空協定稅收條款、海運協定稅收條款、汽車運輸協定稅收條款、互免國際運輸收入稅收協議或者換函待遇的基礎。
稅法意義上的居民並非依據國籍標准,稅收居民身份判定是按照各國國內法,由於住所、居所、成立地、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或者其他類似的標准而進行的稅法層面的稅收身份界定。
實際征管中,對於上述法律和法規中諸如「住所」、「居住滿一年」、「中國境內」、「中國境外」、「一次不超過30日」、「多次累計不超過90日」等概念的內涵和外延。
❻ 如何判定中國稅收居民身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我國的個人稅收居民也分為兩類情形:
是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的中國公民和外國僑民,但不包括雖具有中國國籍,卻並未在中國大陸定居,而是僑居海外的華僑和居住在香港、澳門、台灣的同胞。
是在中國境內居住,且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一次離境不超過30天,或多次離境累計不超過90天的外國人、海外僑民和香港、澳門、台灣同胞。
❼ 購買保險時,什麼是稅收居民身份聲明
根據國家監管要求,金融機構要規范對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的盡職調查行為。稅收居民身份認定標准比較復雜,無法通過普通的居民身份證件直接判定,因此需要開立賬戶的個人和機構自行聲明其稅收居民身份。當您購買保險產品時,需要在確認頁選擇您的個人稅收居民身份,詳細信息請參考國家稅務總局網站關於發布《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盡職調查管理辦法》的公告。
❽ 如何判定自己的稅收居民身份
稅收居民不同於我們通常所熟知的居民概念。稅收居民身份判定是按照各國國內法,由於住所、居所、成立地、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或者其他類似的標准而進行的稅法層面的稅收身份界定,它與一國稅收管轄權的行使,以及納稅人承擔的納稅義務范圍密切相關。根據我國企業所得稅法和個人所得稅法的相關規定,我國居民企業和居民個人身份判定分別適用不同的標准。
在判定居民企業時,國際通用的方式主要有兩種,一是注冊地原則,二是實際管理機構地原則。我國企業所得稅法同時採取了以上兩種判定標准,即凡是滿足其中任何一種情形的,就構成我國的居民企業。第一種情形就是我們所說的注冊地原則,主要針對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的企業,包括依照中國法律、行政法規在中國境內成立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
第二種情形是實際管理機構原則。實際管理機構指對企業的生產經營、人員、賬務、財產等實施實質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機構。適用該原則判定就會產生「境外注冊中資控股」這種特殊類型的企業。依據實際管理機構認定境外注冊中資控股企業的標准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境外注冊中資控股企業依據認定為居民企業的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2號)中有詳細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我國的個人稅收居民也分為兩類情形:一類是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的中國公民和外國僑民,但不包括雖具有中國國籍,卻並未在中國大陸定居,而是僑居海外的華僑和居住在香港、澳門、台灣的同胞。其中,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的個人,指因戶籍、家庭、經濟利益關系而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的個人。還有一類是在中國境內居住,且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一次離境不超過30天,或多次離境累計不超過90天的外國人、海外僑民和香港、澳門、台灣同胞。
值得注意的是,稅收居民的判定是以各個國家的國內法規定為基礎進行的。當納稅人跨國從事經濟活動時,有可能因為有關國家奉行的居民判定標准不同而被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的稅務當局同時判定為本國居民納稅人。在這種情況下,可能造成該納稅人同時負擔兩個以上國家的全面納稅義務,造成其稅收負擔過重。在這種情況下就要根據國際稅收協定來關於雙重居民身份協調處理的方法來重新判斷並協商解決。
一般來說,大多數國家把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標准來判定自然人以外的稅收居民的優先標准。也就是說,企業同時為締約國雙方居民的,通常應認定其是「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國的居民。對自然人而言,稅收協定規定可以依次適用永久性住所標准、重要利益中心標准、習慣性居所標准和國籍標准來解決個人的雙重居民身份問題。需要注意的是,這些標準的適用是有先後順序的,只有當使用前一標准無法解決時,才使用後一標准。當採用以上標准仍然無法確定企業和個人的稅收居民身份時,可由締約國雙方主管當局按照協定規定的程序,通過相互協商確定。
當我國的居民納稅人需要享受我國與其他國家締結的稅收協定的稅收利益時,一般需要向對方國家出具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的開具屬於依納稅人申請的事項,主管稅務機關根據企業和個人提出的申請進行居民身份判定並開具證明。納稅人應到其在各區縣局、分局的所得稅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