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公司社保開戶多少費用
只要在當地社保局辦理開戶手續是不需要繳納任何費用。
社保開戶資料:
1、《企業參加社會保險登記表》(當地社保局現場填寫,後蓋單位公章);
2、開戶銀行印鑒卡原件及復印件;
3、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4、開戶銀行證明原件或開戶許可證原件及復印件;
5、單位經辦人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6、企業法人身份證復印件(蓋單位公章);
7、企業法人或社保經辦人如是港澳台外籍人員需提供有效的證件(永久性)和入中國境內的證件原件且提供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㈡ 公司辦理社保前期需要交什麼費用嗎
公司辦理社保只需要在當地社保局辦理開戶手續,不需要繳納任何費用。
社保開戶流程:
1、《企業參加社會保險登記表》(當地社保局現場填寫,後蓋單位公章);
2、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3、開戶銀行印鑒卡原件及復印件;
4、開戶銀行證明原件或開戶許可證原件及復印件;
5、企業法人身份證復印件(蓋單位公章);
6、單位經辦人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7、企業法人或社保經辦人如是港澳台外籍人員需提供有效的證件(永久性)和入中國境內的證件原件且提供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㈢ 北京新公司社保開戶需要什麼材料
根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規定,新成立的企業應當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持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等有關證件,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後,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社會保險登記內容包括:單位名稱、住所、經營地點、單位類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開戶銀行賬號以及國務院勞動保障政部門規定的其他事項。
辦理好繳費登記手續後,繳費單位應當在每月1日至15日內,按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指定的日期繳納社會保險費。本單位職工個人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單位從職工本人工資中扣除後代為繳納。
各地需要的具體材料及辦理流程可能會稍有不同,辦事前建議咨詢當地社保經辦部門確定。
㈣ 新公司,在北京社保;公積金開戶流程及材料是什麼,需要花錢嗎
新成立的公司,在下面的命令: 1,開放的資本賬戶中支付費用的銀行開立賬戶; 2到位的注冊資本,會計師事務所驗證,出具驗資報告,要檢查支持費用 - 取得驗資報告; 核實後,到工商局注冊營業執照,繳納注冊費,工商,本公司預先錄制的,等等 - 領取營業執照; 4,領取營業執照,標准和計量處理企業代碼證,代碼證金 - 組織機構代碼證; 憑營業執照,代碼證到工商局去或刻公章公安局指定的財務專用章和法人章合同章。 6,去銀行開立一個基本存款賬戶,憑營業執照,代碼證明文件,支付費用,開立一個帳戶,開戶許可證,買一些支票,匯票等結算文件 - 7,證明上述文件和基本符號的帳戶,州稅,土地稅,稅務登記,稅務登記的支付和支付刻發票專用章成本 - 獲得國家和地方稅務登記證; 完整的稅務登記文件登記基本完成,購買的書籍或購買財務軟體,內置帳戶,稅務機關准備在任何時候驗證。 9,辦理稅務登記,稅和土地稅將是貴公司的應稅稅目以上表格的副本非常明確地告訴你,你有什麼要交的稅,交叉匯率是多少。 10,因為有一定的差異稅局程序的各個部分,你通常會向稅務局,他們會告訴你。這是不支付一些錢,稅務師事務所,他們會幫你搞定。 希望能幫助你!
㈤ 在北京市社保企業新開戶費用
不收錢的,不過醫保上要先多交一個月的做為啟動金,其他的不用交,有一個小本本之類的幾元的工本費,就是來回跑可能麻煩點
㈥ 私企社保開戶收費嗎
任何一個企業,去社保開戶都是不收取費用的。但是,在社保開戶的目的,是為了給企業員工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所以,社保收費,收的是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社保開戶辦理方式:
單位負責人進行社保登記,需要在企業所在地的社保網站下載填寫登記表,然後可撥打當地社保局電話了解櫃面辦理所需資料(不同地區會存在差異)。
一般需要如下辦理資料:
1、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和復印件(三證合一或五證合一);
2、銀行開戶許可證原件和復印件;
3、與開戶銀行簽訂的《銀行繳費合作意向書》原件和復印件;
4、法人身份證復印件;
5、《企業信息登記表》;
6、《北京市社會保險費銀行繳費協議》;
7、《工商信息登記表》;
8、公章。
註:辦理一證通需要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所有資料復印件加蓋公章,建議辦理的時候順便攜帶公章,然後拿這些准備好的資料,去單位經營地所在地社保機構櫃面辦理即可。(各地略有不同)
登記手續
1、繳費單位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時,應填報《社會保險登記表》,並出示以下證件和材料:
⑴企業持《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⑵事業單位持《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副本);
⑶社會團體持《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副本);
⑷國家機關持單位行政介紹信;
⑸國家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組織機構統 一代碼證書:
⑹其他核准執業的證件。
外商投資企業還須持外經貿委簽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
外國、港澳台和外商機構在北京設立的辦事處 (機構),須出示市工商行政部門簽發的《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證》或《外商投資企業辦事機構注冊證》。
國內駐京非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還須提供上級法人單位開具的辦理參加北京市社會保險統籌全權委託授權書。
2、已參加本市三項社會保險統籌的繳費單位申請補辦社會保險登記時,須填寫《社會保險登記表)(樣表附後),並出示與市或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簽訂的參加養老、大病醫療保險統籌協議書和《北京市企業職工失業保險繳納證》或有關繳費證明。其他按照北京市有關規定參加了一項或二項社會保險統籌的繳費單位須出示有關協議和證明。
