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鄭州富麗華石油科技有限公司怎麼樣
簡介:注冊號:****所在地:河南省注冊資本:1,000萬元法定代表:閆朝玉企業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登記狀態:存續登記機關:鞏義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冊地址:鞏義市產業集聚區東部回郭鎮小訾殿村
法定代表人:閆朝玉
成立時間:2013-05-06
注冊資本:1000萬人民幣
工商注冊號:410181000044145
企業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
公司地址:鞏義市產業集聚區東部回郭鎮小訾殿村
2. 誰知道河南省的民營成品油批發企業名單,謝謝了。
永城市石油有限公司 永城市新城區 朱新強 成品油批發企業
河南省柏庄石油儲運股份有限公司 安陽市大西門外南1號 李東方 成品油批發企業
洛陽煉化宏達實業有限責任公司 河南省洛陽市吉利區中原路中段 段君芳 成品油批發企業
中油淮海銷售有限公司 鄭州市文化路115號 曹景軍 成品油批發企業
河南省寶利石化有限責任公司 鄭州市管城區十八里河村北 李志勇 成品油批發企業
鞏義市石油產品購銷有限公司 鞏義市嵩洛路2號 潘秀芳 成品油批發企業
河南省燃料總公司新鄭石油銷售處 新鄭市和庄鎮道西北路3號 陳國安 成品油批發企業
河南信源石化儲運有限公司 新鄭市和庄鎮河趙村 朱美榮 成品油批發企業
河南省黃金物資公司 鄭州市文化路10號 陳曄 成品油批發企業 正常
河南中原鐵道能源有限公司 鄭州市隴海中路24號 王志東 成品油批發企業 正常
鄭州光華燃料有限責任公司 鄭州市中原西路66號 王如文 成品油批發企業 正常
洛陽市豫洛石油有限公司 洛陽市紗廠南路44號 牛新宇 成品油批發企業 正常
洛陽三明實業有限公司 洛陽市凱旋西路副19號-3號 劉智軍 成品油批發企業 正常
中鐵十五局集團物資有限公司 洛陽市紅山鄉 李秀山 成品油批發企業 正常
洛陽市宏源石油銷售有限公司 洛龍區龍門鎮李屯村西 牟小宏 成品油批發企業 正常
河南省沈丘縣俊興石油有限公司 河南省沈丘縣漯界路 李子俊 成品油批發企業 正常
河南省項城市廣衡石油有限公司 河南省項城市鄭郭鄉 付建德 成品油批發企業 正常
河南月山鐵路能源有限公司 焦作市博愛縣月山鎮 胡正橋 成品油批發企業 正常
新鄉市石油銷售總公司 新鄉市引黃路 楊 志 成品油批發企業 正常
中原油田湯陰儲運公司 河南省湯陰縣城南2公里 陳峰 成品油批發企業 正常
林州市石油公司 林州市菜園區文明街 郝懷吉 成品油批發企業 正常
中原石化銷售有限責任公司 濮陽市中原路140號 王錦明 成品油批發企業 正常
河南亞立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鄭州市金水路99號建達大廈 平懷亮 成品油批發企業 正常
河南金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洛陽市南昌路南段 熊建洛 成品油批發企業 正常
河南華中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鄭州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梧桐街1號 趙文明 成品油批發企業 正常
河南省濟源市石化供銷公司 濟源市坡頭鎮 鄭敬安 成品油批發企業 正常
洛陽市吉利區石油公司 吉利區文化路中段西側 張順鐸 成品油批發企業 正常
南陽宛運集團石油供應有限公司 南陽市光武東路9號 張樵 成品油批發企業 正常
洛陽市燃建總公司 洛陽市西工區凱旋東路60號 魏山江 成品油批發企業 正常
河南省豫東石油有限公司 虞城縣城關鎮人民路中段 黃啟鳳 成品油批發企業 正常
鄭州標准石化有限公司 鄭州市南曹尚庄168號 朱秀雲 成品油批發企業 正常
洛陽金徽石油銷售有限公司 洛陽市伊川縣水寨鎮 李徽明 成品油批發企業 正常
洛陽博洋達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洛陽市澗西區衡山路1號 關健 成品油批發企業 正常
洛陽市九龍石油化工實業公司 吉利區馬洞村 王明錄 成品油批發企業 正常
洛陽佳偉石化有限責任公司 洛陽市唐寺段 周春森 成品油批發企業 正常
