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江西省黎川縣計生辦新政:社會撫養費要交嗎
江西省全省放開上戶--嚴禁上戶與計生部門掛鉤!
生部門戶口登記新生兒出生登記公安機關
江西省公安廳
江西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贛公字〔2014〕118號
關於進一步加強出生登記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設區市公安局、衛生局、人口計生委:
近期媒體相繼報道我省部分地方將新生兒落戶與計劃生育工作綁定,對違反計劃生育的新生兒申報戶口設置各種限制條件等問題,在社會上造成一定不良影響。為依法保障人民群眾合法權益,進一步嚴肅戶口登記管理紀律和統籌做好當前計劃生育工作,維護社會管理秩序,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現就進一步加強出生登記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堅持依法行政。出生登記是公民參與社會活動、行使法律賦予各項權利和義務的前提和基礎,依法申報出生登記是公民應有的權利和應盡的義務。實行計劃生育是國家的基本國策,公民有合法生育的權利,也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各地公安機關、衛生計生部門要進一步強化宗旨觀念,增強服務意識,堅持依法行政,嚴格執行戶籍管理規定,依法保障出生人口申報戶口登記的法定權利。各地不得自立限制新生兒落戶規定,堅決反對出生登記與計劃生育工作綁定。特別是對未婚生育、超計劃生育等違反計劃生育政策出生的人口申報戶口登記,嚴禁設立任何前置程序和附加條件,不得將戶籍登記與社會撫養費徵收、落實長效節育措施相掛鉤。各地公安機關要積極配合衛生計生部門做好計劃生育法律法規的宣傳引導工作,在公安派出所張貼計劃生育政策法規宣傳資料,告知違反計劃生育人員必須依法依規及時主動履行繳納社會撫養費的法定義務,提高公民實行計劃生育的法律意識。
二、明確辦理程序。各地公安機關要主動加強與衛生計生部門協調溝通,認真做好新生兒落戶登記工作。新生兒應在出生後一個月以內,由其父母或監護人主動向當地公安和衛生計生部門申報出生登記。對持有《出生醫學證明》的新生兒,公安派出所根據其父母申請、居民戶口簿、結婚證(非婚生不需提供)和新生兒《出生醫學證明》,當場予以辦理。對因特殊情況確實無法取得《出生醫學證明》的,公安派出所應根據其父母申請、居民戶口簿、結婚證(非婚生不需提供)及DNA親子鑒定證明材料,在調查核實基礎上報縣級公安機關審批後辦理。公安機關在辦理新生兒落戶時,應加強對《出生醫學證明》真偽的查驗核實,並嚴格按照《出生醫學證明》記載的父母真實姓名隨父或隨母落戶(父母雙方均為現役軍人或高等院校集體戶口學生的除外),嚴禁隨意登記到其他人員戶口名下。對《出生醫學證明》存在可疑的,應先送至當地縣(區)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或其委託機構進行真偽鑒定,核實後再辦理落戶手續。衛生計生部門對存在可疑的《出生醫學證明》,要認真核查鑒定,並及時將鑒定結果反饋至戶口登記機關。
三、嚴肅工作紀律。各設區市公安機關、衛生計生部門要加強督導檢查,對基層單位仍不按戶口登記管理規定隨意設立新生兒落戶限制條件的,發現一起依法查處一起。各級公安機關要嚴格落實《江西省公安機關戶口登記工作責任追究暫行規定》,實行剛性問責。辦理戶口登記過程中,民警違規辦理虛假戶口登記的,一律依法給予紀律處分;故意刁難群眾、經查證屬實的,一律依法停止執行職務;安排協管人員直接辦理戶口登記的,對協管人員一律予以清退,並追究派出所主要領導責任;涉嫌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責任。辦理戶口登記過程中,不按規定辦理,被新聞媒體曝光、公安部通報、違規收取費用經查證屬實的,責任派出所降為五級公安派出所,所在縣級公安機關予以全省通報,所在設區市公安局向省公安廳作書面檢討。各地衛生計生部門要按照國家衛生計生委、公安部《關於啟動和規范管理新版出生醫學證明的通知》(國衛婦幼發〔2013〕52號)要求,加強《出生醫學證明》的管理、簽發工作。對於出具虛假《出生醫學證明》等行為的直接和相關責任人,嚴格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對於偽造、變造《出生醫學證明》等違法犯罪行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加強信息共享。各級公安機關、衛生計生部門要充分發揮各自職能作用,加強合作、定期溝通,密切配合,結合本地實際情況,採取切實可行的具體措施,既要依法保障出生人口申報戶口登記的法定權利,又要認真做好計劃生育政策法規的落實。各級公安機關應每月5日前將上月新生兒戶籍登記和父母相關信息通報給同級衛生計生部門,並積極協助衛生計生部門做好新生兒落戶相關信息核查工作。各級衛生計生部門應每月5日前將工作中掌握的出生、死亡等信息反饋同級公安機關。
江西省公安廳 江西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