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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信用證交易中向開戶行申請

發布時間: 2021-05-20 14:12:24

『壹』 關於信用證問題

既然已經發生這種情況,你們還能繼續與這家香港公司交易嗎?太不靠譜了。
你們是開證申請人,信用證的主動權在你們這里,不必焦慮。 如果你們還想繼續與這家公司交易,可以修改信用證的受益人,即改成客戶新提供的受益人名稱,銀行就可以按照新的地址送達了。
信用證的期限是由你們自己確定的,你看看信用證的有效期是什麼時間就知道何時失效了。
如果信用證失效了,你們也可以申請擴展信用證的有效期。

『貳』 信用證通知行和開戶行

信用證肯定是要在進口商的銀行開,它那邊如果有匯豐銀行,讓他從匯豐銀行開證,那麼肯定你這邊也會是匯豐銀行通知的,但他那邊如果不是匯豐銀行開證,通知行是開證銀行選擇的,就不一定是匯豐銀行了,你可以跟你這邊的匯豐銀行了解一下,在進口商國家,匯豐銀行都跟哪些銀行有代理行關系,然後讓你的客戶從這些銀行開證,要求由匯豐銀行通知, 那一般是能做到的。

『叄』 如何理解人行國內信用證辦法中「受益人在任何情況下,不得利用銀行之間或申請人與開戶行之間的契約關系。」

聯系人、開戶銀行、帳戶等信息給國外的客人。實際上,是你委託國內公司代理你再有國內公司和國外客人簽定出口合同並信用證的受益人接受信用證。要注意的是

『肆』 申請開立信用證的程序是什麼

進口商申請開立信用證的程序為:
1.遞交有關合同的副本及附件
進口商在向銀行申請開立信用證時,應向銀行遞交有關的進口合同副本及附件,如進口許可證、進口配額證(進口許可證及配額商品時)、某些部門的批文等。
2.填寫信用證開證申請書
進口商填寫銀行統一印製的信用證開證申請書,是進口商申請開立信用證過程中最重要的工作。它是開證銀行對外開立信用證的基礎和依據。進口商填寫開證申請書時,必須按合同條款規定,寫明對信用證的各項要求,內容須明確、完整,無詞意不清的記載。
3.交納押金和開證手續費
按國際慣例,進口人向銀行申請開立信用證,應向銀行交付一定比例的押金或其他擔保金。押金一般為信用證金額的百分之幾到百分之幾十,根據進口人的資信情況而定。我國開證行根據不同企業和交易情況,要求開證申請人繳付一定比例的人民幣保證金,然後開證。此外,銀行為進口商開證時,開證申請人(進口商)還必須按規定支付一定金額的開證手續費。
4.銀行開立信用證
開證行收到進口商的開證申請,立即對開證申請書的內容及其與合同的關系、開證申請人的資信狀況等進行審核,在確信可以接受開證申請人的申請並收到開證申請人提交的押金及開證手續費後,即向信用證受益人開出信用證,並將信用證正本寄交(有時使用電傳開證)受益人所在地分行或代理行(統稱通知行),由通知行將信用證通知受益人。
申請開立信用證的時間須按合同規定。合同沒有規定時,一般掌握在合同規定的裝運期前一個月到一個半月左右。

『伍』 申請信用證的過程

信用證流程

跟單信用證操作流程如下:

1.買賣雙方在貿易合同中規定使用跟單信用證支付。

2.買方通知當地銀行(開證行)開立以賣方為受益人的信用證。

3.開證行請求另一銀行通知或保兌信用證。

4.通知行通知賣方,信用證已開立。

5.賣方收到信用證,並確保其能履行信用證規定的條件後,即裝運貨物。

6.賣方將單據向指定銀行提交。該銀行可能是開證行,或是信用證內指定的付款、承兌或議付銀行。

7.該銀行按照信用證審核單據。如單據符合信用證規定,銀行將按信用證規定進行支付、承兌或議付。

8.開證行以外的銀行將單據寄送開證行。

9.開證行審核單據無誤後,以事先約定的形式,對已按照信用證付款、承兌或議付的銀行償付。

10.開證行在買方付款後交單,然後買方憑單取貨。

信用證的開立

1.開證的申請

進出口雙方同意用跟單信用證支付後,進口商便有責任開證。第一件事是填寫開證申請表,這張表為開證申請人與開證行建立了法律關系,因此,開證申請表是開證的最重要的文件。

2.開證的要求

信用證申請的要求在統一慣例中有明確規定,進口商必須確切地將其告之銀行。信用證開立的指示必須完整和明確。申請人必須時刻記住跟單信用證交易是一種單據交易,而不是貨物交易。銀行家不是商人,因此申請人不能希望銀行工作人員能充分了解每一筆交易中的技術術語。即使他將銷售合同中的所有條款都寫入信用證中,如果受益人真的想欺騙,他也無法得到完全保護。這就需要銀行與申請人共同努力,運用常識來避免開列對各方均顯累贅的信用證。銀行也應該勸阻在開立信用證時其內容套用過去已開立的信用證(套證)。

