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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商代收燃氣開戶費用

發布時間: 2021-05-02 22:43:10

① 開發商向業主要求交天然氣開戶費合不合法

如果合同里事先註明需要另交,是合理的,如果沒有,可以要求退還。業主在支付全部購房款後,不應再承擔任何支付義務。而發展商在收取購房款後還要求業主支付上述費用,是重復收費,構成違法。

1、根據《新建商品房交易價格行為規則》第九條明確規定:

商品房銷售過程中,經營者需調整銷售價格的,應當在執行調整價格的24小時之前按規定進行明碼標價。

2、根據《城鎮新建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管理規則》第十條規定:

商品房經營者應當明確標示以下與商品房價格密切相關的因素:

(一)開發企業名稱、預售許可證、土地性質、土地使用起止年限、樓盤名稱、坐落位置、容積率、綠化率、車位配比率。

(二)樓盤的建築結構、裝修狀況以及水、電、燃氣、供暖、通訊等基礎設施配套情況。

(三)當期銷售的房源情況以及每套商品房的銷售狀態、房號、樓層、戶型、層高、建築面積、套內建築面積和分攤的共有建築面積。

(四)優惠折扣及享受優惠折扣的條件。

(五)商品房所在地省級價格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

(1)開發商代收燃氣開戶費用擴展閱讀:

《城鎮新建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管理規則》:

1、第十一條

商品房銷售應當公示以下收費:

(一)商品房交易及產權轉移等代收代辦的收費項目、收費標准。代收代辦收費應當標明由消費者自願選擇。

(二)商品房銷售時選聘了物業管理企業的,商品房經營者應當同時公示前期物業服務內容、服務標准及收費依據、收費標准。

(三)商品房所在地省級價格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

2、第十二條

對已銷售的房源,商品房經營者應當予以明確標示。如果同時標示價格的,應當標示所有已銷售房源的實際成交價格。

3、第十三條

商品房經營者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銷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

4、第十四條

商品房經營者在廣告宣傳中涉及的價格信息,必須真實、准確、嚴謹。

5、第十五條

商品房經營者不得使用虛假或者不規范的價格標示誤導購房者,不得利用虛假或者使人誤解的標價方式進行價格欺詐。

6、第十六條

商品房經營者不按照本規定明碼標價和公示收費,或者利用標價形式和價格手段進行價格欺詐的,由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關於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實施行政處罰。

② 燃氣入戶費,開發商向業主收取合理嗎

物業管理費:
按規定,業主收房之後就必須要繳納物業管理費,但業主可以按月、季交費,物業公司無權強行要求業主一次性繳納長期物業管理費作為收房入住的條件。
公共維修基金:
此項基金不同於物業管理費,只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大修、更新、改造。從2000年4月1日開始,北京市已購公有住房的住房專項維修資金,將由業主和售房單位共同繳存。業主首次將按照房改成本價的2%計算繳存,售房單位則按照多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20%、高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30%的方式一次性計算繳存。另外,商品房的住房專項維修基金,將直接按購房總價的2%繳納。不過,可以提醒一點的是,公共維修基金不需要在入住時繳納,但應在產權證辦理前繳清;另外,在二手房的交易中,將不再涉及到相應的公共維修基金。
水、電周轉金:
根據現行北京市相關規定,實行一戶一表的,物業公司無權收取水、電周轉金。
煤氣開通費:
從實際情況來講,收不收煤氣開通費取決於開發商與住戶之間是否有協議,比如在售房時,開發商並未承諾煤氣管道入戶,而是寫明由業主承擔,則在交房時收取煤氣開通費就有了前提。一般來講,煤氣開通費由開發商交給煤氣公司,這筆費用無形之中已納入了總房價款,如果開發商在售房時承諾管道煤氣入戶,一般可推定這筆費用已經包含在房價款中了(除非另有約定)。
有線電視、寬頻網開戶費:
該項費用不屬於物業收費的范圍,如果業主與開發商沒有協議的話,業主沒有義務在入住前繳納該項費用,業主可以自己與相關機構(有線電視管理機構和電信機構)辦理相關開戶手續並繳納費用。
產權代辦費:
如無合同依據或業主自願,開發商均無權強制代辦產權。對一次性付清購房款的業主,因為開發商已經沒有任何風險,收取代辦費用的理由就不充分;以按揭貸款方式購房的業主,因為開發商還承擔階段性擔保的風險,其之所以代為辦理產權,也是為了避免風險,其要求代辦雖然沒有法律和合同依據,但還是有一定的合理性,不過亦應徵得業主同意。有合同依據或徵得業主同意的情況下,開發商代辦產權的可以收取合理的代辦費。
面積測繪費:
面積測繪費收取原則為「誰委託,誰付費」,購房合同已規定開發商向購房人提供面積測量數據的義務,故此費用應由開發商交納。

