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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物業公司代繳水電開戶費用

發布時間: 2021-04-12 07:21:13

① 物業公司的代收代付水電費如何提供票據給對方

物業公司的代收代付水電費提供現金收據。物業是代收,代收就是幫別人收,是不能進公司帳的,只能用收據。開發票,物業就要交稅了。
物業管理公司簡稱物業公司,是專門從事地上永久性建築物、附屬設備、各項設施及相關場地和周圍環境的專業化管理的,為業主和非業主使用人提供良好的生活或工作環境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作為獨立的企業法人,物業管理公司必須由明確的經營宗旨和經行業主管部門認可的管理章程,能夠獨立承擔民事和經濟法律責任。物業管理公司受產權人和使用人的委託,對其物業實施管理與維修,對產權人和使用人提供各種服務。物業公司須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我發展的機制運行。

② 物業公司代繳水電費,然後向業主收取,需向業主開具發票嗎

一般都沒有,只是收據而已!

就是自己去自來水公司、電業局自己去交水、電費頁很少開發票的,每月十幾元還不夠他發票成本的。

法律規定了消費必須索要發票的,可是你真要去稅務部門投訴,這些小事,他們也不管的。除非幾十、幾百萬的大頭,他可以罰款,一般情況不管!

③ 購買商品房後,物業公司收取水電開戶費合法嗎

這種做法是不合法的!
你的購房合同里是否有水電開戶費這項,如果有,那你沒有辦法了,如果沒有,可以要求退還。
商品房價格實行「一價清」制度,即除物業管理維修基金外,所有費用必須包含在價格內,價外不得收取任何費用,否則就是價格違規行為。
管道煤氣、水、電初裝費和開通費等。發展商如果要求交這些附加費用,按照目前的規定是不合法的。而且煤氣開通的時候,燃氣公司會收取開戶費,水、電目前沒聽說有開通費用。

④ 我是物業公司,請問我公司代收代付水電費,但是現在客戶要求物業公司開具正式發票匯給對方

1、業主要求開具正式發票是合理的,物業公司應該提供正式發票。
2、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物業服務企業接受委託代收前款費用的,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
3、物業代收代付水電費,相關單位可以對最終用戶分別開具發票交由物業代收,或者委託物業代開發票,代收代付。
4、物業可以直接使用自己的發票收取水電費,不會影響營業稅。根據《財稅[2003]16號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從事物業管理的單位,以與物業管理有關的全部收入減去代業主支付的水、電、燃氣以及代承租者支付的水、電、燃氣、房屋租金的價款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⑤ 物業服務企業接受委託代收水電費用時正確的做法是

物業服務企業接受供電所和熱刺來水公司的委託代收水電費用這個是正常的情況,只要小企業主的話,把水電費交到物業處就可以了。

⑥ 營改增後物業公司代收代付業主水電費

提問內容:《關於物業管理服務中收取的自來水水費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4號發布後,存在一個很關鍵的問題:如何向付款人開票?
很多地方的國稅局也說不出個所以然,各地的解釋都不同。現在企業和一些稅法研究人員有兩種不同的理解:
一是按照3%徵收率全額開具專用發票並計算銷項稅額,在納稅申報時,將付給自來水公司的進項稅進行扣除後納稅。但這種模式好像很奇怪,以前都沒見到過。
二是採用差額征稅開票方式,只針對差額部分開專票,但付款人就無法取得全額的可抵扣進項稅了。
請問,到底該採取哪一種模式?希望總局能予以明確。
2016/09/26

12366北京呼叫中心答復:
您好,提供物業服務的一般納稅人轉收代付自來水水費。。。。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wMjgyMzQyMA==&mid=2650277005&idx=1&sn=&scene=19#wechat_redirect

支付
借:其他應收
主營業務成本-能耗
進項稅【只是能耗部分的】
貸:銀行存款
收業主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應收
銷項稅 【只是差額部分的】

⑦ 物業如何開具代收水電費發票

1、如果代收水電費的單位沒有與水電供應單位簽訂委託代收水電費協議,會視為銷售水電,需要繳納增值稅。這時代收水電費的單位必須向業主開具增值稅發票,有兩種情況:

(1)代收水電費的單位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業戶要求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話,收水電費的單位應向業主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同時也可抵扣支付給電業局的電費增值稅。

(2)代收水電費的單位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業戶要求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到稅務機關代開。

2、如果代收水電費的單位與水電供應單位簽訂了委託代收代繳合同,收水電費的單位只是負責代收代繳,平價收取水電費,則應由水電供應單位向業戶開具發票。收水電費的單位不用出具發票。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物業管理服務中收取的自來水水費增值稅問題的公告》規定,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的納稅人,向服務接受方收取的自來水水費,以扣除其對外支付的自來水水費後的余額為銷售額,需要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3%的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提供物業服務的一般納稅人轉收代付自來水水費(不包括污水處理費及水資源費),可全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時不需要選擇「差額征稅」功能。

(7)委託物業公司代繳水電開戶費用擴展閱讀:

物業公司原價代收水費無增值稅

物業公司借「營改增」上漲水價,這種行為從今天起就不合理了。國稅總局日前發布通知,明確物業公司若向住戶原價代收水費,則無需繳納增值稅。

國稅總局解釋,物業公司提供物業服務時代收水費,若按適用稅率徵收增值稅可能導致稅負上升,為穩定「營改增」後物業公司稅負水平,特對於物業公司收取的自來水水費給予一定的特殊政策安排。