3、市或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繳費單位填報的《社會保險登記表》和其提供的有關證件、材料即時受理,10日內審核完畢;符合規定的,予以登記(《社會保險登記表》由市或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留存備案),並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
獨立法人資格的繳費單位所屬的若干非法人資格的繳費單位也須進行社會保險登記,其登記工作由上級主管單位全權辦理。上級主管部門除按照規定填報《社會保險登記表》外,還須填報《所屬繳費單位社會保險登記表》(表附後),經核審後,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
㈦ 北京單位社保開戶流程
一、社會保險登記證辦理
1、登記
參保單位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或成立之日起30日內,向所屬社保經(代)辦機構申請社會保險登記。
參保單位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時,應當填寫《北京市社會保險單位信息登記表》(表一),並出示以下證件和資料:
(一)企業持《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二)事業單位持《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副本);
(三)社會團體持《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副本);
(四)國家機關持單位行政介紹信;
(五)國家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布的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
(六)其他核准執業的有關證件、資料。
外商投資企業還須持有關部門簽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
外國、港澳台和外商機構在北京設立的辦事處(機構),須出示市工商行政部門簽發的《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證》或《外商投資企業辦事機構注冊證》。
國內駐京非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還須提供上級法人單位開具的辦理參加北京市社會保險統籌全權委託授權書。
對參保單位填報的《北京市社會保險單位信息登記表》(表一)、提供的證件和資料,社保經(代)辦機構應當即時受理,並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並為參保單位開具《北京市社會保險繳費專戶開戶通知》,參保單位憑此通知到指定銀行開設繳費專戶;社保經(代)辦機構依據銀行開戶回執對參保單位予以登記並核發《登記證》。
2、變更
參保單位發生社會保險登記事項變更時,應當自登記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持以下證件和資料向所屬社保經(代)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變更手續。
(一)《北京市社會保險單位信息登記變更表》(表一?1);
(二)《社會保險登記證》;
(三)工商執照或有關機關批准變更證明;
(四)社保經(代)辦機構規定的其他相關資料。
參保單位社會保險登記變更材料齊全的,社保經(代)辦機構審核後給予變更。
因單位信息變更事項涉及《登記證》內容的需要重新列印《登記證》,但社會保險登記證號不予變動,原《登記證》收回。
2、注銷
參保單位發生解散、破產、撤銷、合並、被吊銷營業執照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社會保險繳費義務時,應當及時向所屬社保經(代)辦機構申請注銷登記。
參保單位應當自發生注銷登記事項之日起30日內,向所屬社保經(代)辦機構申請辦理注銷登記。單位申請注銷登記時,應當填寫《北京市社會保險單位信息登記變更表》(表一?1)並提供相關文件和材料,經社保經(代)辦機構審核後,為其辦理注銷社會保險登記手續,並收回《登記證》。
參保單位在辦理注銷社會保險登記前,應當結清應繳的社會保險費、滯納金、罰款。
二、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採集與生成
1、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的採集
社保經(代)辦機構每年第一季度向參保單位下發繳費基數採集通知及《北京市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採集表》(表六)(以下簡稱「《採集表》」)或繳費基數採集軟體。參保單位依據基數採集的要求如實將參保人員本人的上年月平均工資填入《採集表》或錄入採集軟體並列印《採集表》,由參保人員簽字確認。參保單位於每年3月31日前將《採集表》和採集數據上報所屬社保經(代)辦機構。
2、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的生成
社保經(代)辦機構於每年4月1日按有關規定生成當年參保人員的繳費基數,並於每年4月20日之前完成繳費基數的核對工作。
三、參保人員增減變動
社保經(代)辦機構每月5?25日辦理參保人員增加或減少的變動手續。
參保單位新增參保人員時,應填寫《北京市社會保險參保人員增加表》(表十一),並附《北京市社會保險個人信息登記表》(表二)(新參保人員還須身份證復印件)或《北京市社會保險關系轉移證明》(表二十二)或《北京市社會保險人員轉移情況表》(表二十二?1)、《北京市社會保險個人賬戶轉移單(轉移單補填用)》(表二十二?2)及相關材料,社保經(代)辦機構負責辦理參保人員的增加手續。
參保單位辦理參保人員減少時,應填寫《北京市社會保險參保人員減少表》(表十二)並附相關材料,社保經(代)辦機構根據減少原因列印《北京市社會保險關系轉移證明》(表二十二)、《北京市社會保險人員轉移情況表》(表二十二?1)、《北京市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退休清算單》(表二十三?1)、《北京市社會保險一次性領取清算單》(表二十三?2)、《北京市退休人員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清算單》(表二十三?3),並負責辦理參保人員的減少手續。
四、基金補繳
參保單位及人員辦理社會保險費補繳業務時,可選擇銀行扣款或零星繳費的收繳方式進行補繳,應填寫《北京市社會保險費補繳明細表》(表四)和《北京市社會保險費補繳匯總表》(表五)一式三份,並附補繳情況說明,其中需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的養老保險補繳還需攜帶相關審批材料。經社保經(代)辦機構業務人員復核後,錄入《北京市社會保險費補繳明細表》(表四)生成補繳匯總信息,與參保單位填報的《北京市社會保險費補繳匯總表》(表五)核對一致後自留一份,並將另一份簽字後轉同級財務收款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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