3.開證的安全性

銀行接到開證申請人完整的指示後,必須立即按該指示開立信用證。另一方面,銀行也有權要求申請人交出一定數額的資金或以其財產的其他形式作為銀行執行其指示的保證。按現行規定,中國地方、部門及企業所擁有的外匯通常必須存入中國的銀行。如果某些單位需要跟單信用證進口貨物或技術,中國的銀行將凍結其帳戶中相當於信用證金額的資金作為開證保證金。如果申請人在開證行沒有帳號,開證行在開立信用證之前很可能要求申請人在其銀行存入一筆相當於全部信用證金額的資金。這種擔保可以通過抵押或典押實現(例如股票),但銀行也有可能通過用於交易的貨物作為擔保提供融資。開證行首先要對該筆貨物的適銷性進行調查,如果貨物易銷,銀行憑信用證給客戶提供的融資額度比滯銷商品要高得多。

4.申請人與開證行的義務和責任

申請人對開證行承擔三項主要義務:

(1)申請人必須償付開證行為取得單據代表代向受益人支付的貸款。在他付款前,作為物權憑證的單據仍屬於銀行。

(2)如果單據與信用證條款相一致而申請人拒絕"贖單",則其作為擔保的存款或帳戶上已被凍結的資金將歸銀行所有。

(3)申請人有向開證行提供開證所需的全部費用的責任。

開證行對申請人所承擔的責任:

首先,開證行一旦收到開證的詳盡指示,有責任盡快開證。

其次,開證行一旦接受開證申請,就必須嚴格按照申請人的指示行事。

信用證的通知

1.通知行的責任

在大多數情況下,信用證不是由開證行直接通知受益人,而是通過其在受益人國家或地區的代理行,即通知行進行轉遞的。通知行通知受益人的最大優點就是安全。通知行的責任是應合理謹慎地審核它所通知信用證的表面真實性。

2.信用證的傳遞方式

信用證可以通過空郵、電報或電傳進行傳遞。設在布魯塞爾的SWIFT運用出租的線路在許多個國家的銀行間傳遞信息。大多數銀行,包括中國的銀行加入了這一組織。

3.有效信用證的指示

當開證行用任何有效的電訊傳遞方式指示通知行,通知信用證或信用證的修改,該電訊將被認為是有效信用證文件或有效修改書,並且不需要再發出郵寄證實書。

受益人的審證

受益人在收到信用證以後,應立即作如下的檢查:

1. 買賣雙方公司的名號和地址寫法是不是和發票上列印的公司名號和地址寫法完全一樣?

2. 信用證提到的付款保證是否符合受益人的要求?

3. 信用證的款項對嗎?信用證的金額總數應與合同相吻合並包括該合同的全部應付費用。

4. 付款的條件是否符合要求?除非對某些特定的國家或某些特定的進口商,出口商通常要求即期付款。在遠期信用證條件下,匯票的期限應與合同中所規定的一致。有一種信用證要求開立遠期匯票,但卻可即期支付,這種信用證被稱為"假遠期信用證",其對受益人所起的作用與即期信用證是一樣的。

5. 信用證提到的貿易條款是否符合受益人原先提出的要求?

6. 是否趕得上在有效期和貨運單據限期內把各項單據送交銀行?

7. 能提供所需的貨運單據嗎?

8. 有關保險的規定是否與銷售合同條款一致?

-需保險的風險。受益人對此應與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聯系,以決定是否接受申請人的要求。超過銷售合同中規定投保范圍的任何費用應由申請人負擔。

-投保金額。絕大多數信用證要求按CIF 發票金額的110%投保。

9. 貨物說明(包括免費附送的物品)、數量和其他各項寫對了嗎?

如果按上述各條目檢查的時候發現有任何遺漏或差錯,那麼應該就下列各點立即作出決定,採取必要的措施:

-能不能更改計劃或單據內容來相應配合?