通知明確,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的納稅人,向服務接受方收取的自來水水費,以扣除其對外支付的自來水水費後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3%的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同時,納稅人可以按3%向服務接受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換句話說,若物業公司是以原價向居民住戶代收水費,由於收取的自來水水費和其對外支付的自來水水費余額為零,則銷售額為零,增值稅也為零。

具體到北京,北京市居民用水的第一階梯價格為5元/立方米。如果物業公司是按照5元/立方米的價格代收,則增值稅為零。

⑧ 營改增後物業管理企業代收代繳水電費能開專用發票嗎

近日,海口很多小區業主反映,之前他們到小區物業處繳納水電費都是有發票的,5月1日營改增之後卻總是拿不到發票,只能拿到收據,不知道咋回事?記者從海南省和海口市兩級物業管理協會了解到,目前物業開不了發票是事實,因為之前是由地稅部門免費給物業企業開具代收水電費發票,營改增之後,物業企業原本免稅的代收水電費業務需要繳納增值稅,免費發票再也拿不到了。現在,物業企業面臨著這樣一個兩難選擇:如果業主堅持向物業企業要發票,物業必須承擔10%的增值稅,但很多物業企業根本承擔不起;如果不給業主發票,那麼物業企業將涉嫌逃稅漏稅而面臨稅務部門的處罰。

>>>>營改增後小區業主拿不到水電費發票

22日,記者從省、海口市兩級物業協會了解到,目前我省95%的小區都實行這樣的水電供應體制:水電公司抄表到小區總表,小區物業到供水供電公司購買水電後,平價轉銷業主並代收水電費,最後代繳給供水供電公司。然而,5月1日營改增後,「物業代收水電費」這一模式已然無法繼續實行。

據省物業協會負責人介紹,之前地稅部門免費為物業企業提供代收水電費發票,以解決現行體制發票缺陷。但根據國稅部門規定,「營改增」制度實施後,由於水電供應公司堅持不簽訂委託物業公司代收代繳水電費協議,供水供電企業開給物業企業發票,增值稅費為3%,物業企業收取業主的水費電費開給業主的發票是以13%繳納增值稅,中間10%的稅差將由物業公司承擔。

該負責人表示,針對目前海南大多數的物業企業而言,代收水電費的收入幾乎是物業服務收入的150%,如果將代收水電費的收入算入物業營業收入,造成物業企業營業年收入達到500萬元以上,則營業收入增值稅將由3%上升到6%。「這種負擔,物業企業根本無法承擔,最終的結果就是物業企業虧損,撤出小區。」該負責人說,為了解決這一問題,省、市物業協會多方奔走,緊急向國稅、水電主管部門呼籲協調解決。然而,稅務部門、協會和企業雖然召開了四次協調會,但至今沒有結果。

>>>>水電部門:
問題的症結在抄表到戶

22日,海口威立雅水務有限公司張副總經理告訴記者,物業協會反映的問題,歸根到底就是抄表到戶的問題。

張副總說,目前海口僅有3萬住戶是抄表到戶,其他大部分小區的業主都是抄表到物業。物業在向小區業主收取水費時,是在水務公司水價的基礎上加上小區的損耗;營改增之後,多出了10%的增值稅差,物業企業無力承擔,如果轉移到小區業主的身上,業主肯定也不同意。「如果實行抄表到戶,這種問題肯定就不存在了。」張副總說,然而,海口目前大部分小區供水設備老化,加上沒有水表出戶,根本無法落實抄表到戶。如果全部抄表到戶,需要一大筆費用,這個費用也是一家企業無法承擔的。

「供水公司為何不與物業企業簽訂委託代收協議?」對於記者的提問,張副總稱,供水公司是和物業公司簽訂的供水協議,合同的雙方是供水公司和物業,按照合同法,供水公司只能將發票開給合同的另一方(即物業),而不是業主。其次,供水公司無法按照物業收取小區業主的水費價格去開發票。

張副總表示,他們已給相關部門提出建議,在真正落實全部抄表到戶之前,制定一個過渡的政策,不要讓物業企業繳納增值稅,減輕物業企業負擔。

海口市供電局相關負責人表示,供電部門和水務公司的情況差不多,想要解決當前物業企業面臨的問題,就要落實全部抄表到戶。但是,因為產權、供電設備等問題,實現全部抄表到戶還需要時間。

>>>>國稅部門:
暫不徵收增值稅需要滿足四條件

據了解,針對物業協會反映的情況,省國稅局近日作出書面答復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海南省國家稅務局關於物業管理公司銷售水、電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等有關規定,物業企業收取水電費的行為,可以有以下兩種情況區分對待:

一是物業管理公司銷售水、電行為。供水、供電公司統一將水、電銷售給物業管理公司,統一向物業管理公司結算收取水、電費,並向物業管理公司開具貨物銷售發票。再由物業管理公司向小區住戶銷售水、電並收取價款的行為,屬於物業管理公司銷售水、電行為。物業管理公司發生上述銷售水、電行為的,應向當地主管國稅機關領取貨物銷售發票開具給用戶,並按銷售貨物計算繳納增值稅。

二是物業管理公司代收水、電行為。物業管理公司受供水、供電公司委託代收水、電費,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暫不徵收增值稅:持有相關代收協議;物業公司不墊付資金;代收水、電費時,供水、供電公司將開具給用戶的貨物銷售發票轉交給用戶物業管理公司;按銷貨方實際收取的銷售額和增值稅額與客戶結算貨款,並另外收取手續費(手續費部分按照經紀代理服務計算繳納增值稅)。

昨日,記者到省國稅部門核實,相關負責人表示,情況確如答復里所說,出現目前這種情況需要其他相關部門共同協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