③ 物業公司以燃氣公司的名譽收取燃氣開戶安裝費可以嗎

因為你沒提供小區和物業公司的名字,只能大體回答一下了
關於燃氣開戶的費用其實包括兩個方面的費用:
1、一是政府眾多文件裡面已經包含的城市基礎設施綜合配套費,這部分費用已經包含在房價里,由開發商繳納,是不應當再次徵收業主的,但這部分費用只是用來燃氣公司將燃氣管道接到小區「紅線」內。
2、由紅線入戶的費用,可稱為安裝成本費,政府目前還沒有指導性文件,以業主與開發商簽訂的購房合同為准。
《關於全面整頓住房建設收費取消部分收費項目的通知》中明確規定停止收取集中供熱集資費、管道燃氣工程集資費(包括房地產開發商向購房者代收的部分),但是並沒有明確小區內的安裝成本費。
所以說,要求業主繳納所謂「燃氣開戶費」是否合理合法不能一概而論,而是依據購房合同約定。當然,無論收取什麼樣的費用都應當提供收費依據和開據發票的,業主在繳納的同時是可以向物業索取的。如果沒有發票就要注意了,小心有詐。
同樣的問題建議你下載個鄰居幫幫,看看你們同小區的鄰居是怎麼應對這類問題,如果有問題,最好大家集體收集證據,會比較有效。
請採納!

④ 開發商應該收取業主暖氣和煤氣開戶費和安裝費嗎

暖氣是房屋的配套設施之一,屬於配套的必備條件,不應另行收取費用,完全應該打入房屋的配套造價。
煤氣的開戶費情況有所不同,多數城市已經不再收取煤氣開口,但仍有些城市還在收取,收取的對象又有區別,有的是向住戶直接收取,有的是打入工程造價向開發商收取。
因為不知道你所在城市的具體情況,建議你一是可以向其他住戶了解,或是咨詢物價局,看此收費是否合規

⑤ 燃氣初裝費由開發商代收是否合法

燃氣初裝費不在收取,用戶只承擔安裝材料費,由開發商收取。

⑥ 為什麼商品房入住時開發商代收天然氣費用呢

不管是商品房還是回遷房。住戶在入戶之前必須得繳納物業費,天然氣等費用。必須一次性交納方能才能給你鑰匙進行入住。否則是進不了戶的。代收天然氣費用,不管是開發商還是建築商。只要是按照國家的標准進行收費就行。入駐。商品房和回遷樓房的住戶請按照國家的標准進行繳費就可以了。

⑦ 我買新房時開發商合同規定天然氣入戶,交房時還要收取開戶費合理嗎

這筆費用一般是代收,因此也沒有存在不合理的地方。

⑧ 開發商收取燃氣開通費是否合理

合理!燃氣開通費不屬於購房合同,要另外收費!開發商也只是為燃氣公司代收而已!