開封宏達中油銷售有限公司 開封市東郊火電廠院內 郭文祥 成品油批發企業 正常
安陽中油銷售有限責任公司 安林路東段(海工水泥廠對面) 曹景軍 成品油批發企業 正常
湯陰縣中油銷售有限公司 湯陰縣火車站貨場南 張志國 成品油批發企業 正常
漯河中油銷售有限公司 漯河市五一路南段(干河陳橋) 王剛 成品油批發企業 正常
沈丘中油石油有限公司 河南省沈丘縣陳寨鄉劉灣村 郭文祥 成品油批發企業 正常
河南省鄧州燃料公司 鄧州市交通路南段 耿 奇 成品油批發企業 正常
焦作中油銷售有限公司 焦作市馬村區安陽城鄉人民政府東側 李多 成品油批發企業 正常
新鄉西環中油銷售有限公司 人民西路 劉自堂 成品油批發企業 正常
駐馬店中油銷售有限公司 駐馬店市雪松路中段 李國喜 成品油批發企業 正
開封中油銷售有限公司 河南省開封縣興隆鄉 郭文祥 成品油批發企業 正常
新鄉中油銷售有限公司 新鄉市和平路南段 王向軍 成品油批發企業 正常
西平中油銷售有限公司 西平縣柏城鎮解放路南段路東 曹景軍 成品油批發企業 正常
河南省駐馬店石油有限公司 駐馬店市前進路中段 劉五勤 成品油批發企業 正常
洛陽海洋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洛陽市中州中路48號 侯喜文 成品油批發企業 正常
新鄉龍浩實業有限公司 新鄉市和平路北段酒精廠院內 張配全 成品油批發企業 正常
長葛市恆運石油有限公司 長葛市鍾繇大道中段 蔡書彩 成品油批發企業 正常
河南中油高速公路油品股份有限公司 鄭州市健康路159號 李多 成品油批發企業 正常
信陽中油銷售有限公司 信陽市浉河區東雙河鎮彭窪村 李毛 成品油批發企業 正常
可以不?
3. 鞏義市榮鑫合金線材有限公司怎麼樣
簡介:鞏義市榮鑫合金線材有限公司位於河南省鞏義市回郭鎮開發區。公司佔地面積10000平方米,於2007年4月份成立,注冊資金650萬元人民幣。鞏義市榮鑫合金線材有限公司是一家專門生產合金線材的公司,本公司專業生產5154鋁鎂絲、8030鋁合金絲、1050高純鋁絲等及各種材質的鋁合金絲。企業法人營業執照開戶許可證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檢驗報告檢驗報告
法定代表人:劉兆貞
成立時間:2009-07-01
注冊資本:650萬人民幣
工商注冊號:410181000006121
企業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獨資)
公司地址:鞏義市回郭鎮劉村村
4. 鄭州市的銀行卡,去鞏義市取錢屬跨市取錢嗎
跨行在那取都是要收費的 同行在開戶行地區內不收費
5. 中國工商銀行姚元合軍轉幹部,現在那去了
原告安徽銀林工貿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界首路18號。
法定代表人徐林,董事長。
委託代理人李超,河南旺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鞏義支行。住所地河南省鞏義市人民路113號。
代表人劉玉山,行長。
委託代理人張立新,該行職工。
委託代理人劉林忠,河南裕恆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鞏義市城中農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河南省鞏義市人民路東段。
法定代表人張耀宗,主任。
委託代理人楊瑞記,該社職工。
委託代理人姚元高,該社法律顧問。
第三人鞏義市煤炭管理局。住所地河南省鞏義市新華路21號。
法定代表人崔俊理,局長。
委託代理人劉憲偉,該局副局長。
委託代理人李效祖,河南魁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第三人鞏義市煤炭工業總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鞏義市新華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曹清亮,該公司經理。
委託代理人周五茂,該公司副經理。