-是不是應該要求買方修改信用證,修改費用應該由哪一方支付?

若有疑問,可向本單位的聯系銀行或通知行咨詢。但有一點請記住:只有申請人和受益人及有關銀行共同同意,才有權決定修改。

信用證的履行

1. 單據的提交

在跟單信用證業務中,單據的提交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因為這是對信用證最終結算的關鍵。受益人向銀行提交單據後是否能得到貨款,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是否已開立信用證和單據是否備齊。

2. 交單時間的限制

提交單據的期限由以下三種因素決定:

(1)信用證的失效日期;

(2)裝運日期後所特定的交單日期;

(3)銀行在其營業時間外,無接受提交單據的義務。

信用中有關裝運的任何日期或期限中的"止"、"至"、"直至"、"自從"和類似詞語,都可理解為包括所述日期。"以後"一詞理解為不包括所述日期。"上半月"、"下半月"理解為該月一日至十五日和十六日至該月的最後一日,首尾兩天均包括在內。"月初"、"月中"或"月末"理解為該月一日至十日、十一日至二十日、二十一日至該月最後一日,首尾兩天均包括在內。

3. 交單地點的限制

所有信用證必須規定一個付款、承兌的交單地點,或在議付信用證的情況下須規定一個交單議付的地點,但自由議付信用證除外。像提交單據的期限一樣,信用證的到期地點也會影響受益人的處境。有時會發生這樣的情況,開證行將信用證的到期地點定在其本國或他自己的營業櫃台,而不是受益人國家這對受益人的處境極為不利,因為他必須保證於信用證的有效期內在開證銀行營業櫃台前提交單據。

銀行審核單據

受益人向銀行提交單據後,銀行有義務認真審核單據,以確保單據表面上顯示出符合信用證要求和各單據之間的一致性。

1. 審單准則

銀行必須合理謹慎地審核信用證的所有單據,以確定其表面上是否與信用證條款相符規定的單據在表面上與信用證條款的相符性應由在這些條文中反映的國際標准銀行慣例來確定。單據表面上互不相符,應視為表面上與作用證條款不相符。上述"其表面"一詞的含意是,銀行不需親自詢問單據是否是假的,已裝運的貨物是否是假的,已裝運的貨物是否真正裝運,以及單據簽發後是否失效。除非銀行知道所進行的是欺詐行為,否則這些實際發生的情況與銀行無關。因而,如受益人製造表面上與信用證規定相符的假單據,也能得到貨款。但是如受益人已經以適當的方式裝運了所規定的貨物,在製作單據時未能一到信用證所規定的一些條件,銀行將拒絕接受單據,而受人決不能得到貨款。銀行不審核信用證中未規定的單據,如果銀行收到此類單據,將退還提交人或予以轉交並對此不負責任。

2. 單據有效性的免責

銀行對任何單據的形式、完整性、准確性、真實性或法律效力,或單據中載明、附加的一般及/或特殊條件概不負責。銀行對單據所代表貨物的描述、數量、重量、品質、狀況、包裝、交貨、金額或存在與否,以及對貨物發貨人、承運人、貨運代理人、收貨人,或貨物保險人及其他任何人的誠信、行為及/或疏忽、清償能力、行為能力或資信狀況概不負責。

3. 審核單據的期限

銀行需要多長時間審核賣方提交的單據,並通知賣方單據是否完備?統一慣例第13條b款對此明確規定:開證行、保兌行(如已保兌)或代表他們的被指定銀行各自應有一個合理的時間,即不超過收到單據後的七個銀行營業日,審核單據,決定是否接受或拒收單據,並通知從其處收到單據的當事人。

4. 不符單據與通知

如開證行授權另一家銀行憑表面上符合信用證條款的單據付款、承擔延期付款責任、承兌匯票或議付,則開證行和保兌行(如已保兌)有義務:(1)接受單據;(2)對已付款、承擔延期付款責任、承兌匯票或議付的被指定銀行進行償付。

收到單據後,開證行及/或保兌行(如已保兌)或代表他們的被指定銀行必須以單據為唯一依據,審核其表面上是否與信用證條款相符。如果單據表面上與信用證不符,上述銀行可拒收單據。如果開證行確定單據表面上與信用證條款不符,它可以完全根據自己的決定與申請人聯系,請其撤除不符點。

如果開證行及/或保兌行(如已保兌)或代表他們的被指定銀行決定拒收單據,則其必須在不遲於自收到單據次日起第七個銀行營業日結束前,不延誤地以電訊,或其他快捷方式發出通知。該通知應發至從其處收到單據的銀行,如直接從受益人處收到單據,則將通知發至受益人。