⑨ 小區交房讓交燃氣安裝費也就是開戶費可是,聽說這個費用國家有規定是開發商承擔的是不是真的

根據國家發改委2001年頒布的《國家計委、財政部關於全面整頓住房建設收費取消部分收費項目的通知》(計價格[2001]585號文),這些費用都屬於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在開發商購買土地時就已經由開發商繳納,否則按照國家規定不能辦理規劃、立項手續。這些費用已經計入房價,不得冠以任何名義重復收取。

⑩ 燃氣開戶費,是由開發商承擔,還是業主自已承擔

1. 燃氣開戶費,由開發商承擔。

2. 燃氣開戶費早在2001年4月16日國家發改委585號文件 ,就已經嚴令取消。

(1)對居民用戶,收費名稱統一為「民用管道天然氣建設工程、材料費」(包括民用管道燃氣工程建設和工程材料安裝等費用,不包括燃氣灶具費用,下同)。

試行收費標准為:已建成小區為每戶2500元(IC卡氣表,下同),別墅住宅按上述標准2倍收取,新建小區按每平方米房屋建築面積25元收取,計入房價,與開發商進行結算,不再向居民另行收取。

(2)對府苑小區等交納過「管道液化石油氣建設費」的管道氣用戶,在你公司接管後進行天然氣供氣置換時,不再收取「民用管道天然氣建設工程、材料費。」對府苑小區等原已鋪設供氣管網的小區,物業公司接管後,住戶新申請安裝管道天然氣的,如無需進行管網改造,其建設工程、材料費按市場物價局原規定標准執行。

(3)對工商團體用戶,根據庭院管網工程實際發生的費用本著自願協商的原則,由申請安裝單位支付。

(4)對公司所收取的收費收入,應由市建設、物價等部門監管,實行專戶存儲,專門用於管道建設。

(5)管道天然氣建設工程、材料費為企業經營性收費,收費標准試行一年。一年後按規定程序重新核定正式收費標准。

3. 根據相關規定,商品房經營者銷售商品房時,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銷售或收取未予標明的費用,不得在房價外收取水、電、燃氣等配套。

(10)開發商代收燃氣開戶費用擴展閱讀:

1. 國家發改委585號文件中指出,取消「天然氣初裝費」,並不得以「安裝工料費」或者任何理由收費。該通知還指出,對不按規定取消或變相繼續徵收政府性基金項目的,一經發現,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嚴肅處理。

同時,按照國務院《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國務院令第281號)的規定,追究有關部門和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2. 燃氣開戶費早在2001年4月16日國家發改委585號文件 ,就已經嚴令取消,根據國家發改委585號文件,這些費用都屬於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在開發商購買土地時就已經由開發商繳納,否則按照國家規定不能辦理規劃、立項手續。

3. 這些費用已經計入房價,不得冠以任何名義重復收取(見發改委585號文件第二條或2008年1月10日焦點訪談),焦點訪談作了一個形象的比喻:難道坐火車的人除了購買火車票以外還得買下火車嗎?在中央電視台大量報道之後,特別是全國第一例拒交開戶費勝訴案以後,全國許多城市都相繼取消了開戶費。

4. 國家在2001年就規定水電氣等上戶費不用交了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發布日期:2001/04/16實施日期:國家計委、財政部關於全面整頓住房建設收費取消部分收費項目的通知計價格[2001]585號文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2001年06月19日 國家計委、財政部關於全面整頓住房建設收費取消部分收費項目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門: 近年來,各級政府針對住房建設領域收費混亂的問題採取了一系列整頓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從各地反映的情況看,住房建設收費過多,仍是當前影響住房建設和消費的一個突出問題,企業和群眾意見很大。

5. 為深入貫徹《國務院批轉國家計委關於加強房地產價格調控加快住房建設意見的通知》(國發【1998】34號)精神,切實減輕房地產開發企業和購房者負擔,加快住房建設和銷售步伐,促進經濟發展,經報請國務院批准,決定進一步開展整頓住房建設收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