委託代理人馬文波,河南魁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安徽銀林工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銀林公司)訴被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鞏義支行(以下簡稱工行鞏義支行)、鞏義市城中農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簡稱城中信用社)票據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本院於2008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後追加鞏義市煤炭管理局(以下簡稱煤炭局)、鞏義市煤炭工業總公司(以下簡稱煤炭公司)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經審理,於2008年10月29日作出?2008?鞏民初字第1439號民事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訴,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本院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遂作出裁定,撤銷本院判決,將此案發回本院重審。本院於2009年10月31日重新立案後,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於2010年2月1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託代理人李超、被告工行鞏義支行的委託代理人張立新、劉林忠,被告城中信用社的委託代理人楊瑞記、姚元高,第三人煤炭局的委託代理人李效祖,第三人煤炭公司的委託代理人周五茂、馬文波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銀林公司訴稱:2005年4月21日,原告通過其開戶銀行開具收款人為「鞏義市煤碳工業總公司」、票面金額為80萬元的銀行匯票一張。「鞏義市煤炭工業總公司」將匯票背書轉讓給鞏義市鴻達煤炭運銷有限公司,該公司又將匯票背書給城中信用社人民路分社,該分社持匯票和「鞏義市煤炭工業總公司」出具的「鞏義市煤炭工業總公司中的『炭』字就是『碳』字,兩個名稱是一個單位,屬筆下誤」的證明,在被告工行鞏義支行所屬回郭鎮分理處將80萬元匯票解付。代理付款人城中信用社於2005年4月25日將80萬元轉入鞏義市鴻達煤炭運銷有限公司帳戶。匯票解付後,原告發現崔紅開辦的「鞏義市煤炭工業總公司」系冒名詐騙公司,原告因此損失匯票所載80萬元。原告認為,本案是票據損害賠償糾紛,票據已經成立,即與基礎關系相分離,基礎關系是否存續,對票據關系沒有影響;本案所涉銀行匯票本身背書不連續非常明顯,二被告雖發現卻允許「鞏義市煤炭工業總公司」以票據上文字之外的證據對匯票所載文字進行變更,並將匯票解付,嚴重違背《票據法》第九條的規定。二被告分別作為付款人和代理付款人在解付該匯票時有法律上的惡意或者重大過失行為,對原告的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故請求判令二被告賠償原告銀行匯票所載的80萬元及利息。
被告工行鞏義支行辯稱:與原告訂立合同的是「鞏義市煤炭工業總公司」,原告依據合同付款,收款人應為該公司。但匯票上記載的收款人為實際並不存在的「鞏義市煤碳工業總公司」。在「鞏義市煤炭工業總公司」出具證明後,被告工行鞏義支行確認與原告簽訂合同的「鞏義市煤炭工業總公司」是第一背書人,將款解付,不違背原告用匯票向「鞏義市煤炭工業總公司」付款的真實意思表示,既不存在惡意,也不存在過失,解付的款項沒有付錯對象,故原告要求被告工行鞏義支行賠償損失沒有依據,應當駁回原告對該被告的訴訟請求。造成原告損失的真正原因是「鞏義市煤炭工業總公司」的違約行為,原告曾起訴向其主張權利。現原告提起本案訴訟,目的在於轉嫁其經營風險。
被告城中信用社辯稱:被告城中信用社是代理人,只起代收代付的義務,沒有票據當事人的實體權利和義務,況且原告是將該款付給「鞏義市煤炭工業公司」的,而「鞏義市煤炭工業總公司」也收到了該款,代理人沒有過錯,原告的損失是原告和鞏義市煤炭工業總公司在履行合同過程中造成的,與城中信用社無關,城中信用社不應承擔責任,故應當駁回原告對被告城中信用社的訴訟請求。
第三人煤炭局述稱,該局沒有收到原告所稱的匯票,也沒有在該匯票上背書,更沒有收到匯票款,該糾紛與該局沒有任何關系,故不應承擔任何責任。