通知必須說明拒收單據的所有不符點,還必須說明銀行是否留存單據聽候處理,或已將單據退還交單人。開證行或保兌行有權向寄單行索還已經給予的任何償付款項和利息。如開證行或保兌行未能按這些規定辦理,或未能留存單據等待處理,未將單據退還交單人,開證行或保兌行則無權宣稱單據不符合信用證條款。如寄單行向開證行或保兌行提出應注意的單據中的任何不符點,它已以保留方式或根據賠償書付款,承擔延期付款責任承兌匯票或議付時,開證行或保兌行並不因之而解除其任何義務。

信用證的結算

當銀行審單完畢後,信用證即進入結算階段。統一慣例第10條指出:"所有信用證都必須清楚地表明該證是否適用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承兌或議付。"

1. 即期付款

(1) 受益人將單據送交付款行。

(2) 銀行審核單據與信用證條款,相符後付款給受益人。

(3) 該銀行如不是開證行的話,以事先議定的方式將單據寄交開證行索賠。

2. 延期付款

(1) 受益人把單據送交承擔延期付款的銀行。

(2) 銀行審核單據與信用證條款相符後,依據信用證所能確定的到期日付款。

(3) 該銀行如不是開證行的話,以事先議定的方式將單據寄交開證行索賠。

3. 承兌匯票

(1) 受益人把單據和向銀行出具的遠期匯票送交辦理該信用證的銀行(承兌行)。

(2) 銀行審核單據與信用證條件相符後,承兌匯票並退還給受益人。

4. 議付

(1) 受益人按信用證規定,將單據連同向信用證規定的付款人開出的即期或延期匯票送交議付銀行。

(2) 議付銀行審核單據與信用證規定相符後,可買入單據和匯票。

(3) 該議付銀行如非開證行,則以事先議定的形式將單據和匯票交開證行索賠。

信用證流程圖

『陸』 信用證中開證行和通知行的關系什麼

通知行是開證行的委託人。
開證行:是接受開證申請人的申請,向受益人開立的以交付規定的單據作為付款條件的銀行。
通知行:接受開證行的委託,向受益人履行通知義務的銀行,並負責鑒定信用證的真偽。

開證行
是指接受開證申請人(一般是貿易合同的買方、貨物進口人)的要求和指示或根據其自身的需要,開立信用證的銀行。開證行一般是進口人所在地銀行。開證行是以自己的名義對信用證下的義務負責的。雖然開證行同時受到開證申請書和信用證本身兩個契約約束,但是根據UCP500第3條規定,開證行依信用證所承擔的付款、承兌匯票或議付或履行信用證項下的其他義務的責任,不受開證行與申請人或申請人與受益人之間產生糾紛的約束。開證行在驗單付款之後無權向受益人或其它前手追索。

嚴格按開證申請人的指示開立信用證的義務
申請人通過提交開證申請與開證行之間確立合同關系,開證行必須嚴格按照申請書的指示開立信用證。如開證行開立了背離申請書內容的信用證時,由此產生的一切後果均由開證行負責。當然開證行為盡量減輕因信用證與開證申請書不符所承擔的責任,往往在開證申請書中規定一些免責條款,UCP500的第16條和第18條也對開證行的免責作了相應規定。由於這些原因引起的信用證與開證申請書不符,開證行可以免責。

通知行
是指應開證行的要求通知信用證的銀行。通知行一般是開證行在出口商所在地的代理行。通知行除應合理審慎地鑒別所通知的信用證及其修改書的表面真實性並及時、准確地將信用證及其修改書通知受益人以外,無須承擔其他義務。

『柒』 信用證已收到,付款行就是通知行,但我們沒有該行開戶,如何操作

可能該通知行是開證行的分行,所以由他們擔任付款行,由國內的銀行擔任付款行,對於受益人來說,是非常有利的,可以提前拿到貨款。
你們只要將你們開戶銀行的英文名稱和地址,你們公司的英文名稱和地址以及賬號,在交單議付的面函上寫清楚,付款行就會將款匯到你們的賬號上。

『捌』 用信用證交易問題

你是進口商的話,按你們和銀行協議還款時間還款。
您們是出口商的話,錢不是由你們來還,銀行收到對方打款時間如下:
即期信用證將在14天內你們銀行就會收款。
遠期證的話,按信用證規定的付款日期收款。