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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為直接損失賠償開戶費用

發布時間: 2021-05-03 02:09:17

Ⅰ 車禍對方全責,交警隊說這起事故對我造成直接財產損失3000,這個是他賠償我的錢嗎,或者什麼意思

車禍造成的財產損失要有經過保險公司定損後再能確定,交通認定對方全責,那麼你要求陪償的損失包括應該是你在車禍中實際遭受的全部合理合法的損失。

Ⅱ 如何認定國家賠償案件中的直接損失

首先,該事件應認定為兩部分:1.雇員在工作中被第三人侵權;2.僱主與村霸之間的侵犯財產權關系。 第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關於「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之規定,司機可以選擇要求僱主或者傷害人賠償。 第三,僱主損失以所損失的財產為限,在賠償財產權損害方面以賠償直接損失為原則。所謂「直接損失」,是指因遭受不法侵害而使現有財產直接減少或消滅,其中不包括間接損失,即不考慮受害人的可得利益或可期待性利益。 綜上,您的一年損失不能包括在賠償范圍內

Ⅲ 賠償中哪些是直接損失

僅供參考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行政訴訟中司法賠償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 的規定:國家賠償法第二十八條第(七)項規定的直接損失包括下列情形:


(一)保全、執行過程中造成財物滅失、毀損、霉變、腐爛等損壞的;


(二)違法使用保全、執行的財物造成損壞的;


(三)保全的財產系國家批準的金融機構貸款的,


當事人應支付的該貸款借貸狀態下的貸款利息。執行上述款項的,貸款本金及當事人應支付的該貸款借貸狀態下的貸款利息;


(四)保全、執行造成停產停業的,停產停業期間的職工工資、稅金、水電費等必要的經常性費用;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直接損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

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權造成損害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處罰款、罰金、追繳、沒收財產或者違反國家規定徵收財物、攤派費用的,返還財產;

(二)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解除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造成財產損壞或者滅失的,依照本條第(三)、(四)項的規定賠償;

(三)應當返還的財產損壞的,能夠恢復原狀的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按照損害程度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四)應當返還的財產滅失的,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五)財產已經拍賣的,給付拍賣所得的價款;

(六)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的,賠償停產停業期間必要的經常性費用開支;

(七)對財產權造成其他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

Ⅳ 交通事故中理賠,如何界定「直接損失」與「間接損失」

交通事故中的直接損失指的是:直接由事故造成的損失。間接損失指的是雖然與事故有關,但並不是直接由事故造成,而是由事故產生的後果引發其它問題,由這個「其它問題」造成了的損失。
具體來講,事故造成人員受傷,物資受損、工作中斷引發收入減少,圍繞著這幾點發生的損失就是直接損失。而人員受傷後引發自身的其它疾病、物資散落被哄搶、車輛貶值等等屬於間接損失。有些看上去屬於間接損失的應賠項目是法定的,法定的項目視為直接損失。
事故善後賠償只賠償直接損失,間接損失較大的(典型的就是車輛價值貶值)應另行起訴進行索賠。
你沒有具體說明何種損失,無法進一步判斷,只能從理論上泛泛而談了。

Ⅳ 國家賠償法規定的直接損失包括哪些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行政訴訟中司法賠償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 的規定:國家賠償法第二十八條第(七)項規定的直接損失包括下列情形: (一)保全、執行過程中造成財物滅失、毀損、霉變、腐爛等損壞的; (二)違法使用保全、執行的財物造成損壞的; (三)保全的財產系國家批準的金融機構貸款的, 當事人應支付的該貸款借貸狀態下的貸款利息。執行上述款項的,貸款本金及當事人應支付的該貸款借貸狀態下的貸款利息; (四)保全、執行造成停產停業的,停產停業期間的職工工資、稅金、水電費等必要的經常性費用;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直接損失。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第二十八條的規定: 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權造成損害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處罰款、罰金、追繳、沒收財產或者違反國家規定徵收財物、攤派費用的,返還財產; (二)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解除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造成財產損壞或者滅失的,依照本條第(三)、(四)項的規定賠償; (三)應當返還的財產損壞的,能夠恢復原狀的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按照損害程度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四)應當返還的財產滅失的,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五)財產已經拍賣的,給付拍賣所得的價款; (六)吊銷許可證和執照、 責令停產停業 的,賠償停產停業期間必要的經常性費用開支; (七)對財產權造成其他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