第三人煤炭公司述稱,該公司沒有見過也沒有收到本案訟爭的銀行匯票,匯票上的收款人亦非該公司,第一背書人處的簽章系他人仿刻的該公司同名印章,實際不是該公司簽章。該公司沒有參與匯票流轉,故不應承擔任何票據責任。
經審理查明:崔紅,又名崔建明,系鞏義市鴻達煤炭運銷公司負責人,白先軍系該公司工作人員。2004年1月1日和8月12日,崔紅以個人名義與第三人煤炭公司簽訂兩份協議,約定:煤炭公司給崔紅提供《煤炭經營資格證》副本復印件,營業執照副本、經營資格證副本及代碼證(全為原件),由該公司出具有關手續,崔紅出資刻制合同(6號)章一枚,由崔紅使用,之前的債權債務由該公司承擔,之後的債權債務由崔紅承擔;該公司為崔紅在該公司六樓提供兩間房子作為辦公室;合同期三年,從2004年8月16日起至2007年8月15日止;崔紅每年向該公司上繳經營資格使用費8000元。合同期內崔紅自主經營,經營中出現的債權債務由崔紅承擔全部責任;為便於煤炭運銷業務的開展,由該公司負責人聘任,主管局下文任命崔紅為該公司負責煤炭運銷業務的副經理。之後,崔紅及鞏義市鴻達煤炭運銷公司對外主要以鞏義市煤炭工業總公司的名義從事經營活動。
2005年3月25日,原告與崔紅代表的「鞏義市煤炭工業總公司」簽訂煤炭買賣合同。依合同約定,原告應付貨款132萬元。原告將其中的52萬元匯入白先軍的個人帳戶,2005年4月21日,原告申請銀行出具票號為 A B0100456092的中國工商銀行匯票一份,該銀行匯票載明:收款人「鞏義市煤碳工業總公司」,出票金額80萬元,帳號89012011169018。銀行匯票出具後,原告到鞏義市將該銀行匯票和解訖通知交給「鞏義市煤炭工業總公司」,白先軍為原告出具收據並加蓋了「鞏義市煤炭工業總公司財務專用章」;
該銀行匯票背面第一背書人處加蓋有「鞏義市煤炭工業總公司財務專用章」,被背書人處記載有鞏義市鴻達煤炭運銷有限公司的名稱,第二背書人處加蓋有「鞏義市鴻達煤炭運銷有限公司財務專用章」,第一背書人欄和第二背書人欄均加蓋有崔紅的私章,第二背書人處記載有鞏義市城中農村信用合作社人民路分社的名稱,持票人及提示付款人簽章處加蓋有鞏義市城中農村信用合作社人民路分社的公章和負責人楊保國的私章。2005年4月25日,持票人城中信用社人民路分社持該銀行匯票和解訖通知、「鞏義市煤炭工業總公司」和「鞏義市鴻達煤炭運銷有限公司」分別出具的證明向被告工行鞏義支行提示付款。加蓋「鞏義市煤炭工業總公司」公章的證明寫明:「有安徽銀林工貿有限公司、帳號22412010013171辦給我單位一筆銀行匯票金額80萬元,收款人應為鞏義市煤炭工業總公司,誤寫為鞏義市煤碳工業總公司,此筆銀行匯票我單位轉讓給鞏義市鴻達煤炭運銷有限公司,如以後此筆銀行匯票出現經濟糾紛,由我公司承擔一切法律責任」。鞏義市鴻達煤炭運銷有限公司出具的證明為:「由鞏義市煤炭工業總公司轉給我公司的銀行匯票,由於我單位財務人員工作筆誤,背書人簽章不太清晰,此筆銀行匯票我單位轉給鞏義市城中信用合作社人民路分社,如以後此銀行匯票發生經濟糾紛,由我公司承擔一切經濟責任」。被告工行鞏義支行在審查上述材料後,將80萬元匯票款解付。
2005年5月16日,原告以鞏義市煤炭工業總公司和白先軍為被告,以該公司沒有按照約定供應原告煤炭,已屬嚴重違約為由,訴至本院,要求解除合同,返還貨款。在該案審理過程中, 2005年10月8日,原告向本院遞交申請,要求將案件移送鞏義市公安局立案偵查。2005年10月13日,本院作出(2005)鞏民初字第1610號民事裁定,以案件有經濟犯罪嫌疑,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為由,駁回了原告的起訴,將案件移送鞏義市公安局立案偵查。
鞏義市公安局在偵查過程中,對原告持有的加蓋「鞏義市煤炭工業總公司財務專用章」的三張收據和加蓋「鞏義市煤炭工業總公司」公章的一張收據進行了鑒定。2007年1月30日鄭州市公安局(2007)文字第13號刑事技術鑒定書的鑒定結論為:NO.0020324收據上蓋印的「鞏義市煤炭工業總公司財務專用章」印文與樣本(鞏義市公安局從鞏義市煤炭工業總公司提取)上的「鞏義市煤炭工業總公司財務專用章」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所蓋印。因崔紅已於2005年5月13日死亡,鞏義市公安局終止了偵查。
另查明:鞏義市城中農村信用合作社人民路分社系城中信用社設立的儲蓄代辦機構,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鞏義市煤炭工業總公司系鞏義市煤炭管理主管的國有企業,現已停止經營活動。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九條規定:「票據上的記載事項必須符合本法的規定。票據金額、日期、收款人名稱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據無效。對票據上的其他記載事項,原記載人可以更改,更改時應當由原記載人簽章證明。」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背書轉讓的匯票,背書應當連續。持票人以背書的連續,證明其匯票權利…」第五十七條規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時,應當審查背書的連續並審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證明或者有效證件。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惡意或者重大過失付款的,應當自行承擔責任」。本案所涉銀行匯票符合法定格式,必要記載事項完備,應認定有效。該銀行匯票上記載的收款人為「鞏義市煤碳工業總公司」,而第一背書人處記載的背書人是「鞏義市煤炭工業總公司」,,二者字面不一致,形式上不連續。作為代理付款人的被告工行鞏義支行在審查過程中,根據被告城中信用社提供的非匯票原記載人出具的證明,認為「鞏義市煤炭工業總公司」誤寫為「鞏義市煤碳工業總公司」,從而認定銀行匯票上的收款人和第一背書人具有同一性,背書在實質上是連續的,遂對該銀行匯票予以解付。對此,本院認為,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九條規定的不得更改的內容以及第三十一條規定的背書連續應作狹義理解,即使本案所涉銀行匯票上的收款人與第一背書人是一個單位,因為出現了筆誤,而該筆誤屬於法定的不可更改事項,如需更改,得由發票人重新簽發票據。對於可更改的事項,亦應當由原記載人的簽章認可。被告工行鞏義支行在解付匯票過程中,沒有注意到收款人的不可更改性,錯誤認定背書連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九條的規定,存在明顯過失,應當承擔責任。而被告城中信用社系從鞏義市鴻達煤炭運銷公司背書轉讓取得該匯票,其法律地位並非原告理解的代理付款人,故不應承擔責任。
被告工行鞏義支行如何承擔責任,應當根據其過失行為對票據權利人造成的損害情況確定。本案原告的付款對象系 「鞏義市煤炭工業總公司」,原告亦實際將該銀行匯票交付給該公司,該公司亦實際取得了相應的票據權利,亦即原告向該公司實際支付了匯票載明的80萬元貨款,故被告工行鞏義支行的過失行為並未對原告的票據權利造成實際損害。原告的損失是「鞏義市煤炭工業總公司」的違約行為造成的,與被告工行鞏義支行的過失行為之間沒有直接因果關系。從原告提起買賣合同糾紛訴訟的行為來看,原告亦認可該事實。至於「鞏義市煤炭工業總公司」在履行買賣合同過程中,有關人員是否涉嫌犯罪,與本案票據損害賠償糾紛之間沒有直接關聯。故原告請求二被告賠償損失沒有事實根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九條、第五十七條的規定,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安徽銀林工貿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一萬一千八百元,由原告安徽銀林工貿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滿意您採納~
6. 中國石化銷售有限公司河南鄭州鞏義石油分公司怎麼樣
簡介:中國石化銷售有限公司河南鄭州鞏義石油分公司成立於2000年10月24日,主要經營范圍為車用乙醇汽油、柴油、煤油的批發及零售等。
法定代表人:張善波
成立時間:2000-10-24
工商注冊號:410181300004205
企業類型:有限責任公司分公司(非自然人投資或控股的法人獨資)
公司地址:鞏義市建設路4號
7. 天然氣公司一般幾點上班
天然氣公司的上班時間是9:00-17:00,周末不上班。繳費大廳都有人上班嗎,只是接待繳費客戶,如果需要安裝天燃氣,要等周一到周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