Ⅵ 《國家賠償法》規定的直接損失包括哪些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行政訴訟中司法賠償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的規定:國家賠償法第二十八條第(七)項規定的直接損失包括下列情形:

(一)保全、執行過程中造成財物滅失、毀損、霉變、腐爛等損壞的;

(二)違法使用保全、執行的財物造成損壞的;

(三)保全的財產系國家批準的金融機構貸款的,當事人應支付的該貸款借貸狀態下的貸款利息。執行上述款項的,貸款本金及當事人應支付的該貸款借貸狀態下的貸款利息;

(四)保全、執行造成停產停業的,停產停業期間的職工工資、稅金、水電費等必要的經常性費用;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直接損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權造成損害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1)處罰款、罰金、追繳、沒收財產或者違反國家規定徵收財物、攤派費用的,返還財產;

(2)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解除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造成財產損壞或者滅失的,依照本條第(3)、(4)項的規定賠償;

(3)應當返還的財產損壞的,能夠恢復原狀的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按照損害程度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4)應當返還的財產滅失的,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5)財產已經拍賣的,給付拍賣所得的價款;

(6)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的,賠償停產停業期間必要的經常性費用開支;

(7)對財產權造成其他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

Ⅶ 《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六條第8款中的直接損失是怎麼認定的

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六條第(八)項的兜底條款規定:「對財產權造成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除增加和補充個別款項之外,總體延續了1995年國家賠償法直接損失方予以賠償的基本原則。然而,何謂直接損失,筆者尚未發現哪部法律給予確切的定義釋明,實踐中也是由辦案法官結合案情進行具體判斷。一般認為,直接損失是已經取得的財物的損失,間接損失是可得利益的喪失。換言之,直接損失是已經發生的客觀、實在的損失,系現有財產的損失;間接損失是權利人有可能得到亦有可能無法得到的不確定的利益之喪失,是未來利益的損失

Ⅷ 交通事故後的直接和間接財產損失的賠償

一、交通事故直接損失依法可以賠償。例如: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交通費、車損等。
二、在司法實踐中,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財產受侵害所引發的間接損失賠償也是比較多的。
1、誤工費 。當交通事故造成機動車損壞時,受害人會主張車輛定損、修理期間的誤工費,司法實踐中對此費用通常都會予以支持。
2、承包費 。這是受害人為計程車司機時會發生的特有損失。司法實踐中,這種計程車承包費也是可以得到支持的。
3、營運損失 。這主要是從事運輸業者因交通事故所產生的特有損失。
4、交通費 。車輛在交通事故中損壞後,會給受害人增加兩部分交通費的支出。
5、拖車費和停車費 。機動車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損壞後,有時因救援或處理事故需要會發生相應的拖車費和停車費。司法實踐中,這種費用也可以要求賠償。
6、租車費 。受害人的機動車在交通事故中損壞後,在修車期間有時會租用其他車輛代替受損機動車,由此產生租車費用。
7、電話費 。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車輛損壞後,在處理事故、修車、交涉等相關事宜時,需要聯系相關單位或個人,從而發生一些電話費支出,這也屬於間接損失范疇。但對於這種費用的賠償,在司法實踐中很少會得到支持,其中主要原因是證據問題。
8、運輸費和貨物清理費 。這是運送貨物的機動車在交通事故中損壞所會產生的間接損失。在目前的司法實踐中,對這種間接損失,受害人也是可以要求賠償的。
9、路產賠償費等責任損失 。這是在交通事故中因車輛撞壞道路設施而發生的對相應產權單位的賠償責任,也屬於間接損失。在目前司法實踐中,對該費用受害人也